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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公聽會:平等權與法制化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討論我國婚姻僅限異性夫妻是否違反憲法平等保障、如何補足同性伴侶法律缺漏,以及應修民法或另立專法。會議匯集正反雙方專家、團體及政府機關意見,聚焦憲法平等權、婚姻定義、子女最佳利益及社會共識等爭議。主席尤美女委員要求法務部及相關部會於 2-3 個月內提出具體修法方案。

討論事項一

「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我國婚姻僅限異性夫妻締結,同性伴侶及其家庭關係未受民法保障,是否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保障之意旨。
  • 會議亦討論若現行法未違憲,應如何修正補足同性伴侶及其家庭關係在法律規範上的缺漏,以及若現行法違憲,應修正民法或另訂專法保障同性伴侶及其家庭權益。

相關爭議

  • 憲法平等權與婚姻定義:支持者認為婚姻限於異性夫妻違反憲法平等保障,構成性別歧視,人權不應受多數民意限制;反對者主張異性婚姻具繁衍後代等公共利益,與同性結合本質不同,可合理差別待遇,且憲法保障一夫一妻制。
  • 民法修正方式:支持者主張應直接修正民法,將性別中立化,以全面保障同性婚姻及收養權益;反對者及法務部則擔心全面修改民法會嚴重衝擊現行法規制度,建議另訂專法或逐一修訂相關法律。
  • 同志收養對子女影響:支持者引用研究指出同志家庭教養的孩子與異性戀家庭無異,甚至更具包容性,且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不應排除同志伴侶;反對者則擔憂同性結合家庭環境不利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與性別認同,且可能在校園遭受霸凌。
  • 社會共識與立法:反對者認為同性婚姻涉及社會大眾價值觀,應透過公投凝聚民意;支持者則強調人權不應受多數決限制,且法律應引導社會進步,而非等待共識。
  • 稱謂與傳統倫理:反對者擔憂修改「男女」、「夫妻」、「父母」等稱謂會破壞華人核心家庭觀念、人倫思緒及孝道;支持者認為法律用語中立化是為含納多元性別,且不影響戶政或日常稱謂。
  • 同性性行為與健康風險:反對者提出同性性行為者生理、心理健康風險高,並與愛滋病感染率相關,擔憂同性婚姻合法化會擴大這些風險;支持者則澄清愛滋病與性傾向無關,而是不安全的性行為導致,且同性戀已除病化。
  • 國際人權標準的適用性:支持者引用聯合國人權公約及國際人權專家意見,強調台灣應遵循國際人權趨勢,承認多元家庭;反對者則認為國際專家意見僅供參考,國家應考量自身國情與民主正當性。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召開公聽會旨在讓社會各界討論同志婚姻平權法案,因其已付委但未排入議程。
  • 引用南非大法官意見,強調憲法應保障人民建立親密關係的權利,國會應決定規範形式細節。
  • 要求法務部及相關部會於 2 個月內提出具體立法方案,而非僅研究報告。
  • 呼籲社會理性溝通,停止傳播仇恨言論與不實資訊,並強調法律修正是為還給同志被剝奪的權利。
  • 指出國際人權法規定人權不應因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氣質而受歧視,台灣應順應世界潮流,盡速恢復同志基本人權。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核心價值在打破歧視,法律不平等是對歧視的制度性鞏固,人權不該被剝奪。
  • 質疑誰有資格剝奪他人結婚權利,認為即使只有一個人,也不該被剝奪。
  • 表示婚姻平權法案旨在反省法律為何剝奪社會成員權利,而非國家給予權利。
  • 呼籲反對者回歸真誠溝通,討論婚姻家庭本質,以及不論性傾向皆應有成家選擇權。
  • 指出台灣性平教育法與性工法已涵蓋性傾向平等概念,婚姻權利亦應適用,並期待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落實婚姻平權的國家。

相關人員回應

郭大衛 秘書 台灣性別教育發展協會

  • 以自身經驗為例,曾有 10 多年同性戀經驗,現已婚並育有子女,認為個人可選擇不繼續成為同志。
  • 指出同性性行為者生理、心理健康風險比異性戀族群高出數倍,並引用研究數據指出男同性戀愛滋病感染機率是異性戀 500 倍。
  • 質疑同性伴侶關係不穩定,恐影響收養兒童健康發展,並引用研究稱同性戀者平均情感維持時間僅 2.5 年。
  • 認為國家立法應考量對整體社會風氣的影響,擔憂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導致社會文化對同性性行為的開放,並增加相關風險。
  • 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並非解決同性戀者身心需求的有效方案,國家應評估其代價並非負責任的作為。

