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國籍法、營造業法修正案及報告北捷砍人事件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查多項法案,重點包括國籍法修正草案、多項營造業法修正草案,並針對台北捷運持刀殺人事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針對內閣成員永久居留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工地主任職責及北捷維安漏洞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最終,國籍法修正案審查完竣並送院會協商,營造業法部分條文送協商或擇期再審,而北捷事件則要求相關機關提出全面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就「內閣成員擁有他國永久居留權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行政院秘書長針對內閣成員持有他國永久居留權的情況進行專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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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李四川 行政院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訂國籍法,限制持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並增訂相關放棄國籍或居留權的期限與例外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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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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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其邁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多項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草案,涉及條文包括第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及增訂部分條文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意見,質疑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第1款關於技師證照前修習學分規定的合理性,建議檢討修正。
- 建議檢討工地主任重複登記業務的可能性及增訂禁止兼任的必要性。
- 建議主管機關檢討如何防止借牌、掛牌等弊端。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李俊俋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內政部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四
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多項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正草案,涉及條文包括第一條、第一百十六條、第十一條及行政院函請審議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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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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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五
審查「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營造業法中,關於專任工程人員的定義與稱謂、工地主任的專職專責規定與強制加入公會、以及技師取得資格前修習學分的限制等議題。
- 多項修正草案旨在提升工程品質、確保工安,並解決實務上的人力運用與資格認定問題。
相關爭議
- 專任工程人員稱謂爭議:委員提案將「專任工程人員」改稱「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以彰顯專業地位;內政部則建議維持「專任技師」或「專任建築師」,強調其專任性質,但表示不堅持。
- 工地主任「業必歸會」爭議:委員主張強制工地主任加入公會並訂定罰則,以提升專業素質與團體力量;內政部與部分委員則質疑強制入法的合法性(結社自由),並認為工地主任與技師、建築師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定位不同。
- 技師修習學分時點爭議:委員提案放寬技師應於「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相關學分,改為「擔任專任技師前」修習,以避免扼殺經驗豐富者的執業機會;內政部最初反對,後經討論同意可調整,但仍需考量專業知識的完備性及確保工程安全。
