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算解凍與就業服務法修正審查:聚焦外勞政策與勞工權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0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日會議主要處理勞動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共73案的解凍,並併案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前講習、取消外勞3年強制出境規定,以及低收入戶免繳就業安定費等議題。會議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食品安全管理、勞動刑責、外勞管理辦法及喘息服務配套措施。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執行現況、相關子法規與公告的落實情形進行檢討,並討論未來的修法方向,以強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 會議中提出多項臨時提案,涵蓋邊境查驗、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飼料管理、業者登錄制度、稽查人力培訓、不法所得沒收、地下工廠清查、複方食品添加物管理、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未列名油脂流向及食品安全人才培訓等多元面向,旨在從源頭到末端全面提升食品安全。
相關爭議
- 邊境檢驗效能:衛生福利部撤除邊境實驗室改委託民間檢驗,引發對時效性與恢復政府實驗室必要性的爭議。
-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政府在餿水油事件後才驟然公告納入食用油脂業者,被質疑反應遲緩、頭痛醫頭,缺乏依風險高低規劃具體期程。
- 飼料與食品安全連結:飼料管理對重金屬含量規範不足,且飼料原料與食品原料在外觀上不易區分,易造成稽查困難,缺乏有效區別加工措施。
-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業者登錄內容未對所有縣市衛生局開放,限制地方稽查能力,與制度初衷不符。
- 食品稽查人力與罰則:稽查績效未隨人力增加而提升,因教育訓練不足、流動率高;法院對業者無法處以重刑,導致罰則空有而無嚇阻效用,建議納入「不以判決有罪為前提」的沒收制度。
- 地下工廠管理:修法延長輔導期限,但餿水油事件牽涉臨時登記證地下工廠,顯示政府對數萬家地下工廠清查與輔導不力,潛藏食安危機。
- 勞動部回應:面對多項食安問題,勞動部被質疑行政怠惰,公文處理延宕,且索資推三阻四,顯示內部行政程序有待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恢復邊境實驗室,從104年度起每年增設3處,優先設置於輸入量大的港口與機場。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依食品業別風險高低,列出其他食品業別依序實施追溯追蹤系統的具體期程。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訂定飼料重金屬含量上限,並於3個月內研議飼料原料與食品原料的加工區別方式。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檢討登錄制度的使用者層面,讓稽查人員能迅速查得廠商資料,並開放民眾查詢。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降低稽查人員流動率的改善計畫,並邀請資深稽查員授課傳承經驗。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與財政部協商,將交易發票列入連線登錄,發票內容應包括品名及數量,以利查核登錄真實性。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黑心食品廠長期稽查,協助地方基層稽查人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刪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8條「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的不當條文。
- 提案要求經濟部聯合地方政府、內政部及警政署於6個月內清查國內所有以食品、飼料為產品的地下工廠,令其合法經營,無法者立即重罰並結束生產。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財政部關務署調閱特定貨號油脂的歷年輸入業者清單及輸入量,並要求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理清權責,訂定輸入規定。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相關單位1個月內檢討完成如何培訓我國食品安全人才。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本會期結束前研擬《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並納入跨部會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設置。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研擬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納入「不以判決有罪為前提」的沒收制度,讓檢察機關能在第一時間查扣業者財產與不法所得,以期發揮嚇阻效用。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研擬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納入「不以判決有罪為前提」的沒收制度,讓檢察機關能在第一時間查扣業者財產與不法所得,以期發揮嚇阻效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與司法院、法務部研議修法方向,設立《食安基本法》,透過連結食物安全與綠色生活方式,讓人民參與食安問題的預防與解決。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與司法院、法務部研議修法方向,將黑心食品業者(法人代表人)的高層執行業務人員、董監事等納入併同處罰,以避免人頭戶規避責任。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針對勞動刑罰可朝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方式,例如限制負責人出境等。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針對外勞管理辦法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財政部關務署調閱特定貨號油脂的歷年輸入業者清單及輸入量,並要求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理清權責,訂定輸入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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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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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成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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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碧玉 