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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收容超額、遴選資格與矯正成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與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外役監的遴選資格放寬、排除高再犯風險罪犯(如性侵犯)、縮短刑期日數調整、監所超收問題及外役監數量不足等。委員們提出多項具體建議,法務部則就政策可行性、財政影響及執行細節進行回應,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要求法務部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討論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保證金計息、發還及歸屬國庫的條文增訂與修正,以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中相關條文的施行日期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草案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刑事訴訟法草案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規定現金繳納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10年無人聲請發還時歸屬國庫。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草案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修正通過,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自修正公布後6個月施行,並處理已逾或未逾10年之刑事保證金發還與歸屬問題。
  • 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且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外役監條例的修正,旨在解決監獄超收問題、擴大外役監中間處遇功能、調整受刑人遴選資格、排除高再犯風險罪犯(如性侵犯)及調整縮短刑期日數,並探討增加外役監數量與提高遴選透明度。
  • 同時也討論了企業賄賂防制法立法進度、懷孕受刑人監管與社福銜接,以及處理隨機殺人案的司法應對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外役監收容量與資格放寬:委員們普遍支持放寬遴選資格以紓解監獄超收,但現有外役監收容量僅約1,000多人,遠不及全國6萬4,000多名受刑人,質疑資格放寬的實質效益,並呼籲增加外役監數量。
  • 縮短刑期日數調整:廖委員正井提案大幅提高各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日數(例如第四級從2日增至10日),以增強激勵作用,但尤委員美女、呂委員學樟及邱委員志偉認為增幅過大,應採循序漸進或維持等比級數,法務部也建議再討論,最終採法務部折衷版本。
  • 性侵害犯罪者排除:委員們普遍同意應將性侵害犯罪者排除於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外,但對於具體排除的法條依據(刑法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文字表述仍有討論空間。
  • 遴選資格刑期限制:廖委員正井提案將遴選資格的刑期限制從「未滿5年」放寬至「10年以下」或「7年以下」,以使更多受刑人受惠,但尤委員美女擔憂放寬過度可能導致遴選過程出現不當關說或「送紅包」情況,影響公平性。
  • 酒駕犯排除:尤委員美女建議刪除將單純酒駕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直接排除在外役監遴選資格的規定,認為累犯已有其他條款限制,單次酒駕不應一律禁止。
  • 遴選委員會外部監督:尤委員美女主張應在法條中明確規定外役監遴選委員會納入外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以提高透明度,但法務部傾向將此細節規定於授權辦法中,主席也對民間團體參與的利弊表示疑慮。
  • 特赦與減刑:廖委員正井呼籲法務部向總統反映,在任期內考慮特赦或減刑,以立即紓解監獄超收問題,特別是針對再犯率較低的罪犯(如部分貪污犯),但法務部認為這非解決超收的唯一方法,且涉及總統權限及各界不同意見。
  • 企業賄賂防制法:謝委員國樑質疑法務部對其提案的「企業賄賂防制法」態度不夠積極,認為此法符合國際趨勢且對維護公共利益至關重要,法務部則表示支持立法方向,但需進一步研議條文細節以避免涵蓋過廣(如小費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放寬外役監受刑人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的日數規定,並建議將第四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從2日增至10日,第三級從4日增至12日,第二級從8日增至14日。
  • 主張擴大外役監功能以紓解監獄超收,讓受刑人提早接觸社會,並鼓勵其在服刑期間潔身自愛。
  • 建議在北部地區增設外役監,並將八德軍事看守所改建為外役監,以便利北部受刑人及家屬。
  • 呼籲法務部向總統報告,考慮在任內特赦或減刑,特別是對再犯率較低的初犯和輕罪者,以解決監獄超收問題。
  • 針對北捷殺人案,主張應從嚴從速偵辦,並對犯案者採取嚴厲處置以儆效尤,認為法治教育和社會治安有待加強。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將性侵害犯罪人排除於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外,以降低再犯可能性。
