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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成員外國永久居留權與選罷法規修訂審查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國籍法與選罷法修正草案,並聽取行政院關於內閣成員他國永久居留權的專題報告。會議聚焦於公職人員忠誠度、選舉年齡下修、不在籍投票及外配參政權等議題。委員們對行政院的清查報告提出質疑,並就多項法案修正建議與官員進行激烈辯論。最終,國籍法第20條修正草案獲委員會審查通過,但其他選罷法修正案則未有明確結論。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就「內閣成員擁有他國永久居留權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釐清現任內閣成員是否持有他國永久居留權,並探討現行法規對此的規範與行政院的處理原則。
  • 核心議題包括外國永久居留權對公職人員忠誠度的影響、現行具結制度的有效性及其查核機制。

相關爭議

  • 法律與道德標準:立法委員質疑現行法律未明文禁止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擔任公職,但行政院卻以「社會觀感」和「較高道德標準」要求政務官具結放棄,導致法律依據不足。
  • 具結查核效力:立法委員批評行政院僅依賴政務官自願具結,缺乏法律授權進行實質查證,導致報告內容可能不實或不完整,例如管中閔委員的綠卡狀態說法不一。
  • 「失效」定義爭議:對於「綠卡自動失效」的說法,立法委員認為證件失效不等於永久居留權利喪失,如同駕照過期仍具駕駛資格,質疑以此規避放棄程序。
  • 人才延攬與限制:部分委員擔憂過於嚴格的限制可能影響國家延攬優秀人才,而行政院則表示需在人才進用與社會觀感間取得平衡。
  • 適用對象範圍:爭論限制應僅限於政務官,還是應擴及事務官、民意代表、情治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行政主管等各類公職人員,以確保標準一致性。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質疑媒體報導總統擁有綠卡的真實性,呼籲應依法論法而非政治鬥爭。
  • 認為過度限制恐排擠人才,應思考如何留住人才而非鬥走人才。
  • 指出民進黨執政期間亦曾任用多位具外國永久居留權官員,顯示此問題非單一政黨現象。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報告不完整,質疑部分閣員永久居留權「自動失效」的說法,認為具結不具法律效力。
  • 主張應修訂國籍法,將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納入不得擔任公職的規範,以強化法源依據。
  • 要求內政部深入了解美國綠卡放棄程序,以確保未來查核的實質性與有效性。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缺乏查核機制與罰則,導致政務官具結制度形同虛設。
  • 強調綠卡「自動失效」不等於喪失永久居留權,並以駕照過期為例說明。
  • 贊成修訂國籍法,明確規範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官,並認為此議題已獲朝野共識。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及人事行政總處未全面清查閣員外國永久居留權狀況,且報告內容不清,質疑有「放水」之嫌。
  • 要求行政院於1週內提交所有閣員綠卡失效原因、放棄方式及永久居留權狀況的全面清查報告。
  • 質疑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公職人員可能缺乏對國家的忠誠度,並認為政府應制定辦法查核,而非僅依賴誠信。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認為擁有綠卡不一定影響公務員忠誠,但社會觀感使其成為可受公評議題。
  • 建議在修法前,行政院可在院會中提出對國營事業等重要公職人員也應有類似約束的看法。
  • 支持降低選舉年齡的方向,但認為可考慮先降低1歲,並應全盤考量相關權利年齡的調整。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強調其提出國籍法修正案與馬英九總統無關,旨在從純法律觀點解決問題,而非政治鬥爭。
  • 主張政務官與事務官應一體適用相同的國籍忠誠標準,並應在初任公職時授權政府查證雙重國籍及永久居留權。
  • 認為中央民意代表亦應受相同限制,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參選,以確保標準一致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證件失效不等於身分或權利喪失,要求內政部證明兩者間的關聯性。
  • 指出軍情局上校曾有雙重國籍並坐移民監的案例,質疑公務員及軍人雙重國籍查核的漏洞。
  • 要求內政部及所屬機關首長同意提供其本人近20年的入出境資料,以供查核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狀況。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以李慶安前委員雙重國籍案為例,批評現行法令漏洞、司法判決與道德標準脫節,導致守法者吃虧。
  • 強調公職人員應具愛國基本道德,法律僅為補充,呼籲政府應制定客觀公平的選舉辦法,特別是初選機制。
  • 指出台灣社會價值觀念不一致,導致選舉流於形式,無法有效選出愛國、有能力的公職人員。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解釋美國綠卡與簽證在通關上的差異,建議內政部應了解美國相關規定以釐清綠卡失效問題。
  • 質疑中央研究院部分研究人員或行政主管可能擁有雙重國籍或非中華民國國籍,卻仍擔任公職,認為其忠誠度亦應受檢視。
  • 建議國籍法修正應從長計議,通盤考量所有涉及國家利益的公職人員,而非僅限於政務官。

