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05-07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聚焦於實習生與技術生之適用範圍、罰則中公布違規雇主姓名由「得」改為「應」,以及是否強制違法雇主參加法規講習。經朝野協商後達成共識,明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修正罰則相關條文之公布規定,並通過相關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實習生及技術生適用性平法之範圍與定義。
- 違規雇主之罰則強度及公布姓名之裁量權。
相關爭議
- 實習生納入範圍:勞動部原建議排除育嬰留職停薪並限縮技術生定義,立委林淑芬與吳育仁則主張應擴大保障實習生在職場遭受性騷擾等權利,最終決議明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適用性騷擾防治規定。
- 公布違規雇主姓名:對於違反性平法規之雇主,條文原規定「得」公布姓名,尤美女等委員堅持改為「應」公布,以強化嚇阻效果,經討論後於相關罰則中將「得」修正為「應」。
- 強制違法雇主講習:李俊俋提案要求違法雇主須參加性平法規講習,部分委員擔憂執行困難或形成二罰,最終改以通過附帶決議,由主管機關於辦理講習或宣導時得要求違法雇主參加。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實習生在職場從事勞動卻未獲得性平法保障並不合理,反對將實習生排除在外。
- 指出實習生與建教生處境相似,主管機關應正視實習生在勞動場域的權益保障。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為提案動機旨在解決大學部實習生在飯店實習遭遇性騷擾等問題,應在性平法中給予權利保障。
- 主張高中職學生如洗髮妹等亦常碰到相關問題,應將高中職以上實習生納入保護範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性平法過去因勞動檢查落實不彰且罰則未確實執行而流於形式,主張應將主管機關公布違規雇主姓名的「得」改為「應」。
- 建議要求違法雇主參與性平法規講習以發揮導正作用,並同意透過附帶決議配合行政指導落實。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強迫違法雇主參加講習維持折衷作法,避免法律執行產生窒礙或遭質疑雙重處罰。
- 主張公布姓名部分維持裁量空間或配合修正,並支持透過行政機制挑選對象加強宣導。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擔憂全面強制公布或強制講習對基層衝擊過大,建議針對累犯或超過一定次數再予強制公布以建立緩衝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
- 說明勞動部對技術生納入性平法原則上無意見,但因實習生涉及教育學程與實習契約,建議參照建教生專法審慎規範。
- 表示針對罰則中「得公布」改為「應公布」尊重委員會決定。
- 擔憂強制違規雇主參與講習在實務上可能面臨執行能量與對象認定之困難。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對於罰則中公布姓名之規定表達改為「應」之支持立場。
相關後續
- 第二條修正通過,明定技術生適用性平法(排除育嬰留職停薪),並增訂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
- 第三條修正通過,增訂第四款實習生定義為「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 第六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並通過附帶決議授權主管機關於辦理講習或宣導時得要求違法雇主參加。
- 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通過,將違反規定的罰則金額調整,並將公布違規雇主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的「得」修正為「應」。
- 委員尤美女等所提第三十八條之二不予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304
- 卷/期/冊
- 103/43/4
- 發布日期
- 2014-06-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