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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社工執業安全與志願服務法修正案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0次會議,主要審查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以回應大法官釋憲並探討藥師多處執業的例外規定與管理配套。同時,也併案審查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增訂條文、食物銀行及實物給付相關草案,並針對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及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進行討論。會議決議多項法案將繼續審查、送黨團協商或定期檢討,並要求行政部門加速研擬相關報告與法案。

討論事項一

從遊民定義、就業輔導措施、居住安排協助及防止不當驅趕等四個面向,檢視我國遊民現況、服務措施及法規限制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檢視我國遊民現況、服務措施及法規限制,涵蓋遊民定義、就業輔導、居住安排協助及防止不當驅趕等四大面向。
  • 討論如何改善遊民服務,包括預防性政策規劃、提供充足人力與資源、建置多元社區服務據點,以及統一遊民定義與安置標準。

相關爭議

  • 遊民定義狹隘與認定標準不一:各縣市遊民定義偏頗且紛歧,社會救助法第17條將遊民限於「無家可歸」,與早期「乞丐」、「流浪漢」定義未脫鉤,缺乏全國統一標準。
  • 遊民收容與安置門檻過高:現行收容所入住篩選標準嚴苛,僅限急重症患者或有就業意願者,導致零工、粗工等無勞健保遊民難以入住,形成「有需要卻條件不足」的困境。
  • 緊急安置處所不足:面對極端氣候,現有緊急收容所數量不足,公共場所如車站、地下道未能常態性開放作為遊民避災庇護所。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臺灣遊民問題限定在「流浪街頭」層次,缺乏整體性、預防性政策規劃,導致社工接觸的多為身心俱疲的多重問題個案。
  • 建議衛福部整合地方政府,從預防觀點規劃遊民服務,提供基本生計支持,避免民眾因經濟困頓陷入困境,並提供社工充裕人力與資源,建置多元化、去汙名化的社區服務據點。
  • 鑒於我國對於訓練合格導盲犬已有標準作業流程,然對於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缺乏一定標準,建議衛福部參考歐美、日本作法,於3個月內邀集產官學界召開公聽會研議相關SOP訂定。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各縣市遊民定義不一且偏頗狹隘,社會救助法第17條定義亦十分狹隘,應統一定義並訂定全國一致遊民認定標準。
  • 要求衛福部應儘速於2個月內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7條關於遊民定義之規範。
  • 考量極端氣候對露宿遊民的威脅,建議衛福部會商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研擬「遊民臨時性安置處所」人性化可行方案,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認為現行遊民收容所入住篩選標準過高,導致遊民難以入住,且社會住宅仍以經濟能力為基礎,遊民居住權難以保障,要求衛福部會同內政部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事項並提出書面報告。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鑒於實物給付服務推動未能有效傳達,導致經濟弱勢者陷入絕境,建議衛福部於實物給付服務修法通過3個月內,運用各種媒體管道宣導服務,並結合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工作,落實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通報義務。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研議將遊民定義納入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之修正,以賦予法源基礎並統一認定標準。
  • 要求衛福部在1個半月內召開會議,邀集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研議實施方案,在災害(包括寒冬、颱風等)期間,提供遊民公共場所如車站、地下道等作為就地避災之庇護所。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邱昌嶽 內政部常務次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陳益民 勞動部政務次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郭盈靖 當代漂泊協會執行委員

  • 列席說明。

陳大衛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負責人

  • 列席說明。

吳慧英 財團法人人安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工部組長

  • 列席說明。

何湘寧 屏東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社工員

  • 列席說明。

相關後續

  • 江惠貞委員等提案「遊民問題應從預防觀點規劃並提供社工充足資源」照案通過。
  • 江惠貞委員等提案「研議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SOP」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邀請相關產官學界召開公聽會。
  • 劉建國委員等提案「統一遊民定義」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7條。
  • 劉建國委員等提案「遊民臨時性安置處所」併入田秋堇委員等第8案決議處理。
  • 劉建國委員等提案「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會同內政部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並提出書面報告。
  • 楊玉欣委員等提案「實物給付服務宣導」照案通過。
  • 田秋堇委員等提案「遊民定義納入社會救助法」併入劉建國委員等第3案決議處理。
  • 田秋堇委員等提案「遊民庇護所」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在1個半月內召開會議研議實施方案。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之1、第60條及第100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 委員江惠貞等4人及委員徐少萍等3人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條文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討論事項三