相關人員回應

李四川 行政院秘書長

  • 說明現行法令未限制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擔任公職,但行政院基於社會觀感要求政務官具結不具。
  • 報告目前有4位閣員曾具外國永久居留權,但均已放棄或失效,強調並非因近期報導才處理。
  • 表示若法律修正限制,行政院將依法辦理,並承諾於下週提交全面清查閣員永久居留權的詳細資料。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同意修訂國籍法第20條,將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納入不得擔任「政務官」的範圍,但不支持普遍性限制,考量人才延攬。
  • 承諾研究美國綠卡放棄程序,以利未來在國籍法中規範永久居留權的認定方式與標準。
  • 贊成縮短外籍配偶參選公職的10年限制,並建議將陸配納入一併考量,符合人權公約精神。
  • 承諾將研究在公職選罷法中納入原住民立委選舉不在籍投票的可能性,若選務可行則支持。

劉義周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支持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因選票單純且全國性選區選務作業較易處理。
  • 原則上支持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因其選區亦為全國性且選務相對單純。
  • 樂觀其成選舉人年齡由20歲降至18歲,但認為應循修憲程序辦理。
  • 認為政黨公辦初選耗費大且各政黨需求不同,需慎重考量。
  • 對於連坐受罰政黨不得推薦補選候選人無意見,但對由政黨負擔補選費用持保留態度,考量政黨財力不足及執行困難。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公職選罷法中賄選罪的刑度已提高,通常不會有易科罰金情形,故修正條文允許易科罰金者參選可能不必要。
  • 指出國籍法第9條但書已規定,若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導致無法取得喪失原國籍證明,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已解決部分外配歸化問題。
  • 解釋員林等鎮改制為市,除人口數外尚有政治、經濟中心等其他條件,人口數下修需審慎考量。

懷敘 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處長

  • 說明行政院報告中閣員永久居留權資料來自當事人具結書,目前未主動查核,因涉及個資與各國規定差異。
  • 表示管中閔的資料顯示「沒有」永久居留權,與委員質詢內容有出入,需調閱原卷確認。
  • 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僅對不得具有雙重國籍者進行查核。

莊國祥 中選會選務處處長

  • 說明李慶安事件發生在選罷法於2007年10月7日修正之前,當時規定具雙重國籍者取消當選資格,中選會依法註銷其當選資格。

范文豪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易科罰金適用於犯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宣告者;緩刑適用於犯2年以下之罪。
  • 表示刑的輕重不能單純以易科罰金或緩刑判斷,兩者為刑事政策上不同制度。
  • 建議公職選罷法第26條關於易科罰金者不得參選的修正應仔細研議,因其可能與嚴懲賄選立場有違。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確認柬埔寨等國家不承認中華民國,導致其外配無法放棄原國籍。
  • 說明國籍法第10條規定,歸化取得國籍者需在10年後才有參選民選公職的資格。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秘書長承諾於下週提交全面清查現任閣員外國永久居留權狀況的詳細資料。
  • 內政部同意研議修改國籍法第20條,將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納入不得擔任政務官的範圍,並承諾研究美國綠卡放棄程序。
  • 國籍法第20條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進行二、三讀前需經朝野協商。修正重點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並將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納入限制範圍。已擔任者需於1年內辦理放棄並取得證明文件,若因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導致無法取得證明,則不在此限。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旨在修正國籍法第20條,將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納入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的範圍,並確立相關的放棄及查核機制。
  • 主要探討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忠誠度問題,以及如何平衡人才延攬與社會對公職人員的道德期望。

