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交通委員會審查民用航空法等修正草案,聚焦詐騙防制與公共運輸維安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8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13次會議,審查多項民用航空法、船員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聚焦航站安檢缺失、北捷隨機砍人事件及公共運輸維安,並深入討論手機簡訊詐騙防制與電信小額付費安全機制。多項法案經審查後擬具報告提報院會,部分臨時提案則要求主管機關研議改進,以強化資安與交通安全。

討論事項一

航站安檢缺失及北捷隨機砍人事件與公共運輸維安問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桃園國際機場安檢人員不足、航站安檢疏失,以及近期發生之台北捷運隨機砍人事件,檢討公共運輸系統的維安問題與警力配置。
  • 討論內容涵蓋捷運警力不足、跨區執法協調、大眾運輸安全SOP檢討,以及桃園機場人力超時工作等具體問題。

相關爭議

  • 官員答詢態度問題:有立法委員反映部分列席官員對案情掌握不足,答詢內容模糊,甚至有說謊嫌疑,嚴重藐視國會監督權。
  • 捷運警力配置與跨區支援:北捷警力不足,尤其無法迅速跨區處理新北市捷運站突發事故,引發警政署與地方政府協調的必要性。
  • 桃園機場安檢人力嚴重不足:安檢人員負荷過大,航警人力不足254人,導致重大航安疏失,且移民署及航警局人員普遍超時加班。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譴責官員在委員會公然說謊或唬弄委員,例如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局長對北捷事件通報時機的說詞不實。
  • 要求立法院應有辦法警惕在國會殿堂說謊的公務人員,以維護國會監督實質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邀請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就「航站安檢缺失問題」、「北捷隨機砍人事件及公共運輸維安問題」提出報告及詢答完畢。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與捷運跨行政區域地方政府研議解決方案並於2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立即檢討捷運、鐵路、高鐵等大眾運輸體系安全,並於1週內提出具體防範措施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通盤檢討捷運警力配置、提高安檢規格,並要求北捷及高捷公司增設場站與車廂監視及快速通報系統,於1週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於1週內與各相關機關就航空站、港口、車站及公共運輸系統緊急事故SOP提出檢討並送交通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協同內政部於1週內研議桃園國際機場安檢人力不足方案並提交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相關單位儘速協調增加桃園機場警力派置,通盤檢討安檢員和查驗員人力不足現象,於1週內提交檢討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加強對航空公司核發飛行證書、審查飛行員資格、乘客投保強制險及相關安全監理,並於1個月內就輕航機、動力飛行傘、熱氣球等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民用航空局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公務航空器設備及人員監理如何納入民用航空法規範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機場捷運正式營運後始得調高機場服務費,且該費用應全數用於第三航廈、桃園機場第三跑道等航空設施,不得用於桃園航空城計畫。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研議將入境、轉機旅客納入機場服務費收費對象及修正收費作業辦法可行性評估,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邀集警政等相關單位,研擬公共大眾運輸場所及工具配置足額警力及保全人員配置。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等相關辦法,以符合專款專用原則。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研議檢討修正機場服務費依據,將其從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修正為民用航空法第37條。

討論事項二

防堵手機簡訊詐騙及電信小額付費安全機制改善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智慧型手機普及後衍生的手機簡訊詐騙及電信小額付費安全問題,討論如何防制利用惡意連結簡訊導致的小額付費詐騙,以及強化電信業者與警政署的合作機制。
  • 核心議題包括電信小額付費預設關閉、雙向簡訊認證、消費者付費密碼機制、詐騙關鍵字過濾,以及LINE等社群平台詐騙的應對策略。