- 營造業罰鍰額度爭議:吳秉叡委員提案將營造業未加入公會等情事的最低罰鍰額度由10萬元降為5萬元;內政部則建議維持原罰則,認為罰款偏低恐無法有效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62條,建議明文限制工地主任不得兩地執業,並應落實業必歸會原則。
- 強調工地主任在工地安全及勞安事件中的重要責任,認為強制加入公會接受訓練是必要的。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3條及第61條,建議規範工地主任不得兩地或多處執業,以避免工程品質低落與工安意外。
- 支持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工業主任公會,並建議應有配套措施及限期通知加入,逾期才處罰。
- 提案將專任工程人員稱謂改為「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以彰顯專業。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7條,希望讓具豐富經驗但未在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相關學分者,也能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以傳承營造經驗。
- 質疑現行法規要求技師必須在考取證書前修習學分的邏輯,認為考取證書後再補修學分也應被承認。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3條及第61條,建議明確專任工程人員定義,並將其稱謂修正為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
- 建議營造業法第61條關於專任工程人員警告處分應比照自來水法等設有期限限制,符合比例原則。
- 質疑內政部對工地主任「業必歸會」的立場,認為公會可作為政策推動和訓練的對口單位,有利於提升水準。
- 認同技師稱謂改為「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是基於對專業的尊重,且不會造成混淆。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對營造業法修正案持審慎態度,強調工程安全與專業間的協力尊重。
- 關切「專任技師」稱謂是否會對其他技師產生排他性影響。
- 詢問技師補修學分的配套機制與認定方式。
- 質疑工地主任「業必歸會」的必要性,並建議若有爭議應召開公聽會或協商。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關於社會住宅的興建進度與財務規劃,並建議可參考新加坡模式,將地上權與土地權分開,降低購屋壓力。
- 關切陳超明委員提案放寬營造業執業資格的影響人數,並認為國家頒發的證照不應輕易因學分限制而失效。
- 提出證照應有年限並定期在職訓練,以維持其效力。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以更開放的態度,透過國家考試包容更多專業人才,同時取得社會信賴。
- 質疑內政部對陳超明委員提案(技師修習學分時點)立場的反覆,認為應全盤考量對專業尊嚴的影響,並建議維持暫不更動,研究考試制度調整。
- 強調證照應有神聖性,不應採取奇怪的變通方式。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建議降低自然人憑證申請費用,並增加其用途以提升使用率。
- 建議營建署針對新舊違建拆除標準訂定明確規範,召集地方政府研擬統一作業流程,以解決地方政府各自為政的問題。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反對工地主任強制加入公會的立場,認為這與技師、建築師等專業強制入會的法律規定相悖,且會削弱工地主任的集體力量,不利於工地管理與安全。
- 強調工地主任身分介於工會與公會之間,具備證照,應透過公會團結力量來約束、保護,以避免營造業者任意指揮影響公共安全。
- 指出營造業法第31條已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公會,若無罰則將形同具文。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建議營造業法第3條專任工程人員稱謂應採納內政部建議的「專任技師、專任建築師」,避免與工程監造人混淆,並考量現行法規已取消「主任技師」的稱謂。
- 認為工地主任是受僱於營造業的職位,與技師、建築師等獨立執業的專業人員(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其權益保障應屬勞雇關係範疇。
- 質疑工地主任強制「業必歸會」缺乏母法支持,恐產生混淆。
- 建議營造業法第30條關於工地主任專任的規定,應明確限制「不得兼任其他營造業工地主任之業務」,以達到專任效果。
- 認為工地主任的勞安責任最終是由營造廠承擔,而非工地主任個人,因此權利義務應對等。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次長 內政部
- 關於營造業法第3條專任工程人員稱謂,本部同意委員將「專任工程人員」改為「專任技師」或「專任建築師」,以提升技師地位,對實質業務無影響,亦不堅持「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稱謂。
- 同意營造業法第61條第四項關於專任工程人員警告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比照第56條增訂五年內限制。
- 關於營造業法第7條技師修習學分時點,本部建議可調整為在擔任專任技師之前修習完相關學分,以兼顧專業知識與經驗傳承,但若冒然取消限制則不贊成。
- 對於工地主任強制「業必歸會」,本部認為工地主任非考試院規定之工程考試類科,強制入會恐招致民怨,建議以有效輔導代替處罰,並需考量人民結社自由。
- 同意營造業法第17條複查申請期限修正為「屆滿前3個月內」,使文字及期限更清楚。
