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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公聽會:聚焦提名標準、職權行使與改革爭議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6-30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全院委員會舉行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同意權公聽會。會議中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就監察委員的獨立性、專業性、代表性、提名程序、監察權行使效能及監察院存廢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多位與會者對第4屆監委表現及第5屆提名名單提出質疑與改革建議,主席最終表示專家意見將供委員審查參考。

討論事項一

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同意權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廣徵各方意見,以審慎行使監察院第5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之同意權,討論核心涵蓋監察委員的理想特質、專業背景、職權行使方式,以及監察院的整體功能與改革方向。
  • 會議聚焦於檢視被提名人是否具備獨立性、專業性、代表性,並探討監察院在肅貪、人權保障、行政監督等方面的效能與其在憲政體制中的定位。

相關爭議

  • 提名人選的獨立性與政治酬庸疑慮:部分學者及委員質疑被提名人是否能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並認為部分提名案有政治酬庸之嫌,例如退休人員再任或曾任具爭議性職務者。
  • 監察院的效能與存廢爭議:社會普遍對監察院「打蒼蠅不打老虎」、辦案效率低落、派系鬥爭等問題感到不滿,引發監察院存廢及職權重疊的討論。
  • 提名人選的適任性:有委員具體點名某被提名人過去在都市計畫會議中驅趕家屬與記者,質疑其人權觀念及是否適任監委;另有被糾正單位負責人獲提名,引發價值錯亂的批評。
  • 監察委員的專業組成與功能性:學者指出提名人選多數具法政背景,而審計、教育等專業背景者偏少,質疑其能否全面發揮功能,並強調應重視其對未來工作的願景與熱情。
  • 同意權行使門檻與審查程序:有學者建議提高同意權行使門檻至 2/3,並規範提名資格及審查程序,加入聽證程序讓公民團體參與,以強化民主正當性。
  • 第4屆監察委員的表現爭議:委員廖正井指出第4屆監委爭議多、負面評論高,包括引用不正確數據糾正、將約詢誤導為質詢,以及黃世銘案彈劾未過等,認為其獨立性與風骨不足。
  • 監察院的制度性問題:學者黃適卓批評現行監察制度是「怪獸」,彈劾懲戒合一導致多數案件集中事務官,對政務官彈劾少且多為前朝案件,認為提名制度本身易受政治力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監察權有存在必要,但監察院是否獨立成院可再討論,尤其人權案件佔監察院案件多數。
  • 第4屆監察院表現爭議性多,負面評價高,存在派系鬥爭、引用不正確數據糾正、約詢權誤用為質詢權等問題。
  • 第5屆監委提名年齡偏高、有酬庸疑慮,且有曾引用不正確數據的委員獲提名連任。
  • 有被提名人涉刑事案件或已遭監察院調查並限制參與特定案件,仍被提名,顯示提名缺失。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監察院有存在必要,可制衡行政權浮濫,整肅官箴,但需提升績效並遴選專業中立委員。
  • 支持參考大法官任期交錯制,讓每任總統有機會任命半數新監委,但認為目前修憲門檻高,非處理時機。
  • 認同監察院審查應改採記名投票,以避免官官相護之嫌。
  • 期許第5屆監委有風骨、專業、視野高度,德望兼具,並提出具體施政抱負,不應淪為養老院。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人民對監察院非常失望,質疑其功能未彰顯,甚至認為是雞肋機構,應予廢除。
  • 舉例黃煌雄監委糾正機場捷運A7站區段徵收問題,但事實無法改變,且黃委員未獲提名,顯示制度問題嚴重。
  • 強烈批評某被提名人過去在都市計畫會議中驅趕家屬與記者,認為其傲慢且不站在人民這邊,不適任監委。
  • 質疑馬總統提名理念,指出被糾正單位負責人竟也獲提名為監委,導致國家價值錯亂。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五權憲法是我國最高運作原則,監察制度應存在,並依法產生監察委員以維持運作。
  • 立法院應適時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以維繫憲法機關正常運行。
  • 審查監委應兼顧消極與積極條件,消極條件為基本品德操守,積極條件包括專業能力、護衛民權及督促政府不足。
  • 監察院應嚴懲推諉塞責、貪污腐化、侵害人權的官吏,並積極糾正假農民領取津貼等不公不義制度。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監察院依憲獨立行使監察權,是行政部門的防腐劑,應站在人民這邊監督政府。
  • 監察院功能應重質不重量,辦理重要且人民在乎的案件,不宜過度浮濫約詢,以免影響行政效率。
  • 應討論監察院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工,以及廉政委員會與法務部廉政署職權重疊問題,以提升辦案品質。
  • 監察院組織法已將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列為監委資格,應審核被提名人是否符合資格並發揮媒體人揭弊功能。
  • 審查監委應秉持客觀事實,提出具體證據而非傳聞,以確保審查公正性。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台灣民眾普遍對監察院表現不滿意,但仍肯定監察功能的需求與必要性。
  • 監察院應作為政府運作的煞車器,透過糾舉、研究、發現錯誤,進行體制性預防與防腐糾正。
  • 監察院「打蒼蠅不打老虎」的問題源於政治,其權力來源應為全體人民,而非總統依喜好提名。
  • 五權憲法本應分工制衡,卻變成分贓勾結,導致公民社會對政治社會不信任。
  • 呼籲在憲政體制未正常化前,立法院應更謹慎嚴格審查過渡性的人選,確保人選德行健全。

