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正案審查:聚焦追溯、分廠分照、食品警察與不法利得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1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強化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實施食品廠分廠分照、設立食品警察隊、以及加重不法利得追討等。委員們就修法進度、稽查效能、邊境管理及特定油品事件提出激烈質詢,行政部門則回應現行制度與修法建議的執行考量。最終多項條文保留待進一步研議與協商,部分臨時提案則要求行政部門提供詳細調查報告。
討論事項一
衛生福利部針對「台南地檢署10月8日發布『查獲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案』相關說明」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衛生福利部就台南地檢署查獲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案進行說明,此為後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討論的背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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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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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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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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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節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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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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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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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汝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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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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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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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振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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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1 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為全面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食品安全管理,主要針對追溯追蹤系統、工廠管理、邊境查驗、稽查人力與權限,以及對違法行為的罰則與不法利得追討等面向進行改革。
- 討論內容亦涵蓋近期飼料油混充食用油事件的調查進度與政府應對措施,特別是針對統一、永成、南王等公司的油品流向與稽查透明度問題。
相關爭議
- 修法時程與審查品質:部分委員主張「從嚴、從速」以儘快適用新法嚴懲不肖廠商;另有委員強調應「嚴審、細審」,反對「挑燈夜戰」或倉促表決,認為需充分討論以確保法案周延性與納入公民參與。
- 電子發票納入追溯系統:衛福部最初傾向維持現狀或透過行政命令規範,但多位委員力主應在母法中強制規定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以確保追溯資料的正確性與勾稽查核,避免業者自主管理造假。
- 食品廠「分廠分照」:工業局同意實施「分廠分照」以避免非食用原料流入食品鏈,但請求給予舊廠 6 個月的緩衝期;有委員則進一步要求貿易商不得轉賣非食品用途原料給非食品製造廠,並探討中國嚴格的雙證照管理模式。
- 食品警察隊設立:民進黨黨團提案設立食品警察隊,認為可強化稽查人員人身安全與執法效率;警政署及人事行政總處則反對,主張現有警力支援機制已足夠,並擔心專業性不足及警力分散問題。
- 不法利得追討:民進黨黨團提案明確將「追討不法利得」納入罰則條文,但法務部與衛福部認為現行《行政罰法》及《食安法》中「形式沒收」等規定已涵蓋此功能,重複規定恐導致法律適用爭議及地方政府權限競合。
- 農產品標示來源:有委員提案要求農產品應標示來源農牧場及生產系統,尤其針對雞蛋生產系統;農委會則以小農眾多、實務執行困難及影響外貿為由表示疑慮,但同意有生產系統的雞蛋可標示。
- 問題油品調查透明度:多位委員就統一、永成、南王等公司問題油品流向、數量及政府稽查結果提出質疑,指責行政部門推諉責任、資訊不透明,甚至出現衛福部代發廠商聲明稿的不當行為,要求政府即時公開所有調查細節與證據。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法應「從嚴就不可能從速」,強調需耐心、周詳地審查,反對「挑燈夜戰」或倉促表決,認為應變更議程以確保審查品質。
- 建議第九條應將電子發票強制入法,從「得」改為「應」,並納入母法以確保追溯系統資料正確性與罰則依據。
