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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聚焦北捷砍人事件、公共運輸維安與航站安檢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2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開會議,主要圍繞近期臺北捷運隨機砍人事件引發的公共運輸維安問題,以及航站安檢疏失進行深入討論。會議中,委員們就警力配置、緊急應變SOP、機場安檢人力不足、兩岸航線票價、地方機場存廢及輕型載具管理等議題提出質詢與建議。交通部及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對此進行回應,並承諾檢討改善。會議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各單位加強安全措施與人力,並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臺鐵及高鐵行車安全之管理、事故分析以及改善預防措施報告及備質詢 (5月12日會議)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邀請交通部部長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就臺鐵及高鐵的行車安全管理、事故分析及預防措施進行報告,並接受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曾多次質詢大眾運輸軌道系統警察人力不足問題,但仍發生重大事件。
  • 建請主席要求部長說明政府如何維護乘客生命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交通部部長

  • 表示已在趕路前往委員會,因北捷事件嚴重性。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討論及決議 (5月12日會議通過18項)

核心議題

多項臨時提案聚焦於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安全改善(行車保安會功能、自願報告系統、集電舟支架問題、彰化車站資訊系統、土石流危險路段偵測、車輛防火安全)、北宜直鐵路線檢討、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與應變機制、遠通電收收費員安置及eTag爭議,以及桃園國際機場設施改善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一:要求修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保安會設置要點」,「行車事故改善暨獎懲審議小組」及「行車事故預防稽核小組」成員應納進專家學者聘任委員。
  • 提案二: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就建立「自願報告系統」一事,於1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
  • 提案三:要求交通部全面徹查臺灣鐵路管理局擅自使用臺制集電舟支架、螺栓之原因,檢討現有集電弓是否符合原始設計標準,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四:建請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彰化縣境內大村車站、永靖車站等各簡易站設置乘客火車即時動態資訊,將火車行車資訊看板普及化。
  • 提案五: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在所有危險路段全面加裝邊坡自動偵測器,以保障乘客生命安全。
  • 提案六:要求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清查所有現行使用中之車輛,並針對未符合美國防火協會NFPA、歐盟EN及國際電工IEC等安全規範者,提出汰換時程計畫於交通委員會,並確實監督將來新造車輛一律符合該安全規範。
  • 提案七:要求交通部針對北宜直鐵工程重新檢討,並就花東線運量不足應於半年內另提替代方案。
  • 提案八: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財務解決配套措施,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缺口問題。
  • 提案九: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高鐵系統穩定診斷專案小組所提改善意見之書面報告。
  • 提案十:要求交通部必須要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在轉轍器異常時,研議採用降級運轉去應變,並且針對列車誤點用階梯式退款機制。
  • 提案十一:要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能確定列車恢復行駛期間,須馬上停止售票,並且立即啟動接駁機制,主動協助旅客轉乘其他運具。
  • 提案十二:要求交通部須建立收費員離職通報系統,若整體離職率達10%則應限期改善,並協同遠通電收公司及勞動部提供離職收費員適合的職業訓練,若離職率持續惡化則對遠通電收公司予解約。
  • 提案十三:要求交通部必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修改網路系統,並提供所有用路人查詢每日20公里內不列帳明細。
  • 提案十四:要求交通部必須立即禁止遠通電收公司違法濫權,以保障用路人權利。
  • 提案十五:要求交通部應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檢討及具體改善報告,並於1週內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 提案十六: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上、下班機人潮多時,採取走動式管理,即時管理旅客不當行為。
  • 提案十七: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務必全面性搜查管線排水,新舊設計及接合的缺失,作全面改善。
  • 提案十八:建議交通部要打破傳統思維,將臺灣鐵路管理局拆分成客貨服務、場地租售等項目,多運用資訊整合與企業合作方式以降低營運成本,保障臺鐵安全。
  • 另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三

越南平陽暴動事件,台商及台僑緊急返台疏運問題列席備詢 (5月15日增列議程)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邀請交通部及外交部就越南平陽暴動事件中,台商及台僑緊急返台的疏運問題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協調航空公司提供足夠班次及機位進行疏運,並監管機票價格,預備加開班機。
  • 提案要求外交部加派人員協助機場辦理台僑、台商返台事宜。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交通部政務次長

  • 針對增列議程部分提出口頭綜合報告。

方志文 民用航空局副局長

  • 針對增列議程部分提出口頭綜合報告。

何登煌 外交部亞太司司長

  • 針對增列議程部分提出口頭綜合報告。

相關後續

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系列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由委員提案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第七條之一、第十三條、增訂第十八條之二、第二十一條、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等條文的修正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交通部政務次長

