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油品食安與跨部會協調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0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並針對近期爆發的「正義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案」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強化食安管理機制、釐清食品定義、建立跨部會協調平台、實施強制檢驗及追溯系統,以及提升政府稽查與業者自主管理責任。多項修正動議經討論後保留,將擇期續審。
討論事項一
人民請願案2案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請願文書乙份)
核心議題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提出2份請願文書,建議立法院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時,考量台灣食品產業的生存與發展,參考業界意見,解決現行法令中部分條文對業者造成的困難,以利法令落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願文書留供審查相關法案參考,不成為議案。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二
衛生福利部針對「台南地檢署10月8日發布查獲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案」相關說明
核心議題
衛福部就台南地檢署查獲正義公司涉嫌以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案進行說明,包含食藥署的調查經過、與檢調單位的協調、初步查核結果(封存油品、下游業者數量),以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第49條的罰則。
相關爭議
- 衛福部清查進度與資訊透明度:立法委員質疑衛福部在9月18日接獲檢舉後,清查進度緩慢且資訊不透明,導致問題被檢調單位率先公布,使民眾持續食用問題油品。
- 企業責任與政府把關:立法委員質疑國內最大豬油廠正義公司(頂新集團旗下)在具備檢驗能力下仍涉嫌混油,政府把關機制失靈,要求衛福部向全國人民道歉並呼籲抵制黑心廠商。
- 跨部會協調與執法困境:立法委員質疑衛福部在追查油品流向及地下油廠方面的執法能力,呼籲法務部應啟動全國性掃蕩,並檢討現行跨部會協調機制不足。
- 檢驗結果與民眾安心:立法委員要求衛福部應同步公布已流入市面問題油品的檢驗結果,說明對人體可能危害,並提供保健或處置建議,以安定民心。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正義公司飼料油案的清查進度緩慢且資訊不透明,導致問題被檢調率先公布。
- 要求衛福部就未善盡把關責任向全國人民道歉。
- 呼籲全國人民共同抵制一再出事的黑心廠商,使其自然倒閉。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釐清衛福部是否主動將正義油品案移送檢調調查,並質疑其對高雄地檢署偵辦狀況的掌握度。
- 建議未來應建立預防性下架機制,當廠商被檢舉並移送檢調調查時,應限制其販售或出貨。
- 呼籲法務部組成專案掃蕩大隊,對全台地下煉油工廠進行全面清查,以確保食安。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強調食安事件連環爆,政府應優先安定民心,公布已吃下肚油品的檢驗結果及潛在危害,並提供處置建議。
- 呼籲政府應全面掃蕩地下劣質油廠及廢油收購者,並由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等單位協助衛福部。
- 建議檢討台灣豬油供需市場,追查進口油品源頭,並推動分廠分生產線管理。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全面檢驗市面上所有油品,並質疑其在20天前已知正義有問題卻未公布,導致民眾持續受害。
- 批評衛福部對頂新集團屢次出包未能有效處置,要求勒令其關廠,並追究高層責任。
- 要求頂新所有產品應立即下架,並對其清香油等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豬油產量因口蹄疫大幅減少,導致豬油缺口,政府卻未追查進口油品來源,導致飼料油混充食用油。
- 質疑頂新集團旗下正義公司為何不使用自家豬油卻向強冠採購,顯現源頭管理問題。
- 主張應嚴格追溯油品源頭,比照藥品管理實施分廠分生產線,並淘汰不肖業者。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控衛福部次長許銘能長期護航頂新等業者,要求其利益迴避,不應主導食安法修法。
- 揭露強冠、頂新、正義從香港進口的食用豬油實為工業用廢油,且衛福部知情不報。
- 批評政府未立法分廠分照,縱容財團利用人頭公司規避責任,並質疑衛福部在過去檢驗中刻意排除問題油品。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呼籲農委會應與衛福部合作,掌握農產品市價與產銷資訊,以利食安管理。
- 建議農委會務實推動農村再生與地產地銷,扶植優良農產品產業,確保農民收入與民眾食安。
- 要求農委會嚴格把關吉園圃標章,避免少數案例影響整體信任,保障消費者權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呼籲衛福部追查香港進口工業用豬油來源,並參考管制藥品資訊系統建立非食用油品流向管理系統。
- 建議衛福部應與外交部、陸委會配合,清查強冠進口的工業用豬油來源。
- 強調若食安問題未能有效解決,應考慮仿效德國將食品安全管理權責併入法務部。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食藥署在9月中旬已開始清查正義公司,並移請檢調協助調查,強調一直有在清查。
