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正、餿水油事件應變與跨部會權責釐清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9-2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黑心餿水油事件召開專案報告,討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的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會議聚焦於廢食用油的流向管理、跨部會權責劃分、GMP認證公信力、食安法「一事不二罰」爭議、以及提升稽查與檢驗能力。各部會官員就現行措施與未來規劃進行報告及答詢,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機關釐清職責、強化源頭管理與消費者保護。
討論事項一
傷心不傷身?黑心餿水油的責任、漏洞與解決之道 (專案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近期爆發的黑心餜水油事件,探討其發生原因、各部會的責任歸屬、現行法規與管理制度的漏洞,並研擬未來的解決方案與修法方向。
- 討論內容涵蓋油品邊境分流、檢驗技術、廢食用油回收、食品認證制度改善、生質柴油政策檢討、飼料安全、打擊民生犯罪及黑心油原料走私等多元面向。
相關爭議
- 廢食用油權責不清:衛福部食藥署與環保署對於廢食用油在脫離食品鏈後的管理權責劃分模糊,導致稽查與追蹤困難。
- 「一事不二罰」爭議:法務部與衛福部對於食安法中法人罰金刑與行政罰鍰的競合問題存在不同解釋,導致高額行政罰鍰可能被撤銷,影響執法效力。
- 食安法子法規進度緩慢:衛福部「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廣告與促銷辦法」預告近一年未實施,且油品未被納入第一波追溯追蹤系統,引發決策延宕與盲點的質疑。
- GMP認證公信力瓦解:多位委員質疑GMP認證制度未能有效把關,因多家出事廠商仍持有認證,顯示「球員兼裁判」問題嚴重。
- 海關漏洞與源頭管理失職:特定貨號(如15180050002及38231930002)的非食用油品進口量大增卻無主管機關列管,形成邊境管理漏洞,被指為食安事件源頭。
- 稽查人力與權力不足:食藥署稽查人員流動率高、經驗不足,且缺乏司法警察權,難以有效應對不肖業者拒絕稽查或湮滅證據的行為。
- 政府資訊不透明與護航質疑:委員質疑衛福部未及時提供問題油品進口資料,且有消息指出行政部門在事件爆發前即通知業者換油,引發掩蓋真相與護航財團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揭露廢油回收至精煉廠的暴利鏈,並指出彰化甲清、甲鑫、甲優及裕發等煉油廠的登記與實際營運地點存疑,要求經濟部工業局加速查緝。
- 建議政府參考歐盟,成立國家級、獨立常設的食品安全實驗室,並建置食品安全警察單位,以強化食安法執行效力。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食安法頻繁修法仍無法解決問題,認為問題出在執行面而非修法本身,並批評衛福部在組改後取消衛生警察設置。
- 要求衛福部明確釐清廢食用油的權責歸屬,並質疑「食藥稽查戰隊」在面對不肖業者拒絕稽查時的執法能力。
- 呼籲法務部「打擊民生犯罪小組」應更積極主動介入食安案件偵查,而非被動等待檢舉。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食安法頻繁且大幅提高刑罰與罰金的「飆車式修法」是否理性與有效,並關切檢舉獎金發放的時效性與誘因。
- 建議檢舉獎金可由食安基金先行撥付,以提高檢舉誘因,避免檢舉人因訴訟冗長而遲遲無法領取。
- 要求釐清「一事不二罰」原則下,食安法對違規醫療院所的罰則適用性。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廣告與促銷辦法」預告近一年仍未上路,質疑其對兒童健康的忽視與對業者壓力的妥協。
- 質疑食藥署在「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中,未將油品列入第一波優先管制名單,導致未能及早發現問題。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強調食安問題需各部會主動積極合作,而非各自為政,避免因權責劃分而產生漏洞,導致台灣食品界崩盤。
- 批評法務部與司法院在食安法修法時,未能預見「一事不二罰」問題,導致後續修法以解決此爭議,認為是對立法專業的扼殺。
- 建議未來修法應納入廠商之間求償機制,並在認證程序中引進專家學者與消費團體,強化監督以重建公信力。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衛福部食藥署在食安法子法規中逾越母法,擅自放寬食品添加物標示規定(如允許「社會一般通用名稱」、販售前才完成中文標示),為廠商開後門,增加化工原料與飼料流入食品的風險。
- 要求衛福部食藥署立即修正不當條文,以杜絕飼料及化工原料進入食品廠的機會。
- 提出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列出追溯追蹤系統期程、農委會訂定飼料重金屬上限、經濟部清查地下工廠、食藥署培訓食安人才等。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嚴正要求衛福部部長與食藥署提供貨號15180050002(非食用動植物油脂)及38231930002(植物性油脂精緻所得之酸性油)的進口商清單與數量,質疑其掩蓋真相與護航財團。
