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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生納健保修法審查:居留身分、健保財務與兩岸關係爭議

內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9-24

立法院內政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將陸生來台身分由「停留」改為「居留」以納入全民健保。會議聚焦於健保財務負擔、公平性、兩岸互惠原則、國家安全及修法衍生效應。儘管部分委員對政府評估、健保制度及兩岸互動透明度有疑慮,最終仍將修正草案及附帶決議送院會討論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將陸生來台就學期間的身分由「停留」修正為「居留」,以使其能比照外籍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體系。
  • 討論內容涵蓋陸生納保對健保財務的影響、兩岸互惠原則的實質性、陸生居留身分可能衍生的權益問題,以及兩岸關係的整體考量。

相關爭議

  • 停留與居留定義:委員質疑將陸生身分從「停留」改為「居留」的立法意旨,以及這是否會導致陸生取得工作權或定居權等其他權益,而非僅限於健保。
  • 健保財務負擔:部分委員擔憂陸生納保將增加健保財務負擔,儘管陸委會與衛福部提出數據指年輕族群醫療費用低,且保費收入可能高於支出。
  • 公平性與補助:對於陸生比照外籍生享有政府補助40%保費的公平性存疑,認為陸生未繳稅,且應考量台灣國民被鎖卡情況,主張陸生應全額自付保費。
  • 兩岸互惠實質性:委員質疑中國大陸對台生提供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如不能跨省份給付、給付上限)與台灣健保的差異,認為互惠不對等。
  • 陸生境外就醫核退:擔憂陸生返回中國大陸就醫後,仍可回台灣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認為這不符情理且可能造成漏洞。
  • 政策評估與配套:委員批評政府在推動此修法前,對陸生人數、健保財務影響、中國醫療制度及修法衍生效應的政策評估不夠周延與透明,缺乏完整配套措施。
  • 國家安全與兩岸關係:部分委員將陸生納保與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國家安全考量及政府對中政策的戒心不足連結,認為不應只從人道或財務角度單一切割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將陸生來台就學身分改為「居留」,以使其能納入全民健保。
  • 強調陸生來台人數增加,且大陸已先行讓台生適用當地醫療保險,基於平等互惠與人道考量,台灣應讓陸生納保。
  • 認為修法不影響陸生工作權或其他居留權益,僅與健保相關。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健保兼具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性質,不應讓未繳稅的外籍或陸籍人士享政府補助。
  • 反對將陸生身分從「停留」改為「居留」,認為此舉改變了兩岸條例的立法原意,且對國家地位有負面影響。
  • 指出台灣有數萬國民因繳不起保費被鎖卡,應優先照顧本國國民。
  • 強調中國對台灣有敵意,不承認台灣是國家,因此不應比照外籍生給予健保待遇。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原則上不反對陸生納保,但強調需兼顧健保財務、公平性及國家安全考量。
  • 質疑陸委會對兩岸交流的透明度及政治操作,例如連戰與習近平合照的象徵意義。
  • 擔憂陸生返回中國大陸就醫後,仍可回台灣申請健保核退,認為此為特殊狀況需處理。
  • 主張健保法應通盤檢討,陸生與外籍生保費應全額自付,政府補助應另編預算。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停留」與「居留」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的差異及立法原意,認為將陸生改為「居留」是重大改變。
  • 批評陸委會未能在核廢料等其他大陸事務上發揮統籌職責。
  • 主張應釐清陸生在台就學期間的實際時間與健保納保的關係。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陸生納保,認為應比照外籍生一視同仁,基於人權與人道考量,不應分國籍。
  • 根據數據,年輕陸生醫療支出較低,納保反而可能補貼健保財務。
  • 肯定大陸已讓台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認為台灣應盡速修法實現互惠。
  • 建議總統應把握今年APEC機會,促成馬習會,留下兩岸和平歷史定位。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少子化趨勢下大學招收陸生政策的長遠規劃及總量管制,建議教育部與衛福部加強對話。
  • 建議應加強境外就醫核退單據的審核機制,考量大陸醫療水準與收費標準落差。
  • 呼籲政府在藍色經濟議題上與中國大陸進行磋商,作為兩岸合作的利基。
  • 建議在條文審議時應更周延考慮,納入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形成專案小組或平台。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主張台灣大學應積極吸引陸生,以應對少子化危機並充實學校收入。
