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審查:聚焦內國法化與執行細節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9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會議討論並整合多個委員提案版本,逐條審議法案內容。主要爭議點包括施行法第一條的核心價值表述、公約解釋依據的條文納入、推動小組的層級與組成、國際專家參與國家報告審查、法律扶助範圍與經費編列原則,以及施行日期等。最終部分條文依行政部門建議通過,部分經委員提案修正,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含多版本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為使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台灣國內法化並有效實施,會議審查多個委員及黨團提案版本,旨在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的機會,並促進其自立與發展。
- 討論重點涵蓋公約核心價值的明定、國內法律效力、解釋適用原則、政府機關職責、權益推動小組的設立與組成、國家報告制度、法律救濟與扶助、經費編列原則、法規檢視與改進時程,以及施行日期等關鍵面向。
相關爭議
- 第一條核心價值:尤美女委員主張應將公約前言的核心價值(促進、保護、確保人權與尊嚴)納入第一條,而非現行身權法較窄的文字;衛福部則認為現行文字更廣泛且第二條已賦予公約國內法律效力。
- 第三條解釋依據:尤美女委員認為公約解釋的具體參考資料(如一般性意見、申訴意見等)及政府翻譯義務應明確寫入條文本文,而非僅在說明中;衛福部則參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體例,認為實務操作面可處理。
- 第六條推動小組組成:鄭麗君委員建議成立更高位階的「身心障礙者人權委員會」並指定政務委員統籌,且應讓身心障礙者及家屬直接參與推動小組;衛福部則認為現行推動小組層級已足,且直接邀請個別障礙類別代表實務上困難,團體代表已含括其意見。
- 第七條國家報告審查專家:尤美女委員堅持應明確要求邀請「國際專家」審查國家報告,以確保獨立性與公正性;衛福部則希望保留彈性,不限於「國際專家」,但實務上會盡量邀請熟悉國際事務的專家。
- 第八條法律扶助範圍:陳節如委員建議刪除「依法」二字,以擴大法律扶助範圍,避免受限於法律扶助法的資力規定;司法院擔憂在無專設基金下,將大幅增加法律扶助基金會負擔。最終經協商保留「依法」二字。
- 第九條經費編列原則:鄭麗君委員主張刪除「應依財政狀況」字句,以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經費的優先編列不受財政狀況限制;衛福部則強調預算編列仍需考量財政狀況,但會努力優先編列。最終經討論後刪除「應依財政狀況」。
-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楊玉欣委員建議將施行日期訂於國際身心障礙者日(12月3日),以彰顯意義;衛福部考量籌備工作壓力,最初建議延後,最終在委員堅持下,決議提早至103年12月3日施行。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說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重要性,強調其普世價值、對障礙者主體性的重視及獨立外部監督機制的必要性。
- 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旨在提升身心障礙者人權地位,健全保障機制並與國際接軌。
- 建議將本法實施日期訂在國際身心障礙者日(12月3日),以賦予其重要紀念意義並加速啟動相關工作。
- 支持刪除第九條「應依財政狀況」字句,認為在平權概念下,刪除更合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一條應納入公約的核心價值,而非身權法條文,以突顯施行法的宗旨。
- 建議第三條應將公約解釋的具體參考內容及政府翻譯義務明確寫入條文本文,而非僅在說明中,以確保法律完整性。
- 堅持第七條國家報告審查應明確要求邀請「國際專家」,避免由國內專家審查導致機制淪喪。
- 建議第八條法律扶助應編列預算,並追問行政單位若文字修正是否會產生窒礙難行之處。
- 建議第十條的法規檢視期程不應分多個層次,應統一縮短為2年內完成,避免拖延。
- 建議第七條最後一項「追蹤實施成效」應加上「管考」二字,以強化監督機制。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六條應設立更高位階的「身心障礙者人權委員會」並由政務委員統籌,以提升落實成效。
- 主張第六條推動小組應納入身心障礙者及家屬代表,認為直接參與比團體代表更能反映當事人需求。
- 建議第九條應刪除「應依財政狀況」字句,以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經費的優先編列。
- 強調第八條法律扶助應不限資力與項目,以有效解決身心障礙者面臨的結構性歧視問題。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支持衛福部第六條版本,認為委員會中已有家屬代表,且身心障礙團體已涵蓋各障別意見。
- 支持衛福部第七條版本中「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的彈性用語,認為「國際專家」定義過於廣泛。
- 建議第八條法律扶助應刪除「依法」二字,以擴大扶助範圍,避免資力限制。
- 支持鄭麗君委員關於第九條經費優先編列的訴求,並指出政府應爭取更多經費。
- 支持楊玉欣委員將施行日期改為103年12月3日,認為可加速檢討與啟動。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回應第一條文字已參考身權公約,且第二條已賦予公約國內法律效力,故現行文字較精簡且無礙。
- 解釋第三條關於公約解釋參考資料的納入方式,比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體例,認為實務操作面可參考。
- 說明第六條推動小組組成,因身心障礙類別多元,直接邀請個別代表實務困難,團體代表已具代表性。
- 回應第七條關於國際專家的爭議,表示「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已涵蓋國際專家,並保有彈性以納入未來國內專家。
- 解釋第八條「依法」二字是廣泛指依各種法律提供扶助,不限於法律扶助法,且編列經費原則上須依財政狀況。
- 說明第十條法規檢視與改進時程採分階段(2、3、5年)是考量身權公約檢視範圍廣且複雜,需充裕時間準備。
- 回應第十二條施行日期,考量籌備工作急迫,最初建議保留彈性,但最終同意提前至103年12月3日。
- 回應第九條經費編列,強調預算編列仍需依照預算法及財政狀況,但會努力將身心障礙者人權經費列為優先。
郭銘禮 調辦事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支持第三條關於公約解釋應明確寫入條文本文,認為有助於國內司法實務的落實與引用。
- 建議附帶決議第三案第二點中關於法務部公開司法實務見解的部分應刪除,因可能涉及偵查不公開及法律見解不確定性,且國際人權專家建議僅提及司法院判決部分。
楊皓清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 對於第八條刪除「依法」二字表示憂慮,認為若無行政院設置基金支援,將無形中擴大法律扶助法範圍,可能導致國庫支出難以估算且窒礙難行。
陳心弘 副廳長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回應附帶決議第二案,表示第八條通過後仍屬「依法」範圍,司法院會適時考量放寬身心障礙者接受法律服務的範圍及項目。
- 回應附帶決議第三案第二點,同意公開司法實務見解,但需排除法律限制(如兒少、性侵害案件),並建議由司法院統籌分類方式。
相關後續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經逐條審查完畢,決議送請院會審議,無需交由黨團協商。
- 附帶決議第一案(研議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基金」)通過。
- 附帶決議第二案(建請司法院研擬修正《法律扶助法》放寬扶助範圍及項目)通過,司法院承諾適時考量處理。
- 附帶決議第三案(尤美女委員等提案)經部分修正後通過,包括將文件翻譯期程改為1年,並將籌設委員會等字眼改為「建請政府」。
- 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為103年12月3日。
- 第九條關於經費編列,刪除「應依財政狀況」字句,強調優先編列。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701
- 卷/期/冊
- 103/47/1
- 發布日期
- 2014-06-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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