李晏榕 律師 婦女新知基金會

  • 身為律師,支持同志結婚與收養,認為禁止同性伴侶結婚違反男女平等,造成個人權利不平等。
  • 指出傳統價值與宗教信仰並非婚姻定義不可改變的理由,西方國家承認同性婚姻趨勢證明此點。
  • 主張收養制度旨在克服自然限制,不應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引用衛福部數據指出異性戀父母不必然具備教養能力。
  • 強調同志父母因無法透過性行為產子,故收養決定更經深思熟慮,且台灣收養需經法院以「孩子最佳利益」把關。
  • 身為異性戀女性,支持同性婚姻是「選擇權」議題,同志不結婚是被迫承受,而非自主選擇。
  • 反駁「人權與民意無關」論點,認為人權旨在保護少數人免受多數人傷害,且台灣性平立法經驗證明進步法律可帶動社會進步。
  • 反駁「孩子不能選擇出生在同志家庭」論點,認為此預設異性戀家庭優於同志家庭,是歧視或恐同,應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 呼籲異性戀朋友支持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共同為其合法化努力。
  • 回應反對者對同志家庭子女在校園受欺負的擔憂,認為這應是質疑社會環境與教育體制,而非責難兒童與家庭。
  • 指出異性戀配偶享有數百種權利,僅以家屬扶養、繼承、醫療同意及賦稅等 4 項來打掉所有權利是不恰當的。

曾品傑 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

  • 認為我國婚姻限於異性夫妻不違憲,同性伴侶可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取得家屬身分,受相關規範保障。
  • 主張異性婚姻具自然生育子女可能性,有助人口增長與民族繁衍,具高度公共利益,國家透過婚姻制度保障子女在兩性親職家庭成長。
  • 認為同性結合欠缺自然生育可能性,與異性婚姻本質不同,應給予合理差別待遇,不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 指出大法官解釋第 554 號及第 712 號皆提及婚姻與家庭具繁衍、教育等功能,生養子女是我國婚姻制度核心本質。
  • 強調同性伴侶可取得家屬身分互負扶養義務,享有稅法免稅額、保險利益、醫療告知同意權及家暴防治法保障,並可透過遺囑、贈與等處理遺產。
  • 認為同性結合家庭環境不利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與性別認同,有損養子女最佳利益,因其屬單一性別,難兼顧兩性特質均衡發展。
  • 引用國外大型人口資料庫調查,指出同性結合家庭子女高中畢業率約為異性婚姻家庭子女的 2/3。
  • 建議若需修正應採單點修法,並建議金管會歸整保險實務、修改醫療法增訂醫療委任代理人。
  • 歸納討論認為身分法修法應考量社會接受度,不宜過度超前立法,且將同性伴侶從家屬提升至夫妻身分需更多社會共識。
  • 質疑鄭委員草案將華人核心家庭稱謂改為中性用語過於粗暴,違反既有家庭觀念、人倫思緒,需更多社會討論。

孫立虹 律師 安提阿法律事務所

  • 認為「性別中立化」是用詞添加物,與議題無直接關聯,且法律體系建置在客觀證據事實上,不應納入純主觀、無法審查的性別辨識。
  • 質疑為何性別被抬得如此高,而其他人格特質(如色覺、音感)卻無「中立化」主張,認為性別應回歸其應有位置。
  • 指出「人權」是專有名詞,需有普世接受條件,目前同性婚姻尚未被聯合國、歐洲人權法院承認,不應作為國家立法前提。
  • 認為平等原則是對相同事物做相同處理,對不同事物做不同處理,男女兩性生理上不同,異性婚與同性婚亦不同,做不同處理不叫歧視。
  • 強調人只有男女兩性,即便陰陽人也可透過基因檢測判定性別,結果只有兩種,其他為基因突變。
  • 認為婚姻非私人事務,其改變基礎應是民意而非少數法官決定,主張應透過公投決定同性婚姻議題。
  • 對同志收養議題持保留態度,認為目前資料嚴重不足,應謀定而後動。
  • 對民法修正草案試圖拿掉所有男女、夫妻等字眼表示憂慮,認為這會對法制造成很大衝擊與無法執行的結果。
  • 希望台灣政府能像肯亞副總統一樣,堅守自身文化與傳統,不盲從國外人權專家意見。
  • 呼籲給台灣百姓機會,透過公投表明他們認同哪種美德,認為同性戀行為或同性婚姻是否為美德應由百姓決定。