審查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主要涉及實物給付服務的對象、辦理情況備查及相關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部分條文與修正動議保留:行政院提案第37條之4、第37條之5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5人、委員劉建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委員對決議聲明不同意:委員江惠貞對於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3條文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建請衛福部督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實物給付服務適用對象資格標準,並以廣納各類社會弱勢者、近貧者及失業者為原則。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將各地方主管機關實物給付服務辦理狀況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績效評比考核,並對辦理狀況不佳縣市擬定輔導計畫,要求限期改善。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對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3條文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7章之1章名、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及第37條之6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37條之4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行政院提案第37條之5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5人、委員劉建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通過附帶決議2項,要求衛福部督促地方政府定期檢討實物給付服務對象資格標準,並將辦理狀況納入績效評比考核。
  • 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食物銀行法草案、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委員林佳龍等、楊玉欣等、劉建國等分別擬具的「食物銀行法草案」、「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及「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旨在建立實物給付服務的法律框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正藥師法第11條條文,以回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其違憲,旨在保障藥師工作權益,並在特定例外情況下允許藥師於執業登記處所以外執行業務。
  • 討論如何在開放藥師多處執業的同時,兼顧國民用藥安全、避免租牌泛濫及血汗藥師問題,並確保行政管理的可行性。

相關爭議

  • 修法範圍與大法官解釋意旨的理解:委員楊曜質疑行政院版本僅將釋憲理由書列舉狀況拼湊成例外,未從第11條本文根本性修正,恐使修正後的法律再次違憲。
  • 藥師支援制度的開放程度:吳育仁委員關切基層診所藥師排休、生病時的代班問題,認為行政院版本未解決此工作權限制;田秋堇委員則擔心全面開放報備支援可能導致租牌泛濫及藥師所得下降。
  • 行政管理與財政衝擊:衛福部醫事司表示修法採有限度開放是為避免過度衝擊行政配套及處方箋釋出比率,但委員楊曜認為不應將行政管理與醫藥紛爭納入合憲性修法考量。
  • 租牌與血汗藥師問題是否存在:委員江惠貞及徐少萍質疑衛福部對租牌及血汗藥師問題的管理能力,健保署黃署長則表示健保實施後因罰則重,租牌情況已非常少見,且有調劑量限制無血汗問題,但委員仍有疑慮。
  • 醫藥分業與病人用藥權益:委員王育敏、鄭汝芬、徐少萍、田秋堇、陳節如等人強調修法應以病人權益為優先,特別是偏遠地區病患的用藥便利性,並建議衛福部應加強宣導醫藥分業,並思考長遠的單軌制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藥師法第11條,鑒於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現行條文違憲,為保障藥師工作權益及避免管理法源喪失,擬具草案。
  • 主張基層診所及藥局藥師因排休、生病等造成人力空缺,或因公共衛生需求(如支援偏鄉、居家藥事諮詢),應增列報備支援規定。
  • 認為報備支援若有配套方法可採納,但不應與違憲修法混為一談,使問題複雜化。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藥師法第11條,主要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應針對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求,訂定藥師一處執業的例外規定。
  • 提案條文明確規定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藥局者,在特定情形並經核准後,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相關業務。
  • 強調醫藥分業是世界潮流,應重視專業、提升用藥品質,並思考如何透過宣導與制度設計最終回歸單軌制。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院版條文僅將大法官釋憲理由書列舉狀況拼湊成例外,未從第11條立法目的根本修正,恐導致修法後再次違憲。
  • 指出多位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已點出現行第11條立法目的已不存在,應將例外規定開得夠大,或採概括規定方式,避免掛一漏萬。
  • 強調修法應純粹就法制面的合憲性思考,不應納入不相干的行政管理或醫藥紛爭,以保障憲法基本人權為優先。
  • 支持田秋堇委員的版本,認為其概括規定方式較能避免再次違憲危機。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強調工作權是憲法位階的基本人權,對藥師一處執業的限制應有公共目的、制度性目的或職業規範等合理條件。
  • 關切基層診所藥局藥師排休、出國、生病等情況下的人力代班問題,認為行政院版本未提出解決方案或配套措施。
  • 指出藥師只能一處執業的規定,造成藥師無法休假,觸及工作權上的不當限制,若未解決恐再次聲請釋憲。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是限時限日法案,若未及時通過將自動生效,各界應重視。
  • 指出藥師法過去無報備支援制度,與其他醫事人員法規不同,是大法官判其違憲主因。
  • 關切報備支援制度可能造成租牌泛濫、藥師所得下降及血汗藥師等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配套解決方案,如雙插卡制度及合理調劑量限制。
  • 建議修法採保留方式出委員會,進行朝野協商,最慢於6月底臨時會解決,並主張互相支援是必要的,其版本與其他醫事人員法案一致。
  • 要求衛福部確認未來藥師報備支援必須是上網留下白紙黑字紀錄,並經地方衛生局核准,而非口頭報准。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藥師法修正案各方立場不一,應回到病人的權益為核心考量,特別是偏遠地區病患的就醫權益。
  • 擔心倉促修法可能導致再次違憲,建議再次進行朝野協商,讓各方仔細思考,確保修法不損害病人權益。
  • 質疑現行制度下,偏遠地區病患在診所藥師請假時,難以在附近藥局取得藥物,其就醫權益應深思熟慮。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以病人權利為首要考量,並擔心若不儘快解決,到7月底規定開放後,可能回到過去的混亂狀況,影響用藥安全。
  • 指出偏遠地區(如彰化芳苑、大城)城鄉差距大,醫療資源不足,若藥師無法代班,病人領藥不便將是重大隱憂。
  • 呼籲衛福部應積極找出解決辦法,媒合行政院與委員版本,達成共識,確保用藥安全及病人權益,並回應大法官的質疑。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藥師法第11條違憲情況下的管理問題,特別是連鎖藥局的管理及租牌、借牌的查核。
  • 認為大法官釋憲主要處理公民工作權是否受尊重,而非醫事服務機構間是否支援,修法不應模糊焦點。
  • 批評衛福部在醫藥分業政策上態度被動,未能有效釐清工作權保障與醫藥分業政策間的關係,也未考慮消費者聲音。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本是否能確定不違憲,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中「公益」的定義。
  • 擔心若藥師法第11條自動失效,衛福部僅能以行政指導方式管理,無法保障行政效率。
  • 指出醫藥分業可能造成病人不便,特別是地區診所藥品不足問題,並質疑健保實施後仍有租牌、借牌現象。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避免再次違憲,行政單位應注意大法官解釋中「合理必要」的例外限制,避免未來再次聲請釋憲。
  • 指出公聽會與協商已充分討論,但仍有歧見,希望行政機關擔起責任,由部長付出智慧解決分歧,以利病人權益及未來合作環境。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衛福部意見與行政院提案版精神及內容一致,建議增列矯正機關為例外執業處所。
  • 表示過去租牌問題曾很氾濫,現在仍需注意。
  • 指出本次修法主要是遵循大法官解釋,並已與司法院、法務部共同開會研議。
  • 承諾衛福部將繼續溝通,並努力加速行政院審查進度。

