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103條修正公聽會:中藥材管理與專業人員資格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8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藥事法第103條條文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聚焦於傳統中藥材的販賣管理、新設管理人員資格與執業範圍。會議中,藥師公會、中藥商業公會及學者專家就用藥安全、專業分流、現行制度弊端及修法程序等議題激烈辯論,各方意見分歧,最終決議將公聽會內容作成書面報告,作為立法院審查法案之參考,並強調仍需協商。
討論事項一
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藥事法第103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在於如何規範傳統中藥材的販賣管理、新設置中藥材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以及其執業範圍的界定。
- 會議旨在探討中藥產業的傳承與發展、用藥安全確保,以及中藥專業人員制度的建立,以解決現行法規定義不清和管理混亂的現況。
相關爭議
- 中藥材定義與管理標準:藥師公會質疑中藥材究竟是「食品」還是「藥品」,認為若為食品則無需專業管理,若為藥品則應遵循現行藥事法規,無需另設「中藥材販賣業」。
- 新設中藥材管理人員的必要性與執業範圍:多位發言者認為,若設立「中藥材管理人員」,其執業範圍不應與中藥師或現有中藥商衝突,尤其不應涉及丹、膏、丸、散的調配,以免破壞現有專業體系。
- 中藥商的地位與名稱矮化:中藥商業公會代表反對將「中藥商」矮化為「中藥材商」,認為此舉貶低其專業地位,且行政院版本限縮了其營業範圍。
- 藥師資格與中藥專業的爭議:中藥商代表質疑藥師僅修習16個學分是否足以管理中藥,而藥師公會則反駁16學分是基礎,且藥師法已規定中藥為必考科目,並強調用藥安全。
- 「教、考、訓、用」制度的推動與落實:多位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呼籲政府應儘速建立中藥專業人員的「教、考、訓、用」完整制度,而非僅針對部分條文修法,並認為現行草案未能有效落實。
- 行政院修法程序的爭議:藥師公會代表抗議衛福部在未與藥師公會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即將修正案送至行政院及立法院審查,認為此舉缺乏誠信且誤導社會。
-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人員權益受損:有代表指出,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允許中醫師檢定及格者申請中藥商證照,但第5項規定需通過國家考試,考選部卻以不符憲法要件為由拒辦,導致該群體權益受阻長達16年。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指出各方對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意見不一,故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 認為各方目標一致,都希望中藥管理朝制度化發展,未來應有中藥師學系和考試以完善制度。
- 呼籲衛福部在制度建立前的過渡期間,應協助中藥業者解決目前混亂情況。
- 強調國民健康超越所有團體利益,並提及透過考試制度選拔人才的重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振順 顧問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強調用藥安全的重要性,認為不論中藥或西藥皆為藥品,具毒性且有交互作用。
- 呼籲主管機關明確界定中藥材為「食品」或「藥品」,若為食品則無需管理人員,若為藥品則應遵循現行藥事法規。
- 反對設立非專業的「中藥材管理人員」,認為此舉將使藥政管理倒退50年,不利台灣與世界接軌。
- 質疑現行法規已涵蓋中藥販賣業務,另訂「中藥材販賣業」是畫蛇添足,認為修法應向前進步而非倒退。
- 抗議衛福部破壞良好制度,強調藥師公會愛國且關心用藥安全,政府應有原則,不應為私下談判修改法規。
施純全 助理教授 義守大學學士後中醫學系
- 指出中藥市場規模龐大,需要專業分流管理,如同中醫和西醫,並以韓國、中國大陸為例說明其分流制度。
- 認為現行僅172位藥師參與診所調劑無法滿足藥物安全管理需求。
- 強調「教考訓用」是各次會議共識,建議立法院督促衛福部在1年內提出中藥及中藥師管理的完整制度架構。
- 警告新設中藥材管理人員的執業範圍不應與中藥師衝突,尤其不應涉及製劑或丹、膏、丸、散的調配,否則將破壞中藥事業的完整管理體系。
- 呼籲衛福部應在短期內做好中藥師相關制度的研議,與各方協調,一次性解決長、中、短期問題。
陳崇哲 顧問 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反對將「中藥商」矮化為「中藥材商」,認為此名稱不專業且不符現狀。
