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議:遊民議題、社會救助法與醫事法案審議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9次會議主要聚焦於遊民現況、服務措施及法規限制的報告與質詢,並繼續審查多項社會福利相關法案,包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增訂條文及食物銀行等實物給付草案。會議中亦處理多項遊民相關臨時提案,並就醫師工時是否納入勞基法進行討論。部分法案決議擇期續審,社會救助法增訂條文則經黨團協商後送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上次會議議事錄的確認,特別是關於委員提出的復議案登載方式的程序性爭議,以及社會福利相關法案併案審查體例的適用問題。
相關爭議
- 復議案登載位置爭議:江惠貞委員質疑其提出的復議案被錯誤地列為上次會議議事錄的「決定」內容,而非獨立的復議處理,認為議事人員混淆了議事規則。
- 法案併案審查體例爭議:江惠貞委員指出,對於行政院版「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與委員提出的「食物銀行法草案」等新法案,議事人員未依慣例製作對照表併案審查,導致審查體例不一,影響委員審議效率。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上次會議議事錄對其復議案的登載方式錯誤,應將復議案另列而非作為議事錄決定。
- 議事人員應熟讀議事規則並提供正確諮詢,不應亂搞議事程序。
- 對於行政院版與委員版法案,即使有協調版,仍應併案審查並提供對照表,以符合歷來審查體例。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議事錄修正後於下次會議再確認。
相關人員回應
黃中科 專門委員
- 同意江委員意見,表示復議案並非針對議事錄提出,虛心接受委員的意見。
- 接受將議事錄「決定」內容修正為「大家沒有異議」,復議案另列的建議。
劉錦章 主任秘書
- 同意議事錄部分照原確認,復議案應在條文部分另行處理。
- 為上會期社會救助法及實物給付條例未提供併案對照表的訊息落差致歉,承諾未來將加強經驗傳承與提醒召委。
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議事錄將由議事人員修正,並於下次會議再行確認。
- 江惠貞委員就議事錄及法案併案審查體例的意見將列入本次會議紀錄。
- 議事人員承諾未來將加強對召委的提醒,確保法案併案審查體例的遵循。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衛生福利部次長等就「從遊民定義、就業輔導措施、居住安排協助及防止不當驅趕等四個面向,檢視我國遊民現況、服務措施及法規限制」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檢視我國遊民現況、服務措施及法規限制,涵蓋遊民定義、就業輔導、居住安排及防止不當驅趕等四大面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提出報告及說明,並即席答覆質詢。
邱昌嶽 內政部常務次長
- 提出報告及說明,並即席答覆質詢。
陳益民 勞動部政務次長
- 提出報告及說明,並即席答覆質詢。
吳文楦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科長
- 即席答覆質詢。
崔宗傑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處長
- 即席答覆質詢。
黃昭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副組長
- 即席答覆質詢。
郭盈靖 當代漂泊協會執行委員
- 列席說明。
陳大衛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負責人
- 列席說明。
吳慧英 財團法人人安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工部組長
- 列席說明。
何湘寧 屏東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社工員
- 列席說明。
相關後續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依委員要求期限或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5條之1、第60條及第100條條文的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 委員江惠貞等4人及委員徐少萍等3人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條文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提出的「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主要涉及新增實物給付相關章節及條文,以擴大社會救助範疇。
相關爭議
- 條文衝突與保留意見:江惠貞委員認為草案中第37條之2及第37條之3條文的意旨存在衝突,建議不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要求保留其意見。
- 實物給付對象資格標準:楊玉欣委員提出附帶決議,建議衛生福利部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實物給付服務適用對象資格標準,並以廣納各類社會弱勢者、近貧者及失業者為原則。
- 實物給付服務績效評比:楊玉欣委員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將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實物給付服務的狀況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績效評比考核,並對辦理不佳的縣市擬定輔導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提案的第37條之2及第37條之3條文意旨衝突,建議不應照案通過,並要求在議事錄中增列其保留意見。