李麗莉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專門委員

  • 表示大法官解釋文和理由書允許在行政管理範圍內對業務做合理限制,在不違反公益和緊急需要下可做例外規定。
  • 指出大法官列舉的醫療義診、偏遠地區、災區等情況是例外,但只要不違反第11條立法目的,都可在不同處所執業。
  • 說明藥師執行業務需執業登記,若第11條失效將影響管理,但不影響藥師調劑權。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本次修法開放醫療機構與藥局藥師在5種例外情況下可於原執業登記處所以外執業,但未開放診所間的藥師支援。
  • 解釋藥師請假時,會鼓勵以釋出處方箋方式因應,病人需到鄰近藥局拿藥。
  • 表示修法基於大法官解釋及國人用藥權益,採有限度開放以避免過度衝擊。
  • 認為透過健保IC卡、醫事管理系統及合理調劑量等配套措施,可杜絕血汗藥師情形。
  • 說明藥師法第11條立法目的在於藥師管理及國人用藥權益,強調管理而非職業執行限制。
  • 認為現行版本採有限度開放,從法規會意見看不違憲,能達到釋憲文的最低要求。
  • 指出若第11條失效,衛福部只能以行政指導方式請各縣市衛生局配合,無法強制管理,不利查核租牌問題。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藥師法第20條之1有專責藥師概念,診所藥局必須設有藥師,已減少租牌情形。
  • 表示若加上雙插卡等配套制度,租牌問題應可杜絕。
  • 指出若藥師調劑採屬人歸戶制度,可限制藥師在不同診所的總調劑量,避免超量。
  • 澄清目前藥師報准支援並非口頭,而是需上網報備並經地方衛生局核准。

