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審查:聚焦監察員制度與選票政黨標示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7-3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及第62條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擴大投開票所監察員推薦資格以保障無黨籍及小黨候選人權利,並討論選舉票上刊印政黨名稱的適用範圍。會議中委員與中選會及內政部就修法必要性、預算衝擊、選務執行困難及「柯文哲條款」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第62條修正案通過,第59條修正案則因爭議送院會協商,並要求中選會研擬獨立公民監票員及國際觀選團參與機制。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及第62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在於改革投開票所監察員的推薦制度,以確保選舉的公平性與透明度,並探討選舉票上刊印政黨名稱的適用範圍。
- 討論重點包括保障無黨籍及小黨候選人推薦監察員的權利、監察員的組成與資格,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票上是否應全面刊印推薦政黨名稱,以提供選民更清晰的資訊。
相關爭議
- 監察員推薦資格爭議:現行法規限制得票率達5%以上政黨才能推薦監察員,遭質疑違反憲法實質平等原則,剝奪無黨籍及小黨候選人權利。
- 預算與人數負擔:中選會擔憂全面開放監察員推薦將增加地方政府預算(每人每日1,700元)及投開票所空間不足,影響選務運作。
- 「柯文哲條款」質疑:國民黨蔡正元委員強烈反對第59條修正,認為是為特定無黨籍候選人(柯文哲)量身打造的特權條款,修法時機不當。
- 監察員職掌範圍:對於是否應在中央選情中心及鄉鎮選務中心增設監察員監察計票工作,中選會認為無必要且職掌定義不清恐干擾選務。
- 監察員年齡限制:台聯黨團建議將監察員年齡下修至18歲大專院校學生,中選會則認為這涉及修憲層級的成年定義,應維持法律一致性。
- 選票政黨標章印刷:中選會對選票上加印政黨標章的技術可行性(如彩色印刷)表示疑慮,但對加印政黨名稱表示可配合。
- 中選會中立性與效率:多位委員質疑中選會對修法態度過於保守,對預算、人數等問題的解釋前後矛盾,且對過去選舉舞弊歷史缺乏反省,影響其作為獨立機關的公信力。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選罷法第59條,旨在保障參政權與選舉公平公正,避免舞弊。
- 主張除候選人僅1人外,各投開票所應置監察員至少2人。
- 建議由每位候選人推薦監察員1人,並明定主任監察員、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
- 提出建立「公民監票員」制度,由選舉委員會公開招募遴選不足額監察員。
- 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監察員資格、推薦、招募程序及服務規則。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選罷法第59條,概念與民進黨團類似,強調保障憲法實質平等權。
- 指出現行法規限制得票率5%以上政黨才能推薦監票員,導致無黨籍或小黨候選人無法派監察員,違反平等原則。
- 建議將政黨推薦監察員的得票率門檻從5%修改為2%,並堅持只要是候選人即可推派監票員。
- 反駁中選會關於投開票所空間不足及預算負擔的擔憂,認為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數有限,增加的費用不高。
- 要求中選會研擬「獨立公民監票員」及「國際觀選團(員)」參與我國民主選舉的相關法規,並提出報告。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代表台聯黨團提出選罷法第59條及第62條修正案,認為現行5%門檻對小黨及無黨籍公民團體過高。
- 主張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亦可推薦監察員,以促進公民參與。
- 建議修正第62條,將選舉票刊印政黨名稱的適用範圍從「立法委員」擴大至所有「公職人員」,以落實政黨政治責任。
- 強調監察員的重要性源於過去國民黨作票的歷史記憶,要求中選會確保選舉公正公開。
- 提議讓年滿18歲的大專院校學生擔任監票員,鼓勵年輕人參與公共事務,認為與「成年」定義無關。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質詢投票所場地選擇問題,希望中選會能配合地方需求及民眾意願,選擇交通便捷或社區內地點以提高投票率。
- 擔憂九合一選舉候選人眾多,若每人皆指派監票員,現有投票場地是否能容納。
- 呼籲行政單位應重視基層民眾心聲,藉由九合一選舉機會全盤檢討選務工作,避免官僚作風。