法務部常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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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鈴 經濟部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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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宗良 科技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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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政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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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政學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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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順然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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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德欽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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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剛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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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成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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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曉芬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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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醒荷 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食品營養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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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鈐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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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鋕雄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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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徐少萍、潘維剛及徐欣瑩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18案,內容涵蓋食品安全管理、邊境查驗、追溯追蹤系統、飼料管理、稽查人力、罰則、地下工廠、基因改造科技、未列名油脂及食品安全人才培訓等多元議題,並要求相關部會於限期內提出報告或研議改善措施。
討論事項二
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案等73案
核心議題
本次討論旨在審查並解凍勞動部及其所屬單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勞工權益、基金運用、勞保財務、勞工福祉、勞工工作安全與檢查等多項業務的凍結預算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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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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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勞動部主管103年度預算凍結案計73案,全部解凍,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第48條之1、第52條、第55條修正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併案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3項核心議題:增訂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前的聘前講習、取消外勞3年期滿強制出境再入境的規定,以及針對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弱勢家庭免繳就業安定費的規範。
- 會議討論了外勞政策對台灣人口結構、移民問題的長期影響,以及勞工權益保障(如基本工資、工時彈性、派遣勞工保護、勞保年金、勞動檢查等)的現況與改善方向。
相關爭議
- 取消外勞3年強制出境:楊玉欣委員等主張取消,認為可避免外勞被仲介剝削及家庭照顧空窗期,勞動部支持。但吳育仁委員擔憂其對移民政策的潛在影響,趙天麟委員則憂慮可能衍生外勞返鄉探親權益受損及缺乏喘息服務配套,且認為2.4萬元仲介費是仲介問題而非母法規定。
- 聘前講習的實施:呂玉玲委員提案雇主應參加聘前講習以了解外勞文化與法令,勞動部支持但建議講習對象、內容、方式應具彈性,可採線上或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並考量到宅服務。吳育仁委員關切講習是否收費,勞動部傾向不收費。
- 就業安定基金免繳爭議:王育敏委員提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聘僱外籍看護工應免繳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表示支持並建議擴大涵蓋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對象。吳育仁委員雖支持但擔憂排富問題及實務操作複雜性。
- 基本工資調整與實施日期:蔡錦隆委員質疑基本工資調漲至20,008元仍不足,且實施日期拖延至明年7月1日不合理,要求提前至1月1日。勞動部解釋為勞資協商共識且已公告具法律效力,難以更動。