黃國鐘 顧問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肯定國民黨專案小組將同性婚姻視為人權及文化議題,應多加討論的寬容結論。
  • 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涉及的 5 大法律面向:犯罪(通姦罪、重婚罪、近親相姦)、法人地位、離婚與繼承、獨占關係管制、公法權利(農民資格、原住民身分、稅務、低收入戶)等。
  • 建議從法學觀點處理,並提出 3 大建議:平等、自由、法律問題,對「平等」概念在同性婚姻議題中的適用感到困惑。
  • 認為法律制度不應過度引用國外立法例,應考量本國社會、文化、宗教、倫理等複雜價值判斷。
  • 主張婚姻制度涉及社會大眾的理解與普遍接受程度,不當然具有同性婚姻的基本人權。
  • 認為婚姻制度可改變,但基礎應是民意,反對少數法官否決公投結果。
  • 對同志收養持保留態度,認為目前資料不足,應謀定而後動。
  • 對「人權」概念提出質疑,認為人權並非隨意用詞,主張某權利意味著他人權利退後,需有普世承認。
  • 擔憂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導致亂倫、戀童癖等其他關係被要求承認,破壞「乾淨的領域」。
  • 反對心理認同作為性別依據,認為會導致社會秩序混亂,並質疑性別平等與同志劃上等號的適當性。
  • 擔憂同性婚姻合法化會「製造更多同志」,導致家庭絕後,破壞孝道與倫常。
  • 建議在討論公約時納入補充資料,如聯合國日惹原則,並可先從民法親屬繼承編施行法或債編定型化契約方式處理。

大龜 先生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 與伴侶周周在一起 15 年,因母親過世深感人世無常,決定遠赴加拿大透過人工生殖育有 1 對龍鳳胎。
  • 質疑政府為何讓守法納稅的同志連基本成家權利都無法擁有,現行法律讓孩子僅能有一個家長,造成家庭不確定感與不安全感。
  • 曾嘗試讓伴侶將其中一個孩子出養給自己,但遭台北市政府拒絕,理由為同性婚姻未合法且不符兒童最佳利益。
  • 認為婚姻制度是為家庭穩定發展、延續後代,許多權益無法透過契約解決,強調婚姻身分影響上千條法規。
  • 指出國外民主國家對同性婚姻態度越來越開放,且未因此消滅或生育率低於台灣。
  • 反駁反對者關於孩子性別錯亂、變成同性戀或非 DNA 來源無資格親權的說法,強調家庭是因愛而生,且孩子從出生就活在多元性別環境。
  • 播放短片分享其他 3 個同志家庭的經驗,證明同志家庭生活正常,孩子在愛中成長,且家族普遍支持。
  • 認為國家政府與法律傷害同志家庭,而非台灣人民,並呼籲立法委員不應屈服於反對者壓力。
  • 強調同志成家是世界趨勢,台灣應積極面對,回應同志家庭就地合法的急切聲音,支持同性婚姻法案審查與通過。
  • 對護家盟的抗議感到悲傷,認為他們在恐懼,並強調應停止檢討受害者,對加害者做正確教育。
  • 重申同性婚姻是解決家庭孩子權利、義務相關保障的根本辦法,希望立委儘快修法。

隋杜卿 主任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人事室

  • 認為家庭是兒童成長重要管道,但不一定完整完美,不應過度強調其完全重要性。
  • 分享美國黑白通婚從違法到合憲的歷史,質疑現今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未來是否會被視為荒謬。
  • 指出婚姻形式多元且先於實定法存在,法律僅規範特定形式並賦予特殊權益。
  • 引用桃園地院判決,指出法官雖對同性戀持正面開放態度,但仍因社會對同性戀的異樣眼光和壓力而駁回女同志收養聲請,認為判決「為德不卒,更是卒為不德」。
  • 強調「家」的建構應回歸「愛」的概念,認為「家裡有父親跟母親不一定有愛,有愛的家庭卻不一定要有父親跟母親」。
  • 指出台灣在性平法制上屬亞洲最先進,期望民法親屬編修正也能走在爭議社會價值觀之前。
  • 引用美國爭取婦女投票權的女性名言,強調不論投票意向,投票權是應有權利。

