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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修正案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3-01-08會議日期:2013-05-17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討論兩案。首先針對「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取得共識,第17條第4項依民進黨團修正動議通過,其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其次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因第六條經費來源與補償機制引發爭議,各部會對特種基金用途意見分歧,最終決議將第六條及相關經費議題保留,交由行政院層級跨部會協商,其餘條文與法案名稱暫行討論並調整。

討論事項一

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因應16年來防疫檢疫實務需求,增列中央與地方分工、強化有害生物檢疫措施,並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簡化檢疫程序。
  • 朝野針對第17條有關自由貿易港區進儲檢疫物之申請方式與檢附文件規定進行協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政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本次修法三大重點包含分工、強化檢疫與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
  • 表示民進黨團針對第17條最後一項所提之修正動議,業務單位溝通後認為可以接受。

相關後續

  • 第17條第4項依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 規範原住民保留地因受限禁止砍伐及造林規定應給予合理補償與回饋,並尋找相關經費財源。
  • 針對第六條經費來源、特種基金適用性及補償範圍(如納入天然林與自然林)進行朝野與部會協商。

相關爭議

  • 條例名稱與補償範圍:林務局建議限縮為禁伐補償條例並以造林費用為補償基準;委員則主張應保留造林回饋並納入天然林,避免排除未造林但受限不能砍伐的原住民保留地。
  • 經費籌措與基金適用:林務發展基金規模不足且有其他負擔;水資源作業基金、農村再生基金及空污基金等主管機關認為用途不符;委員建議動用國土計畫基金或溫室氣體減量法相關碳稅經費,或由經建會、行政院出面跨部會協調經費。

立法委員發言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主張造林回饋與禁伐補償應全面性合併,給予受限無法砍伐的林農合理補償,維護人民基本權益。
  • 強調若條例無法解決經費與補償問題,政府應准許超齡樹木砍伐,否則權狀形同廢紙。
  • 建議第六條暫時保留,由相關單位共同籌措經費,其他無爭議條文應先有進展。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土計畫法中央山脈保育軸與山地鄉高度重疊,政府要求原住民保護山林卻不給予生存命脈並不合理。
  • 對水利署等部會認為經費無關的報告表示不滿,認為各部會不能將問題推給林務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造林回饋與禁伐補償,認為每公頃每年補助3萬元無法讓原住民養家活口。
  • 建議未來可透過國土計畫基金或溫室氣體減量法結合碳稅來補助中央山脈保育軸禁伐造林。
  • 同意林務局經費不足,贊同由行政院或經建會召集跨部會協商解決經費問題。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自然林納入條文明確規範,避免造林名詞產生法條解釋衝突。
  • 主張各部會不能各自為政,單靠林務局無法要到經費,應由經建會主委出面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統籌經費。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認同尋求經費需要夠高層級跨部會協調,並贊同透過能源稅或成立基金方向處理。
  • 建議原民會可先進行原住民保留地生態經濟學評估,或針對地質法劃定之地質敏感地區優先編列防災預算給予禁伐補償。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依環境基本法規定,環境涵蓋森林且須採取補償措施,環保署環境保護基金應可適用。
  • 主張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若條例中列入作為禁伐補償或造林回饋之用,基金用途即符合,不應以基金用途不符為由拒絕。

相關人員回應

李桃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

  • 建議條例名稱限縮為原住民族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避免因天然林未造林而與造林回饋金定義不符。
  • 說明曾洽詢水資源作業基金、農村再生基金、林務發展基金及空污基金等,因法定用途不符或基金短絀,籌措經費遭遇困難。
  • 指出林務局曾在農業基本法擬定林地限伐補償條文,但因財政困難未過,未來若經費解決可配合將條文修正完善。

林旭佳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長

  • 表示經建會對原住民權益非常重視,若需要經建會協調責無旁貸。
  • 提到過去協調計畫常因主計總處無法答應經費而受阻,建議若要跨部會協調由行政院出面會更有權責。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暫定為「原住民族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並指示行政部門將自然林相關規範納入條文。
  • 因第六條涉及鉅額經費且各部會意見分歧,第六條暫予保留。
  • 決議將財政與經費籌措問題拉高層級,直接請行政院出面召集跨部會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304
卷/期/冊
103/43/4
發布日期
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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