- 工時銀行與彈性工時:國發會提出參考德國工時銀行概念,引發蔡錦隆委員反對,認為台灣勞工缺乏談判能力,恐導致過勞且不適國情。勞動部對此亦有疑慮,認為會擴大彈性工時認定,增加過勞風險。
- 下班時間使用通訊軟體工作:盧秀燕委員提出修法,要求雇主在非工作時間透過任何形式要求員工工作應計入延長工時並給付加班費。勞動部表示現行法規理念一致,但需研究個案認定標準,並承諾將研究並與勞資雙方溝通。
- 勞保年金破產疑慮與費率調漲:楊瓊瓔委員質詢勞保費率調漲至10%對勞工實質助益及企業連動加薪意願。劉建國委員關注勞保年金破產問題,勞動部解釋已提出修正版本並將持續努力。
- 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條件:林淑芬委員指出家庭看護工幾乎全年無休,每日工時長達24小時,且不受《勞基法》保障,質疑勞動部未積極勞檢,並呼籲制定家庭看護工保護法。勞動部表示正在研擬相關法案。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主張取消外勞3年強制出國1日規定,可避免外勞被仲介剝削、減輕經濟負擔,並留住失能家庭已適應的照護人力,避免照顧空窗期。
- 強調外勞不適用移民條件,現行移民法已修訂,取消強制出國不會造成變相移民問題。
- 呼籲行政部門不應再以「外勞搶本勞工作」或「阻礙長照發展」等論述指責失能家庭,聘僱外勞是自力救濟。
- 認同勞動部對聘前講習的多元化實施方式建議,但提醒應考量到宅服務以方便失能家庭。
- 主張就業安定基金應回饋給失能家庭照顧及外勞需要,因其資金來源是失能家庭所繳納,不應排擠其他福利。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要求雇主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前需參加聘前講習,以了解外勞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減少糾紛,促進和諧相處。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擔憂外籍勞工人數快速增加可能導致移民問題,要求勞動部對外勞政策與移民政策進行連動討論。
- 質詢勞保局關於外勞工作年限延長至15年後,屆滿退休年齡時領取勞保年金的因應措施。
- 支持聘前講習不收費,並認為應由勞動部編列預算支應,以確保雇主能了解外勞背景及勞動法令,縮短磨合期。
- 關切取消外勞強制出境後,其返鄉探親權益是否受損,建議透過制式契約及管理辦法鞏固此權利。
- 質疑就業安定基金用於喘息服務的可行性,但建議勞動部應從外勞權益與福祉保障角度思考,撥款補貼喘息服務,以減少外勞逃跑、確保照顧品質。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楊玉欣委員取消外勞3年強制出境的提案,認為更人性化,且雇主與勞工可在契約中明定返鄉權利。
- 支持呂玉玲委員提出的聘前講習,認為可避免雇主因不了解外勞文化而產生衝突,建議講習應盡快法制化並推行。
- 建議勞動部進一步降低中低收入戶聘僱外勞的就業安定費,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 關心勞工週休2日修法進度,要求勞動部於年底前將草案送行政院。
- 提醒勞動部對國發會提出的擴大變形工時(工時銀行)概念應審慎評估,避免勞工過勞。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新任部長在基本工資調漲上的努力。
- 對取消外勞3年強制出境的修法方向持保留態度,擔憂缺乏配套措施(如喘息服務)可能導致外勞返鄉權益受損,並認為2.4萬元仲介費是仲介問題而非修法能解決。
- 強調修法前應先提出完善配套措施,而非等到法案通過後才討論,並指出勞動部在修法前未完整與外勞團體及輸出國外館溝通。
- 關切高雄市就服站整合問題,要求勞動部積極處理。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工資與物價過低,建議基本工資應調高至2萬5千元,以符合國際接軌,並提升勞工購買力。
- 指出台灣看護及居家服務員薪資過低(僅3萬元起跳),導致人力嚴重缺乏,高度依賴外籍看護工,強調外勞並未搶走本國勞工市場。
- 批評現行外勞聘僱規定不合常理,例如外籍看護工服務範圍限制過嚴,造成雇主困擾,建議應有彈性空間。
- 要求勞動部加強勞工薪資調整,認為20,008元基本工資仍不足。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反對國發會提出的工時銀行概念,認為不符台灣民族性及勞工弱勢現況,恐被資方濫用導致勞工過勞,要求勞動部堅持立場。
- 建議基本工資調漲至20,008元的實施日期應從明年7月1日提前至1月1日,讓勞工共享經濟成長果實。
- 支持楊玉欣委員提出的《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取消外勞3年強制出境規定。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基本工資調漲至20,008元的計算依據,認為與勞團主張的24,000元有明顯落差,要求提供計算公式。
- 批評勞動部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底下另設工作小組是疊床架屋且違法,因其成員非內部員工且缺乏法源依據。
- 指責勞動部行政怠惰,公文速件處理延宕(40天才回復醫生勞動條件改革小組陳情案),且索取資料推三阻四。
- 強調《就業服務法》修正案無法解決失能家庭的根本問題,因勞動部與衛福部缺乏喘息服務配套措施,建議應在醫院或機構設置短期托育中心,並制定SOP協助照顧者。
- 呼籲勞動部應協調衛福部共同擬定配套措施,並要求醫院等醫療單位配合提供喘息服務。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關切派遣勞工問題,指出派遣工比例高且有黑數,導致年輕勞工競爭力耗弱,要求勞動部提出解決辦法。
- 支持制定《派遣勞工保護法》,透過同工同酬原則提高雇主成本,以減少常態性派遣,但認為應設彈性上限,並重新思考正面或負面表列的適用性。
- 認為派遣工應限於因應短期大量訂單或高科技、高專業人才需求,反對常態性使用派遣工。
- 關切國發會提出的工時銀行概念,要求勞動部研究變形工時的合理性及未來勞動人力變化的因應對策。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21條,鼓勵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各行政區域生活費用差距,訂定高於中央基本工資的生活工資,以照顧地方勞工權益。
- 提案增訂《政府採購法》第96條之1,推動「勞工友善企業」標章制度,對於給付薪資高於法定最低工資一定比例的企業,在政府採購時給予優先權或獎勵,而非採取強制加稅方式。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支持取消外勞3年強制出境規定,認為可嘉惠雇主與外勞,減少仲介費與照顧空窗期。
- 關切取消強制出境後,外勞轉換雇主是否仍需支付國內仲介費,以及外勞返鄉休假權利如何保障。
- 肯定《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擴大保障勞工人數,並支持勞動部增補勞檢人力,要求落實勞動檢查業務。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要求雇主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以任何形式(如Line、Facebook等)要求員工工作,均應計入延長工時並計算加班費,以保障勞工權益。
- 指出台灣工時高居世界第三,社交APP交代工作形成灰色地帶,政府應主動出擊進行勞動檢查,並明確界定何謂「實際工作狀態」以計算工時。
- 要求勞動部積極研究並推動相關立法,展現對勞工權益的重視。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取消外勞3年強制出境規定,但擔憂可能影響外勞返鄉探親權利,要求勞動部做好配套措施,將返鄉權利條款納入勞動契約。
- 指出台灣低薪問題嚴重,受僱人員報酬佔GDP比重逐年下降,企業盈餘卻上升,要求勞動部提出政策促使企業合理分配利潤,縮短貧富差距。