- 表示衛福部同仁日以繼夜蒐查資料,對於正義公司使用飼料油造成衝擊,代表政府深感遺憾與抱歉,承諾未來將加強把關。
- 回應預防性下架機制將研議相關基準,與各縣市衛生局形成共識。
- 表示已協調環保單位擴大普查600家油品業者,預計11月完成。
- 同意針對小規模食品業者,食品技師可發揮管理作用,會研究。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表示已請高檢署統籌處理地下煉油工廠查緝事宜。
- 承諾法務部將展現掃蕩決心,確保人民食安。
黃振德 農委會企劃處副處長
- 表示國人可食用地產地銷的優良農產品。
- 承諾將朝委員建議方向,與各部會勾稽價格,研究食安管理。
- 說明農村再生有補貼地方特色產品,並將輔導農民推廣產業。
- 承認吉園圃標章有少數案例問題,已在追查,將嚴格把關。
相關後續
- 衛福部承諾研議預防性下架基準,並擴大普查600家油品業者。
- 法務部承諾啟動全國性掃蕩地下煉油工廠。
- 衛福部承諾將研究食品技師在小規模食品業者管理中的作用。
- 衛福部將會同經濟部考量油品上游來源,並持續清查國內外油品源頭。
- 衛福部將檢討正面表列的公告方式,加速加廣高風險原料的公告範圍,如油品、鹽、糖、大宗穀物及麵粉等。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逐條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點包括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的組織與職權、食品定義的範圍、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與檢驗責任、食品技師的資格與職責,以及相關罰則與追溯制度的完善。
相關爭議
- 食品安全會報的位階與效能:委員提案設立直屬行政院長的「食品安全會報」或更具獨立性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以提升跨部會協調效能;衛福部則認為現行機制已存在,且組織法不宜在作用法中訂定,但同意會報形式。
- 「食品」定義的範圍:田秋堇委員提案將「食品」定義明確排除「飼料、殘留物及污染物」,以防混用;衛福部則擔憂此舉可能限縮管理範圍,並認為現行條文已足夠涵蓋,且飼料與污染物已有其他法規規範。
- 食品業者強制檢驗與實驗室設置門檻:委員提案要求年銷售額或資本額達一定門檻(例如1億元以上或上市櫃公司)的食品業者必須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並定期報告檢驗結果;衛福部認為應保留彈性,由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且擔心過高的門檻可能導致業者規避。
- 食品技師的職責與獨立性:呂玉玲委員提案強化食品技師的簽證與管理職責,使其能獨立發揮功能;衛福部則認為現行法規已納入專業人員,且技師功能應回歸三級品管制度中的驗證機構,並對食品技師的專業範圍(食品安全 vs. 色香味)提出疑慮。
- 販賣業者的檢驗責任:江惠貞委員提案區分製造/加工/輸入業者與販賣/通路業者的檢驗責任,認為販賣業者應要求上游提供檢驗報告而非自行檢驗;衛福部則認為現行法規已允許彈性公告,可要求高風險產品的販賣業者進行驗收檢驗,以確保對消費者負責。
- 政府公告管理方式:委員質疑衛福部以「正面表列」方式公告應檢驗的食品類別,導致問題爆發後才被動納入(如油品),未能有效預防風險,要求檢討公告方式,應更具效率與前瞻性。
- 會報與專案辦公室的設置與職權:管碧玲委員對民進黨團版本中「專案辦公室」的設置提出疑慮,認為其可能與衛福部職權重疊,建議由衛福部擔任會報幕僚機關,以強化其法律上的執行力,避免雙頭馬車。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應設立直屬行政院長的跨部會「食品安全會報」,以提升食安管理效能,並建議每月開會一次。
- 提案重新定義「食品」,明確排除「飼料、殘留物及污染物」,並將嗜好性菸、檳榔排除在外。
- 提案將「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改制為部會層級的獨立「食品安全與風險評估委員會」。
- 建議年銷售或營業額1億元以上的食品業者應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並將檢驗結果納入監管計畫。
- 認為應設立「食品安全技師」制度,讓現有食品技師加考,以提升食品安全專業。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贊成強化跨部會整合機制,認為由行政院長主持的「食安會報」會比現行工作小組更強。
- 建議將上市櫃食品業者作為強制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的門檻,以強化其社會責任和產品把關。
- 呼籲衛福部加速加廣高風險原料(如油品、鹽、糖、穀物、麵粉)的公告範圍,確保其自行送驗。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贊成設立「食安會報」,但建議由衛福部擔任幕僚機關,以強化其執行力,而非另設專案辦公室,避免雙頭馬車。
- 建議將設立專責「食安委員會」作為長期目標,並同步推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
- 對以營業額或資本額作為設置實驗室門檻表示疑慮,認為可能導致業者規避,但支持獎勵業者自行設置實驗室。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現行「預警」機制不明確,未能有效對社會大眾發布預警,導致民眾持續受害。
- 建議衛福部應將販賣業者要求製造/輸入業者提供檢驗報告的規定納入公告,以提升通路把關責任。