- 建議營造業法第55條罰鍰額度維持現行10萬元,以確保有效管理。
- 表示將帶回研究自然人憑證費用調降空間及增加其用途。
- 同意新北市政府訂定拆除違建費用由住戶自行負責的自治條例,並表示營建署可召集各地方政府研擬統一的違建拆除標準作業流程。
林傑 副處長 工程會技術處
- 說明技師執業需先經考試及格並領取證書,若在顧問公司執業則需再取得執照,但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只需技師考試及格證書,不涉及執業範圍修正,因此不會有技師執業權衝突。
- 對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後段修正為「其為技師者,應稱專任技師」沒有意見。
丁育群 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說明技師補修學分後由學校認定即可。
- 解釋工地主任訓練制度是為加強工地管理人員素質,經訓練考試後發給證書,類似大學畢業但非技師資格,故不需強制「業必歸會」。
- 說明違章建築處理屬地方自治事項,營建署有頒布處理原則,但未細緻規範,會將地方政府規定納入核備意見。
- 對委員提出的在頂樓裝設太陽能面板使違建就地合法化建議,表示會回去思考。
莊錫全 副主任 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
- 說明工地主任220小時訓練題目由營建署統一出題,回訓部分由訓練單位出題考試,通過後取得證書。
- 說明目前有十幾個委訓單位可辦理工地主任回訓,營建署對其管制嚴格。
相關後續
- 林滄敏等、陳其邁等提案之營造業法第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朝野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其邁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吳秉叡等提案之營造業法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朝野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其邁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蘇清泉等提案之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在協商之前本委員會須先舉辦公聽會,院會討論時由陳其邁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陳超明等提案之營造業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並於下會期優先處理。
討論事項六
「台北捷運發生持刀殺人事件」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內政部警政署就台北捷運發生持刀殺人事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檢討案情摘要、捷運安全維護策進作為、警力配置、緊急應變機制、網路犯罪防制及社會心理影響等議題。
- 會議探討如何提升大眾運輸系統的治安防護能力,避免類似悲劇重演,並要求政府提出全面性檢討與具體改善方案。
相關爭議
- 警力配置與見警率不足:多位立法委員質疑捷運、高鐵等大眾運輸系統警力編制不足,導致見警率低,無法有效應對突發事件。
- 緊急通報與應變機制失靈:委員指出事件發生後通報時間延遲、警力未能即時到場制伏嫌犯,以及警用通訊設備與捷運系統不相容等問題,顯示應變措施有疏漏。
- 事前預防與網路偵防問題:有委員指出兇嫌事前在臉書上已有預警訊息,學校也曾接獲警告並召開諮商會議,但未能有效阻止悲劇,質疑網路偵防與心輔系統的聯結不足。
- 政府橫向溝通與危機處理能力:委員質疑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內政部與警政署之間在事件發生後通報與指令傳達的延遲與混亂,反映政府危機處理的鬆散與官僚態度。
- 大眾運輸指揮權歸屬:有委員提出鐵路法修法中關於指揮權的爭議,認為第一線的交通部門應有指揮權,而非警政機關,以利快速應變。
- 警察人力招募與勤務分配:委員關切警察報考人數減少,以及現有警力勤務分配不當(例如過多用於政治偵防而非打擊犯罪),呼籲重新規劃員額與勤務調度。
- 民眾自我防衛與宣導不足:有委員質疑民眾在面對突發暴力事件時缺乏應變能力,認為政府應加強對民眾的自我防衛教育與宣導。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建議立即啟動義警、民防制度,協助捷運警察隊進行周邊防護。
- 主張捷運公司應立即啟動健全保全制度,並讓保全人員接受警察訓練,納入任務分配系統。
- 質疑高鐵及捷運警力配置不足,建議重新調整定點警察與移動警察的比例分配,並達到每個班次的見警率至少有一名員警。
- 建議警政署應快速提出通盤辦法,內政部應對民力結合進行整體規劃,並提升捷運警察隊體制。
- 呼籲政府檢討暴力影片、電玩、小說的影響,並加強網路犯罪防制。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北市捷運系統在過去5年內未舉辦反恐或緊急事件演習,顯示政府對大眾運輸安全管理不足。
- 建議車廂內除了滅火器、緊急按鈕外,應裝置其他設施,讓民眾在封閉車廂內能應付一時危機。
- 呼籲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設立免費醫療門診及臨時精神醫護站,處理民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 建議警察局與台北市政府建立清楚、集中的發言系統,避免過度渲染和模仿效應。
- 強調政府應加快腳步,從社會心理衛生、學校教育、諮商體系、家庭及社區防護等多方面著手。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批評警政署報告內容虛應故事,官僚體系陷入惡性循環,每次出事才亡羊補牢。
