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情勢、越南暴動及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聯席審查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9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首先聽取國家安全局、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報告南海區域安全情勢及越南平陽暴動的應對策略,並審查「中華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及「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兩案均照案通過。隨後,會議重點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針對懲罰機制、救濟途徑、違失行為定義及悔過制度等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表決,部分條文保留協商,其餘修正通過,全案送院會審查。
討論事項一
「南海區域安全情勢及越南平陽暴動之具體作為與有效對策」報告及「中華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案、「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針對南海區域不斷升級的政軍情勢,以及近期越南平陽省發生的排華暴動對台商造成的影響進行報告與質詢,並探討我國的具體應對措施及撤僑準備。
- 同時審查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共和國的引渡條約,以及與南非共和國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以強化國際司法合作。
相關爭議
- 南海軍事衝突風險:委員關切中越衝突升級,可能導致台商受害及太平島安全受威脅,質疑國防部應變能力與部署。
- 太平島防衛與增援:委員對太平島防衛力量不足表示擔憂,質疑國軍遠距離支援時效,並建議增加重型武器及海軍陸戰隊駐守。
- 兩岸南海合作倡議:部分委員反對國安局長贊成與中國建立兩岸軍事協調機制,認為時機不成熟且恐損及國家主權。
- 交通部兩岸船舶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委員質疑該辦法放寬中國船舶進入台灣限制海域,恐影響國安,國防部則強調軍艦不得越過中線。
- 台灣在南海問題的國際能見度:委員認為台灣在南海問題上的作為微弱,國際能見度低,可能被誤認為中國的一部分。
- 國軍與東南亞國家軍事交流:委員批評國防部與越南等東南亞國家缺乏軍事溝通管道,不利於化解潛在衝突。
- 撤僑準備與執行:委員質疑國防部撤僑準備的實用性,包括飛機船艦調派時效及他國降落許可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關切南海情勢對太平島的影響,質詢國防部是否有新的作為或布局以應對軍事衝突。
- 詢問國軍對太平島的支援能力,包括空軍和海軍抵達時間。
- 肯定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符合國軍現代化管理方向,特別是救濟途徑的完備性,並強調幹部訓練的重要性。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質疑漢光演習重點轉為「決戰境內」是否意味國防戰略改變,並擔憂越南可能攻擊太平島。
- 建議國防部將太平島防衛納入漢光演習重點,並考慮增加重型武器及海軍陸戰隊登島防禦。
- 反對交通部修訂兩岸船舶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認為可能讓中國軍艦自由路過台灣限制海域,嚴重影響國安。
- 關切國軍酒駕問題,要求國防部採取具體措施防止,並對連長歧視原住民言論表達不滿。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越南排華暴動對台商的生命財產損害,建議國防部應了解南海情勢發展。
- 反對國安局長贊成與中國建立兩岸軍事協調機制,強調現階段時機不成熟。
- 呼籲藍綠雙方放下成見,共同努力減輕台商損失並保障其權益。
- 詢問募兵制下陸海空軍懲罰法對常備兵力及軍事訓練的規範,並建議對長期服役軍人應有所區分。
- 要求國防部主動調查軍中傷亡事件,避免官官相護觀感,並儘速回應蔡學良母親訴求。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支持陸海空軍懲罰法保留悔過禁閉制度,認為對維持軍隊紀律仍有必要,但需注意人權保障與體能訓練適度性。
- 關切南海軍備競賽,指出中國在赤瓜礁填海造陸的擴建,並建議國防部強化太平島兵力及裝備部署。