  • 建議適度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並增加外役監數量與收容量,以紓解監所超收問題,改善獄中人權,並強化教化功能。
  • 認為縮短刑期應循序漸進,不應遽然擴展數倍,支持法務部提出的折衷版本,認為其在比例上較為合理。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支持外役監作為受刑人回歸社會的中繼站,強調其在社會治安穩定上的重要性。
  • 質疑現有外役監數量不足(僅4所,實際符合條件者僅2所)是否能有效達成其目的,呼籲急速增加設置。
  • 建議外役監遴選標準應公開透明,並要求法務部提供受刑人再犯率數據,特別是經外役監出去後再犯的比例,以檢視制度成效。
  • 關切北捷殺人案被告是否可能符合外役監條件,並強調遴選機制應有細部規範且需審慎考量個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的實質意義,指出目前外役監已超收,空間嚴重不足,修法若無實際空間配合將無用。
  • 反對大幅縮短刑期日數的修正,認為其背後可能有不當動機,並要求法務部對此明確表態負責。
  • 指出外役監條例現行條文的法律用語存在模糊之處,例如「刑期未滿五年」的定義應更明確。
  • 強調外役監有其正面功能,特別適合白領階級受刑人,但必須有客觀一致的標準,並要求法務部解決空間不足問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針對懷孕受刑人無法入監及保外就醫後潛逃問題,建議矯正署與社福機構(如「中途媽媽之家」)合作,將其安置於特定中途之家,兼顧照顧與監管,並提供社福資源。
  • 強調此舉可確保涉嫌人行蹤,避免潛逃後因缺乏照顧而引發後續社會問題(如毒品施打及新生兒健康),並建議法務部與衛福部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
  • 主張應刪除外役監條例中將單純酒駕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一律排除於遴選資格的規定,認為累犯已有其他規範。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同外役監功能,支持放寬遴選資格與擴大外役監數量以紓解監獄超收,但強調需平衡考量社會治安及矯正成效。
  • 關切高再犯率罪犯(如毒品犯、性侵犯、酒駕公共危險犯)是否應排除於外役監之外,以避免服刑期間再犯,並提及戴文慶在外役監期間性侵殺人案。
  • 詢問法務部如何有效紓解監獄超收問題,包括放寬假釋、外役監門檻、減刑、特赦或擴建監所等,並認為應以矯治業務完備以降低再犯率為根本之道。
  • 建議縮短刑期的比例不應跳躍過快,應保守適宜,並支持將閒置軍事監所移交法務部使用以解決空間問題。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增列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性侵案)犯罪者不得遴選,並同意與廖委員正井的提案併案處理。
  • 針對林克穎案,建議法務部補充英國法院曾引渡其國民至監獄更擁擠國家服刑的資料,以反駁林克穎以台灣監獄擁擠為由拒絕引渡的抗辯。
  • 針對隨機殺人事件,要求檢察官在案情相對單純下,從嚴從速偵結起訴,但強調要遵守嚴格的證據法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外役監應以低刑度且控制力好的受刑人為主,使其更容易重返社會,並質疑現行遴選傾向中、重刑度受刑人的合理性。
  • 要求外役監遴選機制應透明化,遴選委員會應開放外部監督機制(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參與,並將其原則規定於法條中。
  • 擔憂將刑期限制放寬至「7年以下」或「逾7年未滿15年」會讓遴選基礎過寬,可能導致不當關說。
  • 建議外役監縮短刑期應維持原有的等比級數,以確保各級受刑人之間的激勵作用,而非僅是每月縮短刑期相差固定天數。
  • 主張應給予受刑人對於遴選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權利,以保障其權益。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外役監遴選辦法在實際執行上可能存在年齡歧視,呼籲矯正署釐清65歲以上受刑人不適宜遴選的慣例,並強調高齡受刑人穩定性高且適合農作。
  • 指出遴選辦法中的積分計算方式可能導致刑期較短的受刑人(如2年或1年)即使符合條件也難以進入外役監,建議檢討。
  • 要求法務部檢察官應統一見解,處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與森林法第十五條在傳統領域相關罰則上的爭議,避免法院與檢方見解不一導致判決無罪。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外役監最受歡迎的是白領階級受刑人(如貪污犯),因其再犯率較低且關說壓力大,但質疑這些人重返社會後是否會繼續官商勾結。
  • 呼籲法務部應立即擴大外役監的空間與數量,以容納更多受刑人,改善監獄人滿為患的不人道狀況,並建議可利用休耕土地或閒置軍營作為臨時外役監。
  • 強調外役監應幫助受刑人心理健全、感受到溫暖,使其更生並對社會有正面貢獻,避免監獄環境導致反社會心態更強。
  • 建議將非販賣、非組織型的個人吸毒犯與一般受刑人區隔,幫助他們隔離毒品市場,避免再犯。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外役監人數佔總受刑人比例過低(不到3%),應適度擴大其人數和功能,並建議將外役監作業範圍從農作擴展至電子工廠、社區服務等。
  • 針對北捷殺人案,關切兇嫌精神狀況及是否嗑藥,並詢問死者和傷者是否可申請國賠,主張應從寬認定其符合國賠條件。
  • 支持企業賄賂防制法立法,認為若企業行賄行為影響到廣大股東及社會公共利益,政府應介入,並要求法務部儘早定調相關政策。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其所提「企業賄賂防制法」的支持態度前後不一,認為該法符合國際趨勢,且對於影響股東權益的企業貪污問題至關重要,要求法務部明確表態並加速推動。