- 關切第59條及第62條修正案的實行可行性,並要求中選會做好萬全準備,避免選務混亂。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金門縣選委會委員黨籍變動未及時通報,導致中選會對委員黨籍比例失察,認為這是制度上的缺口。
- 要求中選會提出規範,要求各縣市選委會及政黨在委員黨籍變動時應盡告知義務,並於下會期提出報告。
- 支持保障所有候選人推派監察員的權利,認為這與選舉公平性有關。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與中選會對修法報告內容未事前溝通協調,導致意見不一。
- 批評中選會對第59條修正案過於保守,認為增加監察員的預算負擔並不大,且多數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不多。
- 質詢區域選出的立法委員在任期中將戶籍遷出選區是否應受規範,認為這是法律漏洞,應修法與地方民代一致。
- 要求內政部解釋並承諾移除立法院周邊拒馬,認為影響國會形象。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回溯2007年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法理由,主張為求選舉公平,應讓每一組候選人都能推薦監察員。
- 認為直轄市市長選舉規模龐大,應比照總統選舉,讓所有候選人推薦監察員,而非僅限得票率5%以上政黨。
- 指出現行制度導致民進黨未推薦台北市長候選人時,連帶市議員候選人也無法推薦監察員,極不合理。
- 強調監察員在廢票認定及監督選舉人名冊上的重要性,與選舉公平性息息相關。
- 支持將監察員的指派回歸到各候選人,以維持選舉公平性,而非採取平均推薦方式。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第59條修正案,稱其為「柯文哲條款」,認為是為特定無黨籍候選人量身打造,損害國會尊嚴。
- 質疑增加監察員將大幅增加國家預算(估計增加2.25億元),認為應優先用於民生福利。
- 指出過去無黨籍縣市長候選人並未抱怨現行監察員制度不公平,反駁修法必要性。
- 主張若要修法應從下一屆選舉開始適用,不應為當前選舉而改。
- 質疑無黨籍總統候選人連署需附身分證、以及罷免連署未附身分證規定不一致,認為若要談公平應一併檢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反駁中選會關於預算與人數的擔憂,認為這些都是可克服的技術層面問題,且增加的成本有限。
- 強調選舉不公造成的社會動盪及後續驗票成本遠高於修法增加的費用,選舉最重要的是公平公正。
- 反駁「柯文哲條款」指控,指出許多無黨籍候選人(如馮光遠、黃文玲)皆適用,是保障所有未經政黨提名者的權利。
- 強調監察員作為廢票決定者的重要性,應讓各政黨及獨立參選人皆有監察員在場,避免舞弊爭議。
- 呼籲中選會應順應學運後人民對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選舉的更大需求,推動選制改革。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對修法持正面態度,認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 引用2004年總統大選驗票經驗,強調監票公正性的價值極高,預算並非主要障礙。
- 認為即便最壞情況下經費有問題,行政院動用第二預備金也非難事,因為全國人民都同意公平公正的價值。
- 支持中選會兩年前已開始研議此部分,認同社會多元化下監票制度的改革。
- 肯定第62條修正案的單純性與可行性,認為應先執行好的、對的事情,逐步完善民主政治。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台聯黨團提出的選罷法第62條修正案,強調增列政黨標識是中性主張,無關意識形態或政黨利益。
- 質疑中選會關於選票排擠空間的說法,認為監察院長的選票仍有充足空間,技術上應可克服。
- 指出中央選舉已刊印政黨標識,地方選舉卻排除在外,造成「一國兩制」,希望透過修法讓選舉更周延。
- 表達對行政部門與委員同仁對此修正案達成共識的欣慰,認為沒有理由不做此改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未統計歷年投開票所監察員實際到位情形,認為這反映對民主政治實踐的隨便態度。
- 回顧台灣選舉買票盛行歷史,強調中選會應深入了解選舉實務,進行統計與研究,以改進民主政治。
- 質疑第59條現行規定(僅政黨可推薦監察員)的歷史背景,認為可能是當時政黨聯合欺壓黨外人士或思考不周。
- 批評中選會對「選務非常中立」的說法,認為問題重重,例如2004年公投期間選務人員引導選民不投票。
- 強調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應基於全民利益制衡國會亂搞,而非淪為政黨酬庸或分贓機構,應拿出良心對後代交代。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反對第59條修正案,認為已實施許久,不應在選舉前夕修訂新辦法。