- 批評國防部在太平島防衛上過於保守,自我設限,應更積極經營太平島。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軍裝備與宣傳的專業性,指出照片中雲豹戰車人員裝備的過時與不合適。
- 質疑國防部撤僑準備的實用性,認為船艦調派時效過長且需外交協調,建議建立環南海緊急撤退機制。
- 關切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前與立委溝通不足,並質詢軍士官因急於退伍而違紀的情況嚴重性。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關切國軍酒駕案件頻繁發生,特別是澎湖大車禍,並質詢國防部對酒駕的處分方式。
- 譴責防空飛彈指揮部連長對原住民士兵的歧視言論,要求國防部嚴懲並加強幹部教育。
- 強調應加強太平島的精銳部隊駐守,以保護南海國土。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太平島及東沙島的防衛能力,擔憂兩島可能被占領,並要求國防部提出具體應變計畫。
- 建議漢光演習應納入外島防禦及規復作戰演練,而非僅模擬航母攻擊台灣。
- 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中「不罰」條款有疑慮,認為可能導致長官裁量權過大,建議改為「輕罰」。
- 對第14條「誤解命令」條文有異議,認為會將責任推給下屬,建議修正為「抗命或誤傳命令」或「誤解書面命令」。
- 對第32條「暫緩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減免」的規定表示不贊同,認為賞罰應分明,不應輕易免除懲處。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說明撤僑目的在於安全送回僑民,而非強制,並指出越南暴動後並無台商滯留當地。
- 強調應尊重留在越南為經濟打拼的台商,並感謝他們的貢獻。
- 分析越南對台灣領土的理論立場,並指出目前越南對太平島的騷擾次數並未增加。
- 認為軍法審判改為一般司法後,審判結果不令人滿意,刑期減輕且審判時間拉長,應維持軍法審判。
- 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中評議會的性別比例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的必要性提出質疑。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支持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但強調應強化領導統御並提升戰力,避免投機份子利用漏洞迴避訓練。
- 建議明確律定酒駕等違法行為適用軍刑法或懲罰法,並將「從輕」修正為「減輕」。
- 分析越南、中共、美國在南海問題上的戰略意圖與作為,提醒國防部應全盤檢討衛疆計畫,使太平島具備獨立固守能力。
- 關切阿帕契飛機飛行員訓練培育問題,建議國軍應用心規劃,以應對募兵制下的招募挑戰。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認同東協國家應為台灣外交與國防戰略的核心利益區域。
- 批評台灣在南海問題上的作為微不足道,國際能見度低,可能被視為中國的同路人。
- 要求國防部積極宣示加強太平島戰備、增加兵源,以捍衛主權。
- 質疑東海和平倡議移植到南海的適用性,強調太平島主權不容擱置。
- 批評國防部對亞安會議(香格里拉對話)的參與態度消極,對會議內容掌握不足,認為台灣不應成為亞洲安全會議的孤兒。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支持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方向,強調嚴明紀律與公正完整的救濟程序應並進。
- 呼籲國防部基於人道精神,儘速對蔡學良母親的訴求給予更明確的承諾。
- 對國防部提供的駐外武官工作內容資料不滿,要求提供東南亞地區軍事互信機制建立的具體政策與目標。
- 強調台灣與東南亞國家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重要性,以化解不必要的衝突,並避免漁業糾紛等事件重演。
- 質疑國防部在法律用語上採用「政治中立」而非「行政中立」的理由,並要求說明兩者區別。
- 關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在軍中的認定與司法分工問題,要求確保積極性與透明度。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國防部對越南暴動事件的國安會議參與度不足,對立法院決議不了解。
- 強調南海主權問題與兩岸關係及國際政經情勢密切相關,美國施壓台灣放棄十一段線主張,將造成台灣壓力。
- 反對中共提出的兩岸共同對付越南,認為台灣不應與中共綁在一起。
- 強調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應充分考量提審法、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兩人權公約及反酷刑法精神。