羅吉方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任秘書

  • 補充說明行政院版第11條將其他報備支援法制化,未法制化部分則以函示方式說明偏遠地區支援。
  • 提供FDA查核結果,藥妝店藥師不在場率約56%,藥局約12%。

黃三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表示全民健保實施後幾乎沒有租牌問題,因藥師需親自調劑,查獲租牌將扣除費用並停業,罰則非常重。
  • 說明藥師一天調劑量限制為100張,故無血汗藥師問題。

相關後續

  • 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徐召集委員少萍補充說明。
  • 各提案版本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志願服務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志願服務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志願服務法》第15條及第20條條文,旨在統一「志願服務證」與「志工服務證」用語,並探討擴大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與相關安全保障的範圍。
  • 討論志工保險的適用對象、經費來源,以及與現行民防法、消防法等相關法規的競合問題。

相關爭議

  • 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的範圍與經費:陳亭妃委員提案要求第2項及前項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但衛福部認為現有場域責任保險已涵蓋,且若擴大適用範圍將涉及多個部會權責與廣泛財政影響,建議不予增列。
  • 「相關安全保障」的定義不明:委員吳育仁質疑「相關安全保障」的具體概念,以及其適用場域(公共娛樂場所或執行職務地點)的界定,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表示尚不清楚明確定義,但理解應是確保志工在享受福利時的安全環境。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15條,將現行條文第4項「志工服務證」統一為「志願服務證」,以避免混淆。
  • 質疑陳亭妃委員提案中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的範圍,認為若要擴大到所有志工,政府預算恐難以支應,且應區分冒生命危險的義消等與一般志工的保險需求。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支持陳亭妃委員提案中「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的具體保障,但關切保險經費來源。
  • 詢問守望相助隊員、義消等志工的意外保險制度及投保單位,並建議若能將相關規定明列於志工法中,可更明確化。
  • 質疑衛福部對「相關安全保障」的定義不明,並釐清其適用場域應是進到娛樂公共場域。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對徐少萍委員修正志願服務法第15條條文敬表同意。
  • 對於陳亭妃委員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20條條文,認為事涉廣泛,影響相關部會權責,宜再酌,建議不予增列意外事故保險規定。

李美珍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

  • 說明志願服務法第16條已規定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指出適用民防法和消防法的志工不包括在志願服務法中,但其他符合條件的志工可納入。
  • 解釋榮譽卡志工進入公立風景區等場所,場域本身已有責任保險或公共意外險,若額外課以運用單位辦理意外險,恐增財政負荷。
  • 對「相關安全保障」的概念表示不清楚,但理解應是確保志工在享受福利時的安全環境。

吳必章 內政部警政署科長

  • 說明巡守隊有依民防法編組的(政府)和民間自發性的兩種,前者享有意外保險。
  • 表示民間自主組織的守望相助巡守隊,若在警察局登記有案,服務滿3年300小時應可取得榮譽卡,但因法規施行未滿3年,目前尚無人取得。

陳群應 內政部消防署組長

  • 說明消防署運用民力包括依消防法成立的義勇消防人員(義消)和依災防法成立的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 表示義消依消防法規定,因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依本職身分請領給付,各地方政府也為其投保意外保險(平均300萬元),另有團體意外保險、福利壽險、福利互助等。
  • 指出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依災防法規定辦理意外保險,只要是立案、登錄的正式團體,地方政府都會辦理相關意外保險。

黃怡平 交通部觀光局工程司

  • 說明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遊樂業有責任保險,已涵蓋遊客(含志工)的責任。
  • 表示交通部在運用志工時會主動幫服勤志工投保,但遊客旅遊時風景區已有責任保險,不同意為其辦理額外意外事故保險。

