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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11條修正公聽會:執業限制與報備支援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緣於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現行「藥師執業一處為限」違憲。會議聚焦於修法方向、病人用藥權益與藥師勞動權保障、以及是否開放藥師報備支援等三大議題。各界代表與專家學者就修法範圍、用藥安全、租牌疑慮及醫藥分業原則激烈辯論,最終主席建議各方協商,以期達成共識。

討論事項一

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藥師法第11條修正方向,以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現行「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規定違憲。
  • 核心議題涵蓋如何保障病人用藥權益與藥師勞動權,以及是否開放藥師報備支援制度,同時兼顧醫藥管理制度、醫事人力分配及民眾用藥安全等重大公益面向。

相關爭議

  • 釋字第711號解釋文的解讀:部分意見認為應廣泛開放藥師支援,不應僅限於「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而應包含「不違反立法目的」的一般調劑支援;另有意見主張應嚴格解釋,僅限於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
  • 開放報備支援對「租牌」問題的影響:部分人士認為開放支援會助長租牌歪風,影響用藥安全;另有意見反駁,認為租牌是管理問題而非支援本身,且資訊系統可有效管控。
  • 病人用藥安全與藥師專業性:反對開放支援者擔憂藥師在不熟悉環境下支援可能導致調劑錯誤,影響用藥安全;支持者則認為藥師具專業訓練,支援時會更謹慎,且可提升用藥便利性。
  • 藥師勞動權益與人力運用:支持開放支援者強調現行規定導致藥師生病、休假困難,影響勞動權益,開放支援可彈性運用人力;反對者則擔憂開放支援可能導致藥師過勞或被強迫派遣。
  • 醫藥分業原則的衝擊:藥師公會主張醫藥分業應採單軌制,診所不應聘請藥師,開放支援可能模糊分業界線;醫師公會則認為醫藥分業是專業分工,而非處所分工,支援不應受限。
  • 修法版本範圍:行政院版被質疑僅列舉特定例外情況,未能全面解決藥師支援問題;部分委員版本(如田秋堇委員版)則主張全面開放,以符釋憲意旨與其他醫事人員制度一致性。
  • 與其他醫事人員制度的比較:支持者質疑為何其他12類醫事人員皆可報備支援,唯獨藥師被排除,主張應一體適用;反對者則強調藥師業務獨特性,特別是藥品管理與交付,與其他醫事人員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呼籲各界在公聽會中充分討論,達成共識,以利醫藥界、病人用藥安全及健康。
  • 強調委員提案雖有差異,但應針對內容指正而非人身攻擊,並理解委員可能接收多方意見。
  • 建議醫藥雙方透過協商,各退一步,避免相互攻訐,以求圓滿解決問題。
  • 提議召集相關委員、醫藥團體代表、法界代表及衛福部官員進行協商,以達成共識版本。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藥師法第11條立法目的強調專業性與親自性,應從寬做例外規範,避免列舉式修法造成掛一漏萬。
  • 主張應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允許藥師報備支援,以符合整體規範一致性。
  • 指出澎湖等偏遠地區藥師人力不足,醫師可支援但藥師不行,造成實務困境。
  • 支持田秋堇委員的修法版本,並希望衛福部從善如流。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呼籲醫藥雙方合作而非對罵,應拉近距離,各退一步,尋求協商解決方案。
  • 強調立委審查法案秉持公平正義,不應被認定為圖利特定團體。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藥師法修正案的急迫性,若未在7月前完成修法,相關法條將失效,問題更嚴重。
  • 引述大法官意見,認為修法應儘量從寬解釋,納入報備支援制,避免未來再度違憲。
  • 建議各方坐下來討論,針對已發生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尋找配套措施,並在文字上寫清楚。
  • 提議最慢於下週二進行協商,逐字逐條討論各版本,以利下週三委員會審查順利,避免表決撕裂。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感謝公聽會安排,並表示此法案有時間壓力,需優先處理。
  • 認為醫藥雙方應協商,互相退讓,以使法案通過,並強調自身主持會議的公正性。
  • 表示將吸取各方意見提出修正版本,並希望協商時各方不要堅持己見。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強調藥師法第11條修正應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意旨,保障藥師執業自由。
  • 支持蘇清泉委員版本,認為應增加合理例外規定,允許藥師在不違背立法目的或重大公益、緊急情況下支援。
  • 呼籲集思廣益,完善醫藥管理制度、分配醫療人力資源,確保人民用藥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劉泓志 醫師