- 針對懲罰法修正動議提出多項具體修正建議,包括將「公務上之正當行為」限縮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明確化違失行為構成要件、將悔過期間改為1日以上10日以下、提升評議會召集人層級至中將以上,並納入非軍職社會公正人士,以及悔過處分應準用提審法等。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中「不罰」條款提出質疑,認為可能導致嚴苛處罰,並建議將「從輕」改為「減輕」。
- 對第14條行政院版本中「冒犯長官或不服管教」、「逾越權限或領導、指揮、管理失當」等廣泛條款提出刪除意見。
- 建議第14條第18款「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加上「經調查屬實者」,並關切軍中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設立與申訴機制。
- 強調第14條第12款酒駕條文應明確規範動力交通工具與非動力交通工具的處罰範圍,並統一法律用語。
- 對第21條悔過期間上限30日表示過長,主張應縮短至1日以上10日以下,並要求悔過室相關辦法應符合兩公約及反酷刑公約規定。
- 針對第29條評議會召集人層級,主張應提升至中將以上,並納入非軍職社會公正人士以避免官官相護。
- 針對第31條悔過處分救濟程序,強調應適用提審法,而非準用,並應建立雙軌制保障當事人權益,包括同儕或親友可向法院申請提審。
相關人員回應
夏立言 國防部副部長
- 太平島目前由海巡署駐守,國軍有各種應援計畫,並加強偵監,掌握周邊國家動態。
- 對於南海可能發生的軍事衝突,將依照國軍戰備規定處理,並確保固有國土不被入侵。
- 認為現階段兩岸建立軍事互信基礎尚不成熟,不考慮軍事協調機制。
- 募兵制預計105年12月31日完成,所有軍士兵都將受陸海空軍懲罰法規範。
- 同意國防部將配合法院指示,提供靶場與子彈進行蔡學良案實彈射擊測試。
- 支持保留悔過禁閉制度,認為對國軍紀律仍重要,但會確保人權保障與適度體能訓練。
- 強調國防部將嚴密監視中共公務船舶及軍艦,不允許越過中線,並反對交通部放寬相關限制。
- 表示國軍酒駕比例遠低於全國,已嚴格要求官兵,並將懲處對原住民有歧視言論的連長。
- 承認台灣與越南軍方缺乏直接溝通管道,但承諾將努力建立與東南亞國家的軍事交流機制。
- 同意將強化太平島戰備,但增加兵源需全盤考慮,並將增加運補次數等作為。
- 表示國防部已做好撤僑備運工作,但降落許可等需外交部協調。
- 承諾在國防部積極任事,將新觀念帶入,並強化太平島兵力與裝備部署。
陳正棋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說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旨在兼顧人權保障與部隊紀律效率,區分為「周延懲罰機制」、「強化事前程序」、「完備救濟途徑」及「契合明確原則」4部分。
- 解釋懲罰種類增加「降階」、「降級」、「撤職」、「檢束」、「罰薪」,刪除「管訓」,修正「禁閉」為「悔過」,並增加部分懲度。
- 說明評議會層級提高至上校以上,並增加法律專業人員與會及性別比例考量。
- 說明救濟途徑擴大至「降階、降級、罰薪、悔過」均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增設悔過執行期間異議機制。
- 同意將「公務上之正當行為」修正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並將「從輕」修正為「減輕懲度」。
- 解釋第14條違失行為樣態複雜,故採用彈性處理,並同意將「冒犯長官或不服管教」等條款刪除。
- 強調軍人酒駕為天條,嚴格禁止,並建議將酒駕適用範圍擴及慢車。
- 說明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將採刑懲並行,有事實即移送法辦,並透過評議會懲處。
- 建議撤職懲罰權時效維持10年,與公務員懲戒法一致。
- 解釋悔過期間3日以上30日以下已具彈性,並參考國外實例,不認為與兩公約有必然衝突。
- 反對評議會召集人層級提升至中將以上及納入社會公正人士,認為會干擾戰備整備及影響領導統御,並指出權保會已提供外部救濟管道。
- 同意第32條暫緩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可「減輕」懲處,但需經權責長官核定。
羅曉東 國防部參謀本部情次室助理次長
- 說明中共在赤瓜礁填海造陸,規劃興建碼頭及增加直升機停機坪、監偵裝備,但目前無擴建成機場跡象。
- 表示中俄「海上聯合─2014」軍事演習將於5月20日至26日在東海海域實施,靠近釣魚台,國防部已掌握情資。
- 說明我國與越南之間沒有軍事溝通管道,但外交和國安系統有相關管道。
- 表示未掌握越南曾想登陸或攻佔太平島的訊息,也未見越南對我國在太平島周邊演習表達不滿。
高天忠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國防部船艦從台灣開到越南外海約需40小時,以16節速度航行。