- 強調其在討論時已對第37條之1、第37條之2及第37條之3提出意見。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督促地方政府定期檢討實物給付對象資格標準,並廣納弱勢、近貧及失業者。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將地方實物給付服務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績效評比考核,並輔導辦理不佳的縣市。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七章之一章名、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及第37條之6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37條之4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行政院提案第37條之5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5人、委員劉建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通過楊玉欣委員等提案的2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督促地方檢討實物給付對象資格標準並納入績效評比。
- 本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食物銀行法草案」、「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由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關於食物銀行及實物給付服務的相關法案草案,旨在建立實物給付的法源基礎與運作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六
繼續併案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關於「醫療法」第59條、第60條及第102條條文的修正草案,主要涉及醫師的勞動條件與工時規範,以及其是否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相關爭議
- 醫師工時適用法規爭議:陳節如委員主張醫師的勞動條件與工時應由勞動部依勞基法管理,而非僅由醫療法規範,認為現行規定不符現代勞動條件且不公平。衛福部則認為醫師職業特性與其他醫事人員不同,主導醫療行為且醫療服務具連續性,將工時納入醫療法更能保障病人安全及醫師勞動條件,並參考國際慣例。
- 勞動部對醫師工時的態度:勞動部表示重視醫師權益,並持續與衛福部協調醫師工時計算、人力缺口等問題,希望醫師能儘早適用勞基法或在醫療法規內獲得保障,兼顧醫師與病人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醫師的權益與勞動條件應由勞動部審查與管理,不應僅由衛福部依醫療法規範。
- 主張醫師工時應比照護理人員納入勞基法或專章規範,以解決長期困擾的過勞問題,認為現行規定不公平且不符合現代勞動條件。
- 建議勞動部將勞基法第84條之1涵括的醫療人員合併在同一法條審查,而非僅在醫療法中規範醫師。
相關人員回應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醫療法旨在健全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及保障國人健康與就醫權益,其設置標準已包含人力與條件規定。
- 將醫師工時納入醫療法可兼顧病人安全、醫療權益及醫師勞動條件,且美國等國家亦將住院醫師工時規定於醫藥相關條例。
- 醫師職業特性在於主導醫療行為且醫療服務具連續性,與其他醫事人員不同,工時規定需考量減少過勞錯誤同時避免頻繁交班導致的錯誤。
- 每年培養的醫事人員數量有限,需考量整體勞動權益及醫療品質。
- 感謝委員建議,將在研議時納入考量。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
- 勞動部重視所有勞動者的權益,持續與衛福部協調醫師工時計算、人力缺口及替代人力等問題。
- 勞動部希望醫師權益能受保障,不論是納入勞基法或相關醫療法規,前提是兼顧醫師與病人的醫療權益。
相關後續
- 本案尚無共識,另擇期再審。
-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儘早研擬因應保障醫師工作相關條文,或研擬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
討論事項七
審查臨時提案:遊民問題整體性預防政策規劃 (臨時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檢討我國遊民問題政策缺乏整體性與預防性規劃,導致社工難以有效協助多重問題個案,並探討如何提供更完整的服務與社會接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臺灣遊民政策偏重「流浪街頭」的生活方式層次,缺乏從住宅、就業、所得維持等上游議題的整體性、預防性規劃。
- 建議衛生福利部整合地方政府,除了基本生計支持,更應從預防角度規劃,避免民眾因經濟困頓陷入多重問題。
- 呼籲提供基層社工充裕人力與資源,建置多元化、去汙名化的社區服務據點,讓遊民得到更完整的服務與社會接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審查臨時提案: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標準作業流程(SOP)訂定 (臨時提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檢討我國對於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的訓練認可缺乏明確標準,僅參照國際辦法,建議訂定符合我國需求的SOP。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我國缺乏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的訓練認可SOP,僅參照國際認證組織辦法。
- 建議衛生福利部參考歐美日作法,於3個月內邀產官學界召開公聽會,研議相關SOP訂定,並輔導有意願之訓練機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邀請相關產官學界共同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並研議相關標準作業流程(SOP)之訂定,以輔導國內缺乏國際聯盟會員資格的訓練機構。
討論事項九
審查臨時提案:遊民定義與認定標準統一 (臨時提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檢討我國各縣市遊民定義不一,且社會救助法中遊民定義偏頗狹隘,導致服務對象認定紛歧,呼籲主管機關儘速修正法規以統一標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目前各縣市遊民定義不一,且社會救助法第17條對遊民的定義過於狹隘,仍停留在「乞丐」與「流浪漢」的早期觀念。
- 批評衛生福利部雖已於102年決議修正遊民定義,但行政效率過慢,尚未看到具體成果。
- 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於2個月內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7條關於遊民定義的規範,避免各縣市自行認定導致紛爭。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於2個月內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7條關於遊民定義的規範,以避免各縣市自行認定導致紛爭。
