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聚焦保證金計息與強制處分標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廢止4項行政院組織條例並照案通過。主要討論聚焦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探討刑事保證金應否計息發還、羈押與具保的裁量標準,以及少年矯正學校師資問題。委員質疑現行制度不公及裁量標準不一,行政機關則就財政影響、實務困難及改善方案進行回應。部分提案修正通過,部分則因人數不足或需進一步研議而擇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等4項組織條例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廢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共4項組織條例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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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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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等4項廢止案均同意予以廢止。
- 各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建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檢討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案
核心議題
針對公務員遭撤職處分後再任、屆退休年齡時再任等爭議,以及各職類年金制度間的明顯差距,建請全面檢討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以杜絕機關首長以公務人員職位酬庸之弊端。
相關爭議
- 郭冠英、謝啟大等人事案引發社會對公務員撤職後再任、屆退再任領取優渥月退休金的爭議,以及各職類年金制度差距造成的相對剝奪感。
- 台北市政府、台灣省政府相關人事任用被質疑有酬庸之弊,產生公務人員任用不公平競爭。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全面檢討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撤職、休職、免職與復職、再任等相關規定,以遏止酬庸弊端。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全面檢討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撤職、休職、免職與復職、再任等相關規定,以遏止酬庸弊端。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全面檢討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撤職、休職、免職與復職、再任等相關規定,以遏止酬庸弊端。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具保金發還時應否加計利息的問題,並檢討現行制度下保證金無息返還對無罪定讞者的不公。
- 探討羈押與具保的比例原則、強制處分的裁量標準,以及少年矯正學校的教育成效與師資問題。
相關爭議
- 刑事保證金計息與國庫影響:委員提案要求發還保證金時應加計利息,但財政部國庫署指出目前刑事保證金直接繳入國庫統籌運用且不計息,若要計息需修法並設立專戶,恐影響國庫調度。
- 羈押與具保的適用原則:立法委員質疑實務上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比例仍高,且法院對小偷慣竊或街頭運動肇事者常無保釋放,而對企業界人士則裁定高額保證金,標準不一,與羈押作為最後手段的原則有落差。
- 強制處分裁量基準的建立:立法委員尤美女質疑檢察官在學運案件中對學生施以高額交保,且強制處分(如具保金額)的裁量標準不明確,呼籲法務部建立客觀基準;法務部則回應資料庫難以統計,且質性研究需時,不宜限期。
- 少年矯正學校師資與成效:立法委員呂學樟關切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成績低落及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師資不足問題,監察院已提出糾正;法務部回應已透過外聘師資解決,但承認員額有限。
- 刑事保證金計息方式:對於計息方式,司法院與法務部在條文措辭上略有差異,司法院傾向明文規定「應給付利息」,法務部則認為授權辦法即可,並強調「實收利息」的概念。
- 刑事保證金存管:目前保證金存入國庫不計息,但修法後將改為存入代庫銀行專戶計息,這將改變國庫的資金調度狀況,雖國庫署表示尊重,但也涉及作業細節的商定。
- 越南排華暴動臺商求償:立法委員黃偉哲關切臺商在越南暴動事件中受損的求償問題,質疑政府協助方式及投資保護協定成效;法務部回應已成立跨部會小組,提供法律諮詢並協助聘請當地律師,但承認國際處境對求償有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肯定羈押率下降,但仍質疑法務部對羈押是辦案必要手段的態度。
- 關切加計利息返還保證金對國庫的影響,建議公開相關數據。
- 支持法務部關於保證金計息不會影響國庫的解決方案。
- 建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應增列「實收」二字,修正為「保證金應給付實收利息」。
- 建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七」修正為「自修正公布後 6 個月施行」,給予行政部門訂定法規命令的時間。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院對羈押與具保標準不一,小偷慣竊常無保釋放,街頭運動帶頭者也無保請回,而企業界人士則裁定高額保證金。
- 認為高額保證金可能被法官用來襯托知名度,而非確保到庭。
- 主張刑事保證金應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發還,不應讓國庫或銀行佔便宜。
- 呼籲司法院重視小偷慣竊對民眾生活及心理的影響,不應輕易無保請回。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刑事保證金無息發還,對無罪定讞者不公平,具保金應計息發還。
- 關切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成績低落及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師資不足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強調具保是羈押的替代處分,並非刑事懲罰,保證金理應計息。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警察在學運事件中逮捕嫌犯後未即時訊問,且檢察官對學生的交保金額裁量標準不明,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 要求法務部針對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含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提出裁量基準,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 強調刑事保證金應計息,且應從國庫轉存銀行專戶,由銀行支付利息,以符合公平正義。
- 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的文字表達,關切「保證金應給付利息」的主體不明確性,擔心可能造成誤解。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背景是現行實務運作中保證金無息返還對當事人造成損失。