- 提案第二十二條修正案,要求農產品(特別是雞蛋)應標示來源農牧場及生產系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並區分產品品質。
- 質疑衛福部在國會殿堂代發廠商聲明稿的行為,認為此舉不符國家機關角色,要求衛福部道歉並提出正式調查報告。
- 強調食安問題涉及多個部會,臨時提案有其必要性,要求各部會提供永成油脂、大幸福公司進口油料及國內回收油料的詳細數據與流向。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建議主席延長會議時間或變更議程,以儘速審查食安法,讓法案出委員會,以回應民眾對食安的重視。
- 支持主席「挑燈夜戰」的決心,認為修法應從嚴、從速。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委員會應充分討論,達成社會共識,反對法案保留後送政黨協商,認為會規避人民監督。
- 批評政府在餿水油事件中存在「瀆職、包庇和圖利」問題,認為問題不在法律漏洞,而在於政府不作為,並質疑許銘能次長應利益迴避。
- 針對第九條,強調政府應主動管理而非業者自主管理,質疑電子發票系統在勾稽假資料上的效用,要求衛福部提出更具體的查核對策。
- 針對第十條,主張食品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與其他製造項目(如飼料)共用廠址、廠房,並建議規範貿易商進口食用油後只能賣給食用油加工廠,不得轉賣給其他貿易行。
- 追問統一集團油品來源與流向,質疑其飼料油進口量與使用量不符,並揭露統一永康廠曾將廢食用油賣給南王化工,凸顯油品鏈複雜性。
- 質疑南王化工申報廢油回收與肥皂生產量不成比例,並指出經濟部已公告廢食用油不得作為飼料,但海關稅則未同步更新的漏洞。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嚴審、細審,反對「挑燈夜戰」的審查方式,認為疲勞審查將影響立法品質,主張應變更議程以爭取更多討論時間。
- 針對第十五條,支持將「不適合供人體食用之食品」納入罰則,並建議放在最後一款作為概括性規定,以擴大規範範圍。
- 建議政府應在設立食安警察或強化稽查人員調查權之間二擇一,不能再維持現狀,強調美國FDA稽查人員具有調查權的模式。
- 質疑衛福部代發南王化工聲明稿的行政流程與立場,認為此舉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要求衛福部道歉並啟動行政調查。
- 批評警政署不應以人力短缺為由拒絕設立食品警察,認為政府應爭取資源,不應讓警力問題長期懸而未決。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支持主席「挑燈夜戰」的裁示,認為此舉展現立法院對食安問題的決心,並相信主要議題已清楚,可快速審查。
- 提案修正第十五條,建議將「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修正為「不適合供人體食用之食品」,以擴大適用範圍。
- 支持將「不適合供人體食用之食品」作為第十五條的最後一款概括性規定,以確保所有不適合食用的產品都能被規範。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主席變更禮拜三、禮拜四議程,專門審查食安法,認為「挑燈夜戰」會導致疲勞,影響立法品質。
- 針對第九條電子發票,質疑財政部與衛福部對攤商營業額及電子發票適用規模的認定差異,擔心底部追溯困難。
- 針對第四十四條,主張將「追討不法利得」明確入法,認為可避免地方機關追討不足,並強調食安法作為特別法應有此規定。
- 質疑警政署在稽查現場支援警力的實質效用,認為若警察無法配合,則應設立食品警察以突破稽查瓶頸。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支持主席延長會議時間審查食安法,強調全民關注,修法應從嚴從速,但認為許多概念在過去已討論過。
- 針對第九條電子發票,認為即使發票造假仍可追溯,並提醒修法不應僅限於油品,需考慮所有食品類別。
- 對於第十條「分廠分照」,雖然贊成,但擔心實際執行上廠商容易規避(如用隔板分開),強調需多重防堵措施互相勾稽。
- 對設立食品警察隊持保留態度,認為現有檢察官指揮、警察支援機制已足夠,且應思考是否會增加行政複雜度及人力調度問題。
- 糾正衛福部代發廠商聲明稿的不當行為,要求衛福部應以署內公文形式提供調查報告,並向委員會道歉。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邊境管理技術不足,導致門戶洞開,即使追溯系統建立也難以檢驗出問題油品,要求衛福部說明如何解決。
- 要求衛福部立即公布除頂新外還有哪 3 家未爆彈廠商,批評政府每次都隱瞞資訊,待媒體揭露後才說明,損害政府威信。
- 提案修正第二十二條,要求食品外包裝應同時標示「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以提高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油品進口證明上的政策轉變,指出曾於 9 月 15 日建議廢除民間公證改採官方證明,但當時未被採納,質疑政府包庇廠商或故意拖延。
- 針對第九條,建議比照藥品管理模式,要求食品業者定期將出入庫卡交由地方衛生局備查並抽樣查核,認為此為更嚴謹的管理方式。
- 引用過往新聞報導,強調衛生署(衛福部前身)及地方衛生單位曾多次呼籲設立衛生警察,以應對稽查人員人身安全受威脅及警力支援不足等問題。
- 要求衛福部啟動行政調查,釐清是誰指示將南王化工聲明稿發給委員會委員,認為此舉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與中立立場。
- 與陳其邁委員共同要求衛福部、經濟部、環保署、農委會、關務署等部會提供永成油脂、大幸福公司進口油料及國內回收油料的詳細數據與流向,以及農委會提供 1518 號列進口飼料油的數量及廠商名稱。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十條,要求食品、食品添加物業者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並檢附食品安全管理計畫書,認為可增加對消費者的保障。
- 支持設立食安警察或衛生警察,認為稽查人員即使有行政調查權,仍面臨人身安全威脅及地方警力支援不足問題,專業警察可及時排除妨礙。
- 建議政府應招考食安警察,並加強專業訓練,而非受限於總員額管制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
相關人員回應
姜郁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理署長
- 說明追溯追蹤系統將比照管制藥品方式處理,油脂業將於 10 月 31 日納入,並已掌握 500 家進口油品貿易商資料。
- 承認檢驗非萬能,特別是調和油難以檢驗,需仰賴出口國官方查核;對於未爆彈廠商資訊,表示與檢調合作,手邊無資料。
- 針對電子發票,表示追蹤追溯系統管理辦法已納入電子發票,且將分階段公告使用,但不建議在母法中強制規定,希望可採用「電子或其他電子可追溯方式」。