相關後續

  • 志願服務法第15條修正條文,無異議通過。
  • 志願服務法第20條修正條文,衛福部建議不予增列意外事故保險,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已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併案審查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李昆澤等、何欣純等分別擬具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旨在建立專法保障全國社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因應其高風險工作環境。
  • 討論社工執業安全條例的立法必要性、適用對象範圍(公私部門、約聘僱社工)、風險分級、安全防護基金的設置及與現行法規(如勞基法、職安法)的競合問題。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與現有法規的競合:委員陳節如質疑社工行業風險性相對較低,且已有勞工保險條例、職安法等相關規範,是否有必要另訂專法,或應在母法中增訂。
  • 行政院版本進度緩慢:多位委員批評衛福部組改10個月後,行政院版草案仍未提出,且對社工人力需求、安全數據掌握不足,民間提案反而跑在前面。
  • 社工人力不足與流動率問題:委員何欣純、徐欣瑩指出社工長期面臨人力不足、工作繁重、高流動率問題,影響服務品質與經驗累積,政府對此缺乏有效因應。
  • 公私部門社工保障差異:委員王育敏關切約聘僱社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障,認為銓敘部意見可能僅適用公務人員,導致非公務員身分社工保障不足,且公部門與民間部門社工保障存在落差。
  • 安全防護基金與財源:委員王育敏提出設置安全防護基金,衛福部表示院版草案有類似考量,但行政院要求釐清基金用途與財源,委員要求衛福部積極爭取。
  • 執業安全條例與勞動條件的區分:委員江惠貞關切執業安全條例與勞動條件、職安法之間的競合關係,以及社工工作特性(如外展、24小時待命)如何適用勞基法工時規定,擔心修法可能混淆責任歸屬。
  • 社工職務風險分級的實施:委員江惠貞、陳節如質疑社工工作模式多元,如何有效進行風險分級以合理分配權利與福利,以及如何訂定辦公場所建築設施、設備安全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鑒於社工執業風險高(逾九成兒少保護社工曾遭騷擾、恐嚇、攻擊),借鏡美國經驗,旨在保障社工安全。
  • 法案精神包括事前預防演練、執業處所安全防護;緊急事故時雇主應妥善處理,必要時允許社工暫停職務;事後提供就醫診療、法律協助、諮商輔導等措施。
  • 督促衛福部加速行政院版草案送審期程,至少3個月內送進立法院,以便下會期審議。
  • 關切約聘僱社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障,強調專法應涵蓋所有社工,無論公私部門或身分,並要求衛福部積極爭取安全防護基金的設置。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條例草案」,指出社工面臨人力不足、工作繁重、資源匱乏,且人身安全受威脅,政府應立法給予保障。
  • 強調社工安全是全國性議題,應制定中央專法,統一各縣市依循,全面保護社工人身安全,加強安全教育、工作環境及設備協助。
  • 批評衛福部組改後對社工安全問題態度粗糙,缺乏政策數據庫,且行政院版草案進度緩慢,要求部長明確提出時程表。
  • 提醒部長注意教育部未來將大量增加校園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這些社工的人身安全也應納入衛福部保障體系,要求衛福部列席教委會專案報告。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指出社工面臨複雜且具危險性的個案,特別是當案主無意願而需強制介入時,社工應有必要保障。
  • 贊成社工執業安全條例應進行「風險分級」,避免所有社工享有相同權利義務,導致資源分配不均。
  • 關切社工執業安全條例與勞動條件、勞基法、職安法等現有法規的競合關係,以及社工特殊工作場域(外展、24小時待命)的適用問題。
  • 要求衛福部在院版送來前,詳細討論並釐清各法規間的分際,確保社工獲得適切的保障,避免混淆責任歸屬。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社工行業風險性在勞保災害行業別費率中屬最低(0.04%),是否有必要另訂專法,而非在現有勞工保障法規中增訂。
  • 詢問社工師職務風險如何分級,以及辦公場所建築設施、設備安全標準如何訂定,認為社工工作模式多元,難以統一標準。
  • 擔心若雇主(包括政府單位)受罰,可能導致私人機構不敢聘用社工,影響福利服務方案的委託執行。
  • 指出美國的「麗莎法案」是地方法案,且「社工安全法案」並未通過,質疑衛福部相關說明不實,要求行政院版草案送出前應考量這些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在WHA的表現,並表示台灣監獄醫療品質高於美國,受刑人納保為一大亮點。
  • 強調社工工作非常危險,比醫護人員更甚,常需上山下海,面對酗酒者、甚至性侵風險,保障其工作安全刻不容緩。
  • 批評行政院和衛福部在社工執業安全條例立法進度上怠惰,要求加緊腳步,並表達對提案委員的欽佩。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社工遭受肢體暴力、言語暴力及其他暴力威脅的比例及案件種類數據掌握不足,民間研究數據比政府更細膩。
  • 批評衛福部在組改前對社工安全調查不定期且粗糙,連基本數據都無法掌握,如何有效立法。
  • 強調社工員被害經驗發生比例最高是在辦公處所,其次是訪視,政府應重視這些細項數據。
  • 要求衛福部定期進行社工安全調查,並將其納入績效考核,認為政府若連基本資料都未掌握,也應受處分。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指出社工人員常遇到言語暴力、恐嚇、肢體暴力,特別是家暴案件訪查時,警力協同不一定能申請到,或警察僅陪同到家門口,社工仍暴露於危險。
  • 建議應強化社工訪查時警察協同的強制性,並將其列為警察職責,以保護社工在處理家暴、性交易等高風險案件時的安全。
  • 呼籲衛福部應重視地方社工實際面臨的執行問題,思考如何修法或補強,因應社會變遷下的社工人力需求與工作安全。
  • 關切台灣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與重視不足,已成為社會隱憂,希望未來能深入探討此議題。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社工執業安全非常重要,衛福部一定全力支持。
  • 說明行政院審查主要針對與其他法規競合差異、優先性及目的,承諾會努力加快速度,儘量在3個月內送進立法院。
  • 表示社工遭受騷擾或攻擊的比例約5成5,肢體暴力約3成。
  • 承諾衛福部將定期進行社工安全調查,並已成立心口司負責心理健康業務,將來會越來越好。
  • 表示對教育部增加校園專業輔導人員(社工)的計畫不知情,但會注意委員提及事項。