- 表示海軍有衛疆計畫,針對太平島實施規復作戰,但具體細節為機敏性資訊不便公開。
- 承諾海軍有能力收復被入侵的太平島。
郝以知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陸軍將配合衛疆計畫支援空中兵力,例如特戰人員(傘兵),但戰鬥直升機續航力不足無法到達。
- 承認太平島範圍小,傘兵跳傘需良好訓練,且衝突發生時支援困難。
丁忠武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空軍C-130運輸機約3.5至4小時可抵達太平島,可提供運補支援。
- 表示戰鬥機因航程問題無法到達太平島。
周志仁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陸海空軍懲罰法制定過程曾邀請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列席研討。
- 解釋將「禁閉」改為「悔過」不僅是名稱改變,悔過室處分內容也不同,且設有即時司法救濟管道。
- 強調第6條職務命令服從義務條文參酌公務員保障法,具法律一致性。
- 解釋評議會主席由階級高的擔任,軍法官可提供法律見解,避免違法,但由低階軍法官擔任主席不符軍中倫理。
- 說明軍事法庭與評議會性質不同,評議會主席階級高是為慎重。
- 解釋軍中設有性別平等委員會及官兵權益促進委員會,處理性騷擾、性侵害申訴案件,並採刑懲並行。
許文章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副總督察長
- 說明國軍對酒駕處分嚴格,訂有懲罰基準表,並進行精進教育。
- 解釋酒駕處分依酒精濃度和是否肇事區分,達0.25毫克以上者採刑懲並行,並送人評會評議是否適任。
宋文宏 法務部調辦事檢察官
- 說明懲戒罰時效無固定慣例,但參照公務員懲戒法規定10年是可行方案。
- 表示對兩公約部分需研究後再說明。
梁哲瑋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說明公務員懲戒法最長懲戒時效為10年,且大法官解釋認應設時限,故維持10年為宜。
- 解釋行政院版本第31條悔過處分救濟機制優於提審法,因當事人提出異議後,國防部需在24小時內主動將人送法院,比提審法更快進入司法審查。
- 說明悔過案件進入法院後,將「準用」提審法,而非直接「適用」,以指導法院審理程序與實體規範,並將訂定注意事項。
- 解釋「從輕」與「減輕懲度」的法律概念差異,建議採用「從輕」以避免與法定刑度概念混淆,影響行政法院審查。
- 建議第九條減輕或加重懲度時,應合於比例原則,為合義務性之裁量決定,以避免失衡狀況。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第3條但書中是否刪除「或免除其懲罰」屬於政策決定,法務部沒有意見。
周錦龍 專門委員
- 解釋第14條第17款酒駕部分,為涵蓋慢車駕駛人,建議將「動力」二字拿掉,改為「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案及「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條約、協議名稱及各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鎮湘作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5案,要求國家安全局提供南海情勢資訊供外交部、經濟部及僑務委員會建構安全聯繫機制,預先演練撤僑措施。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外交部立即向越南政府表達嚴正關切並評估排華擴散效應。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外交部及交通部協調加派專機,護送欲撤離越南的僑民回國。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於1個月內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狀況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於3個月內研議境外證據訴訟法則專法或專章,並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配合軍事審判權移交普通法院、募兵制轉型及回應軍中人權議題,對陸海空軍懲罰法進行全文修正,以兼顧人權保障與部隊紀律效率。
- 主要修正重點包括周延懲罰機制(如新增懲罰種類、刪除管訓、修正禁閉為悔過)、強化事前程序(如提高評議會層級、增加法律專業人員)、完備救濟途徑(擴大訴願、行政訴訟範圍、增設悔過執行期間異議機制)及契合明確原則。
相關爭議
- 「從輕」或「減輕懲度」的法律用語爭議:司法院代表認為懲戒法無法定刑度概念,採用「從輕」較適當,而委員則主張使用「減輕懲度」。
- 違失行為「不罰」條款:委員質疑「不罰」條款可能導致長官裁量權過大,建議改為「輕罰」。
