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農業、漁業及糧食管理相關法案,聚焦農民福利與產業永續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2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農業基本法」、「漁業法」及「糧食管理法」等多項修正草案。會議重點包括農業發展願景、老農津貼改革、外籍漁工保險制度、底拖網漁業存廢以及糧食混充標示不實等議題。多位立法委員就政策方向、預算分配、農民權益及執行細節提出質疑與建議,農委會主委則就相關疑慮進行回應。最終部分漁業法及糧食管理法條文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擇期再審或要求召開公聽會。
討論事項一
審查「農業基本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農業基本法的立法精神,旨在確立農業永續發展的國家綱領,確保糧食安全,提升產業競爭力,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及維護農業生態環境。
- 討論內容涵蓋農業預算分配、農地管理、農民合理所得保障以及農業政策的跨部會協調等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 預算與基金不足:林岱樺委員質疑農委會現有經費及農業發展基金不足以實現基本法願景,且未明確訂定預算下限。
- 農民合理所得保障不明:林岱樺委員認為草案未明確立法保障農民合理所得及回饋機制,建議比照韓國經驗課稅或提撥空污費。
- 地方政府責任轉嫁:林岱樺委員批評草案第33條將政策責任轉嫁地方,對財政困難縣市造成負擔。
- 政策執行與溝通不足:多位委員批評農委會主委溝通協調能力不足,導致法案推動窒礙難行,並質疑其將法案卡關歸咎立法院的言論。
- 農地流失與分級管理:陳怡潔委員關切農地釋出問題,潘孟安委員則質疑農委會農地分級劃設的不科學性及未與地方政府協調。
- 自經區與大陸農產品進口:江啟臣委員擔憂自由經濟示範區開放大陸香菇進口加工會衝擊國內菇農,建議初期不開放並優先採購國內原料。
- 農業人口老化:江啟臣委員要求農委會試算農業人口零成長下產業可維持年限,以訂定吸引年輕農民的具體目標。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主張農業基本法應儘速制定,貫徹永續經營、確保糧食供給及食品衛生安全,以提升農漁村生活環境及農家收入。
- 質疑農委會主委將法案卡關歸咎立法院的言論,要求澄清糧食管理法修法拖延與老農津貼議題。
- 強調農業基本法的重要性,批評農委會過去對此法案的延宕與不重視。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主張農業基本法應作為國家農業發展的憲法級綱領,涵蓋糧食管理和漁業發展等面向。
- 質疑農委會對屏東農地分級劃設的不合理性與未與地方政府協調。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農業面臨生產難維持生計、農村生活品質低落、環境難維持健康機制及食品供應難維持安全等困境。
- 建議借鑒日本、德國、英國等國家經驗,將環境、消費者與農業整合,並主張農業基本法應訂定農業預算下限與發展基金。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主委溝通協調能力不足,導致政策推動受阻,並對其將法案卡關歸咎立法院的發言表達遺憾。
- 認為農業基本法草案「理想太美、沉重負擔」,質疑其經費結構、回饋機制、農民合理所得保障及地方政府配合分工的合理性。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關切近期豪雨造成的農損及蔬果價格波動,詢問農委會的應變措施及恢復時程。
- 質詢農委會主委對老農津貼及糧食管理法修法的看法,並關切其公開發言被解讀為「砲轟立法院」的影響。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認為不應區分「假農民」、「真農民」,應從事農年限、財產、年齡等面向公開討論老農津貼資格。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中部地區豪雨農損,要求農委會彈性處理再生稻收購政策,不應在短期內全面取消。
- 主張農業發展應兼顧農民安居樂業,政策制定需廣納各方意見,達成三贏局面。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建議農委會應主動查核假農民,不應鬆手行政作為,並批評老農津貼修法在立法院卡關。
- 提出將鹽化、地層下陷等不適耕種農地用於再生能源發展,並推廣大型溫室栽培以減少農損。
- 關切近海漁業資源枯竭,要求加強取締拖網漁撈,並提供歷年取締案件資料。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主張農業基本法應確立計畫經濟觀念,明訂責任追究,以保障農業永續發展。
- 批評政府重工輕農導致農業弱勢,將農民變成福利救濟對象,而非從根本解決政策問題。
- 認為老農津貼應保障農民生活,不應過度計較年限,並強調農業改革應是結構性革命而非頭痛醫頭。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自由經濟示範區開放大陸香菇進口加工出口對國內菇農的衝擊,建議優先採購國內原料,並主張初期不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
- 質疑農業基本法中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條文的實質保護力,認為台灣在WTO談判中應先守住保護立場。
- 要求農委會試算農業人口老化對產業的影響,以制定吸引年輕農民的具體目標。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譴責農糧署追討十多年前公糧溢領價差,認為公法請求權時效已過,且查證疏漏,屬苛刻不當追討。
- 批評農委會對農地分級劃設與保護的政策執行不力,口惠而實不至,未能有效保護特定農業區。
- 質疑農委會對農業發展的態度,認為其在經濟開發面前自甘墮落,辜負台灣農業與農民。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主委使用「真農民」、「假農民」、「反改革」等對立名詞,造成農民被污名化及缺乏尊嚴。
- 主張應以同理心對待農民,致力於農業發展,並提出結合農村再生與創櫃板資源,型塑新時代農業以吸引年輕人。