- 指出這兩個貨號缺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成為海關漏洞,並要求環保署、經濟部、農委會等相關部會釐清權責並訂定輸入規定。
- 批評衛福部在餿水油事件中,明知問題卻未及早採取行動,甚至有內部人士通知業者換油的傳聞。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同「追繳不法利得」與「罰鍰」在法律概念上應有區別,並支持將不法利得全數取回以填補消費者損失,符合國民對法的期待。
- 關切消費者保護法中團體訴訟的舉證責任問題,認為應在食管法中明確規定舉證責任轉換,以利消費者求償。
- 提出澎湖三總分院缺乏脊椎手術造影系統儀器(c-arm)的問題,要求衛福部儘速補足設備,以避免頸椎受傷患者危險後送。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食品業者登錄制度與「食品雲」的實施進度與連貫性,強調源頭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務實做好油品、添加物等各類食品的追溯追蹤。
- 質疑食藥署委外檢驗速度雖快,但邊境查驗仍存在「先放行再檢驗」的疑慮,要求確保貨品品質與追溯管理。
- 呼籲衛福部應重視民眾飲食教育與健康,針對兒童肥胖與慢性病問題加強管理,並呼籲部長公開呼籲抵制黑心廠商。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社保司儘速提供延宕一年的「補充保費健保總檢討報告」完整內容,而非摘要。
- 要求衛福部整合現有家庭醫師整合計畫、社區醫療整合計畫等,提出完整的居家醫療照護方案,並將健保給付、特殊牙醫(含老人與身障)等納入考量。
- 要求衛福部食藥署提供其委託建業律師事務所翻譯的14個國家食品法規資料,以供立委修法參考,並批評其資訊不透明。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批評官員對民眾因經濟壓力購買便宜食品的言論,要求政府官員理解民生疾苦,不要活在雲端。
- 質疑各部會缺乏臺灣食用油、飼料油、工業用動植物油的生產量、進口量、用途、流向等全面數據,顯示跨部會統籌與管理失能。
- 建議將所有失職公務人員的退休金納入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示懲戒與警惕。
- 呼籲政府應建立標準化SOP,針對不同產品(如油品、玉米粉、大豆粉)進行源頭管理與流向追蹤,避免食安問題一再發生。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地下食品工廠(如郭烈成案)的管理問題,要求經濟部工業局加強查緝,並釐清地下工廠的定義與掌握數量。
- 指出食藥署食品稽查人員流動率高且經驗不足,影響稽查績效,建議衛福部應提出改善計畫並提供專業加給。
- 建議衛福部將破獲重大民生物品犯罪列為重大績效,並給予檢調、警察、環保及衛生局人員獎勵,以提振士氣。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食安法修法後,已陸續發布27項相關子法規,並採取強化業者登錄、追溯追蹤、源頭控管添加物、強化標示、三級品管等措施。
- 報告已成立「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與「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強化跨部會協調,並規劃提高檢舉獎金與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 同意設立食安警察,但表示曾拜會內政部後建議由保七總隊協助,因人力問題。
- 承諾會將家庭醫師整合計畫、社區醫療群等居家醫療照護方案進行整合,並提出試辦計畫。
葉明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詳細說明食安法子法規的發布情形,包括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系統(食用油脂業者提前至10月31日前完成)、食品添加物源頭管理「三分策略」、強化標示、三級品管機制及基因改造食品管理等。
- 解釋「食藥稽查戰隊」已於7月1日成立,透過人員培訓與地方配合,能快速處理食安事件。
- 回應廢食用油在食品鏈內由食藥署管轄,脫離食品鏈則依流向由環保署(銷毀)、經濟部(再生應用)等單位負責,並表示這是行政院跨部會協調結果。
- 承諾將儘速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廣告與促銷辦法」,並確保所有油品類在10月31日完成登錄,屆時民眾可在線上查詢相關資料。
- 同意檢舉人起訴後可從食安基金撥付獎金(10萬至200萬元),並研擬將公務人員納入獎勵範圍。
- 承諾將所有相關子法規仔細檢視,研議刪除「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8條」中不當條文。