- 第14條違失行為定義:委員對行政院版本中過於廣泛的違失行為定義(如「冒犯長官或不服管教」、「逾越權限或領導、指揮、管理失當」)提出刪除或限縮意見,並建議將「誤解命令」改為「誤解書面命令」。
- 「政治中立」或「行政中立」用語:委員質疑國防部堅持使用「政治中立」而非「行政中立」,要求說明兩者區別。
- 悔過期間長短:委員認為悔過期間上限30日過長,主張應縮短至1日以上10日以下,並要求悔過室相關辦法應符合兩公約及反酷刑公約規定。
- 評議會層級與外部參與:委員主張評議會召集人層級應提升至中將以上,並納入非軍職社會公正人士以避免官官相護,國防部則反對。
- 悔過處分救濟程序:委員對行政院版本中悔過處分救濟程序是否充分保障人權提出質疑,主張應適用提審法並建立雙軌制,允許同儕或親友向法院申請提審。
立法委員發言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次修法符合國軍現代化管理方向,特別是救濟途徑的完備性。
- 強調幹部訓練的重要性,需在紀律與人權間取得平衡。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原則上贊成修法,但強調不能因為軍法審判改為刑法審判而導致軍紀敗壞。
- 關切國軍酒駕問題,要求國防部採取更嚴格措施防止,並對連長歧視原住民言論表達不滿。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詢問募兵制下懲罰法對常備兵力及軍事訓練的規範,並建議對長期服役軍人應有所區分。
- 要求國防部主動調查軍中傷亡事件,避免官官相護觀感,並儘速回應蔡學良母親訴求。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支持保留悔過禁閉制度,認為對維持軍隊紀律仍有必要,不應因洪仲丘案而因噎廢食。
- 建議悔過室應保留適度體能訓練,並注意官兵病歷,避免過度操練。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禁閉改為悔過是否僅換名字,能否真正解決弊端,並關切悔過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及大法官解釋。
- 指出陸海空軍懲罰法草案中將重要事項交由施行細則規定,恐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 批評訴願法規定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導致悔過處分可能持續執行,質疑救濟途徑不足。
- 對「不罰」條款及心智缺陷者不罰的規定提出疑慮,認為可能造成軍中管理問題。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充分考量提審法、憲法第八條、兩人權公約及反酷刑法精神。
- 針對第14條違失行為條款,主張應明確化,不應有「帝王條款」,並建議限於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之國防部頒定軍紀命令。
- 建議悔過期間縮短為1日以上10日以下,並要求評議會召集人層級提升至中將,納入非軍職社會公正人士。
- 主張悔過處分應適用提審法,並建立雙軌制,允許同儕或親友向法院申請提審。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對「不罰」條款有疑慮,認為長官裁量權過大,建議改為「輕罰」,並要求明確舉例說明。
- 對第14條「誤解命令」條文有異議,認為會將責任推給下屬,建議修正為「誤解書面命令」。
- 對第32條「暫緩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減免」的規定表示不贊同,認為賞罰應分明,不應輕易免除懲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對第3條「不罰」條款提出質疑,認為可能導致處罰過於嚴苛,建議維持僅處罰故意和過失行為。
- 對第14條行政院版本中過於廣泛的違失行為定義,如「冒犯長官或不服管教」、「逾越權限或領導、指揮、管理失當」、「未履行國軍約定義務」、「違反內部管理規定」及「挑撥離間、匿名中傷或散布不實訊息」等條款提出刪除意見。
- 建議第14條第18款「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加上「經調查屬實者」,並關切軍中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設立與申訴機制。
- 對第21條悔過期間上限30日表示過長,主張應縮短至1日以上10日以下,並要求悔過室相關辦法應符合兩公約及反酷刑公約規定。
- 針對第29條評議會召集人層級,主張應提升至中將以上,並納入非軍職社會公正人士以避免官官相護。
- 針對第31條悔過處分救濟程序,強調應適用提審法,而非準用,並應建立雙軌制保障當事人權益,包括同儕或親友可向法院申請提審。
- 對第14條第11款「違反政治中立規定」與「違反行政中立規定」的用語區別提出疑問,最終不堅持己見。
相關人員回應
