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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GMP認證與國家賠償責任專案報告及預算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務部2014年度37項凍結預算案,並邀請多部會就食品安全事件、GMP認證與國家賠償責任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政府失職與國賠機制、GMP公信力、食安法規修訂及廢食用油管理等議題。最終所有凍結預算獲准動支,並通過多項提案要求各部會研議強化食安法制與國賠機制。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37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20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包括基本行政、研考進修、資訊管理、辦公廳舍、檢察行政、司法保護、法律事務、廉政業務、矯正行政、行政執行及特別偵查組等共37項凍結經費,並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1案至第37案所有預算凍結項目均獲准動支。
  • 審查結果將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法務部部長、司法院副秘書長等就「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可能負擔的國家賠償責任,特別是針對GMP認證制度的性質及其與公權力行使的關聯性,並檢視相關法制現況與改進方向。
  • 討論食安事件的防範與管理措施,包括產銷履歷制度、廢食用油流向管制、食品查驗機制及不法利得沒收等。

相關爭議

  • 國家賠償責任認定爭議:法務部與司法院強調國賠須符合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的嚴格要件;立法委員尤美女則質疑政府全面推卸責任,未能積極探討國家應負擔的責任範圍。
  • GMP認證性質與國賠關聯:經濟部工業局主張GMP為業者自主管理機制,且有判例認定不構成國賠;立法委員柯建銘與尤美女則認為GMP推行會由政府主導,發證書具公權力性質,政府難辭其咎。
  • 食品產銷履歷制度推動緩慢:立法委員李貴敏質疑衛福部與農委會過去反對全面建立糧食產銷履歷制度,導致食安問題難以從源頭追溯;衛福部與農委會則表示已提前推動油品追溯追蹤,並認同履歷制度必要性,但推動面臨產銷鏈過長等挑戰。
  • 食安法規罰則與不法利得沒收:立法委員李貴敏及林鴻池質疑現行食安法罰則不足以遏止不肖業者,且「一事不兩罰」原則導致行政罰鍰被撤銷;法務部回應已修法刪除法人罰金刑,並增訂法人不法所得強制沒收條款,以有效剝奪不法利得。
  • 廢食用油管理漏洞:立法委員尤美女質疑環保署對廢食用油未全面列管,且經濟部停用生質柴油導致廢油去化管道受阻,恐使大量廢油流入地下市場;環保署回應將擴大訪查、要求清潔隊回收,並研議燃料油添加等去化方案。
  • 檢驗認證制度與政府職責:立法委員尤美女質疑衛福部將檢驗委外且限制檢驗項目,剝奪民間自主檢驗空間;經濟部則表示GMP標準高,主要扶植中小企業,並將檢討現行認證制度。
  • 兩岸司法互助與國民人權保障:立法委員賴振昌質疑法務部對中國大陸境管台灣藝人柴智屏一事過於消極,未能積極釐清其身分與案情,恐影響台灣人民權利;法務部回應需依個案判斷,但承諾將更積極協助國民。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國賠最終由全民買單,應謹慎處理。
  • GMP認證主要針對製程,與國賠因果關係難以建立,責任應歸咎不法廠商。
  • 提高刑罰無助解決食安問題,應建立糧食產銷履歷制度從源頭管理。
  • 應全面沒收不肖業者的不法所得,而非僅在不法獲利範圍內處罰。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國家賠償法已30多年未修,應從法理上釐清GMP與國賠關係。
  • 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明確指出政府消極怠惰也應負國賠責任,經濟部不應推託。
  • 經濟部工業局在GMP認證體系中主導性強,發證書具官方署名,難以推卸責任。
  • 食品工業研究所應重新定位,將重心從產業推動轉向食品安全檢查人才培育。
  • 食安法修正應處理分廠分照、民法191條之1舉證責任等問題,建立完整食安體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政府不應將食安責任完全推給不肖廠商,應檢討行政單位怠於行使職權或監督的責任。
  • GMP標章上標示「政府認證,安心滿意」,使人民信任,政府應對此負責。
  • 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分廠分照制度,將食用油與飼料油工廠分開管理。
  • 財政部應從源頭標示油品原料與來源,並依此溯源分流及課徵關稅,避免廠商逃漏稅。
  • 環保署應提出廢食用油的數據勾稽報告,並輔導疏通廢油再利用管道,而非僅送焚化爐。
  • 衛福部應檢討檢驗認證制度,不應剝奪民間自主檢驗空間,並應與國際標準接軌。
  • 法務部應補強吳健保等落跑案的破網,避免選擇性執法。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不應因食安事件而廢除高標準的GMP認證,應檢討改善其問題,例如推動整廠認證而非逐項認證。
  • 嚴懲重罰對於食安事件是必要的,現行法規存在漏洞,應修正以確實追究法人責任及沒收不法利益。