  • 詢問外役監受刑人在外役期間(如返家探視)再犯的實際情況及數據,以釐清外界疑慮,並強調這與假釋後再犯是不同概念。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原則上贊成紓解監所超收、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及增加外役監數量等大方向,但相關文字及放寬幅度需進一步考量和討論。
  • 建議刪除外役監條例中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罰則,因為其屬行政罰而非刑事罰。
  • 針對縮短刑期日數的修正,表示幅度過寬,需再討論。
  • 回應監獄總收容人數約6萬4,500多人,外役監目前核定容額1,064位,最大床位數1,430床,比例不高。
  • 表示武陵外役監改制及八德軍事看守所規劃為外役監,可望增加收容量一倍。
  • 認為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至「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是可行的緩衝方案,且最終決定權仍在矯正署的專業審核機制。
  • 針對企業賄賂防制法,表示法務部不反對制定,但需研議細節以避免過苛,例如小企業或飯店小費等問題,並已交由廉政署處理。
  • 回應懷孕受刑人安置問題,表示法務部有此理想,但衛福部社家署態度保守,需委員協助推動跨部會協調。
  • 針對監獄超收問題,指出解決方案包括法治教育、放寬假釋及外役監門檻、減刑與特赦(總統權限),以及逐步擴建監所,但擴建面臨經費和地方反對困難。
  • 認為減刑和特赦並非解決監獄超收的唯一方法,且有正反意見需思考。
  • 表示刑法研修小組暫不放寬緩起訴和緩刑門檻,因擔心過於浮濫影響司法公信力。
  • 針對林克穎案,已將台灣監獄雖擁擠但未因此造成事故的資料送交英國法院,並同意研究英國是否曾引渡國民至更擁擠國家服刑的案例。
  • 承諾就北捷殺人案,檢察官將從嚴從速偵結起訴,並遵守嚴格證據法則。
  • 針對國賠問題,認為隨機殺人事件是否符合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或公務員執行公權力過失的國賠要件,還需進一步研究。

吳憲璋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回應外役監放寬條件後收容量問題,表示武陵外役監獄可恢復為外役監,並考慮將八德軍事看守所改為外役監,以增加一倍收容量,解決北部地區無外役監的問題。
  • 強調外役監的目標是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作為回歸社會的中間處遇,將持續努力改善受刑人處遇。
  • 指出殺人罪犯可能符合外役監條件,但遴選機制會審慎考量個案,並同意遴選標準可公開。
  • 提供數據指出外役監假釋再撤銷率為1.8%,遠低於一般監獄的11.3%,證明外役監成效較好,因此應急速增加設置。
  • 回應監獄超收問題,表示這是管理上的重要問題,會努力改善,並認同1坪睡3人的擁擠狀況對受刑人而言非常困難。
  • 強調矯正署在執行上不會刁難受刑人,而是循序漸進,有計分辦法,並表示會考量白領階級受刑人再犯率低等因素。
  • 表示會多方考量讓罪刑較輕的受刑人至工廠服外役監,以解決工廠缺工、增加受刑人所得及國家生產力,此構想已納入監獄行刑法修法中。
  • 同意外役監遴選辦法應納入外部監督機制,並承諾在辦法訂定時將委員意見納入參考。
  • 回應酒駕犯問題,指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酒駕犯通常是二犯或三犯以上才會入監執行。
  • 解釋外役監縮短刑期與假釋是並行的,縮刑後假釋時間會加快,但輕度刑期受刑人在外役監與一般監獄的縮刑效果差別不大,主要在於環境改善。
  • 表示矯正署每年都會研擬並檢討矯治業務的改善措施,但承認監所矯治業務仍需努力,因犯罪學因素錯綜複雜。
  • 證實軍審法修正後,軍事監獄囚犯移監至一般監獄確實加劇超收問題。
  • 表示外役監遴選辦法沒有規定年齡,但會斟酌健康狀態,並認為高齡受刑人穩定性高,適合農作,不應因年齡而排除其遴選機會。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應儘速將原國防部北部軍事看守所改建為外役監獄,以解決北部地區無設置外役監之問題,使外役受刑人可在地服刑,促進家庭關係建立及減少復歸社會調適困難。
  •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修正通過,將監督機關改為「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左列」改為「下列」。
  •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修正通過,將刑期「五年以下」改為「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五年未滿十五年」改為「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
  •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刪除「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等文字,其餘文字照法務部修正條文通過。
  • 外役監條例第十四條(縮短刑期)照法務部修正條文通過,即第四級或未編列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第三級8日,第二級12日,第一級16日。
  • 外役監條例第九條修正通過,將受刑人「分類雜居」改為「分類群居」。
  • 通過附帶決議,法務部應在另訂外役監遴選授權辦法時,將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及人員比例為適當規範,納入外部監督機制。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高委員志鵬、潘委員維剛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501
卷/期/冊
103/45/1
發布日期
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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