- 建議勞動部在政府採購評比中,給予願意加薪企業較高分數,並與財政部協調減稅或課稅手段以鼓勵企業加薪。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關切華隆勞工求償問題,要求勞動部積極協商債權銀行,從標售款中提撥補助勞工,並批評政府過去對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管理不力。
- 主張應修法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提高至與銀行抵押權同等地位,並應有墊償基金作為配套,以避免勞工即使修法仍拿不到錢的困境。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主張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免繳就業安定費,以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
- 建議勞動部全面性思考彈性工時問題,在兼顧雇主與勞工權益下,滿足有小孩家庭的接送需求,讓勞工能彈性運用工作時間兼顧家庭。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調查員工人數達250人以上企業托育設施落實狀況,優先提供托育諮詢輔導與協助,並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新任部長對勞工幸福指數的評估,並提出工會關切的8大勞工問題,包括工作貧窮、濫用派遣、勞退金保障、勞保年金破產、法定工時縮短、工會打壓、勞基法適用範圍及分配不公等。
- 要求勞動部針對前部長提出的「小金庫」說法進行澈底行政調查,並於2週內提交書面報告,以釐清真相並對全國勞工有所交代。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支持增訂雇主聘前講習,但建議講習對象、內容、實施方式應具彈性,可採線上學習或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支持取消外勞3年強制出國1日規定,認為可避免外勞被仲介剝削,且現行移民法已排除外勞歸化國籍可能。承諾修法後將要求將返鄉權利納入勞動契約範本,並於6個月內完成配套措施。
- 支持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聘僱外籍看護工免繳就業安定費,並建議擴大涵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及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
- 回應基本工資調漲至20,008元是考量CPI與GDP成長率,經勞資雙方協商折衷結果,實施日期為明年7月1日已公告具法律效力。
- 對國發會提出的工時銀行概念持疑慮,認為德國工會有強大談判能力,台灣國情不同,貿然引進恐導致勞工過勞。
- 表示《勞動基準法》理念與盧秀燕委員提案一致,任何形式的延長工時都應支付加班費,勞動部會被動接受申訴並個案追蹤處理,並將研究通案修法。
- 同意勞工薪資停滯、企業盈餘增加導致貧富不均,承諾透過基本工資調漲、政府採購評比納入友善企業等方式,促使經濟成果合理分配。
- 表示華隆勞工求償案已補助裁判費,並與金管會、財政部協商債權銀行提撥補助勞工,並已提出修法版本將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債權提高至與銀行抵押權同一順位。
- 承諾將研究彈性工時制度,考量不同職業與工作性質,滿足有小孩勞工家庭的需求。
- 回應勞動部將研訂《派遣勞工保護法》以管制濫用派遣,並已將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亦將加強查察舊制勞退準備金提撥,並研擬墊償基金方案。
- 承諾每年第三季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並將配合調查局進行行政調查,於2週內提交前部長「小金庫」說法的行政調查報告。
羅五湖 勞動部勞保局局長
- 說明外籍勞工回國後,年滿60歲(未來為65歲)仍可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工作15年以下領取一次金,若延長至15年以上則可領年金。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同意王育敏委員提案調查企業托育設施落實狀況,但建議將調查時間從1個月改為2個月,其他輔導改善部分沒有問題。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基本工資實施日期是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共識決並報院核定,已公告具法律效力,勞動部無法更動,建議將蔡錦隆委員提案的「建請勞動部將基本工資」修正為「建請勞動部研議將基本工資」。
- 說明保全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保全工作指引,但各地方核定時數不同。強調7天應有1天例假,加班連同正常工時不能超過規定。
廖為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同意增訂雇主聘前講習,但建議修正條文文字,使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時,講習對象、實施方式能更具彈性,可考量到宅或線上講習,且傾向不收費。
- 同意取消外勞3年強制出境規定,但建議修正條文文字,明確規範僅限藍領外籍勞工,且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關於連續受聘僱5年可申請開放式聘僱許可的規定。
- 說明取消強制出境後,外勞返鄉探親權利將透過制式契約規範,並藉由訪視確認契約簽訂的真實性,若雇主違反管理辦法可撤銷許可或罰緩,外勞可轉換雇主。
- 說明外勞來源國對取消強制出境原則上表達同意,認為對勞工權益有保障,後續將協商資料掌握等事宜。
- 同意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聘僱外籍看護工免繳就業安定費,並建議擴大涵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及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以符合公平原則,但坦承實務上排富會增加行政成本。
- 回應就業安定基金若用於喘息服務,估計需高達60億元,可能排擠促進國民就業預算,建議與衛福部會商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將外勞喘息服務納入考量。
相關後續
- 就業服務法增訂第48條之1,照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要求行政院於新法公布日起6個月內完成配套措施辦法。
- 就業服務法第52條,照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刪除外國人3年期滿強制出國1日規定,要求行政院於新法公布日起6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辦法。
-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照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免除符合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的弱勢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就業安定費。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外籍看護休假時喘息服務的相關配套措施。
-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楊瓊瓔、田秋堇、潘維剛、徐欣瑩、林淑芬等委員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6001
- 卷/期/冊
- 103/60/1
- 發布日期
- 2014-10-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