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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一期特別預算案審查

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6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討論重點包括總預算 660 億元的分期編列、財源籌措(全數舉債)、各部會預算分配與執行細節、以及「海綿城市」等創新治水概念。會議中,多位立委對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執行效率、與公務預算重疊、以及對地方財政的影響提出質疑,行政部門則就財政考量、計畫成效及執行方式進行回應。最終部分提案經協商後修正通過,預算案將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華民國103年度至104年度)

核心議題

  • 審查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一期(103至104年度)特別預算案,總計 126.69 億元,主要由內政部、經濟部及農業委員會執行,旨在改善水患威脅、提升防洪保護標準。
  • 討論預算財源全數舉債的合理性、各部會經費分配與具體工作項目,以及「海綿城市」等創新治水理念的實施細節與成效評估。

相關爭議

  • 預算財源問題:總預算 660 億元全數以舉債支應,引發立委對國家財政負擔及舉債上限的擔憂,呼籲財政部應尋求其他財源。
  • 預算與公務預算重疊:部分立委質疑特別預算內容與地方政府或各部會原有公務預算工作項目重疊,恐淪為減輕地方財政負擔或規避審計之嫌。
  • 計畫執行成效與保證:立委對過去治水計畫執行率偏低(如 8 年 800 億計畫)、成效不彰、以及新計畫能否「一勞永逸」解決水患問題提出質疑。
  • 用地取得困難:土地徵收成本高昂且程序複雜,被視為影響工程進度與執行效率的主要原因,立委要求中央應鼓勵地方政府以變通方式取得土地。
  • 「海綿城市」概念模糊:立委對「海綿城市」的具體定義、實施地點、與雨水下水道工程的關聯性、以及經費效益提出質疑,認為缺乏明確規劃。
  • 跨部會協調與地方需求:部分立委質疑各部會間缺乏整合,未能充分考量地方政府的實際需求(如嘉義埤子頭排水)及偏鄉地區的自來水普及率,且對各縣市預算分配標準不明。
  • 人事與資訊系統預算:內政部編列 80 名約聘人員及雨水下水道地理資訊圖資建置經費,遭質疑有寬列及重複建置之虞。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過去 8 年治水計畫執行率偏低,地方政府可能將原應自行負責的項目納入特別預算。
  • 關切土地徵收問題,要求優先撥款給已完成土地取得的計畫,並審核地方政府作業進度。
  • 要求經濟部提供中央水庫及主要河川清淤疏濬的計畫與進度報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過去 8 年治水計畫執行率僅 7 成多,且康芮颱風仍造成淹水,要求說明成效不彰原因。
  • 詢問 6 年 660 億計畫能否一勞永逸解決水患,並質疑部分公務預算移列特別預算是否規避審計。
  • 要求正視強降雨對都市型洪災的影響,並優先處理易淹水、堤防易沖垮地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主計總處對 GDP 預測未達 3% 的原因,並要求提供更詳細的三角貿易出口統計數據,以評估對台灣就業市場的影響。
  • 質疑內政部在都會區排水預算比例過低,並批評行政院長視察治水地點的選擇不當。
  • 指出都市重劃區開發導致自然吸水面積減少,增加排水困難度,要求都市計畫審查應納入治水考量。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的跨域治理範圍過廣,包含農糧署、漁業署等單位,認為有不當切割預算之嫌。
  • 要求內政部清楚說明「海綿城市」概念與執行地點,質疑其與雨水下水道的關聯性及預算編列的合理性。
  • 批評經濟部水利署未將嘉義縣埤子頭排水等重要治水工程納入預算,且農委會與地方政府缺乏溝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特別預算全數以舉債支應,要求財政部應有自籌財源,並提議將舉債上限減半。
  • 質疑「海綿城市」概念模糊,要求內政部具體說明實施地點及效益。
  • 關切端午節前民生物價上漲問題,要求行政院加強物價穩定控制。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水情狀況,詢問各水庫供水預估時間。
  • 質疑端午節前粽子、肉類、蔬菜等民生物資價格嚴重上漲,批評政府對物價控制不力且對「肉蟲」炒作查緝無成效。
  • 擔憂物價上漲恐造成通貨膨脹壓力。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海綿城市」預算編列僅 6,000 萬元,與其作為創新亮點的宣示不符。
  • 擔憂特別預算全數舉債將壓縮未來舉債空間,並質疑 660 億上限能否保證不追加。
  • 質疑其他部會可能隱藏相關治水預算,以及地方財政好轉的預估過於樂觀。
  • 關切上次治水計畫有高比例經費(超過 1/3)用於景觀改善,要求本次治水預算應專用於治水。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過去治水工程中景觀改善與實際防洪成效的關聯性,並關切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治水工作上的協調。
  • 指出高雄愛河因寶業里滯洪池工程後河水顏色異常,要求水利署與營建署會同勘查。
  • 關切「看見台灣」影片中後勁溪污染問題,要求經濟部應協助處理上游工廠管理,而非僅撥款了事。
  • 提議若行政部門答覆態度不佳,應將預算刪減一半。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詢問各河川流域的優先治理順序,並關切高雄市因縣市合併後,中央補助款比例降低導致治水經費負擔加重。
  • 呼籲中央應提高偏鄉地區自來水普及率的補助經費。
  • 要求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海綿城市」及「立體防洪」概念,並質疑人才培育等預算是否合理。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本次治水計畫是否兼顧防洪頻率提升與未完成治理區域,並比較台北市與其他地區防洪經費的巨大差異。
  • 肯定過去治水計畫在減少淹水面積、深度及時間上的成效,但強調淹水仍對民眾造成痛苦。
  • 呼籲政府應對雙北市以外地區的治水投入更多同理心與資源,確保所有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感謝主計長協助將治水預算提升至 660 億元,並強調應從農水路改善等根源做起,全面檢討水路暢通問題。
  • 肯定內政部在都市下水道及滯洪池興建上的努力,要求做好整體規劃、按部就班執行,並收回無法執行的補助經費。
  • 呼籲財政部應努力籌措經費,並要求水利署在中央管河川移撥地方前,繼續負責整頓與協助,避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部分預算(如農業產銷設施)與公務預算重疊,應由公務預算編列,不應占用治水特別預算。
  • 強調治水的重要性,特別是針對雲林縣斗南、土庫、斗六等淹水嚴重地區,要求經濟部加強執行。
  • 關切用地取得費用高漲問題,要求跨部會協調國有土地撥用,並要求水利署說明虎尾、土庫、斗六等地的治水規劃與進度。
  • 主張在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針對高污染風險區,應將治水改善工程與灌排分離工程共同設計施工,兼顧治水與保護農地糧食安全。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頻繁編列特別預算對預算體制的破壞,要求主計總處應堅持回歸正常年度預算編列。
  • 要求主計長承諾 6 年後不再為治水編列特別預算,並檢討排除公債法等法律適用對體制造成的衝擊與影響。
  • 質疑特別預算財源「舉債或釋股」中,釋股部分實際執行率低,認為最終仍是全數舉債,要求明確說明釋股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石素梅 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說明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依特別條例編列,總經費上限 660 億元,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第一期歲出 126.69 億元。
  • 指出所需經費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符合公共債務法規定,預估至 103 年底未償債務餘額占 GDP 38.09%,尚符法定債限。
  • 回應 GDP 預測下修因全球經濟成長率下修影響出口,但民間消費與投資上修,整體預計成長 2.98%。
  • 強調特別預算經過國發會詳細審查,所列項目皆與治水息息相關,且 660 億為上限,不會再追加。
  • 承諾將尊重立法院決議,並期望治水相關預算未來能列入年度預算,並將每季執行進度送立法院及審計部。

