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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勞保及派遣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工時、基金績效與派遣工權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2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勞動相關法案,主要討論「勞動基準法」縮減工時至每週40小時、「勞工保險條例」基金運用績效與獎勵機制,以及「勞動派遣法」草案對派遣勞工權益的保障與政府使用派遣人力的問題。會議中,立法委員與勞動部官員就政策方向、實施細節及爭議點進行激烈質詢與答辯,多數法案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將勞工法定工時從雙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以與國際勞動標準接軌並兌現總統政見。
  • 討論內容涵蓋縮減工時對產業的衝擊、加班費與延長工時的配套措施,以及如何兼顧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與家庭生活平衡。

相關爭議

  • 工時縮減的實施時程與配套:勞動部承諾明年提出法案,但委員質疑進度緩慢,並強調需考量對產業用人彈性的衝擊與國定假日調整等配套。
  • 加班費與勞工薪資連結:部分勞工依賴加班費增加收入,工時縮減可能影響其總薪資,勞動部對此表示不應助長長工時,但未明確加班工時限制的連動方案。
  • 工時制度與國際接軌:委員指出台灣法定工時政策落後國際76年,遠高於多數先進及鄰近亞洲國家,勞動部原則支持縮減工時方向,但強調需審慎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每週工時定為40小時,指出台灣工時政策落後國際76年,並應兌現總統政見。
  • 關切勞動部彙整勞雇團體意見及社會對話的進度,並建議加強宣導,於2016年前兌現每週40小時工時。
  • 質疑降低工時後,延長工時(加班)的每月46小時限制及每天最高12小時上限將如何連動。
  • 強調工時調整應從職業安全衛生角度考量勞工休息、體力儲存、社交及家庭生活平衡,而非僅聚焦雇主效率。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雙週工時降至80小時(每週40小時),指出台灣仍有三成事業單位未實施週休二日。
  • 強調台灣全年工時在全球主要國家中排名第三,高於韓國、日本,顯示縮減工時的必要性。
  • 建議行政單位與企業主儘速溝通,以達成工時與世界接軌的目標。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將法定工時由兩週84小時修正為每週40小時。
  • 指出台灣工時政策落後世界潮流,勞工實際工時偏高,馬總統2008年政見至今未兌現。
  • 強調軍公教人員已實施週休二日13年,勞工權益應與時俱進,避免社會階級對立。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是否有把握在馬總統2016年卸任前兌現每週40小時工時的政見。
  • 指出已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工作效率良好,工時長不代表企業認真,呼籲產業轉型。
  • 強調此為馬總統重要政見,勞動部應努力促其實現。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關於每週40小時工時的研議進度,指出已超過16個月仍未見具體法案。
  • 了解研議期程較長是因考量對產業衝擊及工時制度調整的複雜性,但期望能加快腳步。
  • 強調勞動部應在政策上兼顧圓滿性與推動順暢,並加速與勞資雙方溝通。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的討論進度緩慢,認為勞動部應積極推動。
  • 指出台灣工會力量薄弱,勞動部應扮演保護角色,而非僅依靠工會自力救濟。
  • 強調低薪與長工時長期恐損害國家競爭力,並詢問核電廠是否使用派遣工及相關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原則支持勞工工時合理化以符合國際規範及世界潮流,但需考量排班彈性、雇主緩衝期及國定假日調整等配套措施。
  • 表示已積極蒐集勞雇團體意見並促進社會對話,將於最短時間內研提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目標明年送出法案。
  • 認為工作時間過長主要源於加班工時過多,勞動部不認為應增加加班工時上限。
  • 承諾會努力兌現每週40小時工時的總統政見,並指出約50%勞工已享有週休二日。
  • 強調工時調整複雜,涉及產業結構問題,需長時間溝通以確保法案順利推動。

相關後續

本案未審竣部分另擇期繼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勞工保險基金的穩健運作、提升基金投資績效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以及是否設立績效獎金制度來激勵基金操作人員。
  • 探討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化對勞保基金的影響,以及如何減輕青年世代負擔和政府財政壓力。