- 主張新設置人員應開放資格,只要有能力並符合衛福部條件,普羅大眾都應有權參與。
- 指出藥事法第103條已對中藥商權利範圍有明確規定,過去並無業務衝突。
- 質疑藥師在指責中藥商用藥安全時,自身藥局也存在偷賣處方藥及諮詢錯誤的問題。
- 強調中藥商並非主動要求修法,而是希望恢復1998年6月24日的中藥商考試權。
朱溥霖 理事長 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反對衛福部將中藥商矮化為中藥材商,並嚴格限縮營業範圍的錯誤修法。
- 質疑藥事法第103條對傳統中藥商設落日條款,卻讓藥師修習16個學分即可取得調劑權,批評此為對藥師的「大放送」。
- 表示中藥商寧願不要此法,因其修訂得「不倫不類」,且與衛福部溝通上百次仍未果。
- 指出中藥商已釋出善意,願意放棄調劑權,但要求維持前3項業務範圍,批評政府誠信不足。
- 強調中藥商對中藥材內行,且未拿過國家健保一毛錢,希望與藥師、中醫師配合,作為「種子部隊」。
- 呼籲政府正視中藥產業面臨的困境,包括服貿開放競爭及20年來法規停滯,並指出修習400多小時的臨時條款形同虛設。
- 再次釋出善意,願放棄調劑權,但要求藥事法第103條規範的前3項業務全部歸給中藥商,以求行業間和平共存。
李威著 主任委員 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藥經營發展委員會
- 指出藥事法中中藥與西藥的區分仍有模糊地帶,許多藥食同源品項在市面販售,侵犯中藥產業權益。
- 反映中藥廠面臨聘不到藥師的問題,因年輕藥師不願進入藥廠,呼籲中藥執業人員應具備實力與認識以解決產業危機。
- 提及中藥材價格飆漲對產業維續的影響。
- 建議在未來中藥產品製劑通路方面,應符合現狀,不限制成藥只能在藥局販售,以確保中藥商的零售通路。
- 強調藥廠已在用藥安全方面進行把關,並呼籲各界為中藥產業創造良好未來而「相忍為謀」。
郭昭麟 教授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 強調中藥管理需有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課程應包含本草學、中藥藥材學、炮製學、方劑學、調劑學及藥事法規。
- 指出早期藥學系修16個學分即可管理中藥,但訓練不足導致多數藥學系畢業生選擇西藥體系。
- 建議訂定過渡法規,讓現有中藥商繼續經營並給予教育培訓,最終回歸「教、考、訓、用」制度。
- 澄清其學系名稱為「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教育宗旨是訓練具中藥傳統知識及現代科技應用的專業人才,並非僅限於中藥栽培。
- 強調中藥與西藥用法不同,中藥需有更專業素養管理,並主張學生應具備辨別中藥真偽優劣、確保用藥安全有效均一的能力。
趙正睿 主持藥師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區藥局
- 反駁「中藥商20年沒有發照」的說法,指出衛福部網站顯示中藥販賣業人數從1993年的8,800多位增至2013年的1萬4,000多位。
- 抗議衛福部在未與藥師公會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即將修正案送至行政院及立法院,認為此為欺騙社會。
- 批評行政院版本參考東南亞管理制度卻未嚴格規定資格,例如新加坡需修習3年半,而行政院版僅需162個學分或技能檢定,且無學歷要求,認為其提供不實資料誤導大眾。
- 指出行政院版本規定的中藥材管理人員資格過於寬鬆,可能導致管理制度混亂。
鄭喻仁 助理教授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樂見各方對藥事法第103條已達成落日共識,並打算尋找新的解決方案。
- 解釋藥事法第103條是舊有中藥商保障的「落日條款」,而非持續發照的依據。
- 指出行政院版本將「中藥材管理人員」及「中藥材」納入藥事法規範,意味中藥材被視為「藥品」,應受嚴格管理。
- 建議若增設中藥材管理人員,其資格仍應回歸「教、考、用」制度,並應有相應的法律規範來處理偽劣禁藥問題。
- 主張應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適時調整管理範圍,以確保藥品管理的時效性與專業性。
李蜀平 理事長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感謝主席召開公聽會處理敏感問題,並肯定衛福部及各方代表的努力。
- 指出中藥問題爭議已20多年,回顧民國63年訂定落日條款的時空背景與國家進步歷程。
- 澄清藥師公會從未與中藥商達成修法共識,對行政院在未經共識前就送出版本表示失望。
- 強調未來中藥材執照、教考用制度是需要的,並建議中藥商應明確規定聘請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
- 反駁中醫診所不願聘請藥師的說法,認為是藥事服務費過低導致,呼籲政府應拿出魄力考量台灣文化、需求與中藥科技發展。
- 強調藥事法第6條明確規定藥品範圍,中藥也是藥,與藥師的長期訓練緊密相關,所有藥學系皆有中藥學分且為必考科目。
- 呼籲各方應從實務及學術角度探討台灣制度,找出明確原則,而非僅從個人利益出發,重申不反對中藥商,但求明確原則。
廖文山 先生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人員