張家祝 部長 經濟部

  • 報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95-102 年)已有效改善淹水面積約 538 平方公里,成效顯著。
  • 說明 6 年 660 億計畫分 3 期,內政部負責雨水下水道 90 億元,經濟部負責河川區域排水 420 億元,農委會負責農田排水、水土保持等 150 億元。
  • 強調第一期預算 126.69 億元,經濟部主管部分 58.35 億元,主要工作項目包含持續辦理工程、創新作為(科技防災、自主防災)及加強管理(人才培育)。

吳當傑 次長 財政部

  • 報告第一期特別預算財源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符合特別條例規定,且未逾公共債務法法定債限。
  • 回應舉債問題,表示財政健全方案旨在多元籌措財源,但需要時間與相關部會共同努力,並尊重立法院對舉債上限減半的決議。
  • 澄清高所得者更換國籍的疑慮,指出台灣租稅負擔率較低,高所得者更換國籍不一定能減輕稅負。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報告內政部主管雨水下水道部分,第一期編列 21 億元,包含雨水下水道規劃治理、海綿城市創新作為及都市排水資產管理等。
  • 解釋「海綿城市」概念為提升地面保水能力,透過透水鋪面、滯洪池等方式,不讓所有雨水都流入下水道。
  • 說明海綿城市計畫包含推動都市總合治水 8.43 億元及低衝擊開發示範工程 6,000 萬元,並將協助地方政府重新規劃下水道系統。
  • 回應人力編列問題,指出雨水下水道業務自 92 年起由地方政府辦理,中央無專責人力,故依條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協助地方。

王政騰 副主任委員 農業委員會

  • 報告農委會計畫 6 年經費 150 億元,用於農田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治山防洪、水產養殖排水及農糧作物保全等。
  • 強調計畫結合國土規劃與綜合治水,從源頭治理(林務局、水保局抑制土砂)到下游農田排水、養殖區排水的系統性整治。
  • 回應農糧署、漁業署納入治水計畫的質疑,解釋為解決重要農糧作物及養殖區的淹水問題,並非與公務預算重複,而是利用特別預算進行更完整的處理。
  • 承諾會後提供詳細書面報告,並強調治水仍為最優先目標,但會考慮在高污染風險區結合灌排分離工程。

