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立法計畫與刑事訴訟卷證不併送制度報告及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0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聽取司法院秘書長報告立法計畫,並與法務部次長就「刑事訴訟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討論了多項司法改革法案進度、卷證不併送制度的實施方式及爭議,並審查通過委員提案,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召開公聽會並提出報告。此外,委員們也針對祭祀公業土地爭議、保證金發還、少年觀護員額及法官養成教育等議題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一
司法院立法計畫報告
核心議題
司法院報告已送立法院審議及研擬中的多項法案,涵蓋刑事訴訟、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院組織、公務員懲戒、人民觀審、行政法院組織、破產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法律扶助法等,旨在實踐國際人權公約、大法官解釋意旨、落實司法改革及因應社會實務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報告已送立法院審議的法案,包括《刑事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及《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並說明其修正重點。
- 報告研擬中的法案,包括《債務清理法》(原破產法)、《刑事訴訟新制》、《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院組織法》及《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
- 強調司法改革需循序漸進,並有賴各界支持,以實現透明、公平、有效率的現代法制。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刑事訴訟採行卷證不併送之具體措施及時程規劃推動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司法院與法務部就刑事訴訟制度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的歷程、修法建議及具體措施進行專題報告,探討其可行性、配套措施及對司法體系的影響。
- 討論司法院提出的「折衷式卷證不併送制度」(分流制)與法務部對全面改革的立場,以及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方向。
相關爭議
- 司法院與法務部對「卷證不併送」制度的實施方式存在分歧:司法院傾向採「折衷式卷證不併送制度」(重罪疑案限制法官審判前閱卷,輕罪明案維持卷證併送),法務部則認為要改就應「整體配套進行修正」,不應只做半套,並對司法院的「改良式」做法表示不認同。
- 「改良式卷證不併送」能否達成預防預斷目的的質疑:立法委員尤美女質疑司法院提出的「改良式」方案(卷證仍併送,僅受命法官閱卷,審判長與陪席法官不閱卷)無法有效防止法官預斷。
- 全面採行「卷證不併送」或「陪審制」的配套與社會成本考量:法務部次長吳陳鐶強調,若要全面採行英美式「卷證不併送」或「陪審制」,需通盤檢討證據開示、訴因制度、上訴制度、強制辯護等配套,並評估所需人力、預算及對國民訴訟權益的影響,認為不宜倉促行事。
- 「陪審制」的合憲性與民眾接受度: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提及,陪審制可能與憲法中法官獨立審判的規定有爭議,且民調顯示多數民眾目前不接受,並擔憂其社會成本、時間耗費及無判決書剝奪上訴機會等問題。
- 少年觀護人不足問題:立法委員呂學樟指出少年觀護人因業務繁重及員額未增而有提前退休現象,質疑司法院在員額補足方面的進度。
- 法官判決「三審三抄」與社會脫節:立法委員呂學樟質疑部分法官判決抄襲一、二審錯誤,與社會現實脫節,影響司法公信力。
-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保證金發還爭議:立法委員廖正井指出被告入監服刑後,部分保證金未獲發還,與修法精神不符,且司法院與法務部作法不一。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反映楊梅吳從子旺祭祀公業土地爭議,數百戶居民面臨土地被塗銷的困境,質疑法院判決與政府公告公信力。
- 肯定桃園地方法院游智棋法官的判決,認為其查明事實、考慮公共利益及社會觀感,並要求司法院轉達讚揚。
- 質疑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修正後,被告入監服刑卻不發還保證金,認為與修法精神不符,且法務部與司法院作法不一,要求司法院在預算審查前說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提出的「改良式/折衷式卷證不併送制度」中,受命法官仍可閱卷,無法有效防止法官預斷。
- 主張刑事訴訟改革應有長遠目標,朝陪審制方向,並配套證據開示、訴因制度及強制辯護,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廣開公聽會,讓人民了解並參與決策。
- 指責司法院未依委員會決議,未在期限內提出少年及家事法院規劃報告,並質疑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辦法不可行,要求司法院改進預撥款制度。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關切少年觀護人不足問題,支持司法院提出的修法方向(將觀護人室修正為調查保護室、增置相關專業人員),但強調需加速補足員額。
- 質疑部分法官判決抄襲一、二審錯誤,造成「三審三抄制」,影響司法公信力,要求司法院檢討遏止。
- 質疑司法院在「卷證不併送」制度上改變立場,從原先支持「起訴狀一本主義」轉向「折衷式」,並與法務部意見相左,呼籲兩機關加速溝通,共同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強調司法公正性對民主政治的重要性,並指出民眾對法官判決不信任,支持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以恢復信心。
- 澄清人民觀審制並非僅「觀看」,而是具兩階段評決機制,觀審員意見對法官具參考與解釋要求。
- 質疑為何不直接採陪審制,並認同司法院考量憲法爭議、民情、社會成本、時間耗費及判決書等因素,認為應循序漸進推動參審制度,而非一步到位。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詢法院在裁判刑事犯時,是否考量監獄容量問題,以及對微罪輕罪是否有替代方案以減少入監。
- 指出監獄超額收容違反人權,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進一步協調,加速增建及改善矯正處所,以妥善解決過度收容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祭祀公業土地爭議涉及多件訴訟,法律關係、主張與舉證責任各異,桃園地院案件有勝有敗,並承諾將轉達對游智棋法官的讚揚。
- 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保證金發還爭議,若為數罪諭知一個保證金,區分困難,承諾將研究後向委員說明。
- 回應召開公聽會事宜,表示願意召開,但因條文意見多,共識難達成,將「一個月」報告期修正為「三個月」。
- 回應法官評鑑制度程序參與權提案,表示將與獨立行使職權的評鑑委員會溝通,並將報告期修正為「三個月」。
