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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草案審查:聚焦定義、人力配置與教官角色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06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學生輔導法草案」多項條文,主要討論學校、輔導教師定義、軍警校院適用性、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職責、學生輔導人員編制及經費專款專用等議題。會議就多項條文達成修正共識,並針對教官在校園輔導機制中的過渡期角色作成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提出的「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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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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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決議另擇期進行大體討論後,再進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處理國立故宮博物院103年度預算解凍案2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2014年度「一般行政」5,000萬元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特別費」94萬5,000元預算解凍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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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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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兩項預算解凍案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一:教育部技職再造方案與建教合作成效檢討

核心議題

教育部自2010年實施技職再造方案,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及建教合作,但2012學年度至2014學年度建教合作學校數及學生數逐年下滑,要求教育部了解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了解建教合作參與人數減少的原因,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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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照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二:研擬成立「產學合作推動委員會」

核心議題

鑒於產學合作推動涉及教育部、科技部、經濟部、勞動部等多個部會,為有效整合各部門成效,建議教育部研擬成立「產學合作推動委員會」,由教育部次長擔任主席,並邀請相關部會、業界及專家參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教育部研擬成立「產學合作推動委員會」,以整合各部會資源,有效推動產學合作。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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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照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建置線上虛擬系統

核心議題

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考法國羅浮宮模式,會同科技部建置專有線上虛擬系統,以提升國際知名度、解決實體空間不足及透過巨量資料技術分析使用者喜好。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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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考羅浮宮模式,建置線上虛擬系統,以解決實體空間不足並提升國際影響力。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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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照案通過,函請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

討論事項六

繼續併案審查「學生輔導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學生輔導法草案的逐條審查,主要討論學校及輔導教師的定義、軍事及警察校院的適用範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職責與定位、學生輔導人員的員額編制及經費專款專用。
  • 會議也聚焦於學生輔導資料的蒐集、保存、銷毀與個資保護,以及教官在學生輔導機制中的角色定位。

相關爭議

  • 軍事及警察校院是否應納入學生輔導法適用範圍:國防部及警政署認為其輔導機制已完善且具特殊性,建議排除適用,並可準用第21條;立法委員則認為軍警校院學生壓力大,輔導不當案例多,應納入以強化專業輔導。
  • 輔導教師資格認定:行政院版要求「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委員提案則強調「符合輔導教師資格」,後經協商同意採用委員提案,強調輔導專業性。
  •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定位與功能:委員提案將其定位為「支援」學校輔導工作,並加強嚴重個案轉介與轉銜服務,避免與學校權責混淆;行政院則建議納入「統整並督導」功能,以確保地方主管機關的職責。
  • 學生輔導人員員額編制:行政院考量財政負擔,建議維持現行逐年到位規劃;立法委員則認為現行編制不足,尤其小校及偏鄉地區缺乏專任輔導教師,主張擴充員額,至少每校應置1人,並批評行政院版本可能導致人數倒退。
  • 學生輔導資料保存與個資保護:委員質疑個資法不足以完善處理學生輔導紀錄的保存期限、銷毀方式及當事人要求刪除的權利,強調需建立更詳盡的制度,以平衡個資保護與社會安全。
  • 教官在學生輔導機制中的角色:委員對於是否將「教官」明確納入法條產生分歧。有委員認為教官目前仍執行輔導工作,應納入以確保其功能;另有委員則強調應遵循高級中等教育法協商決議,教官8年內退出校園,本法應確立專業輔導體系,不宜將教官列入法條,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過渡期現況。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主張輔導教師應具備「輔導教師資格」,而非僅「合格教師證書」,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格。
  • 建議將軍事及警察校院納入學生輔導法適用範圍,以確保學生輔導權益。
  • 認為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應定位為「支援」學校輔導工作,並協助嚴重個案轉介及轉銜服務。
  • 強調大學也應設置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不應因大學自治而使其輔導功能可有可無。
  • 提議針對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中輟、中離等學生,學校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而非僅經評估後才提供。
  • 建議採巡迴輔導機制,讓偏鄉或小型學校也能有專任輔導老師資源。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堅持軍事及警察校院應納入學生輔導法適用範圍,批評其輔導溝通不足且現行機制缺乏專業訓練。
  • 主張學生輔導法應具進步性,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不應比現行辦法還少,並提出具體班級數與教師配置比例。
  • 強調小校及偏鄉地區更需要專任輔導教師,諮輔中心無法完全取代第一線輔導功能。
  • 建議將學生輔導相關經費排除於教育經費編列法比例之外,以確保足夠預算。
  • 認為學生輔導法應包含學生申訴機制,以利民眾了解並保障權益。
  • 建議將鼓勵現職教師取得輔導專長資格以服務小校的內容,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而非列入法條。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主張軍事及警察校院不應排除適用學生輔導法,因其學生壓力大且過去有輔導不當案例。
  • 建議學生輔導諮詢會成員應納入「精神科醫師」及「輔導主任」,以健全輔導體系。
  • 強調學生輔導工作經費應「專款專用」,避免被挪用。
  • 主張每個學校都應有一名專任輔導老師,尤其偏鄉學校,不應以諮輔中心取代第一線輔導。
  • 建議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應有「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的例外。
  • 質疑將大學納入法案是否與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大學自治原則衝突。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強調學生輔導法應擴充輔導能量,反對行政院版在員額編制上的倒退,主張國小應每校至少置1名專任輔導教師。
  • 認為諮輔中心無法有效照顧偏遠小校,強調學校內部專任輔導老師的重要性。
  • 主張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上「不得排課」,以確保其專心致力於輔導工作。
  • 反對將「教官」納入學生輔導法條文,認為此舉違反高級中等教育法協商決議,且與專業化輔導體系目標矛盾,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教官過渡期角色。
  • 建議學生輔導資料保存應參酌心理師法規定,至少保存10年,並確保銷毀方式無洩漏之虞。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質疑學生輔導法草案未將「教官」納入,認為教官在校園輔導、防毒查毒等工作上扮演積極角色,不應在法中缺席。
  • 主張在教官退出校園前,應將其納入輔導機制,避免學校輔導工作出現空窗期或互推責任。
  • 關切學生輔導資料與個資法的競合問題,要求教育部釐清資料保存期限、銷毀方式及當事人要求刪除的權利,以保護學生隱私。