討論事項十
審查臨時提案:遊民臨時性安置處所研擬 (臨時提案第四案)
核心議題
考量極端氣候對露宿遊民的人身安全威脅,檢討現行緊急收容所不足,建議研擬開放公共場所作為遊民臨時性避災庇護所的可行方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臺灣氣候多變,現行緊急收容所不足以應對災害期間遊民安全安置需求。
- 建議參考韓國首爾經驗,於災害期間或深夜時段開放車站、地下道等公共場所,提供遊民就近避災。
- 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商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於2週內研擬「遊民臨時性安置處所」人性化可行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併第8案決議內容處理。
討論事項11
審查臨時提案: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檢討修正 (臨時提案第五案)
核心議題
檢討衛生福利部現行遊民收容措施門檻過高,導致許多遊民因不符資格而無法入住,以及社會住宅政策未能涵蓋無收入遊民的居住需求,呼籲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現行遊民收容所認證門檻過高,僅限急重症患者或有就業意願者,導致許多僅擔任零工的遊民無法入住。
- 批評入住篩選標準以「能否自行謀生」為基礎,而非先提供正常生活作息,使遊民疲於奔命。
- 強調居住權是基本生存權利,現行社會住宅仍以經濟能力為基礎,未能解決無收入遊民的安身之處問題。
- 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事項內容不妥之處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事項內容不妥之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12
審查臨時提案:實物給付服務宣導與落實通報義務 (臨時提案第六案)
核心議題
檢討實物給付服務推動未能有效傳達給社會大眾,導致經濟弱勢者求助無門,呼籲加強宣導並落實社會救助法通報義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實物給付服務雖已在多縣市推動,但民眾因資訊落差仍有偷竊或輕生事件發生,顯示政府福利服務未能有效傳達。
- 建議衛生福利部於實物給付服務修法通過3個月內,運用各種媒體管道加強宣導,讓社會大眾瞭解服務內容。
- 呼籲結合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工作,主動提供資訊給村里長、派出所員警、教職人員及社區團體,以落實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的通報義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3
審查臨時提案:遊民定義納入社會救助法 (臨時提案第七案)
核心議題
檢討社會救助法對遊民定義缺乏明確規定,導致各地方政府認定標準不一,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將遊民定義納入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社會救助法未明確規定遊民定義,導致各地方政府認定標準不一,影響服務對象認定。
- 提及衛生福利部已於102年召開會議並修正遊民定義,但缺乏法源基礎。
- 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研議將遊民定義納入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之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併第3案決議內容處理。
討論事項14
審查臨時提案:災害期間遊民公共場所避災庇護所實施辦法研議 (臨時提案第八案)
核心議題
考量極端氣候下遊民人身安全風險,檢討現行避災措施不足,建議參考國際經驗,研議實施辦法,開放公共場所作為遊民災害期間就地避災庇護所。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全球氣候多變,遊民有暴露在極端氣候下的人身安全風險,其他國家如南韓已開放公共場所作為庇護所。
- 提及台北市現況僅靠民間團體發放帳篷協助避寒。
- 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半月內召開會議,邀集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研議實施方案,在災害期間提供遊民公共場所作為就地避災之庇護所。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在1個半月內召開會議,邀集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研議實施方案,在災害(包括寒冬、颱風等)期間,提供遊民公共場所如車站、地下道等作為就地避災之庇護所。
討論事項15
委員書面質詢 (林滄敏、潘維剛)
核心議題
林滄敏委員關注K他命等新興毒品濫用對兒童青少年健康的危害,呼籲主管機關應有新思維,加強防治並檢討修法。潘維剛委員則針對食物銀行和實物銀行機制,強調建立捐贈者與機構間信任關係的重要性,並關注食物儲存、品質控管及飲食安全責任歸屬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指出K他命檢出率上升及新興毒品特性導致兒童青少年藥物濫用日益嚴重。
- 建議政府應有新思維,加強校外防治工作,修法要求業者負起毒品防治之責,並提供獎勵機制鼓勵民眾參與。
- 呼籲反毒政策應轉向提倡青少年身心健康,善用新媒體及偶像代言,並考量將K他命等改列二級毒品或加重持有/施用三級毒品罰則,以嚇阻少年以身試法。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強調食物銀行和實物銀行成功的關鍵在於捐助者與捐助機構間的信任關係,避免重蹈舊衣回收制度因轉賣獲利而失去信任的覆轍。
- 關切食物銀行立法中食物儲存、品質控管及飲食安全責任分配問題,建議主管機關明確說明企業捐贈物資的瑕疵責任,以利制度順利建立。
- 認為食物銀行的成立有助於滿足基本生理需求,促進社會公平競爭與和諧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401
- 卷/期/冊
- 103/44/1
- 發布日期
- 2014-06-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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