呂欣潔 主任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

  • 澄清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及雙性人(intersex)等不同族群的定義,指出醫學上出生時不一定只有男生或女生。
  • 解釋「性別中立化」一詞較少用,現多稱「性別主流化」,並希望納入更多同志議題。
  • 分享自身經驗,強調同性戀無法結婚是不平等,希望成為法律上的配偶,而非僅室友或家屬。
  • 指出台灣憲法保障人民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志繳稅、服兵役,卻是次等公民,不公平。
  • 反駁反對者對同志社群的詆毀,強調無論多少「證據」或「不符合期待的個體」,都不能剝奪結婚權。
  • 指出異性戀婚姻中亦存在許多問題(意外懷孕、約會強暴、經濟共享、政治聯姻、買賣、棄養等),反對者應先在異性戀社群宣導婚姻價值。
  • 強調結婚是天賦人權,每個人生來都應享有與自己選擇的人結婚的權利,性傾向不應成為剝奪結婚權利的天大理由。
  • 說明精神科 DSM-5 已將跨性別除病化,現稱「性別不安症」,並建議將變性或荷爾蒙療法納入健保。
  • 重申愛滋病病毒不會偵測性傾向,而是不安全的性行為導致,強調正確安全的性行為是避免愛滋病最重要的防範措施。
  • 回應稱謂問題,認為稱謂是情侶間親暱稱呼,不需拘泥於複製異性戀關係,且打扮中性屬性別氣質範疇,不代表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 指出法律讓婚姻平權旨在推翻同性戀次等化預設,告訴人民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都是一樣的選擇,沒有價值高低。

官曉薇 助理教授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 身為教育工作者,因社會不普遍接納同性戀,許多同志學生不敢向家人表明性傾向,遭受痛苦與歧視。
  • 質疑家長是否能對同志子女說「你不配擁有結婚權利」,認為作為老師無法說出口。
  • 身為母親,認為大人應為下一代創造一個自由、平等、不歧視的台灣,不應因害怕改變體制而阻礙同志孩子的幸福。
  • 強調教育原則是「一個都不能少」,不應離棄或貶抑同志。
  • 身為法律學者,認為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權、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國家應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平等的婚姻保障。
  • 反駁「性別像顏色喜好」論點,指出大法官解釋已多次揭示性別平等重要性,憲法重視人格自由發展與多元價值。
  • 強調法學界已有 184 人連署支持婚姻平權,證明此議題在法界具高度共識。
  • 回應法務部不贊成修正民法,認為其意見是拖延,且法務部對同志所需權利一問三不知,未認真思考保障。
  • 反駁「人權是相對」的概念,認為此說法常由威權政府提出,且人權與公共利益衝突時,應由司法違憲審查保障基本人權。
  • 對法學教授稱國際人權專家意見「聽聽就好」表示遺憾,認為此舉否定了台灣長期以來遵守國際人權公約的努力。
  • 指出法案重點在於不應以性傾向作為劃分締結婚姻資格的界限,且所有締婚年齡、親等、重婚限制皆適用,不應模糊討論焦點。

張守一 秘書長 台灣守護家庭大聯盟

  • 認為大法官解釋已說明婚姻形式與內涵屬立法者形成餘地,法務部稱有違憲之虞恐超越職權。
  • 質疑修改民法將「男女」等性別用語全面改為中性用語,是否符合憲法,因憲法第 7 條「男女」是一種性別,大法官解釋中從未出現「性傾向」等字。
  • 主張應先聲請釋憲或違憲審查,確定修法是否合憲。
  • 認為修法不具正當性,因婚姻是男女雙方結構領域,應保護婚姻價值觀,而非讓非常態性行為合法化。
  • 反對宣揚同性性行為為「好的」並由國家法令認可,認為會導致價值紊亂。
  • 質疑若承認人權,是否應承認亂倫、戀童癖等關係,認為開放口徑將導致更多社會問題。
  • 反對以心理認同作為性別依據,認為會導致社會秩序混亂,並舉例男性進入女性廁所、不納稅等後果。
  • 認為性別平等與同志議題不同,性別平等是尊重異性,多元性別缺乏客觀根據,擴散性行為恐製造更多同志,導致家庭絕後。
  • 強調稱謂代表輩分與對事情的態度,攸關人倫根本,若連稱謂都改變,孝道等中華傳統文化將崩解,不利下一代教育。
  • 認為人權是相對概念,不能單一追求,應檢視細節與脈絡,並質疑是否應給死刑犯生存權。
  • 對「走出埃及」前主席公開自稱同性戀表示質疑,認為投票無法決定科學現實,同志行為非天生,是行為習慣可改變,應關懷想改變者權益。