相關人員回應

林思伶 教育部次長

  • 同意採用委員提案,將輔導教師定義為「符合輔導教師資格」,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格。
  • 建議軍事及警察校院應說明其輔導機制特殊性,以決定是否排除適用本法。
  • 回應委員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職責的建議,同意將其定位為「支援」角色,並可納入「統整與協助」功能。
  • 針對輔導人員員額編制,考量國家財政可負擔程度,建議維持現行逐年到位規劃,並待2017年執行完成後再檢討成效。
  • 同意將中途輟學、長期缺課、身心障礙等學生納入主動輔導對象。
  • 認為學生輔導資料的保存方式、時限及銷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配合個案資料性質。
  • 對教官角色,表示教官退出校園是長期目標,但現階段仍扮演積極角色,需妥善安排過渡期功能。
  • 建議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應尊重大學自治,不強制規定大學設置委員會,但會鼓勵設置並確保員額到位。
  • 同意將學生申訴機制相關條文增列入本法,以方便民眾查詢。
  • 同意將學生輔導工作經費「專款專用」納入條文。

彭立青 國防部人才培育處副處長

  • 說明軍事學校以培養國軍幹部為目的,已訂定相關輔導作業要點及心輔計畫,機制完善。
  • 建議考量軍事學校執行實況及特殊性,將軍事學校排除在學生輔導法適用範圍之外。
  • 澄清軍事學校已無學長學弟制,現採輔導機制,並有實習幹部制。
  • 說明國防部於2001年頒訂軍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要點及國軍心理衛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楊春鈞 警政署教育組組長

  • 說明警察專科學校及中央警察大學輔導機制完善且行之有年,建議採用行政院版,不將警察學校涵蓋在內。
  • 表示學生輔導法草案第21條有「得準用」規定,可增加彈性。
  • 澄清警察學校雖無學長學弟制,但學生重視倫理,學弟尊重學長。
  • 說明警政署目前未定統一輔導規範,各校各自訂定辦法。

陳惠堂 中央警察大學主任秘書

  • 說明中央警察大學設有學生總隊、導師及心理輔導中心3個輔導系統,提供生活管理、課業及心理輔導。
  • 建議警察大學排除學生輔導法適用,因若適用需增設單位並修訂組織條例,可能在人力調度上困難。