相關爭議

  • 基金績效獎金制度:李貴敏委員主張設立績效獎金,以激勵操盤手提升投報率,進而降低勞工提撥率和政府負擔;勞動部潘部長則傾向優先提高專業加給,認為績效獎金制度複雜且受客觀因素影響,易變質。
  • 勞保基金與公保基金差異:勞保局指出勞保基金規模與人數特性不同於公保,投報率提升1%對提撥率的影響不如公保顯著。
  • 資訊公開與基金運作彈性:勞動部認為公開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恐影響金融市場穩定及基金獲利,應審慎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關注勞工退休權益與基金穩健,強調少子化、高齡化對勞保基金的衝擊。
  • 指出勞保最適費率27.8%遠高於現行9%,且勞保基金投報率低於退撫基金、公保及美國加州。
  • 主張提升基金投報率1個百分點可使勞工提撥率降低4到6個百分點,對勞工和政府財政有重大助益。
  • 建議設立基金經營績效獎勵制度,以留住優秀人才並激勵操盤手提升投報率,認為此舉可減輕勞工及青年負擔。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提升勞保基金收益以降低勞工負擔,並認同應有績效回饋制度以獎勵基金管理人才。
  • 質詢勞動部對李貴敏委員提出「投報率提高1%可降低提撥率4-6%」的評估結果。
  • 建議勞動部考慮設計激勵措施,例如達到5%投報率即回饋部分給績效人員,以提升基金操作效益。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勞保基金投資績效,質疑勞動部投資策略保守,未能充分利用2.4兆元規模的勞動基金。
  • 指出新加坡主權基金高獲利模式,並建議台灣可借鏡其績效獎金制度來激勵操作人員。
  • 強調人力不足與績效獎金制度缺乏,導致基金操作保守,呼籲勞動部積極爭取人力與改善待遇。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勞動部基金委外操作績效不佳,年度報酬率劣於自行運用及一年期定存利率。
  • 要求檢討基金投資報酬率計算方式,並定期公布績效,確保收益高於物價指數與股價漲幅,保障勞工晚年生活。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認同人口高齡化是台灣趨勢,並支持在照顧勞工權益的同時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避免世代對立。
  • 澄清對績效獎金制度並非反對,而是認為應優先爭取比照金管會的專業加給,以提供同仁更穩定的保障。
  • 說明績效評估複雜,公務員制度有僵固性,且基金操作受客觀因素影響,若設績效獎金需審慎研究虧損時的處理。
  • 表示勞動基金運用局同仁專業加給為最低一級,正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增加人力和專業加給。

羅五湖 勞動部勞保局局長

  • 證實勞保最適費率為27.8%,現行實際費率為9%。
  • 說明勞保基金與公保基金性質不同,勞保基金規模大、人數多,投報率提高1%對提撥率影響約1%至2%,不如公保顯著。
  • 指出勞保基金去年及前年獲利約6%以上,但平均約4%多,因受金融風暴等影響。

黃肇熙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

  • 說明勞動基金總規模約2.4兆元,加上代操國保基金共2.5兆元。
  • 表示基金操作採穩健方式,有國內外不同的比率上限。
  • 指出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力自96年成立以來維持70人,操作人力未增加。
  • 說明本局同仁專業加給為最低一級(表一),與金管會(表十七)相差約1萬元,缺乏激勵效果。

