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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工團、商團、教育會法案與海巡預算凍結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6次會議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8項預算凍結案,多數獲准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檢討海巡與海軍職掌。會議重點亦包括審查「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處理縣市合併後團體存續問題、強制入會爭議,以及商業總會選舉與募款違規事件,部分條文保留協商。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8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被凍結的8個項目進行審查,涵蓋設備費用、大陸地區旅費、雷達系統換裝、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人事費、艦艇建造維修經費,以及港口安全檢查與地區海岸巡防工作經費。
  • 會議亦處理了附帶決議,涉及中國打壓我國參與國際海上救難組織的抗議,以及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海軍職掌調整的檢討。

相關爭議

  • 大陸地區旅費凍結爭議:原凍結的1,246,000元,經審查後仍有274,000元繼續凍結。
  • 職掌調整: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2015年度預算案審查前,提出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海軍職掌調整的檢討報告,並作為相關經費動支的條件。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慶忠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進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的設備費用、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計畫、加班值班費、艦艇建造及維修經費、港口安全檢查經費、地區海岸巡防工作經費等7項凍結預算獲准動支。
  • 大陸地區旅費凍結項目中,1,246,000元經決議繼續凍結274,000元,其餘准予動支。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對中國打壓我國參與國際海上救難組織(IMRF)表達嚴正立場並提出抗議。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2015年度預算案審查前提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海軍間職掌調整之檢討報告,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相關經費。
  • 所有預算凍結項目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資料,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儘速以書面答復。
  • 報告事項第二項(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專案報告)准予備查。
  • 以上各案審查完竣,將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為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解決縣市合併升格後,原區域內工業、商業及教育會等人民團體面臨的組織存續、強制合併、財產清算及會員權益等問題,並放寬部分會員資格及理監事名額。
  • 同時,會議也深入討論了強制入會規定是否違反兩公約結社自由精神,以及商業總會選舉爭議與募款違規事件的處理方式。