- 同意協助調閱貨號15180050002及38231930002的歷年輸入業者清單及輸入量,並以密件方式提供給委員。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說明環保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305種毒化物,並加強與衛福部、農委會的業務通報與資訊交換,防止毒化物流入食品鏈。
- 坦承每年約有6.4萬噸廢食用油流向不明,過去未強制列管,但經餿水油事件後將積極補正,研究如何將攤販、小吃店等廢油納入合法回收管道。
- 表示將研議把貨號15180050002的餿水油列管追蹤,並與院內討論38231930002酸性油的流向與管理權責。
陳國成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食管法第50條保障揭弊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亦提供權益保障。
- 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已賦予法官依公平原則在消費訴訟中為適當舉證責任分配,以保護消費者,但若採因果關係推定及舉證責任轉換可能造成個案不公平。
- 說明「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下,違反食管法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時,依刑事法律處罰,行政罰鍰會被撤銷,但命歇業等其他行政罰仍可裁處。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說明法務部已透過「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下的「食品安全推動小組」與相關機關合作打擊非法食品案件,並建立聯繫窗口。
- 表示已督促檢察機關落實犯罪所得查扣,以剝奪不法所得。
- 解釋食安法修法旨在解決「一事不二罰」問題,建議刪除法人的罰金刑,改由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鍰,以提高效率。
- 說明現行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和第10款已移除「致生危害人體健康」要件,只要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許可物即構成犯罪,已包含「危險犯」概念。
陳怡鈴 經濟部主任秘書
- 說明已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要求兼具食品添加物與工業用化工原料生產的工廠,應有有效區隔設施,防止交叉污染。
- 報告已檢討工廠(變更)登記審查與管理機制,將產品用途分為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工業用化學品3類,分流登記管理,並要求工業用化學品標示「禁止用於食品」及建立產品流向資料紀錄。
- 說明已與財政部關務署研商,針對食品添加物及基因改造原料增列或修正輸入規定代號,強化邊境管理與分流。
錢宗良 科技部次長
- 報告科技部已規劃推動「食品安全及摻偽檢測技術研發之跨領域研究」,包含發展原料來源證明技術、快速篩檢方法、未知物分析支援系統及毒理學研究與風險評估等4個子題。
- 說明已匡列總計約6.5億元預算支援食品安全相關研究,鼓勵學者專家產出對全民健康有直接貢獻的研究成果。
- 報告科技部正研擬「基因改造實驗管理條例草案」,並將召開跨部會協調會,以提升基因改造科技管理的法規位階與強制力。
王政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農委會已評估飼料用玉蜀黍無增列基改/非基改專屬號列需求,因其以基改為大宗且與食品用分流查驗。
- 報告農委會正檢討與增修農業基改科技管理法規體系,並將負責涉及環境流佈的田間試驗、大量種植/繁養殖階段之管理。
- 說明已對進口飼料用玉蜀黍及其他19項產品進行邊境查驗,並對境內飼料廠及畜禽飼養戶抽驗,每年約2,000件。
- 報告已研擬「飼料管理法」修正草案,將增訂基改飼料查驗、禁止事業廢棄物用於飼料、公布違規業者資料、提高罰鍰等。
- 說明已推動產銷履歷、優良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認驗證制度,並擬修訂「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加重罰則至5,000萬元。
吳政學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
- 說明劣質豬油事件後,本處已設立網頁專區揭露不合格食品、業者名單、退費方案及相關網頁連結,並協調地方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
- 報告截至9月22日,劣質豬油事件共接獲諮詢案件693件,申訴案件47件。
- 解釋消保法第7條規定,製造商(如犁記)需對消費者負責,再向上游求償,但此屬民事訴訟,非消費關係。
- 說明食管法第56條團體訴訟需20人以上消費者讓與請求權給優良消保團體,目前劣質油品事件因分散尚未形成團體訴訟。
周順然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
- 說明海關依貨品分類號列及輸入規定,配合衛福部、農委會執行進口食品查驗或檢疫,並與食藥署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邊境分流管制作業。