相關後續

本案未審竣部分另擇期繼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動派遣法草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立法保障勞動派遣勞工權益,解決派遣濫用導致的低薪與權益保障不足問題。
  • 討論內容包括派遣型態的規範(長僱型、登錄型)、派遣人數上限、派遣業務範圍、派遣工轉正職機制、同工同酬原則,以及政府部門使用派遣人力的問題。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草案進度延宕:委員質疑勞動部提交行政院的草案審議緩慢,未及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 派遣型態的規範:勞動部反對登錄型派遣,認為其導致就業不穩定和貧富差距擴大;委員則指出此現象普遍存在,質疑勞動部如何有效取締。
  • 派遣人數上限與公部門使用:勞動部草案訂定企業派遣人數上限3%,並希望公部門逐年降低派遣人力;但委員質疑公部門(尤其是農委會、經濟部)仍大量使用派遣工,且定義不清,難以有效控管。
  • 派遣工轉正職機制:草案規定派遣工在同一要派單位工作滿1年後可要求轉正職,但委員質疑此規定形同虛設,雇主可能在期限前解僱或無條件拒絕。
  • 同工同酬原則的範圍:草案僅保障工資平等對待,未涵蓋福利、紅利及獎勵事項,且設有但書,委員擔憂無法真正落實平等。
  • 派遣業務範圍的表列方式:勞動部採負面表列,認為正面表列易被企業規避;委員則擔憂負面表列可能鼓勵非限制職務的派遣濫用。
  • 勞動部與人事行政總處的權責劃分:在公部門派遣議題上,勞動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就人力控管、契約範本等權責歸屬產生爭議,影響問題解決效率。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勞動派遣法」,指出台灣勞動派遣人力已存在十幾年,但政府不願實質面對並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 強調派遣造成低薪和勞工權益保障不足,不僅限於事務性工作,高階人力亦有此問題。
  • 質疑勞動部對登錄型派遣的風險認知,並詢問目前國內長僱型與登錄型派遣工的比例及黑數處理方式。
  • 關切公部門派遣人數上限及逐年下降的執行狀況,認為公部門應帶頭禁絕派遣以說服企業。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派遣工,尤其不合理政府機關使用派遣工,認為政府應起帶頭作用全面禁止。
  • 指出許多臨時工長期從事同一職務但薪資遠低於公務員,派遣工問題使勞工薪資被坑殺。
  • 贊成公務機關不得使用派遣工,並要求勞動部堅持此立場向行政院爭取。
  • 質疑勞動部草案採負面表列可能造成漏洞,並強調長僱型派遣若設計不當,恐使正式員工轉為派遣工。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行政院人事派遣總處」,認為該單位是派遣問題的禍因。
  • 揭露農委會、經濟部、衛福部、教育部、法務部等公部門大量使用派遣工,質疑勞動部未盡責保障勞工。
  • 批評勞動部對委員提案的回應過於保守,且行政院版派遣法草案延宕,質疑勞動部部長是「派遣勞動部」的部長。
  • 指出勞動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在派遣工統計數據上存在定義不清的問題,導致數據不一致。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公部門派遣比例高於法律規定,並關切企業派遣人數不斷增加的問題。
  • 質疑草案中派遣勞工工作滿1年可要求轉正職的規定形同虛設,因雇主可無條件拒絕或提前解僱。
  • 強調派遣期間限制的重要性,以防堵雇主無限制使用派遣工取代正職,並引用中國經驗為例。
  • 關切同工同酬原則未涵蓋福利、紅利及獎勵事項,且設有但書,恐導致派遣勞工權益仍受損。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關於派遣法草案中禁絕公司面試後轉由派遣公司僱用、薪資保障及空窗期薪資等保障內容。
  • 關切派遣勞工法定福利(勞健保、退休金、假別)是否比照正職,以及法定外福利(分紅、旅遊、子女獎金)的處理方式。
  • 質疑勞動部草案採負面表列的合理性,認為正面表列可能更有效避免企業規避。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派遣法立法進度緩慢,認為是陰謀或疏忽。
  • 指出日本派遣工氾濫導致低薪化,並關切台灣核電廠是否使用派遣工及相關風險。
