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環委員會審查醫檢師法、社會救助法及遊民、協助犬議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8次會議,針對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並獲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則擇期續審。會議重點聚焦於行政院版社會救助法增訂實物給付服務專章,並就遊民定義、就業輔導、居住權益及協助犬(如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入法等議題進行深入質詢與臨時提案討論,多數臨時提案獲修正通過或照案通過,部分法案條文則保留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醫事檢驗師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醫事檢驗師法中,關於醫事檢驗師公會區域、資格認定及其他相關條文的修正。
- 核心問題為調整公會區域劃分標準,以及明確規範醫事檢驗師的資格與業務範圍。
相關爭議
醫事檢驗師公會區域劃分:對於第49條條文,委員江惠貞與趙天麟、蘇清泉等提案版本,在公會區域劃分上存在不同表述,最終採納蘇清泉委員等提案,允許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的同級公會不受單一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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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三條條文照委員江惠貞等21人及委員李桐豪等27人提案通過。
- 第四十九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29人、委員趙天麟等22人提案修正通過,明定醫事檢驗師公會區域依行政區域,同一區域同級公會以1個為限,但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五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
- 全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醫療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醫療法第59條、第60條及第102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三
邀請勞動部、衛福部、外交部、經濟部等就越南反中暴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議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政府應對越南反中暴動中受波及的國人提供勞動人權、就業保障、生命財產與身心健康之具體保護措施與求償作為,並評估返國國人對國內就業市場的影響。
- 檢視勞動基準法中工資、基本工資的定義、項目、結構、調整,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基本工時的競合關係,並探討現行企業薪資結構的異同。
相關爭議
- 外勞引進機制與本勞工作權:蔡錦隆委員質疑外勞增額機制圖利財團,擔憂其為低薪元凶,衝擊本勞工作權;勞動部潘部長世偉則回應引進外勞以僱用本勞為優先,並考量以價制量以維持產業發展及本勞就業穩定。
- 企業給薪低於基本工資及高薪低報問題:王育敏委員指出部分雇主以低底薪搭配津貼、獎金等方式規避基本工資、低報勞健保投保薪資及勞退金,建議勞動部強化檢舉獎勵機制、加強勞動檢查及法令宣導。
- 勞工在不安全環境下的權益保障:劉建國委員指出越南反中暴動期間,勞工面對不安全勞動環境缺乏要求放假或撤離的權益,建議勞動部檢討修正勞動法規,保障勞工在不可抗力狀況下停止上班的權利。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強化勞工檢舉雇主給薪低於基本工資、高薪低報投保薪資或勞退金的鼓勵機制。
- 要求勞動部加強勞動條件檢查與勞動基準法令宣導,並於1個月內提交具體計畫。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檢討修正勞動法規,保障勞工在颱風、暴動等不可抗力造成惡劣勞動環境時,有權要求安全措施、申訴並停止上班。
- 要求勞動部於2星期內提出報告。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建議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應對旅外臺商及眷屬依照地區造冊建檔,以便在發生事故時能第一時間緊急通知並提供政府協助。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外交部及經濟部敦促越南政府成立相關補償機制或單位,讓受害臺商可以依規定申請,以落實政府保護海外僑民之義務,並將執行結果回報委員會。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外勞增額機制圖利財團,並憂心外勞成為低薪元凶,衝擊本勞工作權。
- 要求勞動部說明外勞遇合制,並提供書面資料。
- 要求勞動部在核准引進外勞時,應顧慮本勞工作權,並檢討外勞遇合制度的必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部長 勞動部
- 引進外勞以僱用本勞為優先,不會衝擊國內就業市場。
- 增額設計是考慮以價制量,以利產業發展及穩定本勞就業。
