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公聽會:聚焦提名程序與文官體制改革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6-16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舉行考試院第12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公聽會,廣徵學者專家意見。會議主要討論提名程序嚴謹性、被提名人專業背景多元性、考試院職權重疊與改革必要性、行政中立落實,以及文官制度的選才與培訓等核心議題。學者委員們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強調應嚴謹審查,為國掄才,相關發言將作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參考。
討論事項一
行使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考試院第12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同意權行使程序、被提名人專業背景是否符合職能需求、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權重疊問題,以及如何強化行政中立與文官體制改革。
- 會議深入探討了考試委員的獨立性、任期與人數合理性、公務人員選拔與培訓制度的國際接軌,以及如何有效防堵公務體系中的貪腐與行政黑箱問題。
相關爭議
- 國會同意權行使程序欠缺嚴謹:多位學者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未審查,導致資料取得倉促,影響審查品質。
- 考試委員提名人選群組化:羅承宗教授質疑被提名人高度集中於留美背景(83%)及政治大學校友(29%),恐影響多元性與觀感。
- 考試院職權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疊:多位學者及委員認為兩機關職權不清,造成資源浪費與效率低落,質疑考試院存在的必要性。
- 考試委員兼職與敬業態度:尤委員美女批評部分被提名連任委員出席率不佳,將考試委員職務視為兼職,影響文官制度改革推動。
- 行政中立及官官相護問題:黃適卓教授質疑考試委員對黃世銘洩密案、葉世文弊案等行政不中立事件未提出批判,未能發揮監督職能。
- 提名人選專業背景不足:多位學者及委員指出被提名人在人力資源管理、法律法制等關鍵領域的專業人才相對欠缺。
- 考試委員淪為政黨酬庸工具:李委員俊俋指出被提名人中有多位曾任國民黨智庫委員或馬政府官員,質疑考試院淪為特定政黨的「退輔會」或私人工具。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呼籲立法院應嚴謹行使同意權,並改善職權行使法中聽證權程序草案長期卡關問題。
- 質疑考試院與人事行政總處職權重疊,導致法制紊亂,並關切連任委員的出席率與敬業態度。
- 強調考試委員應積極投入文官體制改革,對行政中立嚴格把關,並引入外部監督機制。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承諾國民黨黨團將嚴格審查被提名人,依專業、品德、操守等標準評比,不負社會重託。
- 認同應整合公務人員定義,推動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考試國際接軌。
- 建議加強高階文官溝通能力培訓,並期許考試委員提出有效除貪、除弊方案以建立廉能政府。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強調考試委員須才德兼具,具備國際視野,才能因應全球化人才移動挑戰。
- 建議考試制度應修正以反映國家未來人才需求,並考量在地化行政服務的特殊性。
- 主張考試委員人數應從國家人才分布廣度決定,並建議考試院每年提供成果報告,委員自評以公開透明。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獨立設立目的在現今社會是否仍存在,行政機關是否仍有濫用私人機會,以及考試委員是否淪為政黨工具。
- 提出考試院與人事行政總處職權重疊問題,建議思考整併可能性。
- 質疑第11屆考試委員對文官制度改革的表現,並擔憂第12屆提名人選缺乏人事制度研究專業,且院長被提名人公開反對年金改革。
- 建議檢討考試委員人數是否過多,以及考試院功能是否可由文官學院等獨立機關取代。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程序嚴謹,但承認資料提供時程應改進,並建議被提名人自傳應深入論述考試行政見解。
- 肯定本次提名人選學經歷背景多元,兼顧兩性平權,女性委員比例增加。
- 強調考試院應健全文官體制,拔擢優秀文官並淘汰不適任者,特別是針對模範公務員涉弊案的盲點。
- 支持公私部門人才交流、可攜式年資制度,並推動專技人員考試與國際接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肯定伍錦霖院長被提名人具備公務、考試院及民意代表多元背景,適合擔任院長。
- 質疑被提名委員中法律專業人才偏少,並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懲戒法、服務法及因公撫卹等法律概念不明確,影響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 強調考試院應在法規與制度面提升國家競爭力,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思考如何合理分配考試委員專長。
相關人員回應
羅承宗 教授
- 引用學者觀點,強調考試委員為「學術桂冠」與「為國掄才」的神聖任務,並質疑國會同意權行使程序欠缺莊嚴與嚴謹。
- 建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及第30條,使同意權程序更嚴謹,避免倉促審查。