- 回應少年觀護人不足問題,指出目前有196位觀護人,大部分退休為屆齡,員額受總員額法限制難以增加,但支持委員修法方向。
- 承認「三審三抄制」不應發生,裁判未確定可上訴,確定後也可檢討,承諾會要求法官避免抄襲。
- 解釋司法院在「卷證不併送」制度上立場一貫,人民觀審制是為素人法官量身訂作的特殊設計,與刑事訴訟的卷證不併送是兩套機制。
- 說明司法院的「折衷式卷證不併送制度」是分流制下,讓重罪和疑案有限度開放受命法官閱卷,以排除預斷,是目前制度下不得已的方式,並非否定全面改革。
- 強調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需循序漸進,考量國情、法律文化及憲法檢驗,民調顯示多數民眾目前不接受陪審制,因其社會成本、時間耗費及無判決書剝奪上訴機會等問題。
- 承認未依規定履行少年及家事法院規劃報告期限,但已找到新莊地點,將提供書面報告。
- 解釋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辦法,司法院補助金額最高不得逾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簽訂契約總金額的50%,地方政府需編列二分之一以上經費,民間團體不需自籌款項,並表示將與會計處溝通預撥款制度與審計規範衝突問題。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報告法務部對「卷證不併送制度」的背景研議,強調88年司法改革會議未就此達成決議,並提及92年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及100年司法院評估委員會曾結論不採「起訴狀一本」。
- 重申法務部基本立場,認為若要修法應「整體配套進行修正」,而非司法院提出的「改良式起訴狀一本」,否則訴訟程序難以順暢,批評司法院的方案是「半套」。
- 說明法務部已成立研究小組,評估「卷證不併送制度」可行性,確立若採行則需配套引入證據開示、修正準備及審判程序、引入金字塔型上訴、強化篩選案件機制等,並已邀請美日專家交流、草擬相關法條。
- 強調國家制度變革影響深遠,應從人力、預算等各面向深入研究分析,審慎評估後才能作成妥適決定,並重申法務部對是否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無預設立場,會將研究成果送司法院參考。
- 回應監獄容量問題,指出法務部已透過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及假釋等機制減少收容人,並已增建及改建矯正處所,承諾會加速改善。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回應召開公聽會事宜,表示刑訴研修會外部委員多,條文意見尚未有共識,但主席要求可先就大方向召開公聽會。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解釋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辦法,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簽訂契約匡定總經費,地方政府支付51%以上,不足部分由司法院補助民間團體,民間團體不需與司法院另簽約,可分別核銷。
- 表示該辦法施行一年多來,僅有37.9萬元申請,但認為並非不可行。
- 回應預撥款問題,指出會計處認為預撥款與現行審計規範有衝突,不能採行預撥制度,但會後將再與會計處溝通。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三
委員提案 (2):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公聽會與報告
核心議題
- 鑒於《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附帶決議要求6年內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為貫徹無罪推定、排除預斷、維護公平審判,應儘速修法改採「卷證不併送」機制並研議配套措施。
- 針對司法院提出的「改良式」起訴狀一本主義,因其能否達成改革目的仍有疑問,建請司法院召開公聽會向外界說明研修條文並蒐集意見,以求慎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召開公聽會,向外界說明現行研修條文並蒐集意見,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實施狀況。
- 強調公聽會可針對大方向進行,即使條文尚未完全達成共識,仍應先公布草案蒐集意見。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很願意召開公聽會,但請求將「一個月內」報告期修正為「儘速」或「三個月」,因研擬條文複雜且需時間整合意見。
- 同意將報告期修正為「三個月」,涵蓋召開公聽會並向委員會報告。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刑訴研修會外部委員多,對條文意見尚未有共識,召開公聽會仍需時間。
相關後續
第2案提案將「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後通過,要求司法院召開公聽會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實施狀況。
討論事項四
委員提案 (3): 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程序參與權落實
核心議題
- 現行《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未賦予人民直接請求評鑑權利,且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在評鑑程序中缺乏程序參與權,相對於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權利失衡。
- 為避免雙重剝奪人民請求評鑑權利並限縮評鑑功能,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務部會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落實請求評鑑機關、團體及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具體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務部會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落實請求評鑑機關、團體及當事人於評鑑程序中程序參與權的具體措施,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 強調此案相對不複雜,應可在較短時間內完成報告。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將儘量與評鑑委員會溝通,但因評鑑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且委員行程難以整合,請求將報告期修正為「三個月」。
- 指出此案涉及內部意見整合及預算審查,委員數量多於刑訴研修會,故需較長時間。
相關後續
第3案提案將「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後通過,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5901
- 卷/期/冊
- 103/59/1
- 發布日期
- 2014-10-2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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