相關爭議

  • 「一區一會」原則與行政區域調整後團體存續:行政院版本傾向保障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的團體,而楊瓊瓔委員提案則強調因組織區域調整而合併者不受此限,最終協商後採行政院版本,並補充「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 強制入會規定是否違反兩公約:李俊俋委員質疑商業團體法第12條和工業團體法第9條的「業必歸會」規定違反兩公約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包括不參加的自由)的精神,要求行政院檢討並提出報告。
  • 工業團體會員資格放寬:陳其邁委員強烈反對將在台灣無工廠登記證、但經核准或申報對外投資(尤其是在中國大陸設廠)的公司納入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認為這對根留台灣的工廠不公平,且可能造成利益衝突。
  • 商業總會選舉及募款爭議:段宜康及陳其邁委員質疑商業總會第9屆理監事選舉結果的合法性,包括選出超出法定名額的理事、會議紀錄涉嫌偽造,以及媒體報導商總透過募款安排會員晉見政府首長,要求內政部調查並撤銷違法決議及追究偽造文書責任。
  • 自由職業團體準用條文:楊瓊瓔委員提案增訂商業團體法第74條之1,使自由職業團體準用第9條規定,但主席及部分委員質疑其是否應納入商業團體法,認為自由職業團體應依其專法修正,最終此提案不予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商業團體法第9條及工業團體法第9條,旨在保障因縣市合併而面臨解散或強制合併的原有人民團體,使其能繼續存在,符合「信賴保護原則」與「團體自治」精神。
  • 主張修法文字應更具法律文學性而非口語化,期望將「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修正為「但因行政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
  • 同意將商業團體法第74條之1條文修正為「自由職業團體準用本法第九條有關之規定」,以保障自由職業團體自治權。
  • 強調修法是為解決因地制法區域調整導致人民團體權益受損的問題,歸還社會公平與正義。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商業總會第9屆理監事選舉的合法性,指出其選出超出法定名額的理事、會議紀錄有2份且內容不符,涉嫌偽造文書,要求內政部調查並追究責任。
  • 揭露商業總會涉嫌透過募款,以安排晉見政府首長(包括總統)作為誘因,質疑其正當性及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的監督不力。
  • 批評內政部對商總違規行為僅採「重選」處理,可能導致其他團體有樣學樣,未能有效監督。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商業團體法第12條和工業團體法第9條的「業必歸會」強制入會規定,認為其違反兩公約所保障的集會結社自由(包括不參加的自由)精神,要求行政院檢討並提出報告。
  • 指出行政院本次修法僅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未能從根本上解決人民團體法的立法原意與兩公約精神的衝突,並質疑自經區成立後對商業團體歸屬的影響。
  • 強調商業團體、工業團體及教育團體應回歸人民團體法基本概念,人民有權利選擇是否入會,而非強制。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支持本次修法以解決縣市合併後工商團體面臨的身分定位問題,認為這是眼前的急迫問題。
  • 呼籲內政部應就「業必歸會」與集會結社自由的上位層次問題進行長遠、綜整的規劃與調整,並區隔不同性質公會(如醫師公會與工商團體)的規範。
  • 質詢自然人憑證推廣問題,建議應增加其多用途性以避免資源浪費和勞民,並解決資安疑慮,例如整合房屋、土地登記資料或電子發票等。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延續段宜康委員的質詢,強調商業總會選舉結果違反現行商業團體法及章程,涉嫌偽造文書,要求內政部主動調查刑事犯罪行為,並撤銷違法選舉決議。
  • 質疑商業總會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向會員募款,要求內政部徹查是否涉及違法募款,並指出此舉有損總統名譽。
  • 強烈反對工業團體法第13條放寬會員資格,允許在台灣無工廠登記證、但經核准或申報對中國大陸投資的公司參加工業同業公會,認為這對根留台灣的企業不公平,且可能造成利益衝突。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認為社團應能適性發展,不應因地制法強制合併,否則可能逾越憲法保障人民結社的權利。
  • 建議讓社團有方便性,不必強制合併,應尊重人民集會自由以適性為主。
  • 期望修法能解決地方社團因縣市合併產生的困擾,強化民間社團功能,並配合政府政策。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表示本次修法是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旨在尊重人民團體的自治原則,允許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的團體繼續存在。
  • 回應關於強制入會規定,表示目前為訓示性規定,不主張訂定罰則,並同意就兩公約與集會結社自由的關係進行檢討。
  • 對於商業總會選舉爭議,表示內政部未核備有問題的會議紀錄,並會去瞭解募款事件,若有不妥當行為會去函說明。
  • 解釋工業團體法放寬會員資格是考慮企業垂直分工及根留台灣,但尊重委員討論結果。
  • 同意自然人憑證應增加更多用途,並持續研究多卡合一的技術與資安問題。

翁文德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主任

  • 說明內政部對商業總會選舉爭議的處理原則是「自治為最大原則」,但若有問題會追究,並表示未核備有問題的會議紀錄。
  • 對於商業總會募款事件,表示商總未向內政部報備,會去函詢問。
  • 解釋行政院版「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旨在保障已存在的團體,避免為新設立者開門,造成「一區多會」的混亂。

陳威達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

  • 說明商業團體法「業必歸會」規定因歷史背景和商業競爭關係,目前已修正為兼營多業可擇一加入公會。
  • 表示商業總會選舉結果因人數超額而未予核備,但會員大會所做其他年度工作計畫議決仍有效。
  • 指出商業團體對會員募款應依商業團體法規定,未報備者會去了解。

蕭振榮 經濟部工業局組長

  • 說明工業團體法放寬會員資格,允許經核准到國外投資、具公司登記但無工廠登記證的公司加入,是考量各方意見及企業垂直分工的共識,旨在發展工業。

宋文宏 法務部檢察官

  • 說明偽造文書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相關後續

  • 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7條、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28條、第33條、第35條、第42條、第45條、第53條、第61條、第64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商業團體法第9條照行政院及楊委員瓊瓔等提案條文通過,但書修正為「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 商業團體法第12條及第63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楊委員瓊瓔等提案之商業團體法第74條之1不予增訂。
  • 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6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20條、第28條、第33條、第36條、第57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工業團體法第9條照行政院及楊委員瓊瓔等提案條文通過,但書修正為「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 工業團體法第13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工業團體法第66條刪除。
  • 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淑慧等提案第4條通過。
  • 教育會法第7條照行政院及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通過,但書修正為「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 教育會法第8條、第13條、第15條、第21條、第30條、第35條、第36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經朝野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張委員慶忠補充說明。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701
卷/期/冊
103/47/1
發布日期
2014-06-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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