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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菸酒管理法與稅捐稽徵法,並報告所得分配與稅制變化趨勢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4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1次會議主要審查「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近10年來我國所得分配與稅制變化趨勢」報告。會議針對FATCA(肥咖條款)、高科技公司員工分紅課稅、房屋稅制改革、菸酒販售管理及廣告規範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終,「稅捐稽徵法」修正案獲通過,「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多項委員提案則保留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討論事項一

近10年來我國所得分配與稅制變化趨勢及公布內容格式之檢討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我國近10年所得分配與稅制變化趨勢,並探討相關統計資料的公布格式,特別是財政部停止公布綜合所得稅申報戶10等分位、20等分位課稅所得分配統計的影響。
  • 討論美國FATCA(肥咖條款)對我國金融機構及具美國身份國民的影響,以及台灣在國際租稅協定上的進展。

相關爭議

  • 財政部停止公布所得分配統計:李應元等委員質疑財政部以資料易遭誤解為由,取消公布綜合所得稅申報戶10等分位及20等分位課稅所得分配統計,認為此舉無助於平息疑慮,反而降低資訊透明度,不利於政府施政參考及民間政策判斷。
  • FATCA(肥咖條款)與國家主權:許添財及孫大千等委員關切FATCA實施後,台灣金融機構需向美國提供帳戶資訊,質疑此舉對國家主權的影響,以及馬英九總統是否可能因綠卡身份被美國追稅。
  • 高科技公司員工分紅課稅:賴士葆、曾巨威委員與經濟部代表對於員工分紅入股的課稅時點存在分歧,財政部主張應設定閉鎖期並在閉鎖期後課稅,以達留才目的,而經濟部則傾向在可處分日課稅。
  • 房屋稅制改革與自用住宅定義:賴士葆、薛凌、曾巨威、盧秀燕等委員對財政部提出的自用住宅定義(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共3戶為限)表示擔憂,認為標準過於寬鬆恐助長炒房,且可能影響弱勢族群。
  • 減稅政策與財政健全方案衝突:李應元、費鴻泰委員質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通過財政健全方案(增稅)後,又安排審查多項減稅法案,恐導致稅收損失達500億至600億元,使國家財政再度陷入窘境,形成政策矛盾。
  • 提高房貸利率影響首購族:盧秀燕委員關切公營行庫調高房貸利率可能打擊非投機客的首購族和自住族,增加其購屋負擔,建議政府應指示公股行庫保障僅有一戶自住且條件未變動的民眾利率不調漲。
  • 租稅手段與薪資問題:孫大千委員認為政府不應僅以租稅手段道德勸說企業加薪,而應從根本上增加工作機會、鼓勵台商與外資回流台灣實質投資,以提升勞動市場需求,進而帶動薪資成長。