  • 強調應區分臨時工與派遣工,並研究其待遇差異,主張同工同酬應以勞動者所得為準。
  • 建議立法應分辨善意與惡意使用派遣的企業,並透過鼓勵方式解決結構性缺工問題。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江惠貞委員提出的派遣法草案版本,並質詢行政院版草案何時能送達立法院。
  • 對勞動部報告中多處以「審慎衡酌」回應委員提案表示不滿,認為應更積極採納好的意見。
  • 關切草案中派遣人數3%上限對企業及行政單位的影響,並強調應有日落條款。
  • 建議勞動部應研議「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派遣工轉正職的配套文字,以強化保障。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檢討勞動法令倒退導致勞動者邊緣化問題,強調派遣是低薪元兇。
  • 呼籲勞動派遣法修法應站在勞工立場,而非企業立場,將派遣工納入組織。
  • 指出「假派真雇佣」契約損害勞工權益,要求主管機關研擬杜絕此行為並保障派遣員工權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針對多數企業主以「假派真雇佣」方式使用派遣人力,損害勞工權益提出質詢。
  • 強調要派公司應對派遣勞工負保護照顧義務,並要求勞動部研擬具體辦法杜絕脫法行為。
  • 建議保障合法派遣員工於要派單位享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權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人力派遣本質為臨時工,大量運用會擠壓正職員工機會,導致薪資惡化和不安定僱用。
  • 質疑勞動部草案採負面表列,可能導致派遣勞工氾濫,建議改採正面表列。
  • 關切勞動部勞檢人力不足,如何控管派遣勞工不得超過3%上限。
  • 要求勞動部與人事行政總處研議規劃中央機關派遣勞動定型化契約,納入超過2年派遣勞工轉契僱化原則、薪資結構參照指標等。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明確列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中關於每週40小時工時的時程表及座談會規劃。
  • 質疑勞動派遣法草案採負面表列方式,可能鼓勵非負面表列職務的派遣濫用,並要求提供派遣勞工人數統計。
  • 關切草案中對派遣勞工集體勞動權的規範,可能間接否決派遣勞工加入要派單位企業工會的可能性,呼籲推動工會成長政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提供派遣勞動的實證調查資料,包括產業分布、工作類型、性別比例及薪資差距等,作為立法參考。
  • 指出「人力供應業」女性占七成五,但勞動部性別影響評估勾選「否」,顯示對性別議題缺乏重視。
  • 關切派遣勞工因契約轉換導致育嬰留職停薪權益受損問題。
  • 強調派遣勞工應享有「均等待遇」原則,保障範圍應涵蓋薪資、差假、休息、托育設施等實物給付,避免企業規避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表示勞動派遣法草案已於2月12日報請行政院審查,目前仍在審議中,預計下個會期可送進立法院。
  • 承認登錄型派遣可能造成就業不安定及社會貧富差距擴大,勞動部草案不容許登錄型派遣,強制採用無定期契約的長僱型。
  • 指出公部門派遣人數由主計總處調查約13萬5千人,並強調公部門使用派遣人力應逐年降低。
  • 說明草案訂定企業派遣人數上限為3%,且公部門也應有總量控管並逐年降低,但此限制引發部分部會反對。
  • 解釋草案中派遣工轉正職規定,認為強制雇主僱用可能導致雇主提前解僱,實際保障效果不佳,但可討論強化文字。
  • 說明同工同酬原則僅適用工資,福利、紅利等非法定給付因派遣工非要派單位員工,難以強制享有,但設施使用應均等。
  • 堅持採負面表列規範派遣業務範圍,認為正面表列易被企業規避,且已設有比例上限。
  • 同意公部門派遣契約範本可由勞動部配合人事行政總處研議,提供勞動法規專業意見。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勞動部對派遣公司的勞動檢查顯示違法事項逐年降低,並強調所有公司應以不定期契約僱用員工。
  • 解釋草案中同工同酬原則僅針對工資,福利涉及職工福利金提撥,派遣工不應強制享有,但設施使用應均等。
  • 說明採負面表列是因正面表列易導致企業規避,如將不同職務混合使用,難以區分。
  • 表示公部門派遣範本由人事總處負責,勞動部會配合研議,並將於9月1日前提供契約範本草案給委員會參考。