陳昭如 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 作為法律歷史研究者,認為法律修正史是追求平等、反省歧視的歷史,法務部常扮演阻力角色,期待其轉變。
  • 指出模擬憲法法庭已認定民法限制同性間締結婚姻及收養子女違憲,並提供判決文供參考。
  • 認為將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構成性別歧視,創造同志群體次等公民地位。
  • 反駁婚姻繁衍生育功能為憲法保障目的,且以此為目的限制婚姻不符手段目的關聯。
  • 指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審查公式已受批評為空洞無用,過去歧視女性規定亦曾以此正當化。
  • 主張以差異正當化歧視不成立,否定同性婚姻可能,維持婚姻一男一女組成,構成刻板性別角色歧視。
  • 澄清大法官所稱「一夫一妻制制度性保障」非憲法明定,其功能在維持既有秩序,若秩序具歧視性則應修正。
  • 強調為追求憲法價值,大法官應承認過去錯誤並修正,如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種族隔離政策與性悖軌法案例。
  • 認為民法共同收養人限定為夫妻,排除特定群體收養資格,等同認為其不適格,構成立法上歧視。
  • 主張現行法已承認單親收養,不必然違反子女最佳利益,不應僅依收養人婚姻狀態直接判斷。
  • 強調立法上排除特定群體建立親子關係,是標舉子女最佳利益卻採取有損子女最佳利益的制度設計,創造次等公民。

韓毓傑 副教授 育達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

  • 指出法律功能包含定分指針、維護社會秩序及導引社會走向(超前立法)。
  • 認為民法制定時無違憲審查,立法者應已知同性戀存在,且後續修法及大法官解釋皆未處理此問題。
  • 主張法律制度應隨社會變遷而變,但身分法修法應考慮社會接受度,不宜過度超前立法。
  • 質疑是否需滿足每個人的需要來立法,認為應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
  • 不能接受「繁衍、生育不是婚姻制度應考慮的因子」的說法,認為應清楚定義婚姻目的。
  • 擔憂將「父母」改為「雙親」等會解構既有家庭核心觀念、人倫思緒與稱謂,對法感情造成衝擊。
  • 個人同意同性婚姻,但對同性收養有很大疑慮,認為孩子在同性家庭成長可能在社會化過程中遭受嘲笑或欺負。
  • 建議同性戀者不一定要透過修正民法,可考慮訂定其他法律或修正現行法律來保障權利,選擇對社會傷害最少的方式。
  • 質疑女同性戀者為何仍使用「老婆」稱謂,認為相愛可不拘泥於夫妻角色,並質疑為何需靠改變裝扮來凸顯伴侶關係。