相關爭議

  • 適用範圍爭議:內政部建議初期僅限於政務官,而立法委員則主張應擴及事務官、民意代表及其他重要公職人員,以維持標準一致性。
  • 證明文件取得困難:對於已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需於1年內放棄並取得證明文件,部分委員擔憂因各國規定不同或不可歸責事由導致無法取得證明,建議比照國籍法第9條增設但書。
  • 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納入:討論是否將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一併納入限制範圍,以解決不承認其國籍的特殊情況。

立法委員發言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籍法第20條,旨在將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納入不得擔任公職的範圍。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具實質效力,要求放棄永久居留權者必須取得該國政府核發的證明文件,而非僅口頭宣稱失效。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擔憂條文規定「完成放棄程序」可能對已失效的永久居留權造成實務困難,建議修改為「取得放棄或失效之證明文件」以更具彈性。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建議就國籍法第20條修正案,應就已達成的共識部分先行通過,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政務人員的限制中,將「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一併列入,以彌補法規漏洞。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醒政務官的範圍廣泛,包括中央及六都局處首長,修法需慎重考慮其影響。
  • 對修正方向持肯定態度,但建議內政部帶回研究文字細節,確保條文周延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贊成修法將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納入不得擔任「政務官」的範圍,但建議初期以此為限,因考量人才進用與實施可行性。
  • 同意在條文中比照國籍法第9條增設但書,允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導致無法取得證明者,不在此限。
  • 同意將「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納入政務人員的限制範圍。

相關後續

  • 國籍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進行二、三讀前,需經朝野協商。
  • 修正重點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並將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納入限制範圍。已擔任者需於1年內辦理放棄並取得證明文件,若因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導致無法取得證明,則不在此限。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多項修正提案,涵蓋選舉罷免期間規定、罷免宣傳限制、地方行政首長被選舉權年齡、賄選罪刑度與參選資格、政黨連坐處罰及公辦政黨初選制度等。
  • 核心在於提升選舉制度的公平性、民主參與度,並檢討現行法規的合理性與實用性。

相關爭議

  • 選舉罷免期間末日處理:內政部與中選會建議維持現行「不予延長」規定,以保持選務穩定性,但有委員主張應修正為「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罷免宣傳限制:內政部認為現行限制有助降低衝突,但委員主張應刪除,認為罷免是人民基本權利,應可宣傳。
  • 地方行政首長被選舉權年齡:有委員提案調降地方行政首長候選人年齡限制至23歲,內政部與中選會建議審慎考量,認為職責重大,現行30歲規定有其考量。
  • 賄選罪參選資格:委員質疑刑法第142條、144條賄選罪受緩刑宣告者可參選,但得易科罰金者卻不得參選,認為此規定矛盾且不公,法務部則表示需仔細研議。
  • 政黨連坐處罰與補選費用:有委員提案政黨推薦候選人因案補選,該政黨不得再推薦且應負擔補選費用。中選會對不得推薦無意見,但對費用負擔持保留態度,認為政黨財力不足且執行困難。
  • 政黨公辦初選:有委員提案增訂政黨公辦初選專章,由選舉委員會辦理並由政府支應經費。內政部與中選會均認為耗費巨大,且與我國政黨生態不符,不宜採行。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主張簡化罷免程序,將罷免權交還民眾,允許罷免宣傳。
  • 呼籲選務選政應合一,讓中選會成為真正的獨立機關,不受行政院限制。
  • 指出現行法律對人民行使選舉、罷免權的限制過多,形同「鳥籠罷免」,違反民主原則。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112條,主張政黨推薦公職人員因涉案導致補選,補選經費應由該政黨負擔。
  • 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24條,建議刪除地方行政首長候選人年齡限制,改為年滿23歲即有被選舉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26條,質疑現行法規中受緩刑宣告者可參選,但得易科罰金者卻不得參選的矛盾,認為易科罰金罪責較輕。
  • 指出實務上檢察官對無明確證據的賄選案常判易科罰金,導致無罪者喪失參選權,呼籲修法給予機會。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政黨公辦初選專章,建議由選舉委員會辦理並由政府支應經費,採開放式初選制度,以解決政黨初選弊端。
  • 認為公辦初選能落實黨內民主,擴大公民參與,解決人頭黨員及派系問題,並降低整體競選成本。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選罷法,刪除新移民取得我國國籍後10年內不得參選公職的規定,特別是針對基層地方公職。
  • 主張此限制違背憲法公民權利平等精神及國際善待移民潮流,不利偏鄉發展及公民參與。
  • 呼籲政府應更積極接納與支持新移民參與公共政策,並將新移民母語納入正規教育系統、開設廣播節目等。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應實施不在籍投票,因其選區為全國性且原住民因就學就業常離鄉背井,交通不便。
  • 建議檢討公職選罷法中賄選罪刑度,認為部分條文刑度與其侵害法益不符,應與刑法賄選罪衡平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對選舉罷免期間末日延長、罷免宣傳限制、地方行政首長被選舉權年齡調降、賄選罪參選資格等議題,多建議審慎考量或參酌中選會意見。
  • 對政黨公辦初選持保留態度,認為耗費巨大且與我國政黨生態不符。
  • 贊成縮短外籍配偶參選公職的10年限制,但建議將陸配納入一併考量,符合人權公約精神。