- 批評衛福部公告應檢驗項目採「正面表列」方式,導致油品等高風險類別未及時納入,缺乏預防性。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強調食品安全應由行政院層級組織專責單位,定期會報並由專責人員處理,批評現行蔣政務委員領導的食管機制無效。
- 贊成民進黨團版本,認為應有統籌運作業務的行政人員,而非任務編組。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食安會報」多年來成效不彰,主張應成立具獨立行使職權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比照消保委員會,以提升食安管理位階與效能。
- 批評衛福部在食安事件中扮演馬前卒,未能從根本解決問題,呼籲政府應坦誠說明對食安把關最有利的機制。
- 認為應修組織法設立食安警察等常態性、制度化機制,而非僅靠臨時支援。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食安會報」應在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常態性設立,比照道安會報機制,以彌補中央與地方的落差。
- 對強制設置實驗室的門檻(如1億元以上)表示疑慮,認為可能導致政府為不健全的實驗室背書,且不應無限上綱要求所有業者。
- 建議將食品業者區分為製造/加工/輸入業者與販賣/通路業者,明確劃分其檢驗責任,避免資源浪費。
相關人員回應
姜郁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理署長
- 認為在「作用法」中增訂組織條文不適當,指出現行已有食品藥品安全會報及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
- 同意以「會報」形式維持食安品質,但對具體組織、開會頻次、召集人與專案辦公室等細節,希望由衛福部自行訂定。
- 解釋第五條是針對全面性食安事件發布預警,而特定犯罪事件適用第四十一條。
- 說明現行法規已規定主管機關可主動稽查、抽樣檢驗,並要求業者提供資料,不需額外修法。
- 表示衛福部公告的自主檢驗類別主要針對製造商及進口商,依風險高低逐步公告,油品已準備公告。
- 說明第八條驗證機構是針對管理系統,非產品個別檢驗,且不能用於產品標示廣告。
- 同意上市公司應設置實驗室,並承諾將加速加廣高風險原料的公告範圍。
鍾瑞蘭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說明「委員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被列為機關,若採任務編組則不宜使用「委員會」名稱。
- 贊成採任務編組的「會報」方式,認為較可行。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代理部長
- 同意以「會報」形式,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政務委員擔任執行長,並可增加開會頻次。
- 對「專案辦公室」的設置,表示尊重委員會意見。
- 承認長遠來看,贊成成立獨立的食品管理單位,但認為目前可階段性先讓「會報」通過。
黃文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員
- 認為田委員對「食品」定義的修正可能限縮管理範圍,建議維持原條文,因現行定義已足夠,且飼料、殘留物、污染物已有其他法規規範。
- 解釋現行法第四十一條已賦予主管機關充分的稽查權限,可進入場所查核、抽樣檢驗並要求提供資料。
- 說明第五條是針對系統性問題的預警,而第四十一條針對具體特定對象的處置。
- 解釋衛福部在公告自主檢驗項目時,會考量產品風險程度、影響範圍及業者注意義務,不會無限上綱要求。
潘志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組長
- 建議第七條關於自主管理應改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自訂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 對設置實驗室的門檻,建議以「資本額1億元以上」為基準,而非營業額,並由衛福部公告類別與規模。
- 解釋衛福部公告的自主檢驗類別主要針對高產值、高風險、原料性質高的製造商及進口商,油品已準備公告。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說明委員所提「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應屬行業別,而非衛福部公告中「食品類別」。
蔡淑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管理組組長
- 說明第八條驗證機構是驗證管理系統,而非個別產品,主要看公司整體管理,並非要求簽名報告。
- 指出若驗證機構違反規定,依食安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可處罰。
相關後續
-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 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二條之一、劉建國委員等提案第二條之一、田秋堇委員等提案第三條、田秋堇委員等提案第四條、陳亭妃委員等提案第五條、田秋堇委員等提案第七條、呂玉玲委員等提案第八條之一均保留,將進行文字整合或擇期續審。
- 委員潘維剛、林滄敏、王廷升、楊曜等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另請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6401
- 卷/期/冊
- 103/64/1
- 發布日期
-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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