相關爭議

  • 小額付費詐騙破案率低:刑事警察局坦承針對LINE詐騙案難以突破,破獲率低,因LINE為加密軟體且資料難以取得,引發委員對偵查效能的質疑。
  • NCC與警政署數據不一致:NCC報告稱小額付費詐騙案件數在實施新機制後大幅下降,但委員指出警政署數據顯示案件數不減反增,兩者數據兜不攏,質疑報告真實性及機制成效。
  • 電信業者小額付費機制安全漏洞:雙向簡訊認證機制因釣魚簡訊可佔領手機而被歹徒利用,導致該機制失效,案件數持續上升。
  • 反詐騙專線付費問題:165專線及0911-511-111檢舉專線仍需付費,民眾受騙後報案或檢舉還需支付費用,引發委員不滿。
  • 電信業者對爭議款項處理:民眾發現被詐騙時,電信業者常要求先繳費再查證,導致款項難以退還,且帳單未單獨列出小額付費項目,增加消費者困擾。
  • 二類電信監管與詐騙關聯:二類電信核准率高但詐騙相關處罰案例為零,警政署也無二類電信詐騙統計,委員質疑NCC對二類電信管理鬆散,未能從源頭防制犯罪。
  • 網路內容分級與管理不足:針對網路色情、暴力內容(如北捷血腥畫面)缺乏有效分級與管理,特別是App內容,NCC對網路管理力度遠低於電視,且人力資源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NCC督促電信業者落實小額付款預設關閉與雙向簡訊認證,若未落實導致詐騙呆帳應由業者承擔。
  • 建議NCC要求業者透過帳單、雙向簡訊認證警語等多管道加強宣導新型詐騙手法。
  • 質疑警政署反詐騙簡訊宣導成效,並指出反詐騙簡訊檢舉電話0911-511-111免付費問題,要求NCC儘速協調免費化。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出親友及自身受騙案例,強調詐騙手法日益精進,民眾難以防範,質疑警政署破案率為零。
  • 要求NCC應全面推動小額付費功能須「本人臨櫃」申請才可開放,並要求業者在開放時提醒消費者須自行負責。
  • 認為NCC在防制詐騙上責任重大,應加強對電信業者的指導與管理,而非僅研議或宣導。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指出小額付費詐騙案件數與財損金額持續增加,質疑政府反詐騙專線仍需付費,要求改為免付費。
  • 建議NCC研究要求電信業者在申請小額付款業務時,繳交高額保證金或設資格限制,以從源頭防堵詐騙。
  • 要求NCC協調電信業者將小額付費另外單獨出繳費單,以避免民眾因拒繳單一項目而遭斷訊。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建議電信公司在小額付費交易完成時,應即時發送簡訊通知用戶,以便用戶辨識詐騙並及時通報。
  • 要求NCC與警政署透過電視公益廣告、地方第四台及縣市政府媒體,加強宣導最新詐騙手法及防範之道。
  • 關切南投縣國姓鄉無線電視轉播站因電費補助問題而停用,要求NCC協助籌措經費解決。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揭露高雄有線電視業者安裝機上盒要求身分證影本的問題,要求NCC公開宣佈此行為非法並通函禁止。
  • 質疑NCC對二類電信監管鬆散,核准率百分之百但詐騙相關處罰案例為零,且警政署無相關統計,導致詐騙難以從電信端追查源頭。
  • 要求NCC與警政署建立反詐騙反饋機制、電話來源查詢系統,並將其納入App,供民眾查詢與檢舉。
  • 要求NCC於3個月內召集電信業者,比照金融機構建立「電信爭議性付款處理機制」,確保被詐騙款項可全數退費。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報告中關於詐騙案件數下降的數據與警政署數據不符,批評行政機關報告隨便、數據不精確。
  • 要求NCC應從前端預防著手,加強對電信業者的督導,並思考更多預防措施。
  • 關切App色情暴力網站對兒童的影響,要求NCC強制規定行動通訊業者提供免費的暴力、色情資訊過濾軟體服務,並於下週召集會議處理。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質疑網路上流傳的詐騙訊息(如0922549945),要求警政署澄清並解釋民眾點擊惡意連結後被詐騙的機制。
  • 批評NCC與警政署在防制詐騙上未能提出有效技術性協助,導致民眾只能自求多福。
  • 要求NCC應針對新的犯罪模式,研究如何加強防制功能,並杜絕詐騙源頭。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刑事警察局對小額付費詐騙破案率為零,強調問題嚴重性,要求NCC從源頭管理。
  • 說明NCC提出的雙向簡訊認證機制已因釣魚簡訊佔領手機而失效,要求仿照信用卡公司建立使用者專屬「安全碼」機制。
  • 提案要求針對過去業者主動開通小額付費功能的案例,若民眾遭詐騙且完成報案程序,首次被詐騙金額應由電信公司自行吸收。
  • 點出小額付費交易目前缺乏主管機關及相關法規規範,導致政府無法可管,應解決此一制度性問題。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關切手機上市前檢驗是否能預先安裝惡意軟體排除程式,以從源頭防制詐騙。
  • 質疑LINE等網路購物平台個資管理不善導致詐騙集團利用,要求警政署與NCC共同出面與LINE公司交涉,要求其在台設置伺服器以利偵查。
  • 提醒4G開放後詐騙手法可能更新,要求主管機關持續警惕並尋求突破,不能鬆懈。
  • 對鴻海採用華為設備的國安疑慮表示關切,要求NCC與國安局討論並加強管制,確保資通安全。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批評警政署破案率低,呼籲主管機關不能束手無策,應提升電信警察網路科技水準。
  • 建議NCC公布最易被詐騙的即時通訊軟體,透過消費者抵制對業者施壓,促使其改善安全機制。
  • 提醒年底選舉將至,網路犯罪可能介入選舉操作,要求警政署和NCC事前防範,事後偵查,並調整165專線人力。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指出電信業者在銷售手機號碼時,未充分告知小額付款功能風險,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下開啟功能而受騙,要求NCC應負責任。
  • 質疑NCC作為通信監察管制單位,未能掌握最新科技犯罪型態,導致預防與偵查皆失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電信業者應透過簡訊、帳單及電視跑馬燈等方式,加強宣導最新詐騙型態,共同防制詐騙。
  • 關切北捷事件血腥畫面在網路大量傳播,質疑NCC對網路內容管理採取低密度管理,人力資源不足,要求調整人力結構加強網路管理。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關切線上遊戲中打打殺殺內容對年輕人生命觀的影響,詢問NCC是否可針對此類遊戲進行分級與管理。
  • 質疑NCC提出的雙向簡訊認證系統對新型態詐騙效果不彰,要求儘速研擬新措施,不能置之不理。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要求警政署公布已發生的詐騙類型於網站上,讓民眾傳閱以提升防範意識。
  • 建議警政署與監理站等業務單位連線,建立平台供民眾求證可疑簡訊,並相互交換訊息,給網友求證管道。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確認NCC已完成雙向簡訊認證及交易認證網頁確認,並要求臨櫃申請小額付費功能應確實執行。
  • 要求NCC督促電信業者針對手機大量發送簡訊進行偵測過濾,並確認異常發送時客服部門應加以確認。
  • 指出詐騙案件量減少是因犯罪工具改變而非治安改善,要求警政署增加防制科技犯罪的能量與預算。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主任委員