  • 屏東縣政府對餿水油事件的處理怠忽職守,應追究公務員責任,並明確地方政府的國賠適用範圍。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GMP破功的印象嚴重影響民眾對食品安全的信心,經濟部應檢討並重建其公信力。
  • 經濟部應加強GMP改革,包括全廠同類產品認證、強化源頭管理及追溯來源。
  • 肯定檢察官在食安犯罪偵查的作為,但法規面仍需接軌,確保不肖業者能負起應有責任。
  • 支持修法解決「一事不兩罰」問題,並增訂法人不法所得強制沒收,以遏止不法利得。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執行公權力時,其人員身分認定對國賠責任的影響。
  • 擔憂食藥署官員對塑化劑、餿水油等事件的「合格但不合法」或「吃不死人」等言論,可能導致法院輕判不肖業者。
  • 建議法務部應在主管政策認定上充分釐清,避免中央部會橫向聯繫不足影響司法調查結果。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GMP認證在消費者眼中代表產品安全保證,若其不可靠或信用破產,政府應負責任。
  • GMP實質上僅為製程認定,而非產品安全保證,政府應釐清其定義、性質與功能,避免誤導民眾。
  • 質疑政府對取得GMP認證廠商的追蹤考核是否流於形式,未能有效防止廠商做假。
  • 呼籲台灣法律應更周延,學習美國環保法「盡你所能、盡你所知」的精神來管理食品安全。
  • 建議政府應重新定位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研究所,將其功能轉向食品安全檢查。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經濟部工業局輔導並核發GMP認證,其評核小組由各部會組成,應視為政府委任程序,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對台北犁記等不知情廠商因問題油品遭受巨大財務損失感到心酸,質疑現行產品責任險僅保健康損失,無財務損失保障。
  • 建議法務部邀請相關部會檢討食品管理法缺失,補強產品責任保險對財務損失的保障,並研究消費者保護法對GMP發展協會等連帶賠償責任,以及公平交易法對不實廣告的保護,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大陸對台灣藝人柴智屏境管的程序問題,包括其身分認定(證人或行賄者)及是否透過司法互助協議要求協助。
  • 批評法務部對此事件態度消極,未能積極保障台灣人民權利,擔心中國大陸可能動輒對台灣各界人士採取類似措施。
  • 強調政府應明確立場與態度,不應讓台灣人權由中國大陸說了算,並要求司法互助協議應更積極保障國民。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廣義國家責任包括國家賠償及補償責任,國賠基於違法,補償基於合法特別犧牲。
  • 國家賠償責任分為「違法行使公權力」與「怠於執行職務」兩大類。
  • 食品安全事件中,若公務員積極行使公權力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或消極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生命身體受損害,可能構成國賠責任。
  • GMP認證產品的國賠疑義,需釐清是否屬行使公權力或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此部分應由經濟部說明。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國家賠償法於1980年頒布,目前已完成全面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
  • 國賠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積極違法或消極怠惰執行職務,國家皆應負賠償責任,釋字第469號解釋亦持此觀點。
  • 關於GMP與國賠,需釐清經濟部對GMP制度的設計與政府參與程度,若屬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則適用國賠法。
  • 已向衛福部提出修法建議,將食安法第49條之1增列法人不法利得強制沒收,以解決「一事不兩罰」及不法利得追討問題。
  • 對查緝食安犯罪,高檢署設有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各地檢署設執行小組,機制運作無問題。
  • 食安法第15條已修正,業者只要有摻偽假冒或添加不許可添加物,不需證明危害人體健康即構成犯罪。
  • 關於中國大陸對台灣藝人境管,對方未告知具體身分或案情,法務部將要求對方依法定程序進行,並更積極瞭解案情。

陳駿璧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行政委託之受託團體或個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已有規範。
  • 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是否符合國賠法規定,應由受理具體個案的法院裁判。
  • 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之相關法制非司法院主管,尊重相關權責機關意見。

歐陽漢菁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 經濟部工業局所做的GMP認證是否為行使公權力,仍需視法院對具體個案的認定。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次長

