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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與高級中等教育法等草案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2-05-31會議日期:2012-12-18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議,達成刪除經銷商違規罰則並增列配套管理辦法之結論。另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因委員對免學費補助對象及會考機制等條文定義存有疑慮,決議該部分擇期再行協商。

討論事項一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中,針對經銷商違反相關規範之處罰規定與管理機制。

相關爭議

經銷商罰則去留:陳淑慧與蔣委員乃辛主張經銷商應由發行機構負責管理並訂定罰則,不應直接於母法中處罰經銷商以避免解除發行機構責任;陳副主任委員雲蓮則認為該條款旨在保護合法經銷商,希望予以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認為發行機構應負全責去管理經銷商並訂定罰則,主管機關不應直接承擔對經銷商的管理與處罰責任。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主張只要處罰違規之發行機構,發行機構自然會去規範經銷商,不需在條例中直接對經銷商訂定罰則。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雲蓮 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將經銷商違規罰則納入規範的原因在於公益彩券條例亦有約束規定,且此規定旨在保護合法經銷商,避免發行機構管理辦法的管轄程度超過母法。
  • 表示若維持上次協商結論刪除該款,行政院沒有意見。

雪香 財政部次長

  • 說明公益彩券的處理方式是由主管機關管到發行機構,經銷商則由發行機構透過管理要點進行管理與處罰。

相關後續

  •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刪除,其餘款次依序調整,第二項第五款修正為第四款。
  • 其餘條文均照聯席審查會通過之條文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提出配套修正運動彩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以監督發行機構管理經銷商。

討論事項二

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與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免學費補助對象、經費支應方式以及學校設立規範。

相關爭議

學費補助對象與名義:蔣乃辛質疑免學費經費若直接補助給私立學校缺乏合理性,主張應明確在條文寫出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或透過發放教育券方式讓民眾有感;教育部則說明實質上是補助學生,但實務上由學校代收。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反對將經費直接補助給學校,主張學費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明確補助學生,或以發放教育券形式辦理以落實實質幫助。
  • 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中比序項目未明確規範會考鑑別度表達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陳益興 教育部次長

  • 說明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費實質上是補助學生,但因行政技術與作業方便由學校代收。
  • 說明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增列得於不同直轄市設國中部、小學部,是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均衡地方教育資源。

相關後續

因委員對免試與免學費之定義及文字落差意見分歧,主席裁示請教育部再加強溝通,相關條文擇期再行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304
卷/期/冊
103/43/4
發布日期
2014-06-0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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