  • 小額付款機制預設關閉與雙向認證已輔導業者啟動,若未落實導致呆帳將由業者承擔。
  • 將督促業者在帳單及雙向認證啟動時加示警語,並研究設置單一窗口協助民眾移除惡意程式。
  • 坦承詐騙手法不斷翻新,舊防制手段雖有成效,但新型態詐騙(如社群平台釣魚簡訊)仍有漏洞,需持續研擬新對策。
  • 承諾將召集電信業者研議全面臨櫃申請小額付費功能,並儘速將0911-511-111檢舉專線免費化。
  • 同意研究將小額付費交易通知機制比照信用卡,並與業者討論分開出帳的可行性。
  • 承諾會與刑事警察局共同了解犯罪流程及結構,研究電信業者可改善的弱點。
  • 同意將督導電信業者貫徹提供免費過濾暴力、色情資訊軟體服務,並於下週召集業者開會討論。
  • 澄清網路遊戲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網路管理涉及跨部會合作,NCC資源有限。
  • 承諾將督導電信業者配合警政署,建立可供查詢與反饋的系統,並研商電信爭議性付款處理機制。

林德華 局長

  • 小額付費詐騙案多發生在LINE,主要受害者為年輕族群,因駭客入侵LINE電腦登錄系統安全防護問題。
  • 已與LINE公司召開多次會議,要求其強化安全管理機制,並爭取在台設置伺服器以利偵查,但LINE為加密軟體,偵破困難。
  • 民眾報案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透過其網址,0911-511-111為簡訊轉發專用電話。
  • 詐騙集團手法不斷翻新,利用釣魚簡訊引誘民眾點擊惡意連結,一旦進入劇情就難以防範。
  • 坦承目前對LINE詐騙案偵破困難,但正努力與LINE公司協商合作,並透過跨境合作打擊詐騙集團。
  • 強調詐騙案件數下降是因傳統電信詐騙獲有效打擊,但新型態詐騙(如LINE)正在增加,需調整偵防策略。
  • 165專線編制50餘人,但值班人力不足,承諾將調整人力配置以因應新型網路犯罪。

蔡俊章 副署長

  • 針對0911-511-111電話用途不清楚,後經林局長補充為165簡訊專用電話。

梁溫馨 代副處長 通訊營管處

  • 說明NCC報告中詐騙數據不含LINE,且未提供完整的月份數據,導致委員質疑數據精確性。

蔡炳煌 處長 通訊營管處

  • 說明電信業者會記錄申訴案件,並針對大量傳送簡訊進行防堵,超過一定金額會發警示通知。

黃金益 處長 內容事務處

  • 說明網際網路分級原則與實體網路相同,有色情防制軟體可過濾,但App並非網站,分級管理較為複雜。

翁柏宗 主任秘書

  • 對臨時提案提出文字修正建議,包括將「一個星期內邀集業者達成上述共識,並據以執行」修正為「一個星期內邀集業者協商解決機制據以執行」,以及將165專線免付費要求明確歸責於警政署並由NCC協助協商。

