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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監理與修法審查:聚焦TRF、菸酒管理及所得稅法修正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9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包括「菸酒管理法」與「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並聽取金管會關於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型保單及OBU業務管理的專案報告。會議中,委員們就TRF銷售缺失、風險控管、消費者保護及金融業開放政策進行深入質詢,金管會則回應監理措施與未來改革方向。最終,「菸酒管理法」與「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審查完竣,而「所得稅法」修正案則保留擇期再審,TRF相關提案則要求強化錄音及暫停非避險銷售。

討論事項一

審查「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暨多位委員提案計20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20案「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內容涵蓋第一章至第八章多條文的修訂,旨在規範菸酒產銷、管理及消費者權益。
  • 核心修訂點包括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自用或超量菸酒之規範、酒販賣場所專區設置、警示圖文標示,以及各條文的條次遞改與文字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就政府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 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六條條文依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 第二章章名、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調整條文引述編號。
  • 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增列第二項依委員王育敏等人提案修正通過,內容為「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五條條文依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多位委員提案修正通過,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警示圖文。
  • 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條次遞改移列,照案通過。
  • 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條次遞改移列,照案通過。
  • 第七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條次遞改移列,照案通過。
  •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移列並修正部分引述編號。
  • 第五十五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移列並修正通過,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內容為「五、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第三項修正為「違反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並按次處罰。」。
  • 第八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條次遞改移列,照案通過。
  • 委員廖國棟等人及賴士葆等人、王育敏等人提案新增條文均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由賴士葆召集委員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曾巨威等人所提「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改追回租稅優惠待遇的規定,以強化對違章行為的處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現行法第一項修正通過,末句「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修正為「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增列第二項,內容為:「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由賴士葆召集委員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計45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位立法委員及黨團所提共45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相關條文修正案,聚焦於所得稅法中關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等相關條文的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 答復委員質詢。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所有45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相關修正案均保留,擇期再審。
  • 本案宣讀條文至委員盧秀燕等28人提案止,其餘下次審查會議繼續宣讀。

討論事項四

金融業務開放與相對應的金融業務管理─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型保單與OBU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金管會就金融業務開放政策下的監理原則進行報告,特別針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型保單及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的管理現況與未來強化措施進行說明。
  • 報告指出TRF銷售存在多項缺失,並已對違規銀行處分,同時計畫強化新種商品審查、銷售控管及建立聯徵中心查詢機制。投資型保單與OBU業務也將加強查核與規範。