- 提出被提名人有「留學國群組化」(83%留美)及「政大群組化」(29%政大校友)現象,質疑其多元性與總統府考量。
- 建議質詢被提名人關中院長公務員改革失敗原因、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改革、跨院年金一體化機構進度、行政中立法執行問題,以及國考「中產階級化、高學歷化」現象的作為。
- 綜合答復時,建議修憲將銓敘部拉回行政院,考試院只管考試;應制定行使同意權專法,並積極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 強調考試委員多元性應從多面向考量,不應僅限於性別,並關注原住民族議題。
謝政諭 教授
- 認為考試委員應有能有德,獨立行使職權,超越黨派,並強化功能以彰顯五權憲法優勢。
- 建議檢討考試委員人數與任期,考慮讓每屆總統都有提名權,並強化考試委員功能,兼顧各類專業人才。
- 呼籲考試院關注國際文官制度脈動(如日本),並兼顧國際化與本土化人才需求。
- 期許院長、副院長提出更細緻的6年任內施政構想與責任機制,並建議考試院每年提出成果報告。
- 指出我國公務人員薪資佔國家預算比例高,建議立法院與考試院研析,並強調三院跨院協調合作的重要性,以應對食安等問題。
- 綜合答復時,重申銓敘部與人事總處功能重疊問題,建議考試院應檢視全國文官體系,可將部分權力授權社會。
- 期許院長、副院長提出更弘遠的近中遠程計畫,並強化文官訓練,特別是人文素養與服務精神,以改善「官威大」現象。
吳威志 教授
- 肯定本次提名女性委員比例高,留任委員過半顯示績效受肯定,以及多數來自學術界有助產官學合作。
- 建議立法院擬定「提名與同意權行使法」及「總統職權行使法」,規範提名與同意權程序。
- 主張立法「公務人員輪調法」,促進中南部優秀公務人員進入中央,避免過度集中北部與「近親繁殖」。
- 肯定院長被提名人對退撫及考績改革的構想,建議考績應先考核機關再考核人員,並增加國家重大建設考核項目。
- 強調考試院應透過兩公約施行法檢討是否符合國際公約規定,保障人民參與考試等權利。
- 建議公務人員基準法應明確定義公務人員權利義務,或仿民法訂定「公務人員總法」,並推動專技證照與國際接軌。
- 肯定詹中原委員提議引進歐盟、韓國等高階文官管理制度,以及新加坡可攜式年資,並建議強化公務倫理與報備義務。
- 綜合答復時,支持制定公務人員總則法與分則特別法,並認為法律專業考試委員不足,應增加法律教育與進修。
- 認為考試委員人數目前適當,並贊成考試院每年應向國會報告成果,且應增加專技人員考試委員。
- 強調考試權獨立性,應解決與行政權混淆問題,甚至可考慮將人事行政總處部分權力歸併考試院。
黃適卓 教授
- 強調考試委員首要職責為獨立於黨派之外,作為公務人員表率,推動行政革新,建立現代文官體制。
- 定義「聲譽卓著」為堅持公平正義、行政中立,無官商勾結疑雲。
- 質疑上屆考試委員對黃世銘洩密案、葉世文弊案等嚴重行政中立問題未提出質疑或批評,認為其風骨不足。
- 建議修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考績法,納入人民參與公務人員考績權,以揭弊防弊。
- 批評現行「依法行政」常淪為「行政黑箱」的掩護,如八德合宜住宅案,要求未來應改善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
- 綜合答復時,闡述考試委員職權分為考試用人與法制兩大主軸,認為考試委員人數不需多,重點在法制專業。
- 指出考試院組織結構日益嚴謹與封閉,導致委員迷失理想,難以改革,且合議制下少數人反對即可阻礙決議,建議減少人數。
- 主張考試權應回歸行政權,考選部可獨立,但銓敘等法規需與行政權配合,以提升行政效率。
- 認為現行考委無法中立,關鍵在提名與審查制度,執政黨黨紀可能影響委員獨立性。
- 不認為文官學院應為獨立機關,因其不符管制型或準司法機關特性,應附屬於行政機關以提升行政績效。
陳清秀 教授
- 指出考試院職掌公務人力資源管理,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權重疊,常產生權力衝突,建議未來院長、委員應有胸襟與行政院協商合作。
- 建議可考慮將人事行政部分回歸行政院,考試院僅主管考試權,避免疊床架屋。
- 批評台灣延攬人才管道封閉狹隘,相較於國際落後,公務員國際觀培養嚴重不足(韓國派300人進修2年,台灣僅數十人3-6個月)。
- 指出台灣政府不重視研究發展,裁撤研發部門,導致研發人才不足,文官制度改革落後,應加強研究發展部門。
- 肯定本次提名多數委員具博士學位,符合考試委員帶領高階人才需求,但認為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仍需加強。
- 建議考試院應開闊心胸視野,多選拔公務人員出國進修1-2年,提升國際觀與競爭力。
余小云 教授
- 引用「事少錢多離家近」順口溜,指出社會對考試委員有政黨酬庸的觀感,並強調其為國掄才的神聖性。
- 建議考試委員6年任期可考慮縮短為4年,與總統及立法委員任期同步。
- 肯定本次提名人選在各類專長上尚稱合理,但建議未來應具體規範自傳內容,強化對考試行政見解的論述。
- 樂見立法院副秘書長周萬來納入考試委員候選人,肯定其考銓與議事法制經驗。
- 提及黃婷婷被提名人以空姐服務熱忱比喻考試機關,認為其比喻有趣,但仍期望候選人能更具體表達對考試行政工作的見解。
相關後續
本次公聽會的發言將列入公報,所有專家學者與審查委員的精闢見解將分送全體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院後續審查及行使同意權投票的重要依據與歷史見證。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801
- 卷/期/冊
- 103/48/1
- 發布日期
- 2014-07-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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