  • 作為釋憲聲請人,主張藥師法第11條應修法開放診所及藥局藥師支援他處工作,以保障藥師勞動權益及病人用藥權益,並解決過勞及租牌問題。
  • 引用羅昌發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強調限制一處執業已實質限制工作權,應開放報備支援方為合憲。
  • 駁斥衛福部及藥師公會關於開放支援會增加租牌的說法,認為大法官已明確指出兩者無關。
  • 認為衛福部及部分立委提出的修法草案,若不准診所或藥局藥師報備支援,則屬違憲。
  • 質疑若開放支援的法律不幸通過,司法院與法務部是否會主動聲請釋憲或請行政院提出覆議。

黃文鴻 教授 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 指出修法重點在於「不違反立法目的之情形下」及「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必要合理例外限制」。
  • 建議修法應考量適當配套管理措施,如職務代理人應具備同等資格。
  • 對行政院及部分委員列舉式的除外規定持保留意見,認為迴避了藥師親自執業提供專業服務的彈性。
  • 認為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不宜空白授權,應有更具體的配套措施或管理辦法。
  • 指出目前各版本爭議點建構在相互不信任基礎上,並呼籲醫藥專業自律與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李蜀平 理事長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

  • 強調醫藥雙方目標一致,均為民眾健康努力,但大法官釋憲應嚴格解釋,僅限於緊急狀況和重大公益下的報備支援。
  • 反對無限上綱開放機構間或藥局間支援,認為會嚴重影響民眾用藥安全,並質疑責任歸屬。
  • 主張藥師法為專門法,其立法精神為一處執業,並提及86年醫藥分業採單軌制,診所不得請藥師。
  • 呼籲以民眾用藥安全為修法基礎,並指出台灣用藥不當死亡率低於美國,懇求保護國民健康。
  • 重申單軌制原則,認為診所不得聘請藥師,醫院則採單軌制,強調醫藥分業是既定政策。

鄭逸哲 教授 台北大學法學院

  • 以病人身份看待問題,認為醫藥分工應以實現全人醫療照顧為目的,而非方法。
  • 指出若不開放基層醫療藥師支援,將對台灣醫療環境產生重大影響,迫使民眾湧向大型醫院。
  • 質疑現行修法草案僅增訂藥師法第11條之一,卻未實質開放原第11條所指的藥師支援。
  • 建議只要依行政院版條文,經事先核准即可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並認為衛福部應擔起監督責任。

陳夢熊 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

  • 認為大法官釋憲重點在於「不違反立法目的」下不應設限,列舉式規定不妥,應採廣泛規定。
  • 指出藥師法第15條規定藥品調劑是藥師重要任務,但現行規定導致基層藥師難以請假,影響病人用藥權益。
  • 呼籲比照其他14類醫事人員法,全面開放藥師報備支援,並認為主管機關有能力管控,不會發生租牌。
  • 強調藥師經專業訓練,轉換調劑處所不會影響專業品質,反而會更謹慎,並以矯正機關為例說明支援必要性。
  • 認為診所藥師佔25%,行政院版未涵蓋其權益不合理,支持田秋堇委員版本。

王四切 教授 嘉南藥理大學藥學系

  • 強調藥師受理、審核、調劑、交付藥品及用藥指導等行為需親力親為,執業環境具特殊性。
  • 擔憂藥師到不熟悉環境支援可能發生調劑錯誤,影響病人用藥安全,並以日本單軌制為例。
  • 主張藥師專業有其專責性,若開放報備支援,需考量藥師是否能勝任,並強調用藥安全應優先於便利性。