- 表示已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增列基因改造玉蜀黍、玉米及大豆等12項貨品分類號列及其輸入規定,加強邊境管理。
- 說明海關在貨物分類上並未區分食用或飼料用,且大部分貨品(約八成)沒有輸入規定,僅負責課稅,不追蹤貨物進口後的流向。
- 承諾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食藥署)基於辦案需求,將提供貨號15180050002及38231930002的進口資料。
黃三桂 衛福部健保署署長
- 贊成診所級藥膏與分裝藥水自明年1月1日起健保不給付,認為這是時空背景不同下的必要措施。
- 說明針對診所用藥,健保已在97年協商並提供原包裝藥品的額外給付,因此明年實施新辦法不會額外增加基層費用。
- 承諾會考慮給予診所已購入藥膏或藥水緩衝期,並可針對陳情個案進行討論。
陳英鈐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 指出解決食安法「一事不二罰」問題的核心觀念在於「追繳不法獲利」,而非僅提高刑罰或罰鍰。
- 解釋「追繳不法獲利」在美國、德國等國家不被視為處罰,因此不受「一事不二罰」限制,即使行為人不知情或無責任能力,仍可追繳。
- 建議透過法律解釋將食安法第44條第2項與行政罰法第18條的不法利得追繳部分與罰鍰區分,或直接在食安法中明確規定。
- 認為行政院目前修法方案僅處理部分問題,可能仍有漏洞,且過高罰金可能違反罪責相當原則。
陳鋕雄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 認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已提供舉證責任轉換的空間,但考量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度專業性,建議食管法應明確訂定舉證責任轉換機制。
- 建議食管法可納入「消費詐欺訴訟」概念,將違反第15條的標示不實行為視為詐欺,以解決消費者損害難以證明的問題。
- 說明消費詐欺訴訟源自公平交易法,可允許懲罰性損害賠償、不法利益繳回,並可參考歐盟經驗,讓消費者直接透過發票向企業請求報酬。
賴曉芬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秘書長
- 表示經過多次食安事件,消費者對各種標章及認證(包括GMP)與業者自主管理已喪失信心。
- 指出有消息稱此次油品事件早在6月就有人知道,大廠已偷偷換油並與媒體「喬好」,質疑政府資訊不透明。
- 建議食安風險管理單位應成立獨立組織,並強化公民參與,打破產官學壟斷,同時重視飲食教育與生活方式反省。
陳醒荷 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食品營養組副主任
- 指出餿水油事件源自非法工廠,現行修法多針對體制內工廠,呼籲主管機關應拿出具體措施管理非法工廠。
- 呼籲政府儘快解決「一事不二罰」問題,因其在民間引起極大憤怒與不解。
- 建議在食安事件發生後,應有一個統合機關在記者會中統一說明,以重建民眾信任。
曲同光 衛福部社保司司長
- 承諾將於下週五(10月3日)提供完整的「補充保費健保總檢討報告」給所有委員,而非摘要,並說明報告內容多達15萬字且需更新資料。
- 表示該報告內容為專家學者意見,行政部門不會過濾或刪除。
鄧素文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理解委員關於身障與老人醫療需求應分開經費的意見,並表示健保署會將此納入會議討論,考慮是否增加額度或另提試辦計畫。
馮潤蘭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
- 說明目前F01類的食品進口報單不強制打「食品」二字,F02類若為食品則會註明。
- 同意衛福部食藥署將統一規定所有進口食品報單上必須打上「食品」二字,以利分類、登錄與勾稽查核。
黃文魁 衛福部食藥署研究員
- 說明衛福部食藥署曾委託建業律師事務所研究各國有關「舉證責任轉換」的法律,預計9月、10月召開公聽會,並於年底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楊玉欣、潘維剛及李昆澤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14案,內容涵蓋分廠分照、GMP改革、跨部會食安會議、廢食用油管理、打擊民生犯罪、飼料動物油脂管理、邊境管制、廢油回收個體戶管理、GHP取代GMP、飼料原料檢視、食品原料進口標示、廢食用油回收列管、食品認證透明化等。
- 針對貨號15180050002及38231930002兩項無主管機關列管的油品,責成食藥署向海關調閱歷年輸入業者清單及輸入量,並要求環保署、經濟部、農委會於3個月內釐清權責,訂定輸入規定。
- 衛福部食藥署應於下週四前提供委託建業律師事務所研究的14國舉證責任反轉資料給社環委員會委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5701
- 卷/期/冊
- 103/57/1
- 發布日期
- 2014-10-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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