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案審查:聚焦會長會務委員懲處與資格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第 41 條及第 40 條。第 41 條關於會長、會務委員及員工行為規範與裁罰,經討論後修正通過。第 40 條則聚焦於會長、會務委員的解職、停職與停權條件,因涉及公法人定位、無罪推定原則及新法溯及既往等爭議,最終決議將行政院版本、廖委員版本及邱委員議瑩等委員提出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一併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中的第 41 條(規範會長、會務委員及員工的禁止行為及裁罰)和第 40 條(規範會長、會務委員的解職、停職與停權情事)進行逐條討論。
- 核心議題包括農田水利會作為公法人的定位、其選任人員的懲處標準應比照公務人員或地方制度法、以及新修訂條文是否應適用於現任已當選人員(不溯及既往原則)。
相關爭議
- **第 41 條員工處分權限爭議**:農委會建議將各級員工的處分回歸農田水利會內部人事管理規則,不列入母法,因主管機關僅能處分會長及會務委員;尤委員美女則主張應保留對各級員工的行為規範,但處分方式可依內部章程處理,確保其行為受約束。
- **第 40 條停職/停權標準與法律位階**:農委會主張將停職/停權規定從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比照地方制度法精神;林委員岱樺質疑其必要性,認為不應完全比照公務人員或地制法標準。
- **第 40 條無罪推定原則與停職**:尤委員美女指出地制法對未判決確定者即停職的規定,比公務員懲戒法更嚴苛,且與無罪推定原則有衝突,認為公務員應判決確定才能停職。
- **第 40 條新法溯及既往原則**:委員們對新法是否應溯及既往適用於已當選的現任會長及會務委員有爭議;法務部檢察官說明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對有利者可例外溯及。
- **農田水利會公法人定位與適用標準**:林委員岱樺質疑農田水利會作為公法人的定位不明確,不應盲目套用地方制度法或公務員標準,應從制度面釐清,並批評農委會未主動協調內政部釐清此問題。
- **第 40 條地制法停職後再參選條款**:尤委員美女強調,若要引用地制法精神,應完整引用地制法中「停職後再參選當選就不適用」的規定。
- **第 40 條現任縣市首長雙重標準疑慮**:邱委員志偉和林委員岱樺以現任縣市首長因案判刑卻未停職的例子,質疑為何農田水利會會長要適用更嚴格的停職標準,認為此為雙重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明定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的行為,並賦予裁罰規定,包含對各級員工記一大過或免職。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應保留對各級員工的行為規範,但處分方式可依水利會內部章程處理。
- 擔心若未明定罰則,農委會恐無法對會長等下重手,應在法條中明定,給予農委會執法依據。
- 質疑農委會版本對未判決確定者即停職的規定過於嚴苛,與公務員懲戒法不符,因公務員需判決確定才能停職。
- 認為地制法中未判決確定即停職的規定本身值得檢討,且若引用地制法,應完整引用「停職後再參選當選就不適用」的規定。
- 主張若新法對當事人有利,應溯及既往適用,以符合法律原則。
- 建議第 40 條要嘛不修,要嘛修法必須全面且對人民有利的部分應溯及既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整部法令原本沒有罰則,現在是否要做這樣的調整,或依據相關辦法處理即可。
- 提出修正動議,將地方制度法精神完整納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0 條,但對地制法中「未定案即解職」及「解職後可再參選」的規定表示疑慮。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將辦法提升為法律層次的必要性,並認為農田水利會作為公法人,不應盲目套用地方制度法或公務員標準,應有其適用範圍。
- 主張第 40 條爭議過大,應維持原條文不修正。
- 批評農委會將公法人定位問題丟給立法院處理,而非自行協調內政部釐清,並揚言若農委會堅持,將卡其預算。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增訂不溯及既往條款,讓新法對現任當選者不適用,從下一屆開始實施,以避免因人設事及考量法律信賴原則。
- 建議將第 40 條保留送政黨協商。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醒應將地方制度法精神納入法案,不能只抄一半。
- 質疑若新法通過,現任縣市首長因案判刑卻未停職,為何農田水利會會長要停職,認為有雙重標準,不應無限上綱修法。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德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第 41 條,建議將各級員工的處分回歸農田水利會內部人事管理規則,不列入母法,因主管機關不直接處分員工。
- 針對第 40 條,說明將停職、停權從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比照地方制度法精神,是因停職、停權對當事人有所懲處,應以法律規範,且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自治團體。
- 解釋在登記參選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可從寬處理,但當選後若違反第 40 條則依條文處理。
- 澄清農委會沒有委員所說將公法人認定問題丟給立法院,而是將公法人與地方自治視為同一個位階,故比照地方制度法規範。
張敬昌 處長
- 說明人事管理規則由農委會制定,且目前人事管理規則中並未包含修正動議中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至 3 款的處罰事由,若母法納入,則人事管理規則才有法源依據。
- 解釋地制法是規範選任人員,公務人員懲戒法是針對常任人員,兩者是不同系統。
周文祥 檢察官
- 說明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對有利的例外情況可溯及既往,且溯及既往的例外應從嚴解釋。
- 認同尤委員美女關於地制法對未判決確定者即停職的規定比公務員懲戒法更嚴苛的看法。
- 認同尤委員美女關於地制法中「停職後再參選當選就不適用」的規定。
相關後續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第 41 條修正通過,明確規範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的禁止行為,並訂定裁罰主體與方式(主管機關處分會長與會務委員,農田水利會依人事管理規則處分各級員工)。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第 40 條、第 19 條及丁委員守中等提案第 4 條條文,因爭議較大,決議一併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 本次會議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 會議中委員要求提供的資料或辦理事項,請相關機關於要求期間內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6101
- 卷/期/冊
- 103/61/1
- 發布日期
- 2014-10-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