張嘉訓 院長 張婦產科診所

  • 質疑開放基層院所藥師和社區藥局藥師相互支援是否違反藥師法立法目的。
  • 指出其他14類醫事人員皆可支援,醫師專業更複雜,開放藥師支援不應導致品質問題。
  • 強調支援是彈性運用醫事人員機制,不等於多處執業或租牌,衛福部應有管控能力。
  • 認為反對支援是歧視藥師專業,藥師到不熟悉場所反而會更謹慎,並以矯正機關為例說明支援必要性。
  • 不解行政院版修法未涵蓋提出修法之基層藥師權益,贊同田委員版本全面開放機構間支援。

康照洲 教授 台灣大學醫學院毒理學研究所

  • 肯定修法必要性,但強調除個人權益外,更應考量病人用藥安全。
  • 指出藥師工作除專業服務外,還需管理藥品與場所,具獨特性與限制性。
  • 認為支援不應是常態,若立法無配套管理措施,空白授權不恰當。
  • 主張修法應從專業性、行政管理層面做整體配套,並呼籲各方努力溝通,制定合理法律。

施肇榮 理事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

  • 指出釋憲起因於基層藥師生病無法請假,強調藥師支援目的在於解決基層病人需求。
  • 主張應比照醫師支援制度,確保病人看病、拿藥的安全性及便利性。
  • 認為醫藥分業是專業分工而非處所分工,藥政單位推卸藥品管理責任是荒唐說法。
  • 引用國衛院報告指出未來藥師人力可能短缺,且女性藥師比例高,更需支援制度。
  • 呼籲衛福部應創設支援管理制度,建立醫藥支援網絡,維護病人就醫權益與醫療品質。

林慧玲 教授 台灣大學藥學系

  • 憂心醫院藥師人力緊縮,流失率高,且工作量大,不應再讓其支援他處導致過勞。
  • 指出健保局評鑑人力計算方式有漏洞,若開放報備支援,可能導致人力更加緊縮,影響把關品質。
  • 強調藥師專業必須親為,轉換環境如同到不熟悉廚房煮菜,不應臨時調動。
  • 提及美國醫藥分業嚴格限制醫師擁有藥局,以保障民眾權益,台灣現況仍有進步空間。

陳啟明 院長 成泰診所

  • 認為大法官釋憲文的「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應指一般調劑支援,不應被忽略。
  • 強調民眾用藥安全便利應優先,藥師臨時請假或離職需支援,釋出處方箋無法解決所有問題。
  • 指出藥師法第11條限制導致藥師病重也難請假,延誤治療,應恢復調劑支援。
  • 認為藥品採購、保存、管理是負責藥師職責,支援藥師不應負責此部分,且有嚴格監督機制。
  • 反駁藥師支援會搞不清藥品位置的說法,強調藥品放置有規定且藥師有專業訓練,不會弄錯。

鄧懿貞 社長 媽媽寶寶雜誌社

  • 以病人身份分享經驗,指出藥師請假導致病人(尤其婦幼)舟車勞頓取藥,造成情感傷害。
  • 強調醫療系統最終目的應是照顧病人,修法應考量全人照護及病人權益。
  • 表示民眾情願到大醫院看病領藥,因其放心感與信任感,呼籲修法應從病人角度思考。

吳梅壽 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 呼籲讓藥師回歸醫藥本一家,比照其他12類醫事團體開放支援報備制度。
  • 認為擔心「租牌」或「派遣工」是多慮,政府已有規範可化解。
  • 主張若藥師法第11條有但書支援是必要,則其他12類醫事團體支援制度不合理,會引起紛擾。
  • 支持田秋堇立委版本,認為其完全保障國民健康權、醫療品質及民眾就醫便利性。
  • 警告若修法名不正言不順,將導致民無所措手足,社會大亂。

譚延輝 教授 西太平洋藥事論壇

  • 指出日本、韓國、澳洲等先進國家70%處方箋釋出至社區藥局,且歐美立法規定醫師不能擁有社區藥局。
  • 強調藥師角色是協助病人用藥安全,判斷處方問題並與醫師溝通,教育病人正確用藥。
  • 認為藥師通常是受聘者,缺乏自主權,被指派支援不熟悉環境可能導致拿錯藥,影響用藥安全。
  • 主張醫藥合作應基於保護病人用藥安全,而非藥品利潤或調劑。

