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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修正案審查:強化食安源頭管理與官員行為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16

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飼料管理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強化飼料及飼料添加物之源頭管理、追溯追蹤系統建置、加重違法罰則等食安改革。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嚴厲質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關於其參與頂新集團與中國官員的私人會面,質疑官商勾結及角色不當。儘管爭議不斷,多數修正條文達成共識並通過,但部分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並要求農委會就相關食安議題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個委員提案,旨在全面修正《飼料管理法》,以因應近期餿水油等食安事件,核心目標為強化飼料及飼料添加物的源頭管理、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並大幅加重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 會議中,立法委員們也針對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與頂新集團及中國官員的私人會面進行了廣泛且嚴厲的質詢,探討其行為是否涉及官商勾結、角色錯亂,以及對台灣農產品外銷的影響。

相關爭議

  •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私下會晤頂新集團與中國官員鄭立中:多位委員質疑此會面場合與對象(曾涉黑心油企業、中國官方代表)的不適當性,認為主委可能被利用,有官商勾結之嫌。陳主委則稱是為推動農產品快速通關,但承認會面場合可能需檢討。
  • 「基因改造」條文納入時機:行政單位希望將基因改造飼料納入修法,但因委員提案中未提及,議事規則限制當場新增,引發應立即處理或等待行政院版本的程序爭議。
  • 罰則加重幅度:對於《飼料管理法》的罰金與刑責,委員們普遍認為應大幅提高以產生嚇阻作用(如營業額10倍以下罰鍰、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農委會主委擔憂對小型業者可能不符比例原則。
  • 「一年內」再犯條款的寬嚴爭議:委員指出,修正動議中將廢止登記證的條件,從「處罰後再違反者」改為「一年內經處罰二次者」,恐使法律更為寬鬆,有「放水」之嫌,要求刪除「一年內」字樣。
  • 飼料油與食用油管理分流問題:委員關切飼料油與食用油在進口、製造及流向管理上的漏洞,導致黑心油事件。主委解釋精製過程,但承認人為違法是主因,並承諾將加強追溯系統。
  • 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食安查緝的權責爭議:委員質疑農委會將查緝地下工廠的責任推給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應負起更多統籌與管理責任。
  • 農業加值與外勞政策:部分委員反對在食安問題未解前推動農業加值政策,並質疑引進農業外勞的急迫性,認為應優先輔導青年返鄉與推動機械化。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代表民進黨黨團說明飼料管理法修正草案,強調食安已是國安問題,飼料管理法10年未修,應強化源頭管理及加重處分。
  • 提案內容包括增訂「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不得作為飼料或添加物」,建置飼料追溯追蹤資料庫,並將違法工廠登記由「得廢止」修正為「應廢止」。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出飼料管理法修正動議,主張飼料及添加物應採正面表列,強化邊境查驗、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並輔以限期回收及公布違規業者等措施。
  • 質疑農委會主委與頂新集團及中國官員會面的適當性,但認為若為公務會面且是放假期間,則情有可原。
  • 呼籲農委會加速農業雲建置,將進口農產品與飼料油納入管理,並連結衛福部食品雲,實現農場到餐桌追溯。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質詢農委會主委對120家飼料廠的查訪情況,要求密集查考以防範黑心油事件。
  • 質疑農委會主委赴頂新101大樓聽取簡報,且有中國官員在場,認為有瓜田李下之嫌,應檢討並選擇在辦公室進行公務會面。
  • 建議大幅提高罰則,將不法所得納入罰鍰計算(營業額最高10倍以下),以產生嚇阻力,並將過失犯罰金提高至10萬元以下。
  • 強調應建立公益揭露人保護法,鼓勵檢舉不法行為。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主委在非正式場合與財團及中國官員會面,可能被利用,應注意手段與場合的正當性。
  • 支持飼料油與食用油「分廠分照」政策,並要求政府釐清非食用油流向,加強登錄與追溯追溯系統。
  • 質疑《飼料管理法》第20條中「且」與「或」的邏輯關係,以及第25條修正動議中「一年內」再犯的規定可能導致法規寬鬆。
  • 建議將《飼料管理法》第26條的罰金提高至2,000萬元以下,並將過失犯罰金提高至10萬元以下。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主委明知有中國高層在場,仍赴頂新101會面,認為有被設計之嫌,呼籲政務官應迴避敏感企業飯局。
  • 要求農委會提供同時擁有食品廠和飼料廠的公司數據,並質疑現行管理機制無法避免人頭登記、源頭混用等弊端。
  • 強調農委會應從源頭管理,深入瞭解工廠背景與設備,不能因少數違法案例而忽略對整體產業的全面監管。
  • 建議衛福部、經濟部、農委會等相關單位應整合建立中央資訊平台,並走入工廠進行實質瞭解。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主委對頂新集團與總統會面及兩岸農業統包業務的知情程度,並指控主委扮演「財團的農業門神」。
  • 強調製造飼料油合法,但混入食用油則違法,要求農委會必須嚴格監管飼料油的原料來源與流向,即使只有1%的違法可能性也須全面管控。
  • 批評農委會將黑心油事件的責任推給地方政府,強調食安已是國安問題,中央應負起管理飼料去留的責任。
  • 要求農委會加速清查飼料油流向,並建立追溯追蹤系統,杜絕未爆彈。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農委會主委在私人場合與財團及中國官員會面,認為其行為不諳世事,有失農業部長的氣度與身份,是「挖坑給你跳」。
  • 強調政府官員應透過官方正式程序處理兩岸事務,而非私下與財團居中牽線,質疑主委在會面中僅談快速通關的說法。
  • 呼籲主委應謹言慎行,避免瓜田李下,並坦然面對批評,承認一時疏忽,承諾未來將透過官方管道處理公務,作為「很好的教訓」。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肯定農委會主委未來將避免私下談公務,改在辦公室進行,但提醒101會面地點與中國官員在場的敏感性。
  • 強調兩岸農產品輸銷應建立公平的機制,而非針對個人或透過財團,以避免圖利之嫌,並指出中國大陸已在改變過去找錯對象的政策。
  • 建議在修法時,飼料用油的安全標準應與人用油一致,因為透過食物鏈,動物飼料中的毒物會傳遞給人類,並應建立飼料安全的管理機制,特別是重金屬與微生物的管控。
  • 提出植物工廠的定位問題,認為應視為新型態農業生產,並應加速訂定其生產安全標準。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主委在頂新事件中「吃不了兜著走」,認為主委不該讓企業呼來喚去,應避開與「鱷魚」般的企業往來。
  • 強調在野黨不可能通過「農業加值」政策,除非農委會提出完善配套,特別是基因改造魚種外流的防禦措施。
  • 關切農民生計與食安問題,呼籲農委會加重輔導農民轉作雜糧、發展機械化,並暫停引進農業外勞,先建立人力庫以解決勞動力老化與缺工問題。
  • 要求農委會深入追查統一飼料等大廠,是否利用飼料廠與食品廠共存的機會,模仿頂新混油,並追查其源頭流量。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農委會主任委員