夏立言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目的在於維持軍紀與戰力,同時保護個人人權,從中取得平衡。
- 支持保留悔過禁閉制度,認為對國軍紀律仍重要,並會確保人權保障與適度體能訓練。
- 表示國軍酒駕比例遠低於全國,已嚴格要求官兵,並將懲處對原住民有歧視言論的連長。
- 同意國防部將配合法院指示,提供靶場與子彈進行蔡學良案實彈射擊測試。
- 承諾在國防部積極任事,並強化太平島兵力與裝備部署。
- 強調懲罰法旨在幫助部隊長領導統御,訓練部隊打勝仗,而非刑法,行政過失可減輕或免除懲處。
陳正棋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說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旨在兼顧人權保障與部隊紀律效率,並詳細解釋修正要點。
- 同意將「公務上之正當行為」修正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並將「從輕」修正為「減輕懲度」。
- 解釋第14條違失行為樣態複雜,故採用彈性處理,並同意刪除部分條款。
- 強調軍人酒駕為天條,嚴格禁止,並建議將酒駕適用範圍擴及慢車。
- 說明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將採刑懲並行,有事實即移送法辦,並透過評議會懲處。
- 建議撤職懲罰權時效維持10年,與公務員懲戒法一致。
- 解釋悔過期間3日以上30日以下已具彈性,並參考國外實例,不認為與兩公約有必然衝突。
- 反對評議會召集人層級提升至中將以上及納入社會公正人士,認為會干擾戰備整備及影響領導統御,並指出權保會已提供外部救濟管道。
- 建議第31條救濟程序維持行政院版本,認為已充分展現提審法精神,且24小時內移送法院比提審法更快。
- 同意第32條暫緩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可「減輕」懲處,但需經權責長官核定。
- 說明第37條降階涉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任官條例配合修正,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周志仁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陸海空軍懲罰法制定過程曾邀請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列席研討。
- 解釋評議會主席由階級高的擔任,軍法官可提供法律見解,避免違法,但由低階軍法官擔任主席不符軍中倫理。
- 說明軍事法庭與評議會性質不同,評議會主席階級高是為慎重。
宋文宏 法務部調辦事檢察官
- 說明懲戒罰時效無固定慣例,但參照公務員懲戒法規定10年是可行方案。
- 表示第3條但書中是否刪除「或免除其懲罰」屬於政策決定,法務部沒有意見。
梁哲瑋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說明公務員懲戒法最長懲戒時效為10年,且大法官解釋認應設時限,故維持10年為宜。
- 解釋行政院版本第31條悔過處分救濟機制優於提審法,因當事人提出異議後,國防部需在24小時內主動將人送法院,比提審法更快進入司法審查。
- 說明悔過案件進入法院後,將「準用」提審法,而非直接「適用」,以指導法院審理程序與實體規範,並將訂定注意事項。
- 解釋「從輕」與「減輕懲度」的法律概念差異,建議採用「從輕」以避免與法定刑度概念混淆,影響行政法院審查。
- 建議第九條減輕或加重懲度時,應合於比例原則,為合義務性之裁量決定,以避免失衡狀況。
周錦龍 專門委員
- 解釋第14條第17款酒駕部分,為涵蓋慢車駕駛人,建議將「動力」二字拿掉,改為「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除了第21條、第29條及第31條保留送協商外,其餘條文均已審查完畢。
- 全案一併送院會審查,保留條文須交由黨團協商,其餘條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鎮湘作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依據第29條立法意旨,訂定相關作業規定,要求各級權責長官確實尊重評議會的專業判斷。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國防部依據第21條第二項授權,於訂定悔過執行辦法時,參照陸海空軍刑法第八條第一項「長官」之定義,明確賦予管理人員對悔過人員指揮命令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101
- 卷/期/冊
- 103/41/1
- 發布日期
- 2014-06-0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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