楊偉甫 署長 經濟部水利署

  • 說明過去 8 年治理成效顯著,同等降雨強度下淹水面積、深度與時間大幅減少,如台南市在康芮颱風中淹水面積僅莫拉克風災的 6%。
  • 指出本次計畫目標兼顧未完成治理區域與提升防洪頻率,區域排水目標為 10 年,河川為 25 年,中央管河川為 100 年。
  • 解釋公路橋梁改建經費納入治水預算,是因與治水進度需同時執行,且公務預算不再編列,無重複編列問題。
  • 說明目前治水重點在於都市內水問題,將推動出流管制與洪水分擔制度,並透過科技研發(如淹水監視影像辨識系統)提升預警能力。
  • 同意鼓勵地方政府以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並可分期付款支付徵收費用,加速工程進行。
  • 強調治水預算不允許地方政府挪用到別處,會加強查核,若有查到將追繳款項並懲處。

杜紫軍 次長 經濟部

  • 解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全面規劃後再任務交付,與過去由經濟部單一規劃不同,並認為地方政府人力經驗已成熟,執行率將改善。
  • 承認無法保證一勞永逸解決所有淹水問題,但目標是降低淹水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並加強非工程措施與制度。
  • 說明經濟部負責水災災情資料蒐集與提供中央決策,並正在開發遠端系統以監測地下道水位並自動管制。
  • 同意經濟部將負起協調、整合各部會治水工作的重大責任,並將成立跨部會協調推動小組。
  • 表示經濟部主管的治水工程,地方政府雖有提案權,但核定權在中央,會慎重審查工程技術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胡忠一 副處長 農田水利處

  • 說明灌排分離以灌溉為主,治水重點是排水,若將兩者結合,恐不符合治水特別條例規定,且排水順暢為治水最優先目標。

吳金和 副主任 內政部營建署

  • 說明道路保水會要求使用滲透性鋪面,增加土壤含水量,減少逕流,並將訂定施工規範供地方政府參考。

陳純敬 次長 內政部

  • 承認都市開發快速,過去漫流貯水空間減少,但承諾將帶回研究都市計畫區排水計畫書的審查機制,並將邀集民間團體與學者共同審查。

於望聖 處長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 澄清寶業里滯洪池非營建署補助,為高雄市政府自行申請經費辦理。
  • 說明雨水下水道地理資訊圖資建置經費主要用於量測既有雨水下水道系統高程、尺寸等數值資料並轉為電子圖檔,與國家地理資訊系統不重複,旨在彌補過往資料不足。
  • 解釋雨水下水道業務自 92 年起由地方政府辦理,中央無公務預算及人力編制,故需增聘專業人員協助。

陳君如 副署長 漁業署

  • 說明魚塭區排水問題係因漁民埋管抽水影響排水管路,導致排水瓶頸,過去治水計畫未涵蓋此部分,本次計畫將一併處理,並考慮在低於海平面地區採取強排措施。

相關後續

  •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遴聘人員經費減列 1,400 萬元。
  •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雨水下水道地理資訊圖資建置經費減列 600 萬元。
  • 內政部主管部分治水預算凍結 1/10 (4.2 億元),待內政部邀集民間團體、學術團體嚴審都市計畫排水計畫書,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林務局「林業發展」項下「國有林治理」預算照列,但要求補提相關明細資料。
  • 漁業署「漁業發展」項下「水產養殖排水」預算照列。
  • 農糧署「農業防災作為」項下「輔導設置農業產銷設施及分散產區」預算照列。
  •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總經費 660 億元維持不變,但財源舉債上限減半為 330 億元,其餘財源自籌。
  • 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按季督考各項計畫辦理情形,並彙總公布於網站,完工後持續公布 5 年,以利全民監督,該主決議修正通過。
  • 各主辦機關應於 1 個月內將本特別預算各項計畫詳細內容、經費編列情形等資料送立法院,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2 個月內訂定特別預算編製一致性規範,該主決議修正通過。
  • 審計部應針對本特別預算案與公務預算案中相關或類似計畫預算之執行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中一併提出,並於本特別預算全數執行完畢時,提出完整審核報告,該主決議通過。
  • 本特別預算各主管機關應查明地方政府所提預算需求,剔除原已編列年度預算內計畫,避免淪為地方財政替代性財源,該主決議通過。
  •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應納入地方政府針對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及其後續治理已規劃部分,並予以優先執行,該主決議通過。
  • 考量高雄市縣市合併後財政困難,對於除原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已規劃部分外之新計畫新增治水工程預算,建請優先給予補助,該主決議修正通過。
  •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特別預算應刪除「立即」二字,該主決議修正通過。
  • 在農田水利所轄之排水系統規劃中,應優先治水,若有涉及高污染風險區,應治水改善工程與灌排分離工程共同設計施工,使治水預算兼顧治水、保護農地及糧食免於污染之效果,該主決議修正通過。
  • 在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期間,應落實從源頭即納入在地居民及公民團體意見,適時召開地方說明會,聽取意見,納入計畫執行參考,該主決議修正通過。
  • 本特別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501
卷/期/冊
103/45/1
發布日期
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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