  • 表示飼料管理法修正旨在強化管理,因應近期食安事件,將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內容,強化源頭管理、追溯追蹤系統、邊境查驗並加重處罰。
  • 澄清與頂新魏家在101會面是為推動農產品快速通關,此為一體適用的政策,非為單一廠商謀利,且否認頂新「統包」兩岸農業業務。
  • 承認會面場合與中國官員在場的適當性有待檢討,未來將更小心,並傾向透過官方管道處理公務。
  • 說明目前已規劃飼料油納管,未來需輸入許可及檢驗合格證明,國內生產者須有工廠登記證及飼料登記證,並記錄油品流向。
  • 支持食用油與飼料油「分廠分照」政策,並表示將配合經濟部執行。
  • 強調飼料用油與食用油在衛生標準和成分含量標準上有所區分,但安全標準應一致,特別是重金屬與微生物管控。
  • 解釋黃豆等農產品在國外沒有區分人類食用或動物用,僅分基因轉殖與非基因轉殖,強調改革需與國際接軌。
  • 表示農委會將加強輔導農民轉作雜糧,並評估農業勞動力老化與缺工問題,但會先設計好配套措施再考慮引進外勞。
  • 承諾會深入瞭解統一企業等飼料廠的狀況,追查飼料動物油脂的進項與產品流向。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等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
  • 第八條之一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與民進黨提案條文一併保留。
  • 第十條除於第二項「應檢附文件、」之後增加「來源證明、」等文字外,其餘文字內容均照修正動議通過。
  • 第二十五條修正,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中「於一年內」等文字刪除,第四款修改為「……姓名、公司或商號名稱……」,並增列第三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處該事業違法期間銷售金額最高10倍以下罰鍰。
  • 第二十六條修正,將第一項罰則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過失犯罰則改為「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十一條修正,將條文首句罰鍰金額改為「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院會交付審查的各項「飼料管理法」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需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未及答覆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王委員惠美等委員提出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農委會1週內提出統一企業集團所屬飼料工廠有關飼料動物油脂之進項與產品流向調查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36601
卷/期/冊
103/66/1
發布日期
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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