史亞平 常務次長 外交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沈榮津 常務次長 經濟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奏延 政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勞動部應針對如颱風、暴動等不可抗力造成勞動環境惡劣時,勞工如何要求雇主提供相關安全措施,若認為雇主未提供安全措施,可於法律保障其勞動權益情況下申訴並停止上班,檢討修正相關勞動法規,於2星期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勞動部應研議強化勞工檢舉雇主給薪低於基本工資、高薪低報投保薪資或勞退金的鼓勵機制、加強勞動條件檢查與勞動基準法令宣導之具體計畫,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應對旅外臺商及眷屬依照地區造冊建檔,以利發生事故時,能在第一時間緊急通知,以提供政府的相關幫助。
- 外交部及經濟部應敦促越南政府成立相關補償機制或單位,讓受害臺商可以依規定申請,以落實政府保護海外僑民之義務,並將執行結果回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應將企業薪資結構一併納入勞動檢查項目,檢視勞動市場行情及個別勞工勞務給付是否合理,以避免企業以各種方式來規避基本工資之規範。
討論事項四
邀請衛福部、內政部、勞動部等就遊民現況與服務措施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從遊民定義、就業輔導措施、居住安排協助及防止不當驅趕等4個面向,檢視我國遊民現況、服務措施及法規限制。
- 探討遊民問題的成因、政府的輔導成效,以及如何透過跨部會合作提供更完善的服務,確保遊民基本人權。
相關爭議
- 遊民定義與認定標準不一:各縣市對遊民定義不同,導致服務落差,衛福部雖已召開會議提出修正定義,但行政效率慢,委員要求統一標準並儘速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7條。
- 遊民就業輔導成效不彰:勞動部輔導遊民就業成功率低(追蹤3個月僅60人穩定就業),且追蹤時間短,引發委員對輔導機制有效性及預防性措施不足的質疑。
- 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不足:公設收容所床位嚴重不足,且入住篩選標準過高,無法滿足遊民基本居住需求,委員要求檢討修正安置措施並增加公設收容所。
- 防止不當驅趕與人權保障:部分地方政府曾有灑水驅離遊民事件,或警察臨檢變相驅趕,委員強調遊民人權應受保障,警政署已發函要求柔性勸導。
- 遊民服務的預防性與整合性不足:現行服務多著重問題解決而非預防,且各部門各自為政,缺乏跨體系整合性服務,導致遊民問題難以根本解決。
- 協助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入法爭議:委員主張應將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比照導盲犬納入法律規範,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衛福部則認為國內訓練機構尚未取得國際認證,相關需求及效益需更多實證確認,應審慎評估。
- 實物給付服務專章爭議:行政院版社會救助法增訂實物給付服務專章,蔡錦隆委員及江惠貞委員質疑其必要性,認為現行法令已足夠,且減免稅捐恐造成逃漏稅漏洞,農產品收購也屬農政機關權責,恐圖利廠商或違背食物銀行愛心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態度過於保守,應直接處罰歧視者並要求公共服務而非限期改善。
- 關切遊民毆打學生事件,要求衛福部加強遊民管理,尤其在觀光區應有積極措施確保民眾安全。
- 建議多設立公設遊民收容所,解決遊民居住問題。
- 質疑外勞增額機制,認為其為低薪元凶,要求勞動部顧及本勞工作權並說明外勞遇合制。
- 質疑社會救助法增訂實物給付服務專章的必要性,認為現有法令已足夠,且減免稅捐條款恐造成逃漏稅漏洞,農產品收購屬農政機關權責。
- 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導聾犬和肢體輔助犬入法言之過早,因國內缺乏訓練師與認證規範。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遊民在街頭徘徊對夜歸女子及學童造成的心理恐懼及安全威脅,要求警政署加強巡邏。
- 質疑衛福部遊民輔導成效不彰,認為遊民就業意願低,返家及安置人數少,要求檢討輔導方式。
- 關切協助犬認證標準,擔憂一般犬隻偽裝成協助犬進入公共場所,要求衛福部說明認定機制。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遊民定義混亂且各縣市標準不一,要求衛福部儘速修正社會救助法並提供統一範例。
- 建議政府應設置定點遊民居住所,並將照顧遊民事宜入法。
- 質疑內政部對中低收入戶租屋補助的合法建物定義過嚴,要求修法放寬安全建物標準。
- 質疑勞動部遊民就業輔導成效,認為穩定就業人數過低,要求衛福部在下個會期前提出遊民權益保障法或專章。
- 質疑行政院社會救助法實物給付服務專章的進步性,認為應改革捐贈物資抵稅規定,涵蓋更多品項如舊衣物。
- 強調導聾犬和肢體輔助犬入法的急迫性,認為政府應比照導盲犬先鬆綁,不能以國際認證為由拖延。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肯定新北市遊民服務的完整體系,認為現行社會救助法已足夠,不贊成另訂遊民專章或專法。
- 質疑行政院版社會救助法實物給付服務專章與現行法令多有重複,且「得」與「應」字眼衝突,減免稅捐條款恐圖利廠商。
- 建議衛福部應輔導協助犬訓練單位儘快與國際接軌,或建立國內認證體制,而非立法後仍無配套。
- 強調應邀集各縣市政府盤點現有遊民服務做法,並規範督導,而非由中央訂定統一實施方案。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邀集產官學界召開公聽會,研議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的標準作業流程(SOP)。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應在社會救助法第17條中直接修正遊民定義,而非僅提供自治條例範例,以避免各縣市執行落差。
- 指出遊民因戶籍問題導致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形成「遊民排除條款」,要求衛福部解決。