相關爭議

  • TRF銷售缺失與銀行責任:許添財委員質疑9家被金檢銀行皆有缺失,形同集體詐欺,認為金管會開放新商品前未做周延研究;金管會曾銘宗主委則稱未達詐欺程度,但承認銀行有缺失,需強化內部控管與客戶權益保障。
  • TRF風險與退場機制:多位委員關切TRF高風險性,特別是無中途解約機制導致客戶損失擴大;金管會承諾未來產品設計將加入停損退場機制,並要求銀行協助現有客戶避險。
  • TRF銷售對象與資訊不對稱:委員質疑銀行為衝業績將TRF賣給不適格客戶,且契約多為英文,資訊不對稱;金管會同意應確保產品賣給合適的專業客戶,並強化中文文件提供及銷售錄音錄影規範。
  • 人民幣TRF標的風險:吳秉叡委員指出人民幣非完全自由化貨幣,其匯率受人為干預,作為TRF標的具邏輯性風險;金管會表示會慎重評估,並強調70%的TRF交易為避險性質。
  • 公股銀行TRF銷售問題:賴士葆、薛凌委員質疑金管會專案金檢未涵蓋公股銀行,是否偏袒;金管會回應公股銀行TRF承作量少且無客訴,納入一般檢查,但承認公股銀行相對保守謹慎。
  • 金管會監理能力與金融開放:江啟臣委員批評金管會監理能量不足,對金融開放可能帶來的人財兩失表示擔憂,認為金管會事後才檢討缺失;金管會則強調其主動介入與持續檢討的決心。
  • F股公司財報與銀行對中曝險:孫大千委員關切F股公司財報審查不嚴謹可能導致股民損失及銀行對中貸款呆帳風險;金管會回應將強化F股監理,並關注國銀對中曝險部位。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9家銷售TRF銀行皆有缺失,形同集體詐欺,要求金管會開放新商品前應做周延研究。
  • 關切TRF總部位達1,600億元,若人民幣續貶可能導致鉅額損失,批評銀行以政策為靠山進行不善意經營。
  • 指出投資型保單亦有陷阱,如第一年無法投資、資訊不對稱、解約無所得等問題,要求金管會嚴格把關。
  • 批評金管會事前研究不足,事後急就章處理爛攤子。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確認TRF總交易金額約1,600億台幣,且當前主要為人民幣標的。
  • 指出TRF最嚴重問題在於缺乏中途退場機制,導致客戶需連續承受損失至契約結束。
  • 質疑銀行在TRF交易中幾乎不負風險,僅作為中間經紀人賺取獲利。
  • 強調人民幣非完全自由化貨幣,作為TRF標的具邏輯性風險,要求金管會慎重評估。
  • 要求金管會處理已簽約且無退場機制的TRF契約,而非僅針對未來制度建立。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確認9家被金檢銀行銷售TRF皆有缺失,詢問公股銀行是否亦有承作及缺失狀況。
  • 將TRF風險與期貨類比,認為30%的投機性TRF風險極高,要求金管會認真規範。
  • 關切TRF是否幾乎等同連動債,要求金管會明確告知投資者衍生性商品風險。
  • 建議金管會應鼓勵台灣金融機構自行設計金融商品,並肯定期交所推出新台幣計價臺股期貨等創新。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詢股市是否會有520慶祝行情,並關切股市未反映第一季亮麗財報。
  • 要求金管會公布除永豐銀行外,其餘8家銷售TRF銀行的名稱及缺失內容。
  • 提出應強制銷售所有金融商品(除存款外)全程錄音錄影,以減少糾紛。
  • 確認金管會對個人客戶銷售TRF原則上不希望,除非資產達3,000萬以上專業客戶。
  • 提案要求金管會進行監理,爾後各公司於客戶申購TRF商品時,對於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外的客戶,應全程錄音。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近期股市成交量萎縮現象,詢問金管會對股市信心。
  • 質疑TRF是否為地雷性金融商品,強調KYC程序重要性。
  • 指出TRF獲利1倍、虧損加倍的高風險特性,詢問何種客戶適合購買。
  • 質疑央行1月已關切TRF承作量大增,金管會卻遲至數月後才發現監理漏洞。
  • 關切上市櫃公司及未上市櫃公司投資TRF的未實現損失歸屬問題。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指出金管會對TRF曝險部位的統計數字過於保守,認為實際法人數及曝險金額遠超估計。
  • 舉例陳情人因TRF斷頭面臨鉅額損失,銀行給予過高融資額度。
  • 要求金管會公布除永豐外,其他8家銷售TRF的銀行名稱,並點名渣打、中國信託、華南、玉山、大眾銀行皆有承作。
  • 批評銀行銷售人員不具資格,且內控稽核出問題,導致連動債、雙卡等錯誤不斷重演。
  • 強調TRF斷頭後合約仍持續,曝險部位可能遠超預期,若人民幣續貶將引發嚴重問題,並提醒霸菱銀行倒閉案例。
  • 口頭要求中華民國境內販售金融商品合約書應以中文為主,並附上英文對照版,質疑中國信託等銀行未提供中文合約。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建議金管會要求各銀行建立內部商品審議委員會,強化新種商品審查機制。
  • 強調TRF本身具人民幣避險功能,問題在於銀行為衝業績將商品賣給無需求或不了解的客戶。
  • 建議金管會金檢應聚焦於客訴案件中客戶是否具避險需求或為專業投資者,而非一味要求銀行照單全收。
  • 關切國際放空機構格勞克斯狙擊F股事件,認為現行金融法令對其約束力有限,呼籲修法。
  • 要求金管會強化F股公司財報審查,以防股民資金填入無底洞,並關注國銀對陸企聯貸的潛在呆帳風險。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心520股市行情及整體經濟表現,詢問金管會對股市信心。
  • 建議鼓勵上市櫃公司海外保留盈餘匯回台灣,以利國內稅收及檢討最低薪資。
  • 關心越南暴動對台商影響,建議政府支持受困台商,銀行不應抽銀根。
  • 確認TRF投資戶數不多,且多為專業投資人,強調金融機構應充分告知風險。
  • 認為不應因人民幣貶值而因噎廢食,應維持金融市場國際化,並充分揭露資訊。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確認上市櫃公司投資TRF曝險583億,損失19億,損失比例約3.25%,並與香港情況比較。
  • 質疑台灣金融開放幅度仍不足,與香港、新加坡相比仍有差距。
