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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與農田水利組織通則修正案聯席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聯席審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獲通過並完成審查,將提請院會公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則主要聚焦於會長及會務委員的停職、復職條件,以及會長候選人資格,但因爭議點多且未達共識,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關於營業秘密侵害事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及法院在當事人釋明營業秘密受侵害事實後,他造應具體答辯的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 4 條、第 19 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增訂第 22 條之 1,條次改列為第 10 條之 1,並修正條文,規定營業秘密侵害事件中,當事人釋明受侵害事實後,他造應具體答辯,否則法院得審酌認釋明內容為真實。
  • 草案第 23 條及第 31 條照委員李貴敏等 38 人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且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會議繼續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主要討論會長及會務委員的停職、解職條件是否應比照地方制度法,以及會長候選人資格條件的放寬與加權計算機制。
  • 亦觸及農田水利會投資失利責任歸屬、灌排分離經費運用及會務人員行為規範與罰則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停職、停權條件的嚴苛性:邱志偉委員質疑草案第 40 條比照地方制度法,卻比縣市首長更嚴苛,且無復職條件,不符比例原則及無罪推定。
  • 停職規定的必要性與妥適性:邱志偉委員認為過去無相關規定,增列第 2 項的必要性與正當性需說明清楚,並質疑行政院版本是否有針對性或企圖。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邱志偉委員擔憂若立法不慎,可能導致「就職日等於停職日」的荒謬情況,要求農委會提出修正條文確保不溯及既往。
  • 會長候選人資格限制過嚴:田秋堇委員指出第 19 條規定的會長候選人經歷與資格限制過多,甚至比選總統還嚴格,法制局亦建議刪除此條文。
  • 農田水利會投資失利賠償責任:田秋堇委員質疑第 9 條投資若賠錢,責任應由誰承擔,以及是否有防弊措施,並建議將資金優先用於灌排分離。
  • 會務人員行為規範罰則的明確性:潘維剛委員書面意見質疑草案第 40 條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會務人員消極資格,可能再次違憲,因其非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
  • 會長候選人資格條件的調整:廖正井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的服務年資從 10 年降至 8 年,並將第 2 款的「及」修正為「或」,同時增訂兼具兩款年資者可加權合併計算的規定,以放寬資格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針對第 40 條提出修正動議,詳細列出會長或會務委員應予解除職務或停職的情事,並增訂復職條件。
  • 連署修正動議,建議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員工不得有承包工程、利用職權牟利等行為,並增列違反者可處記大過、停權、解職或免職的罰則。
  • 連署修正動議,建議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應為社團法人,且其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輔導,而非強制設立。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第 40 條關於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停職、停權的規定,比照地方制度法卻比縣市首長更嚴苛,且缺乏復職條件,不符比例原則。
  • 認為增列停職、停權規定的必要性與妥適性需說明清楚,並質疑行政院版本是否有針對性或企圖。
  • 強調無罪推定原則和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重要性,要求農委會修正條文,避免「就職日等於停職日」的荒謬情況。
  • 指出先前已審議通過的條文不應再提修正動議,但修正意見可在朝野協商時討論,並認為第 40 條仍有爭議需更多討論。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第 19 條會長候選人資格限制過嚴,比選總統條件還多,法制局亦建議刪除。
  • 對第 9 條投資失利賠錢的責任歸屬及防弊措施有疑慮,建議優先將水利會資金用於灌排分離,以確保農業用水品質。
  • 主張其提出的修正動議應予以保留,之後再一起討論。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的服務年資從 10 年降至 8 年,並將第 2 款的「及」修正為「或」,同時增訂兼具兩款年資者可加權合併計算的規定,以放寬會長候選人資格。
  • 說明農委會同意加權平均計算年資的作法,認為能使會長候選人資格更合理完備。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4 條,增訂第 2 項,旨在調整臺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第 4 屆會務委員、會長任期,使其與其他 15 個農田水利會任期一致,以避免主管機關統一後選舉活動頻繁。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維持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7 條現行條文,規定會長或會務委員在特定情事下應予撤職,並由主管機關訂定考核獎懲辦法,不增列停職或停權相關規定。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肯定農田水利會會長等職務改為直選是落實法人自治,但認為現行會員資格無限制可能導致有心人士影響選舉,呼籲主管機關適當規範選舉人資格。
  • 建議會長候選人資格中「曾任會長、總幹事及一級主管等」應為擇一即可,將法條中「及」修正為「或」,以符合實務執行。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第 40 條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會長、會務委員停職或停權、復職或復權的處理程序,可能再次違憲,因其涉及限制人民工作權或參政權,已非執行法律的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德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說明第 40 條關於會長或會務委員解除職務或停職的部分,是參考地方制度法精神研擬,因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且受政府強監督。
  • 表示尊重委員意見,將地方制度法中「停止職務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職務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款該項規定」納入條文中。

相關後續

  • 本案因在場人數不足,議事錄稍後確定。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201
卷/期/冊
103/42/1
發布日期
2014-06-0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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