  • 回應相關委員提案。

王穆衡 路政司代理司長

  • 回應相關委員提案。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完畢,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五

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潘委員維剛等34人擬具的「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使我國船員管理規範符合國際公約規定,並確保本國籍船員及實習生權益,明確規範外國人及外國實習生於本國籍船舶擔任船員及實習之條件,以及雇用人不得預扣船員薪津作為賠償費用等事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船員法,以符合國際公約並保障船員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交通部部長

  • 表示本次修正草案與本部與國際接軌及保障船員權益之政策方向一致。

陳進生 航政司司長

  • 建議修正第二條用詞定義、第三條文字、第六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二、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四條之一中「非中華民國籍人民」為「外國人」並刪除「撤銷」文字。
  • 建議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為「雇用人不得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
  • 表示第四十二條符合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規定,本部無意見。
  • 總結表示與本部推動船員政策方向一致,僅提出酌作文字修正建議。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完畢,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六

航站安檢缺失問題、北捷隨機砍人事件及公共運輸維安問題報告及備質詢 (5月22日增列議程)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增列議程,邀請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就桃園國際機場安檢漏查柴油事件的缺失問題,以及臺北捷運隨機砍人事件引發的公共運輸維安問題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主要討論點包括檢討警察人力配置、緊急通報系統SOP、安檢人員訓練與士氣、以及如何防範類似隨機攻擊事件再度發生。