- 建議衛福部邀集學者專家、各縣市相關人員、都發局及營建署等單位,重新討論遊民定義與居住協助方案。
- 強調應以協助角度看待遊民,借鑒國外分散式、社區式庇護所經驗。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詢問「遊民」與「街友」名稱差異,建議加強宣導法定名稱「遊民」的涵蓋範圍。
- 質疑遊民就業輔導成效過低,要求勞動部檢討策略,加強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
- 關切遊民因戶籍不在當地而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問題,要求衛福部協助處理。
- 質疑實物給付服務中勸募活動期間限制,以及國防部提供軍用物資的具體作法。
- 認為導聾犬和肢體輔助犬入法言之過早,應待時機成熟再法制化。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服務弱勢的普世價值與人權尊嚴,指出制定實物給付條例是為保障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
- 從宏觀社會問題角度,指出M型化社會與貧富差距擴大導致弱勢困境,實物給付可紓解中低階層生活壓力。
- 建議將實物給付服務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績效評比,並定期檢討成效。
- 強調建立全國資訊管理系統的重要性,以避免資源錯置、浪費及不當得利,並善用大數據分析。
- 提案要求衛福部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實物給付服務適用對象資格標準,並以廣納各類社會弱勢者、近貧者及失業者為原則。
- 提案要求衛福部將各地方主管機關實物給付服務辦理狀況,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績效評比考核。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主張實物給付立法應借鑒國外經驗,避免食物浪費並幫助經濟弱勢者,強調資訊系統建置的重要性。
- 批評行政院版社會救助法實物給付專章過於消極被動,建議將農業主管機關收購過剩農產品的「得」改為「應」,並主動掌握物資資訊。
- 強調實物給付服務應涵蓋近貧戶及邊緣戶,而非僅限於中低收入戶或急難救助對象。
- 呼籲政府應積極整合各部門資源,共同解決物資浪費問題,並鼓勵民間參與。
- 認為社會救助法增訂實物給付專章具有宣示意義,能提供民間團體法律保障,推動財政部制定實物認定細則。
- 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37條之4,明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37條之5,將農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收購過剩農產品改為「應積極」協調收購。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街民人數10年來增加超過1,100人,且政府統計數字恐有黑數,要求衛福部確實掌握全國街民人數。
- 引用研究指出失業人數多、失業時間長是街友增加的主要原因,要求勞動部正視此問題。
- 批評勞動部街友就業服務成效不彰,穩定就業人數過低,要求提出具體補救措施及長期追蹤輔導計畫。
- 關切街友人身安全及就醫問題,要求內政部與衛福部提出對策,特別關注精神疾病街友的醫療照護。
- 指出街友常因被當人頭而入監服刑,要求內政部加強宣導及與檢察部門聯繫處理。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遊民服務應奠基於居住權,建議將都發局角色納入遊民居住協助相關條文,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安置業務。
- 批評衛福部官員對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入法資訊不足且態度消極,強調身心障礙朋友對此法的迫切需求。
- 指出日本已有身心障礙者輔助犬法律,國際發展已35年,台灣不應再拖延,應法律先行以利民間團體推動與募款。
- 要求衛福部應儘速於1個半月內召開會議,研議在災害期間提供遊民公共場所作為庇護所的實施方案。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研議將遊民定義納入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之修正。
- 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37條之4,明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37條之5,將農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收購過剩農產品改為「應積極」協調收購。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台北車站遊民去向,要求衛福部及勞動部說明。
- 建議勞動部將遊民就業輔導追蹤時間延長至6個月,並應與民間團體合作分擔人力負荷。
- 關切遊民勞健保投保問題及職災保障。
- 質疑衛福部老人養護中心收容率未滿及監察院對家庭政策糾正的回應,要求積極落實弱勢家庭協助。
- 認為導聾犬和肢體輔助犬入法可能引發爭議,建議從長計議,待合格訓練師和法源準備好再立法。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立法速度跟不上民間需求,應先訂定協助犬法律,開放其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並提供訓練規範。
- 認為政府觀念應更進步,不應拘泥於現有需求不普遍,應放眼未來,讓台灣在協助犬領域與國際接軌並走在前面。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遊民定義過於狹隘,建議擴大定義範圍並分別處理不同類型的遊民。
