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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修訂:擴大新事證認定範圍與人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放寬聲請再審的條件,特別是擴大「新事實」與「新證據」的認定範圍,並將判決確定後發現的事證納入考量。會議中,立法委員們就高再審駁回率、司法實務對新證據的嚴苛解釋、以及總統介入司法等問題提出質詢與擔憂。最終,委員會通過了修正案,明確規範了新事證的時點,並將相關條文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關於再審條件的修正,旨在放寬人民聲請再審的限制,特別是針對「新事實」與「新證據」的定義及其存在時點,以保障人權並糾正冤錯判決。
  • 會議也涉及檢討司法實務上對再審要件的嚴苛解釋,以及探討如何完善損害賠償機制。

相關爭議

  • 現行司法實務將「新證據」限縮於事實審判決前已存在者,提案委員認為此限制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不符,應放寬納入判決確定後始成立的事證。
  • 司法院最初建議在「新事實或新證據」條文中加入「但受判決人在最後事實審判決前已知悉而故意不提出者,不在此限」的但書,引發尤美女委員擔憂此舉將導致實務操作仍過於嚴苛,限縮再審機會,最終該但書被移除。
  • 尤美女委員主張將「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等判決者,修正為「得合理相信」以降低再審門檻,但司法院認為「足認」與「合理相信」意義相近,且不宜過度量化判斷標準,最終維持「足認」。
  • 柯建銘委員質疑法務部派員列席與其職權無關的委員會(如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 MG149 案),指控總統介入司法,影響司法獨立性。
  • 立法委員對國內再審申請駁回率高達 99% 表示擔憂,認為這反映了現行再審制度未能有效發揮其救濟功能。
  • 呂學樟委員質疑法官對於攻擊國家元首行為的判決過於寬容,認為這可能傷害法治基礎並助長暴力歪風。
  • 尤美女委員針對鑑定報告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鑑定方法、儀器、理論有錯誤或不可信」或「以判決確定前未存在之鑑定方法就原有證據為鑑定」等情況納入再審事由,但司法院認為已涵蓋在第六款中,建議列為立法理由。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主張擴大再審範圍,納入「新事實」並放寬「新證據」的認定時點。
  • 強調再審是人民救濟冤案的重要程序,批評現行再審核准率極低,幾乎不可能。
  • 指出非常上訴在法務部層級也常被駁回,導致人民投訴無門。
  • 呼籲司法院和法務部支持修法,認為這是台灣司法人權的一大進步。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廖正井委員的提案方向,認為應放寬再審條件以保障人民權益。
  • 質疑法官對攻擊總統行為的判決過於寬容,認為這傷害法治基礎並助長暴行。
  • 指出國內再審駁回率高達 99%,認為現行制度嚴苛且失去救濟意義。
  • 主張應將發現「新事實」納入再審事由,比照行政程序法規定。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原則贊同放寬再審條件以保障訴訟權,但對修法文字和配套措施的完備性提出疑慮,擔心可能被濫用或有政治動機。
  • 強烈質疑總統馬英九介入司法,指責法務部派員列席與其職權無關的委員會審查特定案件(如 MG149),並質疑是否有監聽柯文哲。
  • 批評執政黨利用黨政資源進行政治鬥爭,呼籲法務部維護司法公信力。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認為有助於保障人權和實現司法正義。
  • 指出再審駁回率極高,顯示現行制度條件嚴苛。
  • 強調修法應防止冤枉無辜,並應擴大新證據的認定範圍,不應限縮於判決當時已存在的證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主張大幅放寬再審門檻,納入「新事實」及判決確定後發現的事證。
  • 質疑司法院報告中對「故意不提出」證據的但書,認為會導致實務操作仍過於嚴苛,應予刪除。
  • 建議將「足認」修改為「得合理相信」,以降低再審啟動的門檻,避免實務上過度嚴格解釋。
  • 提出應將「鑑定方法、儀器、理論有錯誤或不可信」或「以判決確定前未存在之鑑定方法就原有證據為鑑定」等情況明確列為再審事由。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支持放寬再審要件,認為可活絡刑事再審制度機能,確保人民訴訟救濟權益。
  • 書面質詢法務部宿舍閒置率高且租金低廉,與高房價現況形成對比,建議宿舍資源應妥善運用或改作社會住宅。
  • 書面質詢法務部貪瀆定罪率下滑,質疑是否為衝績效而浮濫起訴,並指出中央廉政委員會網站資訊更新不實。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6 項對新證據的「嶄新性」限制,認為司法實務的解釋限縮了人民訴訟權。
  • 強調再審目的在於發現真實和訂正司法錯誤,不應以證據存在時點為限。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支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認為現行再審規定過於嚴苛。
  • 主張「新證據」的存在時點不應以事實審判決前為限,應予放寬以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原則尊重委員放寬聲請再審限制的提案方向,並建議了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的修正文字,以納入「新事實」及判決確定後始成立的事證。
  • 解釋司法院過去對「新證據」的認定是糾正原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因此限縮在事實審辯論終結前。
  • 同意在立法理由中說明,即使被告有故意隱匿證據情形,若檢察官為被告利益提起再審,仍不受限制。
  • 對於「足認」與「合理相信」的爭議,認為「足認」已足夠,不宜過度量化判斷標準,強調再審案件已歷經多審,應有較高門檻。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尊重司法院對「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修正的意見。
  • 建議若第 420 條修正,應一併配合修正第 422 條及第 260 條中相關的「為被告不利益」及「再行起訴」文字。
  • 說明非常上訴案件數量不少,但因最高法院裁量原則,不利被告的非常上訴多被駁回。
  • 否認總統有檢察一體權力,並表示法務部對於檢察機關辦理的個案沒有指揮監督權限,不清楚是否有監聽柯文哲。

蔡彩貞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針對「故意不提出」證據的但書,解釋其用意是平衡法的安定性與事實真相的發現,並舉例說明被告為頂替他人而故意隱匿證據的情況。
  • 回應「足認」與「合理相信」的爭議時,強調再審是針對已確定判決,證據必須足以動搖原判決,認為「足認」已包含「合理相信」的意涵,不應過度降低門檻。

呂煜仁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支持保留「故意不提出」證據的限制,認為這有助於促進真實發現,促使受判決人提出有利證據,並防止共犯間為減輕罪責而隱匿證據。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前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 第 420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照提案條文通過。
  • 第 420 條第 1 項第 5 款修正為,將參與調查犯罪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納入因職務上犯罪或違法失職而影響原判決的再審事由範圍。
  • 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修正為「因發現確實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 增列第 420 條第 3 項,明確定義第 1 項第 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行成立之事實證據。
  • 司法院需將尤美女委員所提的第七款(鑑定方法錯誤或不可信)及第八款(以新鑑定技術就原有證據為鑑定)的精神,以及「合理相信」的意涵,納入第六款的立法理由中。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儘速提出配合修正的其他相關條文,送交提案委員辦公室,以便儘快提案、付委並一併發布實施。

原始資料

公報
1036101
卷/期/冊
103/61/1
發布日期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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