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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審查:專法必要性與修法方向論辯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及「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其中「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引發熱烈討論,委員們強調其對提升國家競爭力及防制企業貪瀆的重要性,並引用國際趨勢佐證。法務部則持保留態度,建議於現行法規中增修條文。最終,該草案全案保留並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旨在檢討並修正現行水利會組織相關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並已聯席審竣至草案第39條。
  • 委員廖正井、丁守中、田秋堇等所提修正意見,俟全案審查完竣後送朝野協商。
  • 委員潘維剛、謝國樑等提出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旨在建立企業反貪腐法制,防堵企業貪瀆行為,並淨化商業競爭環境,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並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
  • 討論重點涵蓋是否需制定專法、現行法規適用性、適用對象範圍、對中小企業的衝擊、以及違背職務與非違背職務賄賂的刑責區分。

相關爭議

  • **是否需制定專法:** 謝國樑等委員主張應制定專法以有效遏止企業貪瀆及解決現行法規舉證困難問題;法務部則認為應在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或刑法等現有法規中增修,避免制定過多特別刑法。
  • **法務部立場前後不一:** 謝國樑委員質疑法務部對此案立場前後矛盾,指稱前部長曾同意共同擬定條文,現卻反對制定專法,構成政策上的「背信」。
  • **適用對象與範圍:** 法務部擔憂草案僅限於受僱人,未涵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無明確規模門檻限制,可能對中小企業造成過重衝擊;委員則認為可透過修正納入高階管理層級並設定門檻。
  • **違背職務與非違背職務賄賂:** 法務部認為對未違背職務行為課予刑責與國際標準及刑法原理不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僅要求處罰違背職務收賄;謝國樑委員則認為企業員工亦應有廉潔義務,收賄本質與公務員貪污相同,不應以自身損害作為構成要件。
  • **企業廉潔義務:** 法務部次長起初認為企業員工不一定有廉潔義務,僅與公益相關的企業(如上市公司)才有;謝國樑及廖正井委員則強烈反駁,強調所有企業員工對公司均有責任義務,不應有雙重標準。
  • **現行法律有效性:** 委員質疑現行證券交易法、刑法背信罪等構成要件門檻高,嚇阻作用相對有限;法務部則認為現行法已有相當重之處罰規定,但承認可檢討修正。
  • **行政部門研議進度與時程:** 曾巨威委員對法務部僅提出一般性說明,且將修法統整交由經濟部處理卻無明確時程感到不滿,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有時間性的修法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旨在建立公平清廉的企業環境,防堵企業貪瀆,提升國家競爭力。
  • 認為現行法規對民營企業收賄或違背職務行為課責不足,舉證困難,且企業貪污金額與影響範圍常遠超公務人員。
  • 批評法務部對此案立場反覆,指稱其前部長曾同意共同擬定條文,現卻反對,構成政策上的「背信」。
  • 強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亦討論企業防賄,此為世界潮流,應以更寬闊心胸看待此法案,並可討論門檻與董監事納入規範等細節。
  • 反駁法務部將小費與企業賄賂混淆,並強調企業員工對公司亦有廉潔義務,不應僅限於公務員或與公益相關企業。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關於香港、美國等國家對企業貪污或賄賂行為的處理方式,以及是否只針對一定規模企業。
  • 指出企業犯罪有時金額巨大,危害深遠,不亞於公務員貪瀆。
  • 質疑現行證券交易法或刑法背信罪等法律,在成罪機率和構成要件上是否需要修正。
  • 建議若不制定專法,應思考檢討修正現行刑法背信罪或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以加強對企業的嚇阻力。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報告中「公務員才有廉潔問題,企業沒有」的說法是失言,強調私人企業員工也有廉潔問題。
  • 區分民間習俗的小費與企業賄賂的本質差異,擔憂專法可能誤傷低階員工。
  • 支持對高階員工(如鴻海案)或董監事加重處罰,認為其待遇高,對公司應有更高向心力,卻做出違背公司之事不可取。