- 說明食品業者全登錄、來源流向記錄、一級品管、二級品管及三級品管的「非登不可」、「非追不可」、「非驗不可」、「非報不可」等管理政策與實施時程。
- 解釋南王化工有限公司的背景與頂新椰子酸脂流向的查核結果,表示有核對貨櫃號、運送車、地磅單及簽收單,確認油品直接進入南王化工。
- 針對第十五條修正案,不建議將「不適合供人體食用之食品」作為單獨一款,認為現行條文已涵蓋,但同意將「嬰幼兒食品添加人工色素者」修正為「嬰兒配方食品添加人工色素者」並納入規範。
- 同意將第三十二條修正案中「非食品業者」納入提供資料義務的規定,但建議修正文字。
- 針對設立食品警察隊,表示地方稽查人員確實希望有司法調查單位協助,因非法犯行場所難以進入,但需考量稽查人力與專業認定問題。
- 承認將南王化工聲明稿發給委員「的確是不妥」,表示食藥署的調查報告會再提交委員會,並承諾回去調查是誰指示發送該聲明稿。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 針對台南地檢署查獲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案提出說明。
馮潤蘭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任
- 說明從 IFI 系統查到以食品名義進口大幸福油品的有頂新、正義和永成 3 家公司,並表示沒有其他未爆彈。
- 確認進口飼料油多以 F02 品項輸入,但表示不清楚關稅問題;說明統一的飼料油與食用油採分線管理,農檢與同仁曾到現場訪查。
- 表示衛福部沒有永成油脂公司的回收油資料,需由多個部會統整,承諾 2 週內(後改為 1 週內)提供所有調查資料。
- 說明南王化工廠位於屏東,是一家肥皂工廠,自民國 69 年已有工商登記,生產肥皂等清潔用品,並非 102 年才開始製造肥皂。
黃文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員
- 解釋第十五條「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的定罪需證明毒性或危害性,但攙偽假冒等其他款項無需證明。
- 解釋將「不適合供人體食用之食品」作為單獨一款會產生邏輯問題,因為第十五條各款皆規範不適合食用的產品。
- 解釋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已規定不法利得追討,食安法重複規定恐產生法律適用疑義、地方與中央管轄競合,且形式沒收(第四十九條之一)亦可達目的。
- 說明食品業者的定義廣泛,包含製造、加工、運送、貯存等,所有業者都需登錄,未登錄者可依第四十八條處罰。
- 說明工商登記系統與衛福部登錄系統已介接,基本資料自動傳輸,稽查人員可依此要求廠商補登詳細資料。
潘志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長
- 說明第十五條第九款針對國外或國內非傳統供食的物品,需證明無害人體健康才能進口或使用。
蔡淑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長
- 針對第三十七條,建議維持原條文,因委由認證實驗室執行可能影響緊急事件處理,且實驗室認可程序已隱含政府能力確認。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建議第十五條將「其他不適合供人體食用之食品」放在最後一款,作為前面各款以外的概括性規定。
黃國青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處長
- 說明大幸福公司越南廠外觀不符合飼料廠的 GHP 規定。
- 承諾會查清楚統一集團一年生產多少飼料、所需飼料油量,以及其他飼料油進口來源、數量與廠商名稱等資料。
- 表示農產品標示來源農牧場及生產系統在實務作業上有困難,因多為小農生產,且雞蛋生產常是多農場集合,難以逐一標示,但同意有生產系統的雞蛋可標示。
朱慶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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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說明大幸福公司越南廠外觀可能像地下工廠。
- 原則同意第十條「分廠分照」的修正方向,但建議給予舊廠 6 個月的緩衝期進行調整。
- 說明未來對於工業用油脂進口將加強管制,貿易商進口需檢附國內設廠登記文件並經工業局同意方能進口。
- 表示分廠分照會增加行政複雜度,但未明確說明是否能達成必要的阻絕功能。
曾永光 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
- 提醒修法時需注意貿易問題,避免過多關卡影響國際貿易,對台灣經濟造成衝擊。
- 對農產品標示來源農牧場及生產系統的提案表示疑慮,認為若一體適用可能對外貿影響很大,但同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品項。
翁震炘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長
- 說明果汁等產品因來自許多小農,實務上難以一一標示來源,支持農委會對農產品標示困難的立場。
蔡碧玉 法務部常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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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玲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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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漢菁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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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瑞蘭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解釋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已規範不法利得追討,食管法重複規定恐產生法律適用爭議,與第四十九條之一的「形式沒收」亦有重複。
- 建議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合併討論,以整體解決不法利得問題,並透過形式沒收將其歸入食安基金。
蔡義猛 內政部警政署主任秘書