相關人員回應

張瓊玲 教授

  • 此次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女性比例達 41% 值得肯定,但監委 29 人人數是否過多值得省思。
  • 監察委員應具備高風亮節形象、理想性,並無貪瀆或品操不良問題。
  • 監委需嫻熟政府機關業務,具備豐富實務經驗,而非空談理想。
  • 被提名人應能提出吏治澄清的具體看法與未來工作藍圖,展現熱忱。
  • 監委人選不應有政黨分贓感,其政黨屬性應淡化,並具獨特代表性。
  • 應考量被提名人的為人風評及行事公允性,以及在相似專業背景中能否說明其獨特之處。
  • 最終人選應符合國人期待,被認為足堪擔任御史大夫,並接受民主多數決決定。

李訓民 教授

  • 監察委員需有熱情 (passion),超越黨派,整飭官箴,站在除弊立場為國家把關。
  • 監察權力甚大,包括風聞即可調查,指揮調查、證據保全,但常被詬病為酬庸。
  • 監察委員職權已擴大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法查處,應加強此方面。
  • 修憲後監察院不具國會性質,監委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總統左右,監委本身也是彈劾對象。
  • 彈劾權門檻已提高 (2人提議,9人審查決定),糾正權效力有限,可多使用糾舉 (緊急處分)。
  • 反對提高同意權行使門檻至 2/3,認為會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開啟政治分贓大門。
  • 建議監委審查與表決可採記名投票,並詢問被提名人的願景與熱情,拋下包袱為公家利益做事。

陳耀祥 教授

  • 建議立法院未來修改職權行使法時,同意權行使應加入聽證程序,並讓公民團體參與。
  • 監察委員審查標準應著重獨立性、專業性與代表性。
  • 建議立法院應要求總統府提供被提名人的黨籍資料,作為獨立性判斷的客觀形式基準。
  • 質疑監察院院長被提名人擔任中選會主委時的獨立性表現,以及媒體人擔任監委是否適任。
  • 尋求連任的監委應詳細報告過去 6 年的調查成果、糾正與彈劾案,新提名人應提出未來願景與人權保障觀念。
  • 監察功能性考量比代表性更重要,尤其人權保障是監察院作為護民官的關鍵角色。
  • 認為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為實質審查,而非照單全收,總統提名與立法院同意是雙重檢核。
  • 建議憲政設計應將監察權回歸立法院設立獨立機關,包括審計部,以強化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
  • 認為監察委員的年齡不是問題,人格與能力才是關鍵,並以陶百川先生為標竿人物。
  • 建議立法院應制度化地蒐集各界對被提名人的意見,避免私下恩怨影響審查。

楊戊龍 教授

  • 同意權行使應尊重提名者原則,但建議提供時間供公民社會評論人選。
  • 監察院運作受到很多批評,有存廢爭論,務實應檢討現行運作模式,監督新任主事者。
  • 建議大幅修正監察院運作基本法、監察法及附屬法規,以典範式變遷思考。
  • 批評監察院同一案件由不同小組審查卻得出不同結論的運作方式,難獲人民信賴。
  • 舉例陳情案公文繞圈子,問題未解決,顯示監察院處理人民書狀方式有問題,應課予改善制度運作的義務。
  • 強調公共信任需靠贏取,機關若無法做好工作,信任很快會花光,監察院應透過運作模式改變做好工作。
  • 肯定兩黨委員對監察制度改革有共識,期待政治工程啟動,並建議從修正監察法及組織法著手。

施光訓 教授

  • 監察委員提名人選多數具法政背景,功能性有待商榷,建議審查時瞭解其對 7 個委員會運作的對應方式。
  • 應讓被提名人充分表達未來執行糾正權的方式與性質,避免過度糾正造成行政單位負擔。
  • 期待有特色的監察院,建議瞭解院長、副院長候選人對未來施政計畫的特別看法,因現行計畫內容缺乏調整。
  • 指出此次提名人選醫學背景者多,而審計背景者少,應思考如何強化預算審計及相關糾舉角色。
  • 建議從備審資料的準備完整性,觀察被提名人對工作的尊重態度與代表性。

黃適卓 教授

  • 監察委員的重點應是風骨及制度影響,而非專業性及代表性,有風骨才有獨立性。
  • 現行監察制度是「怪獸」,彈懲合一導致監察權成為準司法權,多數彈劾集中事務官,對政務官彈劾少。
  • 彈劾程序比司法審判更嚴格,造成懲戒彈劾難通過,司法卻判有罪的錯亂現象。
  • 提名制度錯誤,總統提名且兼黨主席,易使監委受政治力影響,不敢調查總統及當朝政務官。
  • 指出第4屆監委調查案多以事務官及機關層級為主,對政務官彈劾少且多為前朝問題。
  • 批評監委未能站在第一線保障人權,如街頭執法過當、妨害新聞自由等案件缺乏調查。
  • 呼籲監委應針對不公平案件、行政機關濫權、拒絕提供資訊等問題進行調查,保障人民權益。
  • 認為監察院應廢除,事務官層級監察權回歸司法體系,政務官層級調查權回歸國會,以實現三權分立下的制衡。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的專家學者精闢見解,將提供立法院所有委員作為審查及行使同意權投票的重要參考。
  • 本次公聽會的發言紀錄將依相關規定分送給全體委員參考,並列入立法院公報,作為人事同意權行使過程的重要歷史見證。

原始資料

公報
1034902
卷/期/冊
103/49/2
發布日期
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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