  • 要求法務部若不單獨立法,應具體建議可在哪個現行法規中加強規範高階員工或董監事的賄賂行為,以達到嚇阻效果,並避免傷害低階員工。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支持謝委員提案的立法目的,認同防制企業貪腐,但對法務部反對專法持保留態度。
  • 建議法務部跳脫現有法制框架,將謝委員的草案視為基礎性、共通性法律,在此基礎上再考慮產業多樣性及規模門檻等問題。
  • 要求法務部針對專法與現有體制修法兩種途徑進行更深層的思考與分析,明確何者為最佳解決方案。
  • 若法務部堅持在現有體制內修法,應具體、明確且有時間性地提出刑法、公司法、證交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正內容,而非一般性說明,以利委員比對與分析。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謝委員提案,指出國際性企業(如德國賓士)已雷厲風行推動企業賄賂防制,多國(如英國、香港、澳門)亦已訂定專法。
  • 強調企業賄賂(如鴻海案)嚴重破壞市場交易秩序,僅以刑法背信罪規範不足,對企業形象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害。
  • 呼籲法務部應更開放,借鏡美國沙賓法案、歐盟與美國海外反貪污行為法等國際經驗,不要一味反對新法案。
  • 詢問法務部關於公部門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草案的研擬進度與提案時間表。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感謝謝委員提案,指出台灣企業界常發生內線交易、詐欺、掏空等問題,以及公司員工將智慧財產外流至國際的嚴重案例。
  • 詢問若修正此法,遇到國際糾紛時,我國是否有辦法追訴、求償,以及國際法有無相關規範。
  • 關切台商在大陸投資時,因公司間競爭引發糾紛,大陸法院處理常有偏袒,導致台商無奈,詢問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及第三地仲裁的實施情況。
  • 表示支持修正本法,以應對企業智慧財產外流及國際糾紛等問題。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廉政署對企業防貪專法的管轄權與難度評估,以及行政單位在謝委員提案後一年多的修法研議進度與應對企業貪污的措施。
  • 書面質詢廉政署目前執行公務人員涉不法、懲處的狀況,以及現有法制與因應措施是否完備。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對委員提案之前瞻及用心表達欽佩,但考量我國既有法制體系及產業性質多樣性等因素,建議審慎考量是否制定單一特別刑法。
  • 指出我國現行刑法及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特殊事業管理法律中,已有對民間員工收賄或違背職務行為的處罰規定,體例上非採單一專法規範。
  • 擔憂推動單一特別刑法可能不符減少特別刑法的立法潮流,且可能與現行法規扞格,難以周全規範各種企業型態。
  • 提及草案僅限於受僱人,未處罰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無明確規模門檻限制,對中小企業衝擊宜再審酌。
  • 認為對未違背職務行為課予刑責,似與國際標準(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僅要求處罰違背職務賄賂)及刑法原理不合。
  • 建議企業員工收賄處罰規定宜按企業組織性質,分別於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或刑法等法律予以增列相關規範。
  • 表示贊同防制企業貪腐,並會去檢討相關法律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不符之處進行修正,但認為目前無另立特別法之必要。
  • 確認香港及澳門有類似規定,並說明我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已對行賄外國公務員有處罰規定。
  • 承認現行證券交易法或刑法背信罪等法律在構成要件上實務執行可能不易,可檢討修正。
  • 表示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企業員工,如上市公司或金融事業,當然應有廉潔義務,其收受賄賂行為會影響投資大眾或金融事業營運,應加處罰。
  • 說明行政院已將此問題交由經濟部研議如何處理,法務部也會對刑法部分進行檢討,預計召開刑法研修會討論此問題。
  • 指出營業秘密法已增列對洩漏營業秘密給外國人的處罰規定,並說明國際上損害賠償的法理及台商在大陸投資可透過投資保障協定選擇第三地仲裁解決糾紛。

游瑞德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表示商業司並未收到行政院將此案交由經濟部辦理的指示。

相關後續

  • 「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全案名稱及第1條至第8條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601
卷/期/冊
103/46/1
發布日期
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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