- 質疑警察人力逐年減少,考試招募人數不足,且警力被用於送往迎來而非真正需要巡邏的治安場所。
- 要求警政署評估台北捷運最適切警力需求,並提出具體增補方案。
- 強調見警率應從勤務規劃著手,簡化警察不必要的工作,將人力資源投入打擊犯罪與預防犯罪。
- 建議借鑑英國輔警制度,運用民間資源提高見警率。
- 要求追究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北捷運相關責任,並由內政部協調交通部進行調查。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兇嫌在臉書上發布的暴力訊息及學校接獲的警告未被及時處理,顯示網路犯罪防制措施不足。
- 建議高鐵應進行行李安檢,並在所有車站設置派出所,以補足警力缺口。
- 建議在捷運或高鐵系統成立民間巡守隊或輔警制度,動用民間力量協助維安。
- 要求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在1個月內提出具體的網路犯罪防制及大眾運輸維安規劃時間表。
- 呼籲警政署及警察應在最短時間內教導民眾自保動作,以應對突發暴力事件。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強調警力增加並非防制類似事件發生的關鍵,因為不可能在每個車廂配置員警,應採取多重防制措施。
- 指出政府應澈底檢視社會對危機處理和防止危機發生的準備能力不足,而非僅「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 要求內政部在下會期審預算時,提出全面性的危機處理具體計畫,因多數機制歸內政部主管。
- 批評警政署在面對問題時的官僚反應,呼籲誠實面對社會能力不足的現況。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關切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與省道警察轄區劃分問題,建議警政署應釐清。
- 質疑捷運警察隊警力不足,且轄區橫跨兩市可能造成問題,建議考慮新北市設立自己的捷運警察隊。
- 建議警政署規劃結合義警、民防等民間力量協防捷運站,並配備警棍等嚇阻工具,以彌補警力缺口。
- 呼籲警政署應針對捷運安全重新調整警力配置計畫,並鼓勵熱心人士協警。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詢問捷運車廂內緊急按鈕、警報系統是否有效運作,以及事件發生時有無廣播警訊,以提醒乘客應變。
- 質疑兇嫌事前網路言論未被有效偵防,要求警政署檢討網路犯罪防範措施,並考慮結合志工力量提升網路犯罪教育。
- 建議從都市設計、建築法規層面思考,如何透過公共空間設計提高人際互動,以改善社會孤立問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社會陷入政府失能狀態,政府未能有效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質疑警政機關過去對大眾運輸工具暴力攻擊演練不足,且未能料敵從寬,應主導相關演練。
- 批評財政部長質疑旅客不見義勇為的說法,認為政府應保護人民而非指責。
- 指出支援80名保安警力僅為治標,要求警政署長期增加見警率、補充人力、增加隨車勤務密度,並公開規劃。
- 質疑鐵路警察局人力配置不足,導致各車站警力稀少,無法兼顧站體安全與隨車勤務,最終導致民眾自救。
- 要求警政署在1週內重新規劃,提出更積極的作為,並主動協助地方政府。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在事前防範不足,僅能事後補救,呼籲內政部和警政署檢討並有效分配有限警力。
- 要求警政署在1個月內提出對治安環境的檢討報告,並重新規劃警力員額分配,不能一直喊人手不夠。
- 關切警察報考人數減少問題,質疑是否受社會事件影響,並要求改善招募方式。
- 質疑捷運演練項目為何未有效應對類似暴力攻擊,且演練後未將警力不足等缺失向上反映。
- 要求內政部和警政署在1個月內全面檢討並改進所有警政業務相關問題,包括總員額檢討與分配。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次長及警政署高層對事件細節一問三不知,顯示政府官僚體系鬆散、危機處理能力不足。
- 質疑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警政署與地方警察局之間通報系統的延遲與不暢通。
- 批評警政署在網路犯罪預防上的雙重標準,對社運團體政治偵防快速有效,對預警暴力事件卻無效率。
- 指出捷運巡邏、警用無線電通訊設備在地下捷運站不相容的問題,質疑增派警力也無法有效配合巡邏。
- 強調這些問題在3月7日總質詢時已提出,但政府至今仍未解決,對台灣人民感到失望。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北捷事件可以預防但錯失先機,兇嫌臉書預警及學校諮商會議未能阻止悲劇,暴露出網路偵防與心輔系統聯結問題。
- 指出通報系統存在問題,捷運警察接獲通報到列車到站僅52秒,未能即時部署警力,導致民眾自救。
- 批評指揮體系混亂,大眾捷運法將指揮權歸地方主管機關,導致現場指揮失靈,呼籲內政部與交通部協商鐵路法指揮權歸屬。
- 質疑航警遇缺不補,大量約僱安檢人員訓練不足(危險物品辨識僅4小時),同工不同酬導致士氣低落,嚴重影響國門安檢。
- 呼籲政府全面檢討預防制度、通報系統、指揮體系、人力補充等問題,並要求總統、院長應立即出面說明與反省。
- 批評警政署在雪隧事件將消防推給交通部,但在大眾運輸指揮權上卻牢牢握權,根本是雙重標準。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對內政部、警政署的答復感到失望,認為僅以「警力不足」推卸責任,且增加「見警率」無法解決根本問題。
- 質疑政府事前未對民眾進行遇到暴力事件時的自我防衛宣導,導致民眾應變能力不足。