相關爭議

  • 警力配置不足與應變能力:立法委員質疑捷運警察人力不足,且在北捷砍人事件中,警察未能及時到場制伏歹徒,顯示通報與應變SOP存在嚴重瑕疵。警政署則回應因總員額管制及退休人力問題導致缺額,並表示已增援警力。
  • 航站安檢疏失:日籍旅客攜帶柴油上機事件,凸顯航站安檢人員判讀疏失,安檢人員訓練時數、約僱人員比例及士氣低落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 責任歸屬與懲處:立法委員質疑安檢疏失僅解僱約僱人員,主管責任輕描淡寫,並批評管理階層失能。航警局則說明已對相關主管進行懲處,局長也自請處分。
  • SOP有效性:對於北捷事件,委員質疑現有SOP未能有效應對突發狀況,通報鏈延遲且警力未能即時部署。警政署則表示會再檢討捷運SOP,但遭到委員質疑其對細節掌握不足。
  • 高鐵安檢:委員建議高鐵應加強安檢,仿效國際做法設置設備,交通部則表示捷運系統執行安檢有困難,高鐵可研議行李偵測器。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嚴厲質問部長為何兩年前已示警捷運警力不足,仍發生重大事件。
  • 要求3天內邀集相關單位提出增加警力檢討報告。
  • 建議仿效日本加強大眾運輸安全宣導、警犬巡邏及智慧監控系統。
  • 擔憂警力不足導致社會大眾對大眾運輸安全失去信心。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通報行政院長的時程過晚,認為行政部門失能。
  • 批評捷運公司通報系統嚴重問題,事發至嫌犯被制伏期間無通報。
  • 要求交通部澈底檢討所有交通運具的SOP和通報系統。
  • 要求警政署積極慰問死者家屬與見義勇為者,並表揚見義勇為的民眾。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質疑警力增派不足,特別是桃園航空站警力缺額嚴重,批評警政署僵化、沒有積極改變方案。
  • 質疑捷運車廂內維安通報系統缺失,司機員未能即時廣播或調度。
  • 建議高鐵可設置快速掃描設備,在閘口處對行李進行初步判斷,以提升安全。
  • 要求交通部及警政署確實全面做好所有檢測及演練,並儘快讓民眾安心。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批評警政署及交通部長期以來對警力不足問題漠視,每次都等到出事才檢討,是管理問題。
  • 質疑桃園機場安檢人員因超時工作導致疏失,且約聘安檢人員訓練不足、士氣低落。
  • 要求交通部應有魄力解決人力問題,甚至辭職以示負責。
  • 擔憂北捷事件可能引發模仿效應,要求政府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北市政府未配置捷運警察,僅由臺北市警力承擔,要求新北市提出改善方案。
  • 批評警政署副署長對北捷事件細節掌握不足,報告漫不經心、避重就輕。
  • 要求警政署在1週內建立捷運反恐事故SOP,並質疑航警局檢討策進報告內容空泛。
  • 要求將攜帶柴油上機的日籍人士列為拒絕往來戶。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桃園機場航警缺額高達250人,且41%為約僱人員,薪資低、訓練不足,導致國門安檢出現漏洞。
  • 批評警政署副署長對航警人力不足問題的回應遲鈍且茫然,無法安心。
  • 質疑北捷事件通報處理有重大問題和瑕疵,警察未能及時到場,且政府高層反應遲緩。
  • 擔憂模仿行為將在1至2週內出現,但SOP卻需1週才出爐,要求警政署立即防範。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北捷的緊急事件SOP作業流程未落實,包括捷運警察配置、通報時程及員警如何到達現場等環節均有問題。
  • 批評警政署對案發流程一問三不知,導致民眾不安。
  • 指出民眾制伏歹徒後警察才到場,顯示通報與應變系統的重大缺陷。
  • 擔憂秋葉原殺人事件後出現模仿效應,強調迅速應變的重要性。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認為新型犯罪型態(隨機殺人)對社會治安威脅極大,要求警方改變防範策略。
  • 質疑警力調度問題,認為保安警察總隊可支援捷運、高鐵、臺鐵等維安工作。
  • 要求交通部保障國人搭乘大眾捷運的人身安全,並考慮安檢措施。
  • 批評民航法對輕型載具管理過於保守,罰則不符比例原則,阻礙航太產業發展。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建議在高鐵或捷運等公眾場所適當進出口,使用現代化科學儀器檢測旅客是否攜帶重金屬,以達到防範效果。
  • 質疑刑法對捷運殺人事件的量刑可能過輕,要求法規會研究是否修正以增加嚇阻作用。
  • 關心臺中機場快速滑行道增設進度,要求民航局檢討縮短時程。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反對國發會建議臺東豐年機場退場,強調其在東部交通、急重症救治及觀光發展上的重要性。
  • 建議臺東豐年機場可結合飛行訓練,提供場地或機會,推廣業者進行飛行訓練以提高使用率。
  • 要求交通部結合觀光局,提供獎勵措施開發客源,並堅守豐年機場永續存在的基本立場。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建議運用社區巡守隊協助捷運站巡邏,提高見警率,彌補警力不足。
  • 質疑冷血網友在高捷發文挑釁,要求警政署追查是否構成煽惑犯罪。
  • 關心兩岸航空票價問題,認為便宜機票仍一票難求,建議民航局持續關注。
  • 質疑國發會建議五座機場退場的決策過程,要求交通部堅守偏遠機場存在的必要性。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關心馬祖機場3C改4C進度,要求民航局提供大事記以向鄉親說明。
  • 要求民航局檢討立榮航空公司在馬祖航線因天候取消班機時的調度問題,並注意旅行社切票影響當地居民行的權利。
  • 建議桃園國際機場研究採用太陽能光電板解決漏水問題,並考量調漲機場服務費。
  • 質疑北捷事件中,警察未能及時到達現場制伏嫌犯,要求警政署檢討捷運維安系統。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桃園機場約僱安檢人員僅受訓56小時即上線執行重要安檢工作,且托運行李安檢系統性存在問題。
  • 批評高鐵自炸彈案後安全措施未見加強,見警率低,若發生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 要求警政署對在網路平台發布恐嚇訊息者迅速遏阻並追查,防止模仿犯罪。
  • 指出臺北捷運盈餘高,應有具體作為提升安全,建議借重義警提高見警率。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擔憂桃園機場安檢疏失會導致國際形象受損,可能被販毒或恐怖份子列為侵入點,並影響國際飛安保險費。
  • 要求交通部及航警局提出因應措施,防堵漏洞並修補國際形象。
  • 質疑解聘約僱安檢員的處分是否具遏阻作用,並認為安檢工作具公權力性質,不應由約僱人員執行。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交通部部長

  • 對北捷隨機殺人事件感到哀痛與遺憾,承諾將注意並協調內政部增援警力。
  • 表示已多次向內政部爭取增加航警、鐵路警察警力,將持續積極爭取。
  • 承諾1週內與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政府檢討北捷事件相關措施,包含SOP及警力調配。
  • 認為捷運站全面安檢困難,但高鐵可研議設置行李偵測器,並加強可疑人物監控。
  • 表示桃園航空城土地徵收為當務之急,完工後可加速後續建設。
  • 承諾檢討桃園機場南跑道施工進度,並將於明年底完成兩條跑道翻修。
  • 表示交通事業幾乎不以賺錢為目的,大眾運輸具有必要性。
  • 明確表示臺東豐年機場絕無可能退場,並希望活化機場,增加國際航線。
  • 指示民航局研議減免降落費或其他優惠誘因,鼓勵開闢新航線,並結合觀光局給予旅遊業獎勵。
  • 對民航法放寬輕型載具管理,若法規過嚴可檢討,但對業者反映內容感到奇怪。
  • 承諾將與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在1個月內檢討公共大眾運輸場所及工具上警力及保全人員配置,並檢視SOP。