林志憲 教育部法制處副處長

  • 說明若軍事及警察學校納入本法適用,其主管機關國防部及內政部需依第4條規定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相關單位。
  • 解釋大學自治原則,大法官會議曾解釋學校單位設置屬大學自治範圍,故本法對大學輔導單位採「得準用」方式,鼓勵設置但不強制。
  • 說明學生輔導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應回歸個資法規範,個資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已較委員提案更為完整。
  • 解釋個資法第11條規定,資料蒐集保管應在特定目的消失前,學生身分消失後可請求刪除。

王崇斌 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說明「組織規程」係指正式、獨立機關的設置依據,若僅是單位或任務編組則不適用,因此建議第4條第3項維持行政院版本,避免將輔導諮商中心法制化為獨立機關。

楊國隆 教育部國教署組長

  • 說明現行直轄市由市政府設立輔諮中心統管高中以下輔導事宜,非直轄市的國私立高中職則由國教署設置輔諮中心督導協調。
  • 表示目前22個縣市都已設有輔諮中心,經費由教育部補助,不會有因學校拆分而無法設置的問題。
  • 澄清學生輔導法中並未將教官部分列入。

劉仲成 教育部司長

  • 說明教官在學校輔導工作中主要負責前端的危機處理及生活輔導,介入性輔導則由專業輔導人力處理。
  • 說明現行國教法及班級編制準則中對專任及兼任輔導人員皆有規範,行政院版本將專任與兼任分列不同法規。
  • 認為學生申訴機制已在大學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中明定,本法無需再作提示性規定,以免造成誤解。

柯今尉 教育部科長

  • 說明國教法規定2012年8月1日起逐年增置輔導教師,截至2014學年度,國小已聘495位(超標),國中已聘921位(達92%)。
  • 說明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老師編制現行與委員提案版本一致(8班以上置1人),目前已聘1,218人(接近到位)。

吳思華 教育部部長

  • 認同教官退出校園是長期目標,但現階段教官在校園防毒等工作上仍扮演積極角色,需妥善安排過渡期功能,避免輔導工作中斷。
  • 認為各大學基於大學自治原則,應尊重其設置委員會的彈性,但會鼓勵設置並要求輔導員額到位。
  • 建議將教官納入第7條第2項「學校各行政單位(含教官)應共同推動」中。

相關後續

  • 第2條修正通過,增訂第2項明確軍事及警察校院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 第3條修正通過,將軍事及警察校院納入學校定義,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增列蔣乃辛、潘維剛為提案委員。
  • 第4條修正通過,明確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職責,並將行政院版第2項第9款納入,第3項維持行政院版本。
  • 第5條修正通過,學生輔導諮詢會成員應包含精神科醫師、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
  • 第7條修正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責單位應主動輔導中輟、長期缺課、身心障礙等學生,並得結合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等資源。
  • 針對教官角色,作成附帶決議:「教官在高級中等教育法附帶決議實施前,仍應納入學校輔導機制。」
  • 第8條修正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輔導工作,專科以上學校得準用。
  • 第9條修正通過,學生輔導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敘明目的,其保存方式、時限及銷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0條修正通過,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為24班以下置1人,25班以上每24班增置1人;國中、高中依蔣乃辛委員提案版本。並作成附帶決議鼓勵現職教師取得輔導專長資格。
  • 第11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1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13條修正通過,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上「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教學時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14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15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16條修正通過,學校設置學生輔導工作所需場地及設備的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7條修正通過,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外,不在此限,並應謹守專業倫理。
  • 第18條照蔣乃辛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評鑑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項目參據。
  • 第1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20條修正通過,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
  • 第21條依蔣乃辛委員及陳碧涵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刪除原條文。
  • 第22條依蔣乃辛委員修正動議,將逐年增加時程改為2017年8月1日起,並自2017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檢討。
  • 第2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24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賴士葆委員及盧嘉辰委員所提學生申訴機制相關條文,建議併入行政院提案第12條,增列為第3項。
  • 本案已全部審查完竣,無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原始資料

公報
1036001
卷/期/冊
103/60/1
發布日期
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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