- 建議警政署應針對特別時間、特別地點(如上下班高峰期、長站距路段)加強警力配置規劃。
- 建議警政署考慮對沉迷於暴力殺人遊戲的現象加以管制,以防範於未然,並從這次教訓中提供資訊給業管單位參考。
相關人員回應
蔡俊章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同意維護地方治安需依靠義警、義消及民防,將研究如何結合民力協助捷運防護。
- 說明捷運警察隊編制150人,實際142人,將請台北市評估實際警力需求,並考慮增加編制員額。
- 承認高鐵無法做到每班車派駐一名警力,將採分段護車方式,並儘量提高見警率。
- 說明鐵路警察局刑警大隊及偵查隊有便衣警察巡邏,並會協助保全人員訓練。
- 承諾在1個月內研議並提出運用民間力量協助維安的方案。
- 表示會將管制暴力遊戲的相關資訊提供給業管單位參考。
- 說明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於下午4時53分接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通報。
- 承認警用無線電在地下捷運站通訊不便,將配合捷運警察隊的無線電設備來協調勤務。
- 說明捷運公司每年會自行舉辦5到6次演習,項目包括爆裂物、毒化物、縱火及暴力攻擊等。
- 表示在高雄市曾辦理世運反恐演練,去年底也有全國性反恐怖演習。
- 說明捷運警察隊員警會在幾個站之間來回巡邏,案發時同仁在下一站,接到通報後立即趕回,當地派出所同仁也已封鎖現場。
- 說明目前捷運警察平均1人負責1.5個站,將研究如何更有效率地配置警力。
陳嘉昌 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 說明鐵路警察局員警數542人,配置於大隊、分局及分駐派出所,負責護車及巡邏勤務。
- 表示無法做到每班高鐵都有派駐警力,但會採分段護車,並讓員警在車廂巡視觀察可疑之處。
- 說明鐵路警察局有刑警大隊及各分局偵查隊穿便衣巡邏。
- 說明高鐵及台鐵都有保全人員,警察會協助訓練,並要求員警進入車廂後先向列車長報到,加強聯繫。
- 個人支持對高鐵行李進行安檢。
- 說明高鐵共8個站,有5個站設有派出所,將努力補足不足之處。
陳純敬 次長 內政部
- 同意委員提出的社會危機全面性檢討,不應僅限於捷運,而是擴及所有人潮聚集場所。
- 承諾內政部將提高民眾意識,並全面性檢討相關必要措施。
- 說明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的指示尚未收到正式公文,但已從媒體得知。
- 承認警用無線電在地下捷運站通訊不便,將研究如何與捷運警察隊及站務人員互通有無。
- 表示會提出整體做法,不只針對台北捷運,而是擴及各個層面,包括提高民眾意識,並儘快提出。
- 同意警政署有能力檢討並隨著科技進步,用更有效率的方式配置警力。
- 說明針對捷運安全,適度加強防範能力還有檢討空間,但對於臨時起意的行為確實難以事先防範。
- 同意當地現場指揮官統籌指揮比較合適,將回去討論指揮權問題。
楊源明 副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說明刑事局設有偵九大隊專責偵辦電腦網路犯罪,並有科技研發科研議因應網路發展趨勢。
- 解釋網路資訊有公開與私密之分,網路訊息量龐大,警方透過搜尋情資並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網路巡邏。
- 說明刑事局要求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成立科技犯罪偵查組,並結合學術機關和研發部門,希望透過民間力量協助警方獲取最新犯罪資訊。
沈永煥 組長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
- 說明行控中心可以掌控整個車廂狀況,並可進行廣播。
- 解釋事件發生後,保全人員、捷運站工作人員及轄區派出所員警都趕到現場處理。
- 說明捷運列車長在第一時間有通報捷運警察隊勤指中心。
- 說明捷運警察隊位於府中站,接到通報後立即趕往江子翠站。
- 說明捷運警察隊配合捷運公司演練,演練項目包括爆裂物、毒化物、縱火及暴力攻擊等。
- 說明今年議會已給予捷運警察隊16名員額,且有向上反映警力需求。
陳國進 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說明去年11月底在高雄市舉辦過全國反恐怖演習,全國皆前往觀摩,台北市近期沒有舉辦。
- 說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公司行號會自辦演練,項目包括爆裂物、毒化物、縱火及暴力攻擊等。
蔡宗益 科長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 說明國道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管理,快速道路若為盾牌標示則歸地方政府管理。
楊春鈞 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
- 說明今年警察報考人數比去年減少703人,正在評估是否受社會事件影響。
- 說明招考人數不一定會按照名額補滿,有時有員額卻招不到人。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內政部警政署被要求在1個月內提出對捷運、高鐵、台鐵等大眾運輸系統的整體安全檢討報告與具體因應措施。
- 警政署將研究增加捷運警察隊員額及提升其體制,並考慮結合義警、民防等民間力量協防。
- 內政部被要求檢討網路犯罪防制措施,並針對違建拆除標準訂定明確規範。
- 交通部被要求與內政部協商鐵路法指揮權問題,並將鐵路法修正案拉下,擇期再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401
- 卷/期/冊
- 103/44/1
- 發布日期
- 2014-06-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