張裕昇 藥師 黃昭文診所

  • 分享自身因藥師法限制無法請病假而延誤治療的悲情經驗。
  • 質疑藥師在A地執業到B地會不熟悉環境的說法,認為藥師專業能力不應受限於地點。
  • 指出基層藥師因法規限制,多數必須違法執業才能生存。
  • 表示若檢舉違法執業可獲獎金,可輕易換車,反諷現行法規脫離現實。

趙堅 顧問 臺灣家庭醫學會社區醫療發展

  • 認為藥師法第11條是苛法,以百姓為芻狗,應為病人利益和權益思考。
  • 指出女性醫護人員(包括藥師)生病、懷孕請假困難,影響病人就醫便利性,尤其對孕婦及帶小孩就醫者不便。
  • 反駁低估藥師能力,認為藥師聰明能幹,熟悉新環境快,且支援可提升醫藥品質。
  • 質疑若要實施單軌制,大型醫院藥師如何安置,呼籲執政者提高高度看國家問題。
  • 引用陳新民大法官意見,支持開放藥師支援可減輕國家責任,保障藥師工作權,並鼓勵人民自由工作。

朱顯光 研發組長 醫改會

  • 認同大法官解釋,藥師照護內涵改變確有修法必要。
  • 質疑開放報備支援後,支援藥師從何而來,擔憂血汗醫院藥師過勞問題。
  • 指出其他醫事人員報備支援制度存在弊端,且健保給付不一,藥師情況不同。
  • 關切合理調劑量計算及藥師過勞問題,並呼籲思考為何診所藥師連基本請假權都無法享有。

謝坤川 理事 臺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

  • 為子女藥師爭取就業、工作權,並批評藥師公會理事長剝奪自己成員工作權。
  • 認為台灣已百分之百實施醫藥分業,只要有交付處方、親自調劑、病人有選擇權即可。
  • 主張報備支援才是防止租牌的不二良藥,並指出現行規定導致第二位藥師變相失業或減薪。
  • 批評藥師公會企圖遮掩租牌作法,並質疑其提出的喘息計畫不可行。
  • 強調修法不能違背憲法保障工作權意旨,若修法結果仍違憲,將浪費立法資源。

柯陽明 藥師 桃園縣藥師公會

  • 以基層藥師身份發言,分享自己因心臟問題需手術,但因無法支援而被迫休診的經歷。
  • 指出多數藥師因藥師法第11條限制,必須違法執業才能生存。
  • 反駁藥師到不熟悉環境無法執業的說法,認為藥師專業能力不應受限。
  • 強調立法的目的是要人民依法行為,若法規導致多數人違法,則立法無意義。

張金石 理事 台南市醫師公會

  • 以基層小兒科醫師身份,強調醫藥分業理想化,但現況下釋出處方箋困難,病人抱怨多。
  • 主張應以民眾利益出發,考量台灣現實環境,開放藥師支援以滿足民眾滿意度。
  • 認為醫藥團隊應共同努力照顧民眾健康,不應是單純醫療商業行為。
  • 質疑其他醫事人員皆可支援,為何藥師例外,並呼籲以社區民眾利益為考量。

連哲震 常務理事 彰化縣醫師公會

  • 強調醫師關心藥師法修法是基於對醫療品質及民眾用藥安全的關心。
  • 指出藥界對支援意見分歧,而醫界則基於民眾用藥安全支持支援。
  • 認為藥師支援所產生利益大於不支援的弊病,應透過施行細則規範弊病而非立法限制。
  • 主張醫師具獨特性仍可支援,藥師亦應可支援,且不熟悉環境反而會更小心。

劉家正 理事長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 分享藥師帶病上班配藥的無奈經驗,強調若能報備支援,可解決藥師休假、進修、產假等問題。
  • 指出其他14種醫事團體皆有報備支援制度及完善管理,藥師亦應比照辦理。
  • 主張藥師支援制度可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藥師不會過勞,是全民之福,也是修法最終目的。