- 指出社會救助法第17條將遊民安置輔導權限下放地方政府,導致縣市資源、人力差異大,服務不足,中央應扛起責任。
- 強調遊民問題處理應以回歸社會為核心,建議衛福部研擬遊民專法或一整套立法構想,以因應未來遊民人數增加趨勢。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遊民服務採「緊急服務、過渡服務及穩定服務」3階段,包括外展服務、收容安置、就業與居住協助。
- 遊民定義將修正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且無家可歸者」,並納入自治條例範例參考。
- 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協商,要求警察對遊民採取柔性勸導,不得任意強制驅趕。
- 對於協助犬入法,衛福部認為目前國內此類犬隻使用需求不明確,資格認定及訓練機構條件缺乏客觀實證,效益及影響需更多確認。
- 實物給付服務專章是將現行實務做法入法,可因地制宜推動,並非僅限低收入戶或急難救助。
- 對於委員提出遊民專法或專章建議,將持續蒐集資料與民間團體溝通研議。
- 衛福部6家老人養護中心收容率達8成以上,未滿原因包括地方政府委託費用及在地安置增加。
- 家庭政策糾正案已將單親與隔代教養納入特殊境遇家庭輔助條例協助對象。
- 遊民就醫問題會協助健保,地方政府協助就醫,精神狀況不佳者會先篩檢再安排就醫協助。
- 遊民定義與居住協助會再邀集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討論修正,並於2個月內完成研討與修訂初步結論。
- 對於災害期間遊民臨時性安置處所,衛福部將會商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於1個半月內研議實施方案。
邱昌嶽 次長 內政部
- 警政署已於2013年9月17日發函各警察機關,要求對無家可歸遊民採取「柔性勸導」方式處理,不得任意以強制力驅趕。
- 已修正「身分不明者處理作業程序」將遊民含括在內,並要求員警加強勤前教育及人權意識培養訓練。
- 提供中低收入戶租賃房屋會過濾建物安全,考慮放寬安全建物標準,並儘速檢討改進。
- 警員對遊民聚集地點會加強巡邏,若有妨害交通或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理,並協助通報相關單位。
- 強調員警與街友熟識,一旦發生狀況會主動積極處理,以柔性勸導為主。
- 對於街友當人頭問題,將加強與檢察部門聯繫處理。
陳益民 次長 勞動部
- 勞動部透過「遊民就業促進計畫」提供就業諮詢、職業訓練、臨時性工作機會及專業就業服務,協助遊民就業。
- 2012年列冊遊民3,604人,轉介輔導就業679人,成功就業317人,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60人,承諾將評估延長追蹤至6個月。
- 遊民就業輔導強調陪伴與專人輔導,並與社工合作。
- 透過勞動部系統推介就業的遊民,皆會確保有勞健保,發生職災會由勞動系統協助,包括免費律師及生活扶植。
- 將檢討修正「遊民就業促進計畫」,強化追蹤、陪伴及預防新遊民產生。
- 已制定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簡化零工投保手續,保障所有勞工,已送行政院審查。
祝健芳 副署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目前國內唯一按照國際作法的是導盲犬,有3個合格訓練單位,其中2家已取得國際導盲犬聯盟會員資格,服役中有39隻導盲犬。
- 國內目前沒有任何機構取得國際協助犬聯盟訓練導聾犬和肢體輔助犬的認證。
- 強調協助犬涉及人身安全,訓練單位需取得國際認證,並經專業訓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及安全。
- 衛福部長期輔導台灣協助犬協會,鼓勵其儘快取得國際聯盟會員資格,並在管理辦法中對導盲犬訓練單位設有5年內取得國際認證的期限壓力。
- 導聾犬為小型犬,肢體輔助犬和導盲犬為大型犬,需有拉力輔助,國際上對協助犬行為有嚴格要求,不允許攻擊性或護衛性。
- 承諾將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並研議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的標準作業流程(SOP),並輔導國內組織取得國際認證。
李美珍 司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社會救助法增訂實物給付服務專章是將現行實務運作條文化,以提供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推動的彈性服務模式。
- 捐贈物資減免稅捐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廠商可依購買證明或生產成本申報扣除,無需受贈單位估算。
- 農業主管機關收購生產過剩農產品作為實物給付物資,目前白米已有農糧署處理規定,易腐敗蔬果不適合捐助。
- 實物給付服務對象除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外,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納入其他弱勢民眾。
- 對於遊民定義修正、居住協助及災害避難所方案研議,會邀集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跨部會單位討論,並承諾儘速辦理。
黃昭興 副組長 農委會農糧署
- 農產品(尤其是蔬果)儲藏、運送困難,不適合做為過剩收購後捐贈的物資,但稻米、穀物已在執行。
- 農產品生產受天候影響大,難以完全預知過剩情況,希望將協調收購條文維持「得」而非「應」。
吳文楦 局長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臺中市遊民定義參照內政部範例,沒有特別變更範圍。
郭盈靖 執行委員 當代漂泊協會
- 各縣市遊民定義不一,建議衛福部在社會救助法中增訂遊民定義,並參考國外以空間與居住匱乏者為標準。
- 遊民多從事不穩定、低薪工作,居住協助非常重要,但收容床位嚴重不足,建議學習韓國設置社區庇護所。