李怡青 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心理系

  • 根據心理學專業,同性婚姻合法化可鼓勵長期關係的同性戀者,並協助等待收養的孩子。
  • 指出醫學與心理學專業已將同性戀除病化,認為有些人認為同性戀不正常是對專業的無知。
  • 強調同性戀除病化後已有上萬筆研究,發現越肯定自我性向的同性戀者心理越健康,且同性婚姻合法化可改善其身心狀況。
  • 引用研究指出同性戀伴侶與異性戀伴侶關係經營及家庭經營非常相似,理想親密關係決定因素非伴侶性別。
  • 指出同性戀家庭孩子與異性戀家庭孩子在性別認知、認知發展、親子關係、情緒行為調適上無差別,甚至更少用性別刻板印象定義自己。
  • 強調社會對同性戀家庭不友善會帶給孩子不必要的負擔,同性婚姻合法化可創造更友善環境。
  • 主張給予同性戀者領養權可協助更多需要社會援手的孩子,並引用研究證明領養可大幅降低機構成長孩子的不安全感。
  • 引用多位在同志家庭成長的成年子女公開言論,證明他們感謝同志家長,並未因缺乏異性楷模或沒有父親而感到缺失。
  • 認為婚姻鼓勵的是持續經營長期關係,而非特定性行為或彰顯異性戀關係優勢。
  • 質疑「走出埃及」前主席公開自稱同性戀後,國內「走出埃及」為何仍持續運作。
  • 反駁曾品傑教授引用的研究,認為其方法及結果已受質疑,且研究應證明同性戀者不值得權益,而非要求同性戀者證明自己值得。
  • 認為孩子在學校被霸凌不是因為同志父母不好,而是社會問題,應加強性別平等教育,而非阻止同性戀者享有權益。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表示法務部對同性婚姻及伴侶入法化沒有絕對定見,但已辦理 4 場座談會聽取意見。
  • 認為婚姻是憲法制度性保障,立法者對婚姻形式與內涵有形成空間,現行民法未歧視、限制或禁止同性婚姻,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 對委員版草案將民法中「男女」、「夫妻」、「父母」等用語概括替換為「配偶」、「雙親」表示立法思維值得斟酌。
  • 引用英國威爾斯婚姻法仍保有「一男一女婚姻」再加「同性婚姻」的例子,而非打破原有制度。
  • 指出若拿掉「男女」推定婚生子女,對不具真實血緣關係者推定婚生在論理上有困難。
  • 提及約有 300 多個法律涉及「夫妻」、「父母」等用語,貿然修改民法用語恐嚴重衝擊現行法規制度。
  • 認為保障同性伴侶權益需補足配套,但因涉及範圍廣、跨部會,應漸進式處理,透過持續溝通對話。
  • 強調同志收養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而非僅考量大人的觀點,並指出民法不否定單身收養。
  • 提及司法實務對同志收養的意見,擔憂兒童在成長過程中性別認同及社會處境可能受影響,需進一步研究。
  • 承諾法務部將在 3 個月內提出立法方案,並已發函衛福部就醫療權部分做規定。
  • 認為應在現行架構下由各部會集思廣益,逐步修改,以取得國家社會發展與同志保障的最佳處理。

黃梅月 廳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認為同性婚姻是否違反憲法平等保障意旨屬憲法層次問題,各方有爭議應循釋憲程序解決。
  • 表示司法院尊重任何性別平等,對同性婚姻入法屬立法政策抉擇,尊重法務部及立法院決定。
  • 強調法院在未成年人收養認可判斷上,遵循兒童權利公約及內國法揭示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依循憲法平等原則,不會因收養人性別、宗教、種族、階級等因素歧視。
  • 承諾司法院將持續加強法官在人權、子女最佳利益及性別教育等方面的教育訓練,並邀請專家提供課程。

劉麗芬 副處長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

  • 說明司法院大法官有釋憲職權,但依權力分立及司法最後性原則,大法官審理案件有要件規定,在無聲請案情形下不會介入。
  • 表示將來若有釋憲案啟動,大法官會基於職權做合理判斷,並將公聽會發言內容呈給大法官作為審查斟酌。

鄧華玉 參議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 指出同志權益促進與保障已是世界人權與各國公民平權趨勢,我國同性伴侶權益未受法律保障,源於缺乏法令肯認其法律地位。
  • 表示議題重點在於修改民法或另立同性伴侶法,但涉及婚姻配偶財產權利義務,需審慎研議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
  • 提及行政院於 101 年 8 月已決議請法務部持續蒐集各國作法,積極研議修法或另立新法可行性。
  • 強調國家立法政策決定需先蒐集資料、通盤檢討、評估衝擊,性平處已函請法務部檢討多元家庭法律認可相關法令。
  • 回應 CEDAW 國家報告國際專家建議,指出性平處已進行前置準備作業,預計年底前召開 10 次會議討論國際專家意見,並邀請民間團體列席。
  • 承諾將盡快落實,參酌審查委員意見,與法務部密切合作,盡快提出研究報告。