懷處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 說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派遣人數為11,257人,99年訂定總量上限為15,514人,目前人數持續降低。
  • 澄清公部門派遣人數控管是立法院要求,非人事總處主動。
  • 指出農委會(2,754人)和經濟部(2,265人)是使用派遣人力最多的部會,主要用於試驗研究及國營事業訂單需求。
  • 承認勞動部過去報送的派遣人數與實際有定義上的落差,現已接受勞動部提出的正確數據,並已簽報行政院調整。
  • 說明公務人力成本高,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或委外(BOT),但強調會加強監督管理。
  • 表示勞動派遣契約屬於勞動基準法範疇,人事行政總處不能直接規範,但會配合勞動部研議相關契約範本。

胡興華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農委會派遣人力多用於試驗改良場所,協助研究人員進行田野工作和實驗,強調這些人力是必要的。
  • 期望政府能給予公務派遣人力更好的待遇,以作為民間企業的示範。
  • 表示農委會使用派遣人力有成效,並承諾提供相關報告。

游振偉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 說明經濟部派遣人力主要用於事業機構,如漢翔公司(1,205人),以因應訂單量不定的業務性質。
  • 指出這些派遣人力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漢翔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證明派遣有其必要性。
  • 承認派遣人力會隨訂單增減,可能導致工作不穩定,但強調公司會依規定辦理。

相關後續

  • 勞動部應依照承諾,盡速將派遣法送進立法院,並於3個月內召開公聽會,凝聚各界共識。
  • 勞動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議規劃中央機關派遣勞動定型化契約,將超過2年派遣勞工轉契僱化原則、訂定薪資結構參照指標等列入應規定事項,並將契約範本草案於103年9月1日前送委員會各委員參考。
  • 勞動部應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部門派遣人力運用相關制度規範提供勞動法規專業意見。
  • 本案未審竣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 (鄭文鈴女士為建請立法加重對惡意不繳納勞、健保費公司予以重罰請願文書乙份) (討論事項四)

核心議題

人民請願案主要訴求為立法加重對惡意不繳納勞、健保費公司的懲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願內容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不成為議案。
  • 本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1案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與第40條)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部分機關(構)可能為規避罰款而僅以基本工資僱用身心障礙者,導致「同工不同酬」的歧視待遇,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關切部分企業利用法規漏洞,以基本工資僱用身心障礙者,卻仍能獲得額外人力運用,以及薪資歧視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徹查台大醫學院圖書分館僅給予身心障礙全日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事件,是否違反同工同酬原則。
  • 要求調查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的薪資分布,及有無同工不同酬違法情事與開罰情形。
  • 質疑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可能存在漏洞,導致企業以基本工資僱用身心障礙者,並要求勞動部進行研究。

相關人員回應

廖為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建議將提案修正,由勞動部於1個月內徹查前述事件,3個月內分析身心障礙者勞保投保薪資分布狀況。
  • 表示將把有無因身心障礙身分在薪資中的不公平對待納入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項目,並於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調查分析。

蘇昭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

  • 說明目前對定額進用人員有系統可查勞保投保薪資,並已委託台師大進行勞動調查,包含量化問卷與質化訪談。
  • 表示統計處將進行勞動統計調查,問項包括薪資差別待遇等不公平事項。

劉天賜 勞動部統計處處長

  • 說明今年將抽樣1萬5千多名身心障礙者進行勞動統計調查,問項中設計有是否受到差別待遇,以了解薪資不公平問題。

相關後續

本案經修正後照案通過: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徹查前述事件,3個月內分析身心障礙者勞保投保薪資分布狀況,並將有無因身心障礙身分在薪資中有不公平對待納入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項目,於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調查分析,並將辦理情形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2案 (關於海外打工假實習真剝削)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部分業者以「教育中心」等名義從事非法人力仲介,收取高額費用,並與科技大學合作以「假實習、真工作」甚至「假實習、真剝削」的方式仲介學生至國外工作。
  • 關切這些業者收取費用遠高於勞動部規定,且缺乏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嚴重損害學生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力發展署調查從事海外打工的業者是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並會同教育部徹查學校海外實習計畫有無「假實習、真工作」情事。
  • 指出有仲介公司與學校合作,以實習名義仲介學生到國外工作,收取高額行政費用,實為剝削。
  • 關切此類違法仲介行為導致台灣人才外流,且國內長照機構卻面臨外勞請不到人的困境,要求勞動部積極研擬對策。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表示學生實習屬教育部主管業務,但若國際顧問公司從事仲介工作有違法,勞動部會介入管理。
  • 強調教育部應嚴格管控學生實習,以避免假實習真工作問題。
  • 認同外勞請不到人與薪資水準有關,承諾會與衛福部討論長照人力問題。

廖為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說明已查獲新加坡相關公司在台灣的合作夥伴有違法行為,並已開罰30萬元。
  • 表示已與教育部聯繫,請其加強管理學校海外實習計畫,將在3個月內完成相關調查。
  • 指出若仲介公司未經許可從事業務或收取不合理費用,將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鍰,甚至廢除執照。