- 建議住宅法應將都發局或營建署角色納入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以解決居住正義問題。
- 指出遊民從事體力勞動易遇職災,但現行就業輔導系統缺乏職災及勞資爭議協助,且遊民常無勞健保保障。
- 建議將遊民就業輔導追蹤時間延長至6個月,以提高穩定性。
陳大衛 負責人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
- 遊民就業輔導需與居住環境連接,否則會增加交通負擔。
- 政府將就業滿3個月視為成功個案時間太短,建議延長至6個月才能達到穩定,以防遊民重回街頭。
- 現行輔導措施多著重問題解決,缺乏預防性措施,導致新個案增加速度快於輔導成功速度,問題難以解決。
- 建議借鑒日本、韓國分散式、社區式微型收容單位經驗,利用閒置空間提供遊民安身立命之所。
吳慧英 組長 財團法人人安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工部
- 政府各部門對遊民服務整合性不足,各自為政,導致服務缺失。
- 民間團體服務遊民不問其精神疾患或行乞與否,只要在街頭就直接提供基本需求服務。
- 建議政府應更積極整合,特別是在遊民工作受傷時,應有勞保投保機制,即使是零工也應要求雇主投保。
何湘寧 社工員 屏東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
- 遊民參與陣頭等工作時,若受傷常無法獲得保障,需自行療癒。
- 建議增設更多公共空間作為遊民短暫性避風港,減少路倒導致醫療資源浪費。
陳柏誠 副組長 財政部賦稅署
-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捐贈實物可依相關條文列舉捐贈扣除費用。
- 捐贈快過期物品,若受贈單位不接受則無減免問題;營利事業亦可將報廢物品列報損失。
- 捐贈物資開立收據不需記載金額,納稅人可自行提供購買證明或生產成本進行費用減除。
崔宗傑 次長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 國防部長期提供愛心便當給貧困者,建議將提供軍用主副食品的範圍擴大至全國,不限離島。
- 建議提供物資不限罐頭和餅乾,可擴及餘裕的主副食品。
- 建議採政府機關對政府機關方式,由國防部協助地方政府提供相關服務,而非自行發放。
賴樹立 副署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遊民就業輔導追蹤3個月後,若穩定就業則結案,但會視個案需求決定是否延長追蹤。
蘇昭如 組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遊民就業輔導個案進入服務體系時間不同,就服同仁至少追蹤3個月,穩定者結案,不穩定者持續追蹤。
相關後續
- 衛福部應整合各地方政府,除了提供遊民基本生計支持,還能從預防的觀點進行規劃,避免民眾因經濟困頓、社會關係斷裂陷入螺旋式的下墜,成為多重問題流浪者。
- 衛福部應提供基層社工充裕人力與資源,建置多元化、去汙名化的社區服務據點,讓遊民得到更完整的服務與社會接納。
- 衛福部應參考歐美、日本等國家作法,並於3個月內邀請相關產官學界共同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並研議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相關標準作業流程(SOP)之訂定。
- 衛福部應於2個月內研議將遊民定義納入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之修正。
- 衛福部應會商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於1個半月內召開會議,研議在災害(包括寒冬、颱風等)期間,提供遊民公共場所如車站、地下道等作為就地避災之庇護所的實施方案。
- 衛福部會同內政部應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不妥之處,並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衛福部應於實物給付服務修法通過3個月內,運用各種媒體管道讓社會大眾瞭解實物給付服務,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工作,落實社會救助法第九之一條通報義務。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等6案及相關修正動議,未審議部分擇期繼續併案審查。
- 「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行政院提案「社會救助法」第七章之一章名「實物給付服務」、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7條之3、第37條之6照案通過。
- 「社會救助法」第37條之4及第37條之5,以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
- 衛福部應督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當地經濟情況、貧富差距及生活水準,定期檢討實物給付服務適用對象資格標準,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實物給付應以廣納各類社會弱勢者、近貧者及失業者為原則。
- 衛福部應將各地方主管機關實物給付服務辦理狀況,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績效評比考核,對於實物給付辦理狀況不佳之縣市應擬定輔導計畫,並要求限期改善,據以督促各地方主管機關提昇服務品質。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201
- 卷/期/冊
- 103/42/1
- 發布日期
- 2014-06-0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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