- 反對設立食品警察隊,認為警察不具食品衛生管理專業,且現有保七總隊及全國警力已能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稽查取締任務。
- 說明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遇阻礙可請求警力支援,並舉屏東餿水油案為例,強調警察支援運作順暢。
- 指出強制侵入工廠需檢察官搜索票,警察與衛福部權力一致,強調警察主要負責排除妨礙公務,而非執行衛生檢查。
- 說明過去的環保、森林、國家公園、河川警察等專業警察已納入保七總隊,目前警察組織條例已無專業警察編制。
黃國珍 內政部警政署法制室主任
- 說明《食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明定食品主管機關可強制入內檢查,但非食用油工廠警察與衛福部均無強制侵入職權,需檢察官搜索票。
程本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處長
- 支持警政署意見,認為現行執行方式已可處理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無需另外設立食品警察。
李春生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副主任
- 說明電子發票的營業額門檻為 20 萬元以上,攤商目前無需開發票,但可透過上下游進銷項勾稽追溯流向。
- 表示財政部可跨部會協助衛福部,提供業者名單輔導使用電子發票,並強調系統會自動抓取工商平台資料,確保資料正確性。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代理部長
- 承認將南王化工聲明稿發給委員不妥,承諾會回去調查是誰指示發送,並於禮拜三提交衛福部整理過的正式調查報告。
相關後續
- 民進黨黨團、委員劉建國等 20 人提案第二條之一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 4 人、委員江惠貞等 4 人所提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 第三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 25 人、委員劉建國等 20 人提案第三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 3 人所提第三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 第四條條文,委員陳亭妃等 21 人提案第四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 3 人所提第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 第五條條文,委員陳亭妃等 21 人提案第五條條文保留。
- 第七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 18 人、委員呂玉玲等 19 人、委員陳亭妃等 21 人、委員劉建國等 20 人提案第七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 3 人所提第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 委員呂玉玲等 19 人提案第八條之一條文保留。
- 本日 11 案未審及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臨時提案 8 案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修訂「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以強化非食用原料區隔,並研議強化稽查人員專業訓練方案,於 1 個月內提交報告。
- 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公告一定規模以上食品業者納入自主檢驗系統,並於 104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
- 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確認各食品相關諮議會委員不可重複,並提交名單備查。
- 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明確規範基改食品應明顯標示,非基改食品採分級標示。
- 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以民國 101 年度健保生產項目醫療費用總支出額度作為周產期論人支付制度試辦計畫中生產項目之固定總額基期,並延長試辦時程。
- 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查緝黑心食品專案小組缺弊,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與經濟部嚴格執行食品廠與飼料廠「分廠分照」,同時嚴格稽查該類業者。
-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等修正條文,因委員意見分歧或需進一步修正文字,均暫予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 委員會要求衛福部、經濟部、環保署、農委會、關務署等相關部會,立即提供永成油脂、大幸福公司進口油料及國內回收油料的詳細數據與流向等資料,並由食藥署彙整提供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 委員會要求衛福部食藥署於禮拜三提交關於南王化工及統一集團油品流向的詳細調查報告,並公開可公布資訊,以澄清網路謠言。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民請願案 2 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2、24、28、21、60 條修法建議提出請願,希望立法院考量台灣食品產業生存與發展,參考業界意見,俾益法令落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願文書等 2 案,因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且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參考,無成為議案之必要。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6401
- 卷/期/冊
- 103/64/1
- 發布日期
- 2014-10-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