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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艙單申報開放範圍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05-29

立法院於 103 年 5 月 29 日針對「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相關提案進行黨團協商。協商聚焦於開放承攬業申報貨物艙單對產業界之影響及自由經濟示範區之關聯。經討論後達成共識,全案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並增列附帶決議,明定空運、海運快遞及海運轉口貨物艙單優先開放,海運進出口貨物艙單則於 2 年內完成相關配套法規後再行實施。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關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議關稅法修正草案,討論開放承攬業申報貨物艙單之適用範圍、配套措施與實施時程。

相關爭議

開放範圍與時程疑慮:賴振昌質疑修法是否與自由貿易港區及自經區條例相關,並關切受影響之承攬業、船務代理業意見與溝通結果。

立法委員發言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認為鬆綁措施涉及自由港區及自經區條例,若條例未過恐有疑慮。
  • 關切承攬業與船務代理業之意見及溝通結果,並要求提供相關證明。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參與關稅法修正案之協商與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吳當傑 財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修法與自由貿易港區無直接關係,經交通部召集相關人員討論後已有共識。
  • 建議新增附帶決議,針對空運、海運快遞及海運轉口貨物艙單優先開放承攬業申報。
  • 說明海運進口及出口貨物艙單部分,將於 2 年內完成相關配套法規後再行實施。

相關後續

  • 本案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 新增附帶決議 1 項:關稅法第 20 條之 1 有關承攬業得申報貨物艙單部分,空運貨物艙單、海運快遞貨物艙單及海運轉口貨物艙單先予開放承攬業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及海運出口貨物艙單則由財政部及交通部於 2 年內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修正後再予實施。

原始資料

公報
1035001
卷/期/冊
103/50/1
發布日期
2014-08-1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