傅振原 股長 預防科

  • 說明詐騙簡訊的關鍵字多帶有恐嚇、支付、欠費或吸引好奇心等字眼,民眾應警覺。
  • 解釋惡意網址所連結的是歹徒設計的網頁,無法在付費前進行技術性提示或攔截。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電信小額付費機制應一律要求用戶臨櫃辦理開啟,並於開啟時提醒用戶提防詐騙,NCC於1週內邀集業者協商解決機制據以執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NCC於1個月內要求電信業者仿照信用卡公司,建立使用者專屬「安全碼」機制,並於使用小額付費服務時必須輸入該安全碼,始得交易。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小額付費項目應另外單獨出繳費單,以確保民眾權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165及0911-511-111專線為免付費電話,NCC將協助邀集電信業者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NCC及警政署應立即協調,並建立對二類電信業者涉及網路、電信詐騙之監督、管理、處罰追蹤機制。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NCC於3個月內召集各電信業者比照金融機構之「爭議性付款處理機制」,建置完成「電信爭議性付款處理機制」,以保障全國消費者。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NCC及警政署立即召集電信業者,就異常電話、訊息、簡訊等來源號碼,於3個月內完成行動裝置查詢、回饋機制。
  • 通過臨時提案,針對過去業者主動替用戶開通付款功能者,若遭手機小額付費詐騙,經完成報案程序,首次被詐騙金額應由電信公司自行吸收。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NCC應責成電信業者針對小額付款機制再次提出檢討,除應有事前申請制,付款時亦應再次用簡訊回傳確認,以保障消費者之消費安全。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NCC應責成電信業者針對詐騙簡訊進行事前關鍵字篩檢、舉報後立即關閉詐騙門號等措施,避免民眾受到詐騙而致損失。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達10項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因應航空產業發展、強化飛航安全管理、調整相關費用徵收與補償機制,並提升航空站營運效能。
  • 討論內容涵蓋航空站使用費、服務費及噪音補償金的調整與分配,以及對特定違規行為罰則的修正,並納入輕航機等新興航空活動的管理。

相關爭議

  • 航空站使用費、服務費及噪音補償金的調整與分配:行政院提案與委員提案在費用徵收標準、回饋金分配比例及噪音補償金發放方式上存在差異,需協商取得共識。
  • 部分條文的修正與維持現行條文的爭議:對於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等條文,行政院與部分委員意見相左,最終決定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三十七條,涉及航空站使用費、服務費及噪音補償金的徵收與分配,並建議場站降落費提撥8%作為航空站回饋金。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一百十九條之二,建議將罰鍰金額從「十萬元」提高至「十五萬元」,並增列航空警察局處罰權限。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部長 交通部

  • 說明行政院版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要旨。

沈啟 局長 民用航空局

  • 說明行政院版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要旨。

陳進生 司長 航政司

  • 回應委員所提民用航空法修正案。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九條、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七十一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三、第九十九條之五、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二條之五、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三十七條:依委員羅淑蕾等26人、行政院提案,修正為「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民航局為顧及國內航線永續經營及保障旅客權益,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國營航空站國內航線使用費。第一項噪音補償金,應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附近噪音補償作業,噪音補償金並得以現金發放。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航空站徵收之比率,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航空站回饋金,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回饋作業,航空站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前二項噪音補償金及航空站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飛行場之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
  • 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二:不予增訂。
  •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依委員邱志偉等17人提案,修正第一項內「十萬元」為「十五萬元」,增列第三項為「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併案審查「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召集委員楊麗環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船員資格定義、外國籍船員管理、薪資扣抵方式等進行修正,以期更符合實務需求並保障船員權益。
  • 討論內容涵蓋乙級船員定義、外國人僱用比例、薪資預扣等條文的具體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船員法部分條文,涉及乙級船員定義、外國籍船員僱用比例、薪資扣抵方式等。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部長 交通部