  • 認為不應將陸生視為「匪諜」,應鼓勵他們來台學習台灣的政治、文化、經濟,成為台灣進軍大陸的人才。
  • 批評台灣在兩岸政策上「小鼻子小眼睛」,應有自信和開放態度,將不利因素轉為有利。
  • 建議應開通觀念,不要將所有大陸相關事務都視為「入侵」或「威脅」,例如離岸風力工作船問題。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和實質內容,認為其不能跨省份給付,與台灣健保差距甚大,互惠說法言過其實。
  • 建議陸委會應深入了解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提供詳盡資訊。
  • 關切政府官員使用WeChat等中國通訊軟體的資安問題。
  • 主張健保法應進行大幅調整,外籍生自費額應提高,政府補助部分應下降。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主張兩岸健保應實質互惠,若台灣讓陸生納保,中國也應提供台生相同等級的保險。
  • 關切台灣影視音產業在大陸市場的困境,批評政府未能有效協助業者克服市場障礙、潛規則及智財權問題。
  • 擔憂台灣文創人才被大陸吸走,導致台灣產業「挖根」,呼籲陸委會應積極協商,保障人才根留台灣。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處理政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主張應將陸生納保與健保制度的整體檢討、配套措施及財源補貼一併討論,一次到位。
  • 質疑中國企業來台投資者及其眷屬以第六類第二目身分投保健保,雇主無需負擔保費,對本國企業主不公,要求立即檢討修正。
  • 不信任政府對修法後不會產生其他負面效應的承諾,擔憂行政命令可能變相開放陸生工作權等。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在APEC邀請函遞交過程中的角色,認為其接收邀請函有失國家主權與外交禮儀。
  • 質疑「馬習會」的協商透明度,要求陸委會誠實向國會報告進度。
  • 指出中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給付有上限,且不保小病,與台灣健保「便宜又大碗」差距大,互惠不對等。
  • 認為陸生納保應考量台灣年輕學生保費亦高於醫療支出,不應只為陸生調低保費。
  • 擔憂將陸生身分改為「居留」可能在「三限六不」原則下,衍伸工作權、貸款權等其他權益,而非單純健保問題。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對中國城鎮醫療保險的資料掌握不清,無法證明兩岸醫療保障的對等性。
  • 主張應全面性討論健保制度、保費估算、政府補助及國際學生與陸生在台待遇等議題,而非單獨處理陸生納保。
  • 質疑健保署對外籍生醫療費用變動大的原因不清楚,擔心中國龐大人口規模可能對健保造成衝擊。
  • 建議應邀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徹底檢討相關制度。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認為陸生納保議題歧見不大,但強調兩岸關係的複雜性超越單純的財務考量,應思考長遠效應與潛在副作用。
  • 關切「馬習會」能否在APEC促成,認為難度高,但仍應努力爭取,避免錯失時機。
  • 提及張顯耀事件,並詢問其後續職位安排,但未獲明確答覆。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陸生納保政策評估的混亂與不仔細,包括陸生人數統計不一及對中國醫療制度掌握不足。
  • 要求陸委會提供中國大陸三種類型醫療保險的詳細評估報告,以釐清實質互惠內涵。
  • 強調修法前應向台灣人民提供充足資訊,消除疑慮,確保平等互惠的實質性。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以「人道考量」為由讓陸生納保,卻忽視台灣數十萬國民繳不起保費被鎖卡的人道問題。
  • 主張健保是社會保險,主要照顧對象是國民,不應將陸生比照外籍生,除非中國承認台灣是獨立國家。
  • 批評陸委會以「數據」證明陸生納保不影響財務,卻忽略健保的互助精神與固定成本,認為此計算方式不符保險原則。
  • 重申反對為陸生納保而將「停留」改為「居留」的修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主張民進黨支持陸生納保,但保費應自付,並建議將外籍生與陸生視為一類,僑生另案討論。
  • 批評陸委會在中國工程船來台事件中未能發揮協調整合職責,未派員參加聯審會,導致爭議與亂象。
  • 要求陸委會檢討兩岸船舶直航許可辦法中,將非直航船舶審核權限下放航港局的違法問題,並回歸法制。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馬習會」的立場與策略,認為中方已表明不希望在APEC見面,顯示此議題已「破功」。
  • 擔憂若為促成馬習會而做出實質讓步,將對台灣造成巨大損失。
  • 警告馬習會可能被解讀為兩岸和平協議的先行指標,對台灣主權和國內團結造成負面影響。
  • 主張台灣經濟應保持自主性,對中國的經濟依賴已達極點,不應再一廂情願地往中國靠攏。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主任委員 陸委會