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表示已支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0名警力加強各捷運站及列車安全。
  • 指出臺北捷運警察隊103年度已修編增加至166人,預算員額150人。
  • 說明警力不足因總員額管制及退休人力問題,但警專、警大招生踴躍,培訓需時間。
  • 承諾會考慮優先派補航警人力,但需待畢業生分發。
  • 說明北捷事件通報流程為海山勤務中心最早接獲通報,再轉報新北市及警政署。
  • 表示捷運車站為公開場所,嫌犯不可能持刀進入,應是藏於衣服或包包內。
  • 承諾1週內建立捷運反恐事故SOP,並已加強勤務規劃、部署和執行以防模仿效應。
  • 表示保一、保四、保五總隊可支援警力,目前高捷等未申請支援。
  • 表示針對網友在高捷發文挑釁,高雄市刑大已查出嫌疑犯,正在申請搜索票及拘票執行中。
  • 說明110報案系統有效,北捷事件有7位民眾報案,線上警力4分鐘內到達現場。

沈啟 交通部民航局局長

  • 報告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與國際標準接軌,強化超輕型載具管理及放寬旅客搭機使用行動電話規定。
  • 說明航站安檢缺失問題,為安檢人員判讀疏失,已要求航警局加強教育訓練及SOP落實。
  • 說明臺中機場快速滑行道已核定,正在辦理招標,預計2至3年完成,將檢討縮短時程。
  • 表示臺東豐年機場不可能退場,將努力活化並增加使用率。
  • 說明安捷航空訓練機構已進駐臺東豐年機場,未來將有更多航空訓練學校進駐,有助於航空師資培訓。
  • 承諾全力推廣豐年機場作為飛行訓練場地,並加強兩岸及國際包機航線。
  • 說明公務航空器屬內政部管轄,民航局對其設備及人員監理納入民航法規範的提案,將提出書面報告研議。
  • 對機場服務費調漲議題,建議將「要求」修正為「建請」機場捷運正式營運後提高,並將費用專用於航空設施。
  • 建議將入境、轉機旅客納入機場服務費收費對象,並修正收費辦法。
  • 建議刪除臨時提案中「機場服務費應全數專款專用機場及機場相關建設」文字,考量國家整體發展。
  • 對「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母法依據有誤部分,建議研議檢討修正,並刪除「掛羊頭賣狗肉」等強烈措辭。
  • 說明馬祖機場3C改4C評估進度,地方政府有訴求,目前進行4C可行性及環評,將提供大事記。
  • 承諾檢討立榮航空公司在馬祖航線因天候取消班機時的作業標準程序,並注意旅行社切票問題。
  • 對熱氣球管理,表示動力飛行傘和熱氣球已納入管理,將加強飛行公司核發飛行證書、審查飛行員資格、乘客投保強制險及安全監理。

王隆 內政部警政署航警局局長

  • 說明航警局目前缺額137人,已向警政署反映,並以約僱方式增加安檢人員50人。
  • 表示約僱安檢人員依法可執行安檢工作,需經56小時初訓及每年16小時在職訓練。
  • 承認安檢疏失為安檢人員判讀問題,已對相關主管進行懲處,並自請處分。
  • 說明桃園機場安檢人員工作時數為12小時,含4小時超勤加班費,未超過規定。
  • 表示航警局保安大隊負責機場安危、反恐與報案處理,不宜全數轉訓安檢隊。
  • 說明因警力不足,報准以約僱人員進用,並經專業訓練執行職務。

楊秦恆 臺北捷運公司處長

  • 表示捷運警察人力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派遣,不清楚平時配置及事件當下警力部署。
  • 說明北捷有緊急事件SOP,事件發生時,司機員於16時25分04秒回報行控中心,行控中心於16時26分通知捷運警察。
  • 說明嫌犯進站時背著包包,刀藏在包包內,手上無刀具。
  • 表示捷運警察SOP由其內部訂定,不掌握如何到達現場。
  • 說明捷運公司作業程序是通知捷運警察隊,由其進行相關協調聯絡。
  • 表示不清楚北捷去年盈餘狀況。