  • 針對船員法修正案提出說明。

沈啟 局長 民用航空局

  • 針對船員法修正案提出說明。

陳進生 司長 航政司

  • 針對船員法修正案提出回應。

相關後續

  • 第二條: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一項第九款為「乙級船員:指甲級船員以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二項句首增列「前項各款外」等文字,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條: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內「非中華民國籍人民」為「外國人」,第二項內「比例」為「比率」,另刪除「、撤銷」等文字,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五條之一: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非中華民國籍」為「外國籍」、「比例」為「比率」,另刪除「、撤銷」等文字,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五條之二: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非中華民國籍」為「外國籍」、「比例」為「比率」,另刪除「、撤銷」等文字,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六條: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二項內「扣抵」為「預扣」、「薪津」為「報酬」,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第四十二條:照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八十四條: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二項內「非中華民國籍」為「外國籍」,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八十四條之一: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內「非中華民國籍」為「外國籍」、「比例」為「比率」,另刪除第一項「、撤銷」等文字,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審查委員潘維剛等34人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召集委員楊麗環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10案 (下午議程)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10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涵蓋範圍廣泛,旨在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秩序與安全。
  • 主要議題包括檢舉違規時效、防制隱形車牌、勤務車輛加裝行車記錄器、無照駕駛通知家長、職業駕駛疲勞駕駛管理、車輛禮讓行人罰則,以及高齡駕駛人體檢規定等。

相關爭議

  • 檢舉違規時效爭議:陳超明委員提案將檢舉時效縮短至3日,交通部建議改為7日,以平衡民眾檢舉權益與避免惡意檢舉。
  • 隱形車牌噴劑管制:丁守中委員提案對製造、販售或廣告隱形車牌噴劑者處罰,但交通部認為現行商品標示法及公平交易法已有重罰,質疑其執法不力。
  • 勤務車輛加裝數位行車記錄器:蔣乃辛委員提案要求消防車、救護車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交通部表示內部管理規則已律定,建議不予增訂。
  • 職業駕駛疲勞駕駛管理:許添財委員提案要求大型職業車輛強制加裝數位行車記錄器並強制休息,交通部認為需先律定擴充功能標準後再修法,故暫予保留。
  • 車輛不禮讓行人罰則:蔣乃辛委員提案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罰則,但葉宜津委員認為現行罰則已足夠,應加強宣導行人快速通過,最終維持現行條文。
  • 高齡駕駛人體格檢查:賴士葆委員提案明定高齡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需每年體檢合格始得換照,交通部表示高齡駕駛數字不明確,正研議中,建議不予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民眾檢舉道路交通違規的時效縮短至行為終了日起3日內,以避免惡意檢舉造成民眾困擾。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法律對隱形車牌噴劑已有重罰,但市面仍可購得,顯示執法不力,要求交通部加強執行。
  • 支持大型職業車輛強制加裝數位行車記錄器,認為此舉有助於推動政策,確保交通安全。
  • 主張車輛禮讓行人罰則應維持現行條文,並加強宣導行人在過馬路時應快速通過,避免權利過度擴張。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九十一條,建議增訂檢舉危險駕駛行為(如逼車)的獎金制度,以鼓勵民眾共同維護國道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吳盟分 常務次長 交通部

  • 建議將檢舉違規時效從陳超明委員提案的3日改為7日,以平衡各方考量。
  • 說明第九十一條獎勵辦法不涉及獎金問題,建議依其建議文字通過。

王穆衡 代理司長 路政司

  • 針對隱形車牌噴劑,認為現行商品標示法及公平交易法已有重罰,無須再訂定罰則。
  • 說明消防車、救護車等勤務車輛已於內部管理規則律定裝設數位行車記錄器,建議不予增訂第十八條之二。
  • 針對無照駕駛,表示將在裁罰細則中明定對14歲至18歲個案直接通知家人,以彌補現行法令漏洞。
  • 說明數位行車記錄器應先律定擴充功能標準後再強制要求,建議第五案擇期審查。
  • 建議將車輛不禮讓行人罰則提高至「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最終維持現行條文。
  • 說明高齡駕駛人體格檢查問題正在研議中,建議第十案不予修正。

林福山 簡任技正 路政司

  • 承認對於隱形車牌噴劑的查處落實是個課題,承諾加強執法,並已函請經濟部及公平會查處相關廣告。
  • 解釋數位行車記錄器牽涉軌道功能與工時管理結合,擴充功能介面標準需先訂定,故建議第五案暫緩。

相關後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為「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不予增訂。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另擇期審查,並請交通部研究行車記錄器介面處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但要求加強宣導車輛禮讓與行人快速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主文「汽車駕駛人轉彎」後加上「或變換車道」等字,第二項末句維持現行條文「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即增訂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文字為「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七十四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一案至第四案、第六案至第十案均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第五案另擇期審查。
  • 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本會蔡召集委員其昌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701
卷/期/冊
103/47/1
發布日期
2014-06-2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