- 質疑國庫對保證金的處理方式,應設立專戶並計息,且利率不應僅限於活期存款利率,建議可參考 1 年期定存打折方式。
- 強調立法應確保不佔老百姓便宜,保證金計息發還為合理要求。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指出刑事保證金無息償還對無罪定讞者不公,尤其經濟案件涉及高額保證金,應計息發還。
- 關切越南排華暴動事件中臺商求償問題,詢問臺越司法互助及政府協助臺商求償的具體方式,強調政府應積極協助 P2G 求償。
- 質疑投資保護協定是否僅聊具一表,要求法務部與外交部檢討歷來求償成功案例及協定內容,作為未來參考。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與人民間涉及金錢的法律體系混亂,利率標準不一,導致人民不滿與相對剝奪感。
- 主張政府應對人民繳納的保證金補償機會成本,並建立一致性、周延性、系統性的利率計價標準。
- 呼籲法務部、司法院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檢討並修正相關法律,避免零星修法浪費資源,確保公平正義。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對刑事保證金孳息實務上長期未規範感到不解,認為政府無息沒收或發還等同不當得利。
- 支持修法開立專戶計息,認為只要修法並有預算科目即可解決問題,不應以編列預算困難搪塞。
- 詢問法務部對越南暴動事件臺商求償的信心及具體協助措施,質疑投資保障協定的實質效力,建議法務部檢討協定成效。
相關人員回應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認同羈押是最後不得已的必要手段,沒有羈押必要時應交保。
- 對委員保障人民權益的用心表示佩服,尊重大院立法權行使,支持修法計息發還刑事保證金。
- 解釋實務上保證金即收即繳庫,法律未規範計息,故過去無息發還,但若法律另有規定,應給予適當利息。
- 說明目前存放於各級法院臺銀國庫專戶的具保保證金總額約 35.66 億元,但民事提存金才計息發還。
- 回應司法院對刑事訴訟全套制度有專案研究,預計明年提出。
-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應增列「會同行政院定之」。
- 解釋司法院版本參照提存法規定,明文寫入「應給付利息」是為符合國庫法規定,且利息以實收為準。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認同羈押需符合法定要件,且是最後手段,需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 表示法務部聲請羈押比例逐年下降,核准羈押比例亦有下降趨勢。
- 構想仿照提存法,由代庫銀行收取保證金並計算利息,不介入國庫,不會造成國庫影響。
- 同意在統計資料許可下,公開羈押以外強制處分失效與失能的相關數據。
- 回應少年矯正學校有國小、國中、高中部,採學校方式運作,但特教師資不足,透過外聘解決,已向監察院回覆。
- 表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應即時訊問,若警力足夠,警察不應將嫌犯擱置,會提醒檢察機關督促司法警察機關。
- 說明刑事訴訟法對具保金額無明確規定,由法官、檢察官就個案衡量,並考量被告涉罪、危害、身分、資力及犯罪所得等。
- 表示法務部資料庫難以統計具保金額與罪名、情節的關聯,但可研議訂定裁量基準的可行性,不宜限期 1 個月。
- 說明法務部與越南有民事司法互助協議及投資保護協定,後者規定越南政府應賠償因暴動受損的投資。
- 表示行政院已成立跨部會小組,經濟部負責協助臺商求償,法務部提供法律諮詢及司法互助請求。
- 建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七修正為「自修正公布後 6 個月施行」,以利法規命令訂定。
- 解釋法務部建議條文已授權計息,且包含發還作業,並需「會同行政院定之」因涉及金融體系與國庫。
張鴻基 臺灣銀行副總經理
- 說明目前民事提存金依央行規定採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並直接付給提存人或代理人,不存放在臺灣銀行,而是繳交央行國庫局。
- 表示刑事保證金目前未委託臺灣銀行辦理,且民事提存金餘額全國約 389 億元。
- 解釋活期存款利率低是因應央行規定及資金流動性,並非自行訂定,對銀行有助於放款調度。
- 回應若成立專戶,利息計算方式由開立專戶機關與銀行商定,但目前活期存款利率為 0.17%。
楊蓁海 中央銀行國庫局局長
- 確認刑事保證金繳入國庫後由財政部統籌運用,但民事提存金則存於臺銀,由臺銀支付利息。
- 澄清民事提存金國庫不能調度,而刑事保證金繳庫後由財政部統籌運用。
- 說明國庫局每年支付財政部相關利息。
陳曉鈴 財政部國庫署庫務管理組組長
- 說明有提存需求者可設立機關專戶,銀行會計息;刑事部分因法律未規定計息,故納入國庫統收統支。
- 表示去年已回復司法院,若有計息必要可申請開立機關專戶,錢存在專戶後即可計息。
- 解釋國庫集中支付部分無個別計息,但專戶存款可計息,由存款機關與銀行商定利率。
- 說明目前司法院和法務部刑事保證金合計約 50 餘億元,國庫統籌調度但可隨時支用退還。
- 表示若修法後保證金移出國庫開立專戶,國庫署尊重此決定,會配合辦理。
- 說明國庫機關專戶需在國庫代庫銀行開立,代庫銀行包含 300 多家銀行總行及分行。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贊成委員廖正井版本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並建議增列「以現金繳納」字樣,排除有價證券。
- 解釋司法院版本將條文順序微調,將發還與計息部分合併為第一項,沒入為第二項,認為廖委員版本體系較清楚。
-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最後一項修正為「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說明目前刑事保證金存在國庫無息,將來希望存入銀行專戶計息,並在發還時併同實收利息發還或沒入。
- 解釋「保證金應給付利息」是指代庫銀行應給付,並非由繳納保證金者支付。
- 同意李貴敏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中,刪除「實收」二字,回歸司法院版本文字。
何信慶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解釋司法院版本參照提存法第 12 條規定,明文規定「應給付利息」是為符合國庫法「必須有法令規定」才能支息的意旨,且利息以實收為準。
- 說明司法院不堅持採薛凌委員版第一百十一條,因法務部認為授權辦法即可,司法院贊同此觀點。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照司法院修正草案條文修正通過,並同意最後一項修正為「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薛凌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修正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採用。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七修正為「中華民國 103 年 ○ 月 ○ 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自修正公布後 6 個月施行」,並修正通過。
- 以上兩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兩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 尤美女等委員提案建請法務部針對涉及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提出裁量基準,因現場委員人數不足,本案另定期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101
- 卷/期/冊
- 103/41/1
- 發布日期
- 2014-06-0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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