楊順正 銓敘部退撫司簡任視察

  • 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授權的因公傷殘慰問金辦法,已包括約聘人員,若有其他法律規定則會予以尊重,並有抵充規定。

李美珍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

  • 說明社工法案已送至行政院,考試院的意見將在院審查時進一步討論。
  • 強調社工面對大環境改變,問題日益複雜,人身安全是最大問題,且非自願性案主處理困難。
  • 說明委員提案及行政院版草案均從外在環境到社工個人安全維護,並結合跨網絡人員,考量風險分級。
  • 指出公部門社工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勞動部職安法類似,院版定調為特別法,處理社工獨特特質。
  • 說明衛福部去年11月13日調查顯示,社工口頭辱罵約44.1%、威脅21.7%、肢體暴力2.2%,從未遭受暴力2.9%,並將納入社福績效考核研析方向。
  • 說明民國99年社工人力進用計畫估算需求1,462人,以總人口數、人口密度、老人及身障人口數、保護案件數推估,目前已進用39%(585人),社工負荷有減輕。
  • 坦承衛福部對社工人力需求計算基準及細項數據掌握不清楚,承諾會再蒐集資料並與相關單位研商溝通。

曾中明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說明社工執業環境改變,面對家暴、性侵、藥物癮等個案,安全威脅大,將訂定子法針對危險風險因子分類分級。
  • 表示辦公地點環境可就如何有效安全維護著手,但承認各業別社工工作場域多元,訂定硬體標準需考量。
  • 說明院版草案與委員提案有競合問題,行政院要求衛福部針對相關問題蒐集資料並加以研究,確保法與法之間無扞格之處。
  • 指出其他業別並無訂專法,但在相關母法中會訂定。
  • 證實美國麗莎法案已通過,是密西根州的地方法案,但未回應美國社工安全法案是否通過的質疑。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 說明從民國86年到99年,保護性社工安全狀況嚴重,人身攻擊比例約3到5成,言詞暴力幾乎每位社工都會經歷。
  • 指出家暴法及兒少福利法已有規定警察協助社工訪查,制度上無問題,但人為執行面有落差,將要求地方婦幼隊配合。
  • 說明除警力協助外,也可透過聘請保全、替代役男陪同等方式強化社工安全,並已加強硬體、軟體、制度面及訓練面措施。
  • 表示未來是否將兒少保護法方向納入考量,可再思考。
  • 承認衛福部未做定期的社工安全普查,僅透過公文書進行較大型的了解。

相關後續

  • 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維護法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條例草案等3案,另擇期併案審查。
  • 衛福部承諾將定期進行社工安全調查,並努力加速行政院版草案送審進度,儘量在3個月內送進立法院。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501
卷/期/冊
103/45/1
發布日期
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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