  • 修法目的基於人道關懷與公平性,使陸生比照外籍生納入健保,且大陸已對台生提供醫療保障,符合互惠原則。
  • 解釋將「停留」改為「居留」僅影響陸生健保權益,不會衍生工作權或定居權,畢業後仍須離台。
  • 強調陸生多為年輕族群,醫療費用平均較低,其繳納保費足以支應,不會對健保財務造成負擔,甚至可能有所挹注。
  • 說明APEC邀請函由國台辦副主任龔清概遞交,是因兩岸特殊關係及國台辦與陸委會對口職責。
  • 表示政府對「馬習會」的立場是適當場合、時機、身分為APEC,但陸方不希望藉助國際場合,因此難度很高。
  • 承諾將協助文化部與大陸國家新聞廣電總局溝通,解決台灣影視音產業進入大陸市場的障礙與潛規則問題。
  • 同意檢討陸資企業經理人等眷屬以第六類第二目身分投保健保的公平性問題。
  • 承諾會後提供中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詳細資料給委員。

楊慧芬 副司長 衛福部社保司

  • 說明台灣全民健保為社會保險性質,強調自助、互助、風險分擔,並非單純社會救助,但對特殊群體有政府補助。
  • 指出目前約有4萬3千名國民因有能力繳費卻不繳而被鎖卡,但已放寬規定。
  • 表示外籍生在境外就醫,若屬緊急傷病且經主管機關認定,可憑海基會驗證單據申請核退,核退有一定標準。
  • 強調健保保費不應因國籍而有不同待遇,若陸生符合納保資格,其境外就醫核退條件將與本國人相同。

朱俊彰 專門委員 教育部高教司

  • 說明陸生招生總額上限已從1%提高至2%(約5,700人),未來會逐步檢討調整。
  • 指出目前在台就學的學位陸生約5,981人,短期研修交換生不在此次納保範圍。
  • 表示教育部在進行名額上限調整時,會與移民署討論陸生居留時間,並提供陸生人數推估供衛福部進行財務評估。

蘇登仁 副組長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解釋移民法中停留為6個月內,居留為超過6個月,但大陸人士主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有更嚴格的區別。
  • 說明目前在台居留的陸籍人士(主要是陸配)約32萬人,享有健保福利。
  • 確認陸生學位生通常就讀2至4年,會超過6個月,因此才有納保需求。

黃英貴 科長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

  • 補充說明除了大陸配偶外,少數大陸人士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專案許可長期居留,其餘皆為停留。

商東福 主任 衛福部國合組

  • 承認使用WeChat與家人朋友通訊,知道其伺服器在中國,但未考慮國安問題。

程穆 專門委員 衛福部健保署

  • 說明健保署數據顯示外籍生醫療費用支出較低,保費收入可能高於支出。
  • 表示健保法規定保險人特約機構限於台澎金馬地區,台資醫院未納入健保體系。

相關後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委員會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經黨團協商,由吳育昇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附帶決議第一點修正為:「基於國家安全、社會接受、公平正義、完善配套之原則,中國學生比照其他外國學生納入健保體系,應考量社會保險之公平、合理性及政府財務負擔,其保費應本於相同原則全額自付,並通盤檢討現行補貼措施。若有延攬外籍優秀學生等特殊政策考量,應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補貼。」
  • 附帶決議第二點及第三點未修正,將一併送朝野協商。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5501
卷/期/冊
103/55/1
發布日期
20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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