相關後續

本案經修正後照案通過:勞動力發展署應於3個月內調查各從事海外打工之業者是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狀況,並應會同教育部徹查前述事件是否違法,及各學校之海外實習計畫有無「假實習、真工作」之情事,且應將相關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3案 (關於勞動派遣法儘速送立法院審查)

核心議題

  • 提案要求勞動部依照承諾,盡速將勞動派遣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並召開公聽會凝聚各界共識。
  • 指出勞動部曾承諾於本會期送法案,但草案自2月送行政院審查後即無消息,且未見召開相關會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盡速將勞動派遣法送進立法院,並於3個月內召開公聽會,凝聚各界共識。
  • 指出勞動部曾於委員會承諾本會期送法案,但進度延宕,未見召開相關會議聆聽各界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建請勞動部,依照承諾,盡速將派遣法送進立法院,並於3個月內召開公聽會,凝聚各界共識。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4案 (關於中央機關派遣勞動定型化契約)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中央政府為配合員額精簡計畫,卻將替代役當工友、派遣勞工視同正式員工指派任務,導致同工不同酬及差別待遇。
  • 要求勞動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規劃中央機關派遣勞動定型化契約,納入派遣工轉契僱化原則、薪資結構參照指標等,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相關爭議

  • 公部門派遣契約權責歸屬:勞動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就誰應主導規劃中央機關派遣勞動定型化契約產生分歧,勞動部認為人事總處負責,勞動部提供專業意見;人事總處則認為契約屬勞動基準法範疇,非其主管法規。
  • 派遣工轉契僱化期限:提案要求將超過2年派遣勞工轉契僱化原則納入定型化契約,勞動部對此表示會配合研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規劃中央機關派遣勞動定型化契約,納入超過2年派遣勞工轉契僱化原則、訂定薪資結構參照指標、明示派遣勞工權利及課以雇主義務等。
  • 指出監察院調查報告提及中央機關濫用派遣人力,違背同工同酬原則,要求政府應逐年將長期派遣員工改為契僱化。
  • 建議勞動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共同討論,解決公部門派遣契約範本的權責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原則同意提案,但建議修正部分文字,並表示勞動部會配合人事行政總處進行草擬與提送。

懷處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 建議照原提案修正文字,並表示勞動派遣契約屬於勞動基準法概念,人事行政總處不能規範,因其主管法制為公務人員部分。

陳益民 勞動部次長

  • 建議將文字修正為「爰上,特要求勞動部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調公部門權責仍由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勞動部提供諮詢與配合。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表示勞動部可就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提供專業意見,但人事行政總處掌管各部會派遣人力運用制度規範,勞動部會配合總處執行。

相關後續

本案經修正後照案通過:要求勞動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規劃中央機關派遣勞動定型化契約,將超過2年派遣勞工轉契僱化原則、訂定薪資結構參照指標、明示派遣勞工權利及課以雇主義務等列入定型化契約應規定事項,並將契約範本草案於本(103)年9月1日前送本委員會各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5案 (關於勞動派遣法應回歸勞動基準法專章保障)

核心議題

  • 提案建議勞動派遣法應回歸「勞動基準法」規劃專章予以保障,並於「就業服務法」比照外勞仲介業規劃管理勞動派遣業,而非獨立訂定專法。
  • 指出勞動部規畫版本內容多援引現有法規,保護法益似無獨立立法必要,且管理內容抽象,擔憂完全援引日德兩國管理模式過於草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本會期休會期間,於北中南東各區結合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廣徵卓見,裨益後續立法院審議。
  • 建議勞動派遣法應回歸勞動基準法專章保障,並於就業服務法管理派遣業,而非獨立立法。
  • 質疑勞動部獨立立法版本多援引現有法規,且管理內容抽象,擔憂完全援引日德模式過於草率。

相關人員回應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提案要求勞動部針對派遣法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以提供「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送大院審議時參考。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要求勞動部於本會期休會期間於北中南東各區,結合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裨益後續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801
卷/期/冊
103/48/1
發布日期
2014-07-0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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