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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及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人權保障與司法效率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以因應大法官解釋保障人身自由,並簡化輕微行政訴訟程序。會議亦處理103年度司法院預算凍結案,並針對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同時通過一項關於三月學運陳抗事件強制處分裁量基準的提案。整體討論聚焦於司法程序的人權保障、效率及對重大社會案件的處理態度。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外役監條例的遴選資格、受刑人縮短刑期規定進行修正,旨在改進外役監制度,使其更符合中間處遇功能。
  • 討論內容涉及受刑人遴選條件、縮短刑期計算方式,以及外役監的地理設置與外部監督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訂定外役監遴選辦法時,將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及人員比例納入適當規範,以納入外部監督機制。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儘速將原國防部北部軍事看守所改建為外役監獄,以解決北部地區無外役監的問題,促進受刑人家庭關係並減少復歸社會調適困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經修正後通過。
  • 通過2項附帶決議:法務部應儘速將原國防部北部軍事看守所改建為外役監獄;法務部於訂定外役監遴選辦法時,應將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及人員比例納入規範。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且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議陳抗事件強制處分裁量基準可行性

核心議題

  • 針對三月學運以來陳抗事件中,檢方對民眾及學生施以交保、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質疑其裁量基準與比例原則。
  • 要求法務部研議涉及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的裁量基準,以確保司法偵查的公正性與合理性。

相關爭議

  • 交保金額過高:提案委員指出陳抗事件的交保金額明顯高於過往一般刑事案件,質疑其不符比例原則,且標準不一。
  • 事證不足卻仍強制處分:有部分陳抗事件,檢方掌握事證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重大,甚至有抓錯人的情況,卻仍施以高額交保。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所為涉及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含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研議裁量基準可行性。
  • 指出有些陳抗事件檢方事證不足,甚至有抓錯人,卻仍以高額交保,且交保金額相較過往一般刑事案件明顯過高而不服比例。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要求法務部研議強制處分裁量基準可行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要求法務部研議強制處分裁量基準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儘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二)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主要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保障人身自由,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確保受收容人有立即聲請法院審查的救濟機會。
  • 放寬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代理人資格限制,並增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及其管轄法院,以便利人民訴訟並提升司法效率。