張孟源 理事 台北市醫師公會

  • 強調醫藥雙方應和諧合作,站在服務民眾立場。
  • 主張所有醫事人員報備支援應為原則,並指出醫師在離島及基層診所支援的普遍性。
  • 質疑行政院版修法在立法體例上將業務責任與執業登記混淆,應將報備支援放在執業登記章節。
  • 呼籲醫藥本一家,應互相合作,站在病人立場,提升醫療品質。

黃品欽 律師 大願法律事務所

  • 從釋字第711號解釋意旨看,大法官承認在符合立法目的、重大公益及緊急情況下可做例外規定。
  • 認為現行醫事人員事先報准制度可直接套用在藥事人員身上,衛福部可透過行政管理手段把關。
  • 主張藥師不侷限於一處執業可有效彈性運用人力資源,符合釋憲意旨。
  • 指出藥師無法支援報備而抱病包藥,反而不利病人用藥安全,開放支援可達到維護用藥安全目的。
  • 強調藥師法第11條修正不會動搖醫藥分業,且藥師法第11條涉及病人和多數基層藥師,符合重大公益規定。

黃永輝 理事長 桃園縣醫師公會

  • 強調醫師關心藥師法修法是基於對醫療品質及民眾用藥安全的關心。
  • 指出基層醫師聘請藥師面臨請假問題,若無法支援,病人取藥不便且用藥安全無保障。
  • 主張藥師支援所產生利益大於不支援,應以施行細則規範弊病而非立法限制。
  • 支持田秋堇委員版本,認為衛福部完善的報備制度管理對醫界、病人、藥師都有幫助。

黃畹藀 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指出診所藥師流動率大,部分原因為診所存在簡表,藥師無法保障調劑專業,無法評估醫師處方適當性。
  • 擔憂診所不願聘請兩位藥師,導致夜間由護理人員發藥,責任歸屬不清。
  • 反對報備支援,認為現行各醫療人員因工作量大已過勞,支援等同強迫加班,且常是被強迫派遣。
  • 主張應回歸專業倫理和自律,在政府稽查能力不足時,不應開放報備支援制度。
  • 強調「以藥養醫」時代已過,應讓醫歸醫、藥歸藥,確保每顆藥用在病人身上是正確的。

陳威達 先生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 從立法原意看,藥師法第11條是藥師專業義務及專任責任的體現。
  • 強調藥師法與藥事法體系連結,藥師專任責任在於親自執行業務,以落實醫藥分業及監督機制,保障用藥安全。
  • 認為過度開放藥師報備支援會破壞藥師專任責任,導致租牌行為效果與意旨被破壞。

黃昱維 先生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 指出討論支援報備應注意醫事人員專任責任強度不同,這是影響是否可支援的關鍵。
  • 將醫事人員分為醫師、藥師、非醫非藥三類,說明藥師法規對專任責任的要求比其他類別更高。
  • 認為藥師同時受藥師法和藥事法規範,除專業服務外,還涉及藥品交付,需綁定熟悉環境親自執行業務。
  • 主張若開放不符合高度專任責任條件的支援報備制度,將與藥師法規範體系衝突。

郭俊宏 常務理事 高雄市醫師公會

  • 呼籲修法應以人本為出發點,藥師也需要休息、休假、進修,支援代班可減少民眾不便。
  • 認為同名藥廠藥品品質相同,開藥支援不會有問題。
  • 主張所有醫療專業人員應統一標準,皆可報備支援,排除藥師是不尊重。
  • 呼籲藥師公會李理事長傾聽基層聲音,尋求解決之道,避免造成困擾。

王副任 主任委員 診所藥師委員會

  • 分享診所聘請兩位藥師可解決支援問題的經驗。
  • 認為醫師只需聽診器即可支援,但藥師執業關係複雜,若能發明攜帶式藥局則支持報備系統。
  • 引用屏東崇愛醫院案例,指出報備支援藥師因不熟悉環境可能導致醫療疏失,強調立法應維護民眾權益。

蔣世中 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強調立法委員應站在全民立場立法,而非為特定專業團體。
  • 認為藥師到各地支援不會影響專業性,醫藥本一家,應對自己有信心。
  • 指出支援報備是管理問題,衛福部已有完善制度,應能建立良好管控制度。
  • 呼籲委員比照其他師別行業,全面開放藥師相關支援,以創造更安全便利的領藥環境。