立法委員發言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要求財政部恢復公布綜合所得稅申報戶10等分位及20等分位課稅所得分配統計,以維護資訊公開透明。
  • 質疑財政委員會在通過加稅方案後又安排減稅法案的矛盾性,強調財政政策應有系統性邏輯。
  • 主張企業若未照顧員工,其享有的租稅優惠應被檢討。
  • 支持房地產稅逐步合併,並優先處理所得稅部分,強調應整套處理房價問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FATCA(肥咖條款)對台灣的影響,質疑金管會而非財政部作為主管機關的適當性。
  • 詢問財政部對於具美國綠卡或護照的台灣國民,其稅務資料交換的處理方式,以及與美國簽訂租稅協定的進度。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在推動財政健全方案後,是否還有減稅空間,並關切減稅法案對國庫的衝擊。
  • 提醒財政部證所稅修法導致稅損的經驗,強調稅制修改應審慎。
  • 詢問財政部活化國家資產的收益預估,及其對國庫壓力的緩解作用。
  • 關切彰銀董監事改選及台新金回溯持股條件,要求財政部明確立場。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高科技公司員工分紅與配股的課稅時點,主張若有閉鎖期設計,財政部應同意緩課。
  • 澄清媒體對財政部反對高科技公司留才政策的報導,指其不完整。
  • 詢問非自用住宅定義,並認為財政部提出的3戶上限標準過於寬鬆,恐對房價合理化無益。
  • 支持將不加薪企業的租稅優惠取消,作為政府政策誘因的條件。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主張政府應透過增加工作機會、鼓勵外資及台商回流台灣實質投資,以提升薪資水準,而非僅依賴租稅手段。
  • 建議財政部應精算台商回台設廠的成本,並提供租稅優惠或銀行貸款利率優惠作為誘因。
  • 質疑FATCA對國家主權的影響,並呼籲政府積極與美國簽訂租稅協定,以保障國民權益並維護主權。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越南暴動對台商及台灣銀行在越南曝險部位的影響。
  • 詢問今年上半年稅收超徵情況,並建議取消對股市「大戶條款」中賣出超過10億元的課稅規定,以提振股市。
  • 關切菸酒公司在越南是否有工廠或銷售貨物。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強調納稅義務的嚴肅性,並就FATCA可能導致馬英九總統向美國繳稅的報導,要求財政部長說明。
  • 質疑馬總統若需向美國繳稅,是否因屬人主義原則,以及其作為總統是否可能產生美國來源所得。
  • 對周美青增加壽險保單是否為規避FATCA通報的可能性提出質疑。
  • 建議對白牌菸的管制應從源頭加強,而非僅從末端零售商處控制,以避免對弱勢攤販生計造成衝擊。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提出的非自用住宅3戶上限標準,認為是「張盛和條款」,並批評對房價合理化毫無幫助。
  • 就FATCA可能導致馬英九總統向美國繳稅的報導,質疑國家主權和國格,並詢問財政部是否會「解救馬英九」。
  • 關切金管會與美國協商FATCA,將部分款項轉存台灣特定銀行及農會的做法,質疑其影響股價及公平性。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公營行庫調高房貸利率,可能影響僅有一戶自住且非青年或弱勢貸款的民眾,建議財政部指示公股行庫保障這些民眾的利率不調漲。
  • 質疑台灣彩券刮刮樂收入超標後,撥給健保的部分是否應調整,例如考慮降低健保費率或調整兼職所得的費率。
  • 建議財政部召集八大行庫負責人,轉達保障自住戶房貸利率的政策,並提供相關數據。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強調租稅制度應維持對稱性,反對員工分紅入股課稅延至處分日,主張應在取得時按合理價格認定課稅。
  • 批評將人才外流、景氣低迷歸咎於稅制是舊思維和錯誤作為,呼籲財政部堅持租稅合理性。
  • 指出FATCA下即使繳稅也不代表有綠卡或美國公民身份,反之亦然,駁斥以繳稅與否認定身份的邏輯謬誤。
  • 對財政部提出的房屋稅自住3戶上限標準,認為可能過於寬鬆,並應嚴格定義「居住事實」以避免制度破功。
  • 提出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主張調整儲蓄特別扣除額和貸款利息,以矯正錯誤並擴大稅基,不一定代表減稅。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免稅菸酒上加註「免稅菸酒,禁止轉售」字樣,以避免網路轉售漏洞。
  • 關切民間檳榔攤、市集販售未稅或走私菸酒的問題,要求財政部加強查緝績效。
  • 支持菸酒販售採登記制,但門檻不宜過高,避免斷基層小買賣營生者的財路。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關於FATCA,金管會是主管機關,財政部僅配合。稅務資訊交換需簽訂租稅協定,目前與美國無此協定。
  • 對於減稅方案,強調政府財政困難,免稅額和扣除額已占所得總額61%,不宜再擴大,預估減稅將造成約500億至600億元稅收損失。
  • 高科技公司員工分紅入股課稅,若有3至5年閉鎖期設計,財政部同意緩課,但反對無限期緩課,因恐難控管且造成兩頭空。
  • 澄清房屋稅草案中自用住宅定義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共3戶為限,且須無出租、無營業,並非所有3戶皆適用自用住宅費率。
  • 表示鼓勵企業回台實質投資,而非僅透過減稅刺激經濟,認為薪資問題核心在於勞動供需。
  • 澄清「大戶條款」中10億元課稅規定於2015年才實施,2014年無此問題,且券商扣繳後無需查帳。
  • 說明越南排華事件對台商有衝擊,台灣銀行在越南曝險金額需再查,但目前狀況尚可。
  • 對於菸酒管理法修正,同意警語標示可更醒目,但不宜過大。支持強化未變性酒精管理、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管理、標示及廣告規範、打擊私劣菸酒、簡政便民及罰則合理化。
  • 對於公營行庫房貸利率,表示利率自由化,財政部不干預,但會將委員意見轉達公股行庫,保障首購及自住戶利率不調漲。
  • 關於台彩刮刮樂收入超標,認為健保財務健全需安全準備,若超過安全準備金額,委員意見合理,可與衛福部討論。
  • 解釋實物抵繳稅款(如遺產稅)是依發生時的評價,與員工分紅入股課稅時點的認定原則一致。
  • 重申關於馬總統FATCA報導,因無法查證真實性,不便評論,並引用總統府聲明指報導為誤導炒作。
  • 說明白牌菸主要透過檳榔攤、地攤等通路販售,地方政府查緝困難,故菸販售業者採登記制有助管理。

凌忠嫄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確認「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應納入私菸私酒定義,並修正用字。
  • 說明「酒販賣業者」為正式法律用語。
  • 解釋「補酒」非酒類,屬藥品,受藥事法規範,酒品不得標示醫療保健用語。
  • 說明菸酒販賣業者採登記制旨在管理白牌菸問題,固定攤販有營業稅籍登記,流動攤販則無,此舉將限制流動攤販販售菸酒。
  • 指出多數國家對菸酒販售有嚴格登記或許可制度,台灣目前規範較寬鬆。
  • 提供102年地方政府查獲私菸1,569萬包、海關查獲560萬包的數據,強調查緝量增加。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表示經濟部持續與財政部協調高科技公司員工分紅課稅問題,希望能在院會層級進一步討論。
  • 解釋經濟部傾向在股票可處分日課稅,而非閉鎖期,因為員工不一定會立即出售股票。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針對「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的規定,指出過去立法例多為減輕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為創設,建議考慮立法慣例。
  • 解釋減輕罰鍰至四分之一通常指減低度刑,而非最高罰鍰部分。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確認固定攤販都有辦理稅籍登記。

相關後續

  •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修正後通過,將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及相關委員提案共20案併案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將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增列第二項,內容為「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菸酒管理法」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內容為「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五款及增列第二項罰則。
  • 「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菸販賣業者登記制)及王育敏委員等所提第三十一條(酒品專區專櫃「應」規定)條文保留,擇期再審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委員潘維剛、賴振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送交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001
卷/期/冊
103/40/1
發布日期
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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