陳子和 專門委員 內政部戶政司

  • 說明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與收養登記主要依據民法規定,若民法修正,將依新規定辦理。
  • 表示民法解釋權原則上在法務部,故民法第 972、980、982 條應由法務部解釋。
  • 澄清上次受理性別不明婚姻登記是經法院判決的特例,現行民法規定下仍需依民法處理。
  • 承諾會邀法務部討論,做出解釋,並儘速研擬涉及同志權利受損或無保障部分的法律修正。

呂念慈 科長 衛福部醫事司

  • 表示同性婚姻或收養非衛福部專長,尊重討論結論。
  • 指出疾病管制署對高風險疾病有預防及治療作為,並編列預算進行醫療照護。
  • 說明醫療救治不以婚姻狀態區別,醫療法上無性別不平等或差別待遇,同意書簽署範圍廣,包括配偶、法代人、親屬及關係人。
  • 解釋「關係人」範圍包含同居人、伴侶,衛福部已透過函釋處理,醫療機構不會苛求證明。
  • 承諾回去研究,基於配偶或家屬身分應享有的權利是否能放寬,並一併檢討。

簡杏蓉 副組長 衛福部社家署

  • 指出隨著時代變遷,家庭型態組成多元,社會應給予最大尊重。
  • 說明兒少收養制度立基於民法婚姻關係,但收養主體是孩子,應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價值。
  • 強調收養是為孩子找合適家庭,而非滿足收養人需求,實務上透過媒合服務評估收養人適任性。
  • 表示收養人的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否異性戀、夫妻關係,事實上並非審核要件。
  • 承諾若法務部修法趕上進度,社家署的收出養部分即可配合辦理。
  • 回應主席關於「子女最佳利益」的提問,強調應有更寬廣的解釋,跳脫傳統框框,納入考量與研究。

柯今尉 科長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說明教育部依教育基本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學校不得歧視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的學生及教職員。
  • 指出國民教育對象是所有孩子,無論家庭類型,皆有相同受教權利,學生應學習尊重各種類型家庭。
  • 表示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定有認識多元家庭型態、尊重不同文化家庭等能力指標,希望學生用正向態度接納家庭。
  • 強調教育部尊重民法修正結果,但在修法前會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教導孩子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 表示性平法實施 10 年來,校園對性別已更加友善,學生性別平等意識大幅增長,但仍需持續強化。
  • 認同友善校園環境下,孩子不論來自何種家庭,都不應受霸凌,並承諾將此納入考量與研究。

黃維琛 專門委員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說明勞基法中職業災害補償或勞保受領人配偶認定依循民法架構,未來若民法調整,相關規範將配合調整。
  • 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例,指出該法從「兩性」演進為「性別」,並禁止性傾向歧視,修法頻率高,顯示社會共識快速凝聚。
  • 承諾將研擬放寬勞基法中關於配偶權利的部分,在同志婚姻權相關法律尚未通過前,儘快研究如何放寬,還給同志被剝奪的權利。

陳慧綺 專門委員 財政部賦稅署

  • 說明財政部主管稅法,以納稅義務人配偶、親屬或家屬規範租稅課徵或減免,並以民法判斷身分。
  • 表示若民法能保障同性伴侶身分權益及家庭權益,他們將適用相關稅法規定。
  • 指出稅法條文已明定合於民法第 1114 條及第 1123 條規定,故若要放寬需修民法或另訂特別法。
  • 承諾會與法務部討論,若民法不修改,財政部將檢視所有稅法中涉及配偶身分的法律,並於 2 個月內提出全面修改方案。

相關後續

  • 主席尤美女委員要求法務部在 2 個月內,就如何立法(修改民法親屬編、立專法或全面修改相關法律)提出具體法案,而非僅研究報告。
  • 主席尤美女委員要求所有相關部門(衛福部、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性平處及其他未與會部門),檢討並修改所有以婚姻或家庭作為社會福利給付或權利給予基礎,而形成歧視性待遇的政策,並於 2 個月內連同法務部法案一併送交委員會。
  •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承諾將持續加強法官在人權、子女最佳利益及性別教育等方面的教育訓練。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將積極處理 CEDAW 國際專家審查結論,並與法務部密切合作,盡快提出研究報告。
  • 內政部戶政司、衛福部醫事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財政部賦稅署等部門承諾將研究或檢討相關法規,以放寬或配合修法保障同志權益。

原始資料

公報
1036401
卷/期/冊
103/64/1
發布日期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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