- 認為「中藥材管理人員」與藥事法第103條的「中藥商」屬性不同,不宜納入同條文,應獨立規範。
- 主張傳統中藥材販賣應開放,主管機關可設定修習必修課程並經考試的門檻,以提升國民中藥常識與水準,節省醫療費用。
- 指出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允許中醫師檢定及格者申請中藥商證照,但第5項規定需國家考試,考選部卻以不符憲法要件為由拒辦,導致該條款延滯16年。
- 鄭重呼籲主管機關正視此問題,並在修法時將藥事法第103條中「國家考試」的規定予以刪除。
陳介甫 教授 國立陽明大學藥理研究所
- 認同「新設置中藥材管理人員」的名稱可再商議,但認為最終仍需透過考試制度來選拔專業人員。
- 建議相關團體應避免互相批評,以免傷害感情。
- 強調國民健康超越所有團體利益,官員與立法委員應以此為最高考量。
- 建議應比較中藥店與西藥店的平均營業額,以更了解兩者的實際情況。
- 呼籲各方應有「compromise」(妥協),若中藥商已釋出部分權利,藥師公會應考慮接受,以促進對話。
李錦 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強調應尊重專業,各專業有不同發展方向,並指出藥師在法律規定下需具備專業資格。
- 認同教學及考試制度若有修改,樂見其成,但需有相關配套措施。
- 指出中藥領域不只傳統中藥,也包含生技發展及中藥新藥,需要多元專業。
- 提及大陸已做中藥材履歷追蹤,台灣應重視中藥材安全,不應重蹈食安風暴覆轍。
- 反駁中藥商質疑藥師僅修16個學分,強調學分背後有基礎科目支持,並認為雙方不需互相批評。
- 指出多數人反對「中藥材商」名稱,質疑主管機關在未達成共識前即提出修法版本。
- 警告若中藥管理放鬆,對國民健康影響可能比食品安全更甚,且飲片在中國大陸是處方藥,在台灣卻可任意批發零售,甚至客製化調製,認為主管機關人力不足難以管理。
陳俞沛 主任 台南醫院中醫科
- 質疑修正條文中新增「中藥材販賣業者」與現有「中藥販賣業者」的關係,以及新增「中藥材管理人員」的必要性與其專業定位。
- 指出草案中「中藥材販賣業者」需具專業,卻又規定需有「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邏輯上存在矛盾,要求主管機關釐清誰才是專業人員。
- 關切管理人員的廣泛授權問題,認為若為重要專業人員,其業務範圍不應僅委由主管機關定之。
- 強調業務範圍不應侵犯現有專門執業人員(藥師、中醫師)的調劑權,除非經過國家考試,否則將違反憲法規定。
- 要求主管機關釐清丸、散、膏、丹、煎藥等究竟是「調劑」、「調配」還是「調製」,因衛福部自身函釋存在矛盾,且若非調劑,販賣時如何進行用藥指導與交付也是問題。
許銘能 次長 衛福部
- 感謝公聽會的召開,並指出中藥商與藥師團體對此問題討論已久,但缺乏明確共識。
- 說明藥品管理依風險分為西藥和中藥,西藥有處方藥、指示藥、甲類成藥、乙類成藥等分級管理,部分乙類成藥可由非專業人員販賣。
- 指出中藥管理分為中藥製劑和中藥材,中藥製劑需經查驗登記,中藥材則依風險概念,食品部分可由非專業人員販賣。
- 表示本次修法設計希望未來中藥管理朝兩方向進行:一是推動「教、考、訓、用」的中藥師概念;二是針對中藥材部分,考慮技職人員概念,分工進行中藥材管理,包括炮製等,以風險管理方式推動。
- 強調衛福部已開始準備中藥師等專業人員法律規範的立法評估,期望長遠來看能有專業人員管理,並透過風險管理概念區分不同人員,共同設計中藥的未來發展。
黃怡超 司長 衛福部中醫藥司
- 強調行政院版本主要修正藥事法第6條、第15條、第28條,而非僅針對第103條。
- 指出新增中藥管理人員的業務職掌不包括毒劇中藥材,且須經過訓練課程結業並通過勞動部技能檢定。
- 說明修法目的在於承認目前執行中藥材販售的人員,並未侵犯中醫師及藥師的中藥調劑權。
- 表示衛福部正在規劃設立中醫藥大學或中醫藥社團,以推動中醫藥發展,並廣納各方意見。
高文惠 副司長 衛福部中醫藥司
- 說明衛福部推動修法是為了解決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第5項考試辦理及第2項日出或日落條款解釋多年來的爭議,修補法律瑕疵。
- 指出中藥從業前輩在辨識中藥品質及實務經驗上,提供了市場上八成以上的服務人口,肯定其傳承訴求。
- 強調社會專業分工隨著時代轉變,中藥團隊需要多種不同專長的人共同提供服務。
- 說明本次修法規劃透過技能檢定制度建立中藥材管理人員制度,使其通過考試後可自行開店或受聘專責管理以中藥材為主的業務,以運用現有人力並提升原料品質。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內容將作成書面報告,分送給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 公聽會報告將作為立法院審查「藥事法第103條條文修正草案」的立法參考。
- 主席強調仍有時間進行協商,並期望修法能更完善。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501
- 卷/期/冊
- 103/45/1
- 發布日期
- 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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