李明慧 交通部法規會執行秘書

  • 表示對於刑法法令的寬鬆與否無法判斷,量刑需考量犯罪動機、事後態度及精神狀態等因素。
  • 認為刑法量刑問題應由主管刑法的機關研究。

費鴻鈞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總經理

  • 對委員提出的太陽能光電板解決漏水問題表示贊同。
  • 說明機場服務費現為300元,將研究調整可能性。

鍾鳴時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副局長

  • 表示新北市目前沒有捷運警察隊,人力由臺北市政府統一調配,但有提供物力支援。
  • 說明將與中央協商警力協調及勤務派遣方式,但需視中央修法速度。
  • 表示捷運系統發生事故有SOP,地區警力在4分鐘內到達現場並上銬。

林興春 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大隊長

  • 表示國境事務大隊負責證照查驗,安檢缺失非權責範圍。
  • 已將攜帶柴油上機的日籍人士列入臨時列管名單。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說明及詢答完畢,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討論及決議 (5月15日會議通過6項)

核心議題

臨時提案涵蓋越南排華事件台僑疏運、進口貨櫃超重責任歸屬、汽車客運業汰舊換新補助扶植產業、花東鐵路電氣化搭配公路接駁、臺鐵火車頭加裝行車紀錄器,以及國道收費員轉置薪資保障等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一:要求交通部協調航空公司提供足夠班次及機位疏運台僑,監管機票價格,並請外交部加派人員協助機場事宜。
  • 提案二:要求交通部於可行辦法提出前,請各裁罰機關暫緩裁決進口貨櫃陸路運輸超載,並於1個月內針對超重處罰之歸責認定提出解決方案。
  • 提案三:要求交通部應與經濟部共同研商扶植我國相關車輛製造產業之辦法,再於補助汰舊換新車輛規定中要求。
  • 提案四:要求交通部應規劃聯結花東各地的大眾運輸,並於2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提案五:要求臺鐵需逐年編列預算,全面在火車頭加裝行車紀錄器,以有效追究責任歸屬。
  • 提案六:要求交通部必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在完成收費員轉置後,應依法為收費員投保,保障轉置收費員的工作尊嚴。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討論及決議 (5月22日會議通過14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通過的臨時提案主要針對臺北捷運隨機砍人事件後的公共運輸維安問題(警力配置、SOP檢討、安檢規格),桃園機場安檢疏失(人力不足、超時加班),以及機場服務費的調整、專款專用原則及母法依據等議題進行決議。
  • 此外,也觸及公務航空器飛航紀錄器規範、輕航機與熱氣球管理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一: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與捷運有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之地方政府研議解決方案並於2週內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提案二:要求交通部立即檢討捷運、鐵路、高鐵等大眾運輸體系的安全,並提出具體可行防範措施,並於1週內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 提案三:協調內政部警政署通盤檢討捷運警力配置的增加,並提高安檢規格,要求交通部要求北捷及高捷公司增設場站及車廂監視系統,及快速通報系統,於1週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送本委員會。
  • 提案四:要求警政署於1星期內與各相關機關就航空站、港口、車站及公共運輸系統發生緊急事故之SOP提出檢討,並將結論送本委員會。
  • 提案五:交通部協同內政部應於1週內研議解決桃園機場安檢人力不足方案並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 提案六:要求相關單位盡速協調增加警力派置,對安檢員和查驗員人力不足的現象通盤檢討方案,於1週內提檢討報告送本委員會。
  • 提案七:要求交通部應加強對航空公司核發飛行證書,審查飛行員資格,乘客投保強制險,及相關安全監理的加強等,並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 提案八:要求民航局及飛安會於2個月內,就公務航空器設備及人員監理如何納入民航法之規範,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九:建請機場捷運正式營運後始得將機場服務費提高,且該筆費用除了繳回給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數用於第三航廈、桃園機場第三跑道等航空設施,不得用於桃園航空城任何建設計畫中。
  • 提案十: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儘速謀求解決桃園國際機場航警人力不足之道,例如儘速成立桃園機場保全子公司,以執行非公權力的機場維安工作。
  • 提案十一: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研議將入境、轉機旅客納入機場服務費收費對象,及修正收費作業辦法可行性評估。
  • 提案十二: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邀集警政等相關單位,於公共大眾運輸場所及工具上研擬配置足額的警力及保全人員配置,以維乘客生命安全。
  • 提案十三:建請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等相關辦法,並刪除「機場服務費應全數專款專用機場及機場相關建設」文字。
  • 提案十四:主管機關爰應於3個月內研議檢討將「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之母法依據從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修正為民用航空法第37條,並檢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501
卷/期/冊
103/45/1
發布日期
2014-06-1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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