相關爭議

  • 行政收容事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合理性:李貴敏委員質疑人身自由權為重大事項,但修正案卻將行政收容事件適用於通常用於輕微案件的簡易程序,認為其結論與憲法第8條及大法官解釋保障人身自由的邏輯相悖。
  • 行政機關對行政法院判決的尊重:黃偉哲委員以中科三期環評案為例,質疑行政機關公然違法,不遵守行政法院判決,導致司法尊嚴受損,要求司法院展現態度加以追究。
  • 本國人權利保障不應低於外國人:李貴敏委員質詢為何行政訴訟法高度重視外國人人權,但在討論本國國軍弟兄的權利保障(如陸海空軍懲罰法悔過案件)時,司法院卻曾表示因案件太多不予處理,認為政府機關對本國人的處遇不應低於外國人。
  • 郵務機構定義與送達範圍:李貴敏委員對行政訴訟法第73條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的提案有疑慮,擔心民間郵務機構是否也能負責送達,可能導致執法上的困難。
  • 刑事確定判決對行政訴訟的拘束力:黃偉哲委員提案增訂行政訴訟法第135條之1,建議刑事確定判決已認定之事實,行政訴訟應以之為既判事項,但司法院持反對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詢行政收容與刑事羈押的區別,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修法後,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在收容異議權及勞務從事權上的差異。
  • 指出就業服務法第68條也有收容規定,應一併配合修正。
  • 關切鄭捷案的審理速度,要求司法院速審速決,並設定一審2個月、二審2個月、最高法院1個月的審理時程,合計5個月內辦結,以回應社會期待並避免模仿效應。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呼應廖委員對鄭捷案速審速決的要求,強調立法院反映民意,希望司法院有效率地處理證據確鑿的案件,以預防類似案件發生。
  • 質疑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將人身自由相關的行政收容事件適用簡易程序的邏輯,認為人身自由是重大事項,不應僅因時間緊迫而簡化程序。
  • 關切軍方悔過案件司法審查議題,強調政府機關對本國人權利保障不應低於外國人。
  • 對行政訴訟法第73條修正案中「郵務機構」的定義提出質疑,擔憂民間郵務機構是否能負責送達,可能造成執法困難。
  • 詢問簡易程序中言詞辯論程序的適用範圍。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以中科三期環評案為例,質疑行政機關對行政法院判決置若罔聞,公然違法,嚴重傷害司法威信及公務員形象,要求司法院針對此案展現態度。
  • 提案修正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增訂第135條之1,建議刑事確定判決已認定之事實,行政訴訟應以之為既判事項。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要求司法院盡速增加東南亞語系特約通譯人數,確保通譯中立性及提供必要語境。
  • 書面意見要求收容聲請案件公文書應有多國語言翻譯版本,並確保當事人收受。
  • 書面意見要求法律扶助資源應與通譯資源結合,加強法律扶助時之通譯服務,保障弱勢外籍受收容人權益。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建議放寬行政訴訟之非律師訴訟代理人資格限制,應適用於一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以減輕弱勢團體負擔。
  • 書面意見建議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關於交通裁決訴訟規定,應刪除撤銷、確認之類別,以求周延。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贊同行政訴訟法新增「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但指出現行法律對於受刑人、未成年受刑人、受感化教育少年等,仍缺乏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的管道,違反憲法第16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呼籲司法院不應只是片面轉型正義。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肯定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保障人身自由,並提出修正應包含之建議,包括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放寬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代理人資格及行政收容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等。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正主要為因應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保障人身自由,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
  • 指出修正重點包括明定收容聲請事件種類、管轄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程序(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應到場陳述)。
  • 解釋收容事件適用簡易程序是因時間緊迫,且仍由法院審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 澄清羈押為刑事案件,收容為行政拘束人身自由,兩者用語不同。
  • 表示將轉達委員對鄭捷案速審速決的期望,並相信法官有此認知。
  • 回應行政機關不尊重行政法院判決是不對的,確定判決應受尊重。
  • 同意本國人與外國人權利保障應一視同仁。
  • 支持李俊俋委員關於行政訴訟法第73條「郵務機構」的修正,認為是彌補民刑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改時的遺漏。
  • 反對黃偉哲委員提案的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135條之1修正,認為行政訴訟與民刑事訴訟本質不同。

彭靜琴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北收容所所長

  • 說明外國人不能從事勞務,大陸地區人民部分主管機關是陸委會。
  • 澄清目前收容所內,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皆未從事勞務,儘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得令其從事勞務」的規定。

陳敬祥 交通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科長

  • 說明根據郵政法第6條,具有通信性質的文書送達,只有中華郵政可以專營,因此不會由民營機構承辦。

相關後續

  • 司法院提案的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04條、第229條及第四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第237條之10至237條之17)均無異議通過。
  • 李俊俋委員等提案的行政訴訟法第73條修正案,經討論並修正理由後通過,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
  • 黃偉哲委員等提案的行政訴訟法第135條之1及第273條修正案,因司法院反對,不予處理。
  • 司法院提案的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條文均無異議通過。
  • 以上二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且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及專案報告項目共31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審查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103年度預算凍結案,主要涉及司法業務規劃、法官法與法庭錄音辦法修正、司法通譯制度、法官評鑑、人民觀審制度、刑事審判行政、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運作、各級地方法院審判業務等。
  • 要求司法院針對預算凍結項目提出專案報告或具體改善措施,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相關經費。

相關爭議

  • 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問卷設計爭議:有委員指出司法院102年律師滿意度調查問卷,包含「是否曾向法院人員行賄」等荒謬問題,導致調查結果無意義,要求司法院提出具體改進措施並報告。
  • 司法院出國考察與修法方向衝突:有委員指出司法院擬前往國家之憲法裁判、大法庭等制度,與司法院提出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院組織法」修法方向相反,要求司法院作專案報告以落實人民基本權利保障。
  • 最高法院死刑案件及評議制度透明度:有委員建請最高法院就死刑案件科刑調查、量刑言詞辯論規則、言詞辯論落實情況、評議制度及審查分案制度改善措施等事項進行專案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會議紀錄中僅列出31項預算凍結及專案報告項目,未見具體審查結果或動支決議,僅為議程項目。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四)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項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法律扶助的條文修訂。
  • 旨在檢討並改進法律扶助制度,以更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會議紀錄中僅列出此為討論事項,未見實質討論或處理結果。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501
卷/期/冊
103/45/1
發布日期
2014-06-1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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