  • 為加強食安管理,積極推動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強化罰則、強制登錄、追溯追蹤、三級品管及分流管理。
  • 已提前於2014年10月31日起實施食用油脂追溯追蹤制度,並規劃大宗民生物資於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 規劃研修檢舉獎勵辦法,提高檢舉獎金額度至罰金或罰鍰20%以上,並建置中央檢舉專線。
  • 食安法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重點包括解決一事二罰疑慮、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大幅提高罰鍰額度。
  • 消費者可依民法、消保法及食安法請求損害賠償;中下游廠商可依契約或民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劣質豬油事件屬不肖廠商不法行為,應由國家刑事制裁或行政裁處,損害賠償屬私法爭議。
  • 認同建立產銷履歷制度的必要性。
  • GMP應整廠同類產品全部通過才能認證,協會只負責推廣,認證由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執行,經濟部授證。
  • 衛福部推動三級品管制度,包括業者自主檢驗、委託第三方驗證及政府稽查抽驗。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食品GMP認證制度自1989年推動,採自願性認證,目的為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確保加工食品品質衛生安全。
  • 強冠企業的問題產品「全統香豬油」並非GMP認證產品,目前全國豬油產品均無GMP認證。
  • 2013年底混油事件後,工業局已擬定GMP認證制度精進方向,包括全廠同類產品全數驗證、落實源頭管理、追蹤管理強化、國際接軌及簽約授證方式,新制預計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 對GMP標章存廢採開放態度,將於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消費者意願調查,作為制度修正參考。
  • GMP認證體系推行方案非經濟部工業局本於法定職權所審核,有判例認不符國賠要件,業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 GMP與GHP相比,GMP規格較高,全國6,000多家食品廠僅243家有GMP認證。
  • 將朝向分廠分照方向努力,解決食品與飼料油品工廠共用執照問題。
  • 食品工業研究所在食品檢驗業務佔比小,將思考其重新定位問題。
  • GMP協會是民間推廣單位,不負責驗證,其投標依採購法規定,未來將開放競爭。

王政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農產品安全衛生管理為本會重要施政項目,推動產銷履歷、CAS及有機農產品認驗證制度。
  • CAS優良農產品認驗證制度要求使用國產原料並訂有優良品質規格,與GMP有差異。
  • 強化驗證制度管理,督促CAS驗證機構加強供應商評鑑、原料查核、建立產品追溯。
  • 修正「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條文,提高罰鍰上限。
  • 農委會認同農產品及農業食品衛生安全應從源頭做好,生產者應負責任,產銷履歷制度理論上可行。
  • 若主管機關未履行最短抽檢時間、未依法撤銷或廢止認證,致人民權益受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驗證機構的驗證屬私法行為,非行使公權力,故驗證機構人員不構成國賠法所定「公務員」要件。

謝燕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任秘書

  • 因應劣質豬油事件,將啟動全面訪查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產出廢食用油,要求交由清潔隊或合格回收清除業回收。
  • 研議擴大列管事業範圍,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法」立法。
  • 已公告廢食用油為地方清潔隊應回收項目,並要求清除機構申報回收量及再利用流向。
  • 行政院將召開專案會議討論廢食用油回收管理,研議車用汽柴油及燃料油添加等去化方案。
  • 廢食用油交由清潔隊回收是無償服務,目前仍有生質柴油廠和化工原料廠持續回收,但價格受影響。
  • 環保署將逐步建立廢食用油流向數據,並針對夜市攤商進行地毯式搜索,補齊相關數字。

許虞哲 財政部次長

  • 財政部海關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及國際貿易局公告的輸出入規定,協助各主管機關執行邊境查核。
  • 進口食品需依輸入規定向衛福部或農委會申請查驗或檢疫,合格後方能通關放行。
  • 海關會將非食品名義申報的F02代碼貨物資料提供食藥署參考運用,並通報疑義案件。
  • 配合衛福部食藥署,已加強對香港、中國大陸及澳門輸入食用油品的文件審核,並提高進口油品查驗比例。
  • 將研議對進口油品達一定定量廠商取樣化驗,並針對油脂類產品增定複合輸入規定,要求註明輸入用途。
  • 配合衛福部實施食品添加物源頭管理策略,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邊境分流管制作業。
  • 國家賠償金來自各義務機關的預算,最終由全民買單,公務員有責任時機關可追究。

劉清芳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 劣質豬油事件後,本處立即啟動設立網頁專區、發動消保官清查不合格產品落實下架。
  • 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消費者可據此求償,且舉證責任在業者。
  • 提供申訴與調解機制協助消費者處理退貨或損害賠償糾紛,截至9月30日諮詢案件887件,申訴案件61件。
  • 符合消保法團體訴訟要件時,將協調消保團體為消費者主張權益並提供訴訟輔助及經費補助。

姜郁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 產品責任險僅保障身體健康損害,不包含財務損失。

林秀蓮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現行國賠法對「國家」賠償有規定,地方自治團體雖屬公法人,但為解決適用疑慮,本次修法草案直接將地方自治團體納入,明確其為國賠適用機關,而非準用。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等食安相關部會,研議食品管制之國家賠償機制,並於2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
  • 法務部邀集相關機關就主管法規中對食品、商品等產品的符合性評鑑程序,若發生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損害時,通盤檢討損害賠償機制,提出解決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35901
卷/期/冊
103/59/1
發布日期
2014-10-2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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