- 批評農委會預算爭取不力,卻將問題歸咎農民,並建議將嘉義縣香草園區定位為國家級農業生技園區。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農委會主任委員
- 說明農業基本法旨在調整農業資源佈建,因應氣候變遷與貿易自由化,強調糧食安全、提升產業競爭力、活化農村及合理化農業福利。
- 澄清媒體報導非其本意,重申老農津貼改革對年輕農民的公平性及預算排擠問題,強調清查假農民並需修法解決制度問題(如6個月與15年年資差距)。
- 解釋糧食管理法修法拖延原因為需多單位溝通,強調修法對民生發展重要性,並澄清已限制混充米。
- 支持外籍漁工勞健保應有特殊制度,但指出商業保險費用可能高於勞健保。
- 說明農地釋出數據,強調農地變更把關嚴格,承諾解決賴青松案例,開放農地綠能設施,並增加溫室栽培補助。
- 澄清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大陸香菇僅限加工出口,不得內銷,並承諾初期不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優先採購國內原料。
- 解釋稻米價格上漲是因區分國產米,強調農委會努力提升農產品價值。
- 堅持不再收購再生稻作為公糧,以維護稻米品質,但可輔導休耕或轉作。
- 說明近期豪雨農損金額及地區,承諾從寬從速協助農民申請救助,並監控粽葉等物價。
- 承認民調不高,但歸因於民眾不了解其努力,並強調做「對的事情」。
- 澄清農地分級尚未定案,承諾會再了解屏東農地劃設爭議。
廖一久 台灣海域保護及監測協會理事長
- 認為底拖網對台灣海域影響嚴重,造成生態破壞,統計顯示違規作業佔74%。
林愛龍 海龍王愛地球協會理事長
- 將底拖網漁法比喻為「推土機撞倒芒果樹」,強調其對海底棲地破壞性強,國際潮流朝全面廢除方向,香港已全面禁止。
- 認為底拖網漁業產值不高,多數漁獲作魚飼料,且從業人員老化,廢除對業者影響可能不大。
沙志一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
- 說明底拖網漁業供應國內20%以上漁獲,現有1,400艘,實施3浬內禁止捕撈、3-12浬限50噸以下船隻、12浬外與他國競爭的管理措施。
- 強調管理重要性,每年收購部分拖網漁船執照,並投放人工魚礁、加強取締。
- 說明外籍漁工勞健保強制投保規定,承認長期海上作業漁工健保制度應有特殊考量,但商業保險可能無法完全涵蓋勞健保權益。
鄧明斌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
- 說明請領勞保年金需投保15年且滿60歲。
- 確認若未簽訂勞動契約或未依規定投保商業保險,外籍漁工無法入境台灣。
葉顯椏 國立台灣大學海洋所教授
- 認為底拖網是台灣日常所需魚類的重要來源,且能提供資源現況資訊,不可能完全廢除,應著重於管理。
- 指出單船拖網對底層傷害不如沿拖網,且底拖主要捕獲蝦類。
- 建議管理單位應掌握資源量並控管作業漁船數量。
- 分享美國漁業管理經驗,漁民可對管理單位提出質疑,政府需回應或補償。
李蒼郎 農委會農糧署署長
- 主張追討公糧溢領價差是依審計部規定及相關法令執行,並非苛刻不當追討。
- 澄清法務部解釋公糧收購屬行政私法行為,追討時效為15年。
- 解釋公糧繳售申報率未達100%的原因,並說明公糧收購旨在保障農民收益。
- 說明糧食管理法修法旨在規範流通、包裝、品級,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的食品安全不同。
- 解釋混充米不法利得差距不大,但經營理念不明。
- 說明糧商違規會分級處罰,最高可罰400萬元,並會列為下次稽查重點。
羅建勛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說明法務部103年1月29日解釋,公糧溢領價差追討屬於行政私法行為,時效為15年。
陳淑華 衛福部社保司專門委員
- 強調不論國籍,勞工應享相同醫療權益,若外籍漁工採專章處理,前提是不能違反兩公約且需有一定醫療保障。
- 指出健保為強制納保,不能有選擇性,若12海里外不參加健保,則應強制參加商業保險,以避免逆選擇問題。
葉逢明 勞動部組長
- 支持健保署關於12海里內強制納保、12海里外強制投保商業保險的立場,強調不能有逆向選擇。
陳文德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解釋糧食管理法罰鍰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低,因其主要規範流通、包裝、品級而非食品安全。
- 建議將混充米罰鍰提高至1,250萬元或1,500萬元,但不宜過高,需考量產銷班及小農。
相關後續
- 「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規定漁業人得以商業保險取代外籍漁工勞保及健保,保險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漁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並要求漁業署於1個月內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
- 「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包括第3、5、10、11、14、14-1、18、18-1、18-2、21、22、24條。
- 糧食管理法第18條之1將混充米罰鍰由「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
- 糧食管理法第18條之2修正,規定違規情節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市售產品應於3日內下架、1個月內回收;未於期限內下架、回收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於半年內提出調整糧商登記制度改革所涉糧食管理法之修正草案。
- 「農業基本法草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針對農糧署追討公糧溢領價差案,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農委會儘速召開會議協調,於協調完成前,暫緩從保價收購價款或輪作休耕給付金逕予扣抵之執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401
- 卷/期/冊
- 103/44/1
- 發布日期
- 2014-06-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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