劉義周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對選舉罷免期間末日延長持反對意見,認為應維持固定時間以保持選務穩定性。
  • 樂觀其成選舉人年齡由20歲降至18歲,但認為應循修憲程序辦理。
  • 對刪除地方行政首長候選人年齡限制無意見。
  • 對政黨連坐處罰政黨不得推薦補選候選人無意見,但對由政黨負擔補選費用持保留態度。
  • 認為政黨公辦初選耗費大且各政黨需求不同,需慎重考量。
  • 支持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並認為原住民立委選舉亦可考慮實施不在籍投票。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現行賄選罪刑度已提高,通常不會有易科罰金情形,故修正條文允許易科罰金者參選可能不必要。
  • 解釋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3款與第4款的適用差異,強調賄選罪的嚴懲立場。
  • 指出員林等鎮改制為市,除人口數外尚有政治、經濟中心等其他條件,人口數下修需審慎考量。

范文豪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易科罰金與緩刑在刑事政策上的不同,易科罰金旨在救濟短期自由刑弊病,緩刑則提供自新機會。
  • 建議公職選罷法第26條關於易科罰金者不得參選的修正應仔細研議,因其可能與嚴懲賄選立場有違。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說明國籍法第10條規定,歸化取得國籍者需在10年後才有參選民選公職的資格。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四

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主要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正提案,核心議題為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
  • 探討不在籍投票的實施範圍、選務可行性、對公民參政權的影響以及可能衍生的弊端與成本問題。

相關爭議

  • 不在籍投票實施範圍:行政院及中選會傾向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為起點實施不在籍投票,因其為單一選區選務單純;但有委員主張應從外島和原住民地區開始試辦,以解決交通不便問題。
  • 選務成本與效益:公辦初選制度可能造成政府財政負擔及社會資源浪費,與政府簡併選舉政策不符。
  • 技術可行性與弊端風險:中選會認為全面不在籍投票需待電子投票技術成熟,目前僅總統選舉較可行,並強調現行公民監督下弊端可能性不大。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詢中選會與內政部,主張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條件與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相同,應一併支持原住民立委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
  • 指出原住民因就學就業常移居都市,但需返回遙遠原居住地投票,造成極大不便與時間成本,強調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必要性。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只同意不在籍投票,卻對其他選罷法修正案有意見,認為內政部只聽行政院長的意見。
  • 建議若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有困擾,可先從外島和原住民地區開始試辦。
  • 指出不在籍投票雖能便利人民行使投票權,但仍有疑慮,政府應聽取委員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支持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認為其為全國性單一選區,選票單純,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 表示若中選會在選務上認為可行,內政部支持在公職選罷法中納入原住民立委選舉不在籍投票的研議。

李四川 行政院秘書長

  • 報告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擴大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便利公民行使投票權。
  • 說明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明定不在籍投票類別、投票地點、申請資格與程序、選舉人名冊編造等。

劉義周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支持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因選票只有1種,選務作業單純,弊端可能性較小。
  • 原則上支持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因其選區亦為全國性且選務相對單純。
  • 認為全面不在籍投票在技術上可能需待電子投票普及,目前總統選舉為最務實的選擇。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201
卷/期/冊
103/42/1
發布日期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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