余萬能 理事長 臺北市藥師公會

  • 認為單一法律無法解決所有問題,醫藥合作才是辦法。
  • 指出大法官肯定防止租照目的,衛福部版本未納入租照部分,顯示租照問題未解決。
  • 提及診所藥師列印處方箋與調劑藥師不符,IC卡無法即時登錄等實務落差。
  • 認為全面開放支援有問題,藥師業務分醫療與非醫療,跨業支援可能出問題。
  • 主張衛福部未能落實藥局藥師合理調劑量,與醫師合理門診量有天壤之別,呼籲在合作前提下解決問題。

蔡美秀 藥師 泰安藥局

  • 作為釋憲聲請人,獨資開設社區藥局,認為開放藥廠與醫院、診所及藥局藥師支援他處工作,符合民意,保障藥師勞動權益及病人用藥權益。
  • 指出診所晚上多找非藥師配藥,開放支援對病人用藥權益更好。
  • 希望自己和兒子其中一人可支援他處,服務更多民眾。

李志宏 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指出本次公聽會本質是討論處所限制,而非醫藥分業。
  • 認為憲法第23條規定,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質疑現行版本將公益與緊急狀況作為開放條件,而非限制條件,恐仍有違憲之虞。
  • 主張藥師法第11條立法目的為推行藥師專任及防止租借牌照,若要防止租借,應刪除藥師法第15條中「或管理」字眼。
  • 引用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強調「原則自由,例外限制」,認為衛福部應有裁量權決定何時開放支援。

林奏延 次長 衛福部

  • 回應田委員,強調藥師法第20條之一已有負責藥師概念,且規定藥師一處執業,若有3家診所需聘僱3位藥師,降低租牌猖獗機會。
  • 表示行政院版修正案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11號精神,兼顧民眾用藥安全及公共衛生最大利益。
  • 承諾在顧及全民用藥安全、醫藥分業、藥事調劑權及藥師勞動權前提下,遵照委員意見辦理。
  • 表示未來在藥師管理上會加強配套措施,如報備支援時數、人數比例、醫事即時資訊管理系統及健保調劑量限制等,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及藥師勞動權益。
  • 強調醫藥分業是既定政策,不應、也不會違反本部醫藥分業政策。

王宗曦 副司長 衛福部醫事司

  • 說明藥師法立法目的為規範藥師及藥商管理,醫療法立法目的為促進醫療健全發展、合理分布資源、提高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及增進國民健康。
  • 強調藥師法第11條修法將依大法官釋憲文推動,兼顧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
  • 指出醫藥分業源自82年藥事法修改,限制醫師調劑權,並規定負責主持藥局藥師需具2年實際調劑經驗。
  • 強調藥師在藥局或醫療機構均有維護民眾用藥安全的重要角色,其專業應被捍衛。
  • 表示未來將加強配套措施,包含報備支援時數、人數比例規定、醫事即時資訊管理系統及健保調劑量限制等,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與藥師勞動權益。

曾中龍 秘書長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質疑醫界主張開放報備支援基於民眾取藥方便,認為透過網路郵寄處方箋至藥局更方便,無需留在醫院。
  • 質疑民眾對調劑處所的選擇權,表示自身從未被醫師或醫院詢問選擇何處調劑。
  • 質疑保障藥師工作權的說法,指出藥師常抱病工作,醫師卻可休息,且休假是勞基法強制規定,若不給假是連人權都不顧。

相關後續

  • 主席建議醫藥雙方、法界代表及衛福部官員(共約10人)進行協商,討論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 田秋堇委員建議最慢於下週二下午進行協商,逐字逐條討論各版本,以期達成基礎共識,利於下週三委員會逐條審查。
  • 衛福部次長承諾在顧及全民用藥安全、醫藥分業、藥事調劑權及藥師勞動權前提下,遵照委員意見辦理。
  • 所有代表發言內容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201
卷/期/冊
103/42/1
發布日期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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