- 主張將有爭議的修正案送院會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對委員們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表示感謝。
- 同意公職選罷法第59條修正案中,為使候選人有推薦監察員公正監票機會,允許每位候選人推薦一定人數監票員是合理的,但具體方式可討論。
- 支持公職選罷法第62條修正案,認為選舉票刊印政黨名稱有利於選民知悉候選人背景,減少誤投。
- 認為區域選出的民意代表應代表其選區,若在任期中將戶籍遷出,應做適度規範,此為法律漏洞可研究。
- 表示拒馬設置是警政署根據情資判斷,部長不干預實際操作,會請警政署向委員說明拆除時機。
劉義周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承認原第59條規定可能不利無黨籍候選人,曾建議修正回復96年前條文,監察員改由候選人平均推薦。
- 支持保障每個候選人推派監察員的權利,但認為每個投開票所監察員人數應有一定限制,因場地與選務作業配合問題。
- 對第62條修正案(選舉票加印政黨名稱)表示基本可配合,若立法院有共識,選務執行層面可調整。
- 不認為有必要在中央選情中心及鄉鎮選務中心增設監察員,強調投票所第一線監督已足夠,且計票中心僅處理程序。
- 反駁第59條修正案是「柯文哲條款」,表示中選會早在2年前就已提案修正此條文。
- 解釋監察員預算增加是地方政府負擔,中選會預算有限,希望節省開支。
- 不同意將監察員年齡下修至18歲學生,認為投票權與監察員資格應有法律一致性,涉及修憲問題。
- 強調中選會致力於維持選舉的公平、公開、公正,過去十幾年來,選務人員發生弊端的案例非常少。
- 表示國外觀選團可透過外交部發證後進入投票所參觀,但對是否開放讓其進入內部參觀表示需再考慮。
賴錦珖 中選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96年選罷法修正前,監察員是由候選人平均推薦,依名額除以人數。
- 指出法定監察員名額為1至5人,目前多以2人編列預算。
- 對於在選情中心設監察員,質疑其職掌與選監小組職務是否重疊,恐增加弊端或干擾選務進行。
- 認為「地方公正人士」較「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成員」範圍更寬,且公開招募已無限定必要。
- 表示沒有統計政黨推派監察員實際到位情形的數據。
- 認為沒有投票權的18歲學生去監督有投票權的選務人員,在法制上「很奇怪」。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選罷法只處理候選人選舉,當選後身份規範由相關法律處理。
- 指出地制法規定地方民代及首長不可將戶籍遷出選區,但立委部分目前無相關規範。
- 表示若委員考量與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規範一致,內政部尊重大院決定。
莊國祥 中選會選務處處長
- 說明投開票所地點選擇有基本原則,各地選委會會考量地方需求,不得已才會使用臨時棚架。
- 表示每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總數及預算固定,修正案通過後會要求地方調整,但場地選擇已充分考量。
- 解釋2012年總統大選計票網站票數減少事件為永和開票所登錄錯誤,經電腦互校機制發現並即時更正。
- 指出全國有1.5萬個投票所、20萬工作人員,其中半數為公教人員,招募不易,年底選舉面臨人員難尋問題。
- 澄清國外觀選團經外交部發證後可以進入投票所參觀動線和投票情形。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以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為協商主軸。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將選舉票刊印政黨名稱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公職人員,並由陳其邁委員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 李俊俋等委員所提「監票員應以公開招募方式遴選之,中選會應就相關法令進行研擬,以保障公民參政權」臨時提案,通過。
- 李俊俋等委員所提「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就『獨立公民監票員』、『國際觀選團(員)』如何參與我國民主選舉,進行相關法規之研擬,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臨時提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5001
- 卷/期/冊
- 103/50/1
- 發布日期
- 2014-08-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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