  • 認為金管會對一般投資人開放金融商品過於保守,應逐步開放,但須強化KYC與行銷控管。
  • 強調投資者應承擔部分責任,特別是企業主或專業人士不應以未看清文件為由推卸責任。
  • 指出金融業產值占GDP比重遠低於香港、新加坡,呼籲金管會不應因監理而變得保守,應以超越為目標。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主委對貧富差距、薪資結構及台灣買房困難等社會議題的看法。
  • 質疑金管會對公股銀行銷售TRF未進行專案檢查,心態有偏頗,並指出媒體披露有問題業者皆為民營。
  • 指出金管會主委與央行總裁曾公開勸進買人民幣,卻將TRF責任歸咎於銀行與購買者,認為主管機關亦有責任。
  • 關切金管會推出高薪100指數及揭露低薪企業政策,恐影響股價,質疑計算標準與政策方向。
  • 重申金管會主委言行舉足輕重,應對投資人負責。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關切兆豐銀等聯貸香港旭光案,質疑銀行專業機構為何仍發生問題,並提醒中國金融系統性危機。
  • 詢問TRF在世界資本市場的歷史與成熟度,指出其獲利1倍、賠償2倍的設計特性。
  • 強調TRF缺乏退場機制問題嚴重,若本金賠光還要求加倍賠償,應加強錄音與規範。
  • 詢問金管會對越南台商的紓困措施,包括銀行公會方案、華僑信保及中小企業信保額度等,要求從寬從速辦理。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主委對TRF產品立場前後矛盾,對「合適的人」定義模糊。
  • 批評金管會對銀行實施壓力測試,自身監理能力卻不足,恐導致「人財兩失」。
  • 指出金管會檢討出的TRF銷售缺失(如英文合約、未充分告知)應早已發現,質疑為何事後才處理。
  • 要求金管會明確表態是否追溯既往,處理有瑕疵的TRF契約,而非僅要求銀行改善未來措施。
  • 認為金管會目前立場是讓銀行與客戶對簿公堂,不介入個案爭議,質疑其功能。
  • 提案要求金管會嚴格規定相關缺失未改善前,除既有客戶之停損、退場交易外,不得再繼續新承作非避險TRF的銷售行為。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確認TRF主要銷售對象為中小企業及上市櫃公司,而非一般消費者。
  • 指出引入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產生陣痛,金管會應檢討在導入過程中是否不夠謹慎或宣導不足。
  • 要求金管會應規範銀行在銷售高複雜性商品時,應確保客戶端有適當的授權過程和謹慎的決策程序,而非僅由財務長決定。
  • 建議金管會應鼓勵銀行發展雙向匹配的衍生性商品市場,而非僅單向銷售。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對衍生性商品正常化的思考,強調將商品賣給適當人並充分告知風險的重要性。
  • 指出營業員為追求利潤可能簡化解說過程,導致客戶不了解風險而受傷,需整體規範。
  • 建議金管會應趁此機會針對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建立整體規範,而非單獨處理TRF個案。
  • 認為應從佣金制度、行政責任及道德教育等多方面著手,遏止金融從業人員唯利是圖的心態。
  • 關切越南事件,要求金管會應有相關措施協助台商重新站起來。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金管會將持續鬆綁與開放金融業務,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強化守法守紀、重視風險及客戶權益保障,落實雙翼監理政策。
  • TRF專案檢查發現銀行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未充分評估、未根據客戶條件核准商品、高風險商品審查不確實、交易文件英文表達且未充分告知最大損失、及不具資格人員銷售等缺失。
  • 已對永豐銀行處以糾正並停止新承作TRF商品1年,其餘銀行依行政程序法要求陳述。
  • 將強化銀行內部新種商品審查程序、加強TRF銷售控管及產品設計規範(如停損退場機制)、建立聯徵中心查詢機制以強化風險控管。
  • 強調TRF產品本身中性,70%為避險性,30%為投機性,問題在於是否賣給合適的人。
  • 承諾未來產品設計將加入中途解約的退場機制,並要求銀行協助現有客戶避險。
  • 承認9家被金檢銀行皆有缺失,但表示公股銀行TRF承作量少且無客訴,納入一般檢查。
  • 回應金融機構銷售商品時,若未充分告知風險,銀行應負三分之二責任,投資者負三分之一責任。
  • 表示金管會已於去年11月主動介入TRF事件,並進行全面專案檢查,將處分違規銀行並要求提出誠意方案與客戶協商。
  • 針對越南台商受害,銀行公會已研議紓困機制,包括舊債展期、新借及信保基金協助,金管會將准予備查。

詹庭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渣打銀行有承作TRF,但承作量少,不在本次專案檢查範圍內。
  • 台灣在越南有10家分行、9個辦事處、1家子行,曝險金額為705億元。
  • 新貸款部分,政府有現行機制,包括華僑信保「513專案」提供10萬美元額度,中小企業信保提供200萬美元額度,將從寬從速支持台商。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一案修正通過,要求爾後各公司於客戶申購TRF商品時,對於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外的客戶,應全程錄音。
  • 臨時提案第二案修正通過,建議金管會嚴格規定相關缺失未改善前,除既有客戶之停損、退場交易外,不得再繼續新承作非避險TRF的銷售行為。
  • 針對費鴻泰委員質疑銀行合約書多為英文的問題,金管會主委表示已要求以中文為主,並附上英文對照版,若有問題將立即改正並處分。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201
卷/期/冊
103/42/1
發布日期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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