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聚焦罰則、吹哨者保護及追溯管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1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繼續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提高罰鍰上限至 2 億元、沒入法人不法利得及加重刑事責任等核心議題展開深度討論。會議亦關注吹哨者保護之訴訟補助、食品追溯系統強制使用電子發票,以及食品工廠分廠分照之管理。本次會議達成部分條文共識,包括上市櫃業者應自設實驗室,其餘爭議條文如刑責級距與不法利得定性,則保留待相關部會進一步研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8 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聚焦於食安法罰則之大幅加重,包括行政罰鍰上限調升、不法利得沒入機制之法律銜接,以及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管理與吹哨者保護制度。
  • 討論範疇涵蓋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計畫、追溯系統強制使用電子發票、食品與非食品工廠分廠分照管理,以及強化消費者損害賠償之舉證責任轉換。

相關爭議

  • 不法利得之追討定性:李貴敏等委員主張採行政「沒入」以利快速執行並防脫產;法務部則建議採刑事「沒收」配套,以解決一罪不兩罰之法律適用爭議。
  • 罰鍰上限與嚇阻力:蔡錦隆委員質疑 2 億元罰鍰對大型財團仍不足以產生嚇阻效果,且一罪一罰之行為數認定標準應更明確,避免輕縱。
  • 吹哨者訴訟補助機制:田秋堇委員建議由食安基金墊付揭弊勞工之律師與鑑定費;司法院則擔憂預付律師費在實務裁定金額上有其困難度。
  • 分廠分照之緩衝期限:工業局建議給予既有中小企業 3 年緩衝期以調整廠房設施;林淑芬等委員則主張應從嚴縮短期限,避免化工原料長期混雜於食品生產鏈。
  • 輻射食品之管制標準:林淑芬委員主張應於母法明確禁止受原子塵污染之食品輸入;行政機關則強調應依科學實證及國際標準訂定安全容許量。
  • 行政院食安會報之效能:劉建國委員質疑現行食安會報層級不足且成效有限,主張應設立具實質協調權限之院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 消費者損害賠償之舉證:尤美女等委員主張應將舉證責任反轉至廠商,並放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認定;司法院則對「之虞」即需賠償之法理持審慎態度。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將追討不法利得明確納入食安法母法,作為公務員執行之法源依據。
  • 提議食安基金應補助吹哨者因揭弊所生之律師費、鑑定費及其他訴訟相關費用。
  • 要求所有食品原料無論是否經改裝分裝,均應強制加註中文標示以利查核。
  • 支持分階段公告強制食品業者使用電子發票,以確保追溯系統資料之正確性。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與經濟部對南王化工之油脂流向調查敷衍,未能釐清廢油去向。
  • 要求修改第 15 條,嚴格禁止任何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食品輸入台灣。
  • 強調食品工廠應徹底落實單獨設立,不得與非食品類生產線共用廠址或廠房。
  • 質疑政府對日本輻射食品之管制是「裝笑維」,要求建立更嚴密的邊境把關制度。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抨擊衛福部先前提供廠商聲明稿代替行政調查報告,要求交代相關行政責任。
  • 主張行政院應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並向立法院報告。
  • 質疑總統宣示之「食安專案辦公室」規模太小,恐淪為無實質權限之任務編組。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應採行行政法上之「沒入」概念,使政府能在第一時間扣押黑心廠商資產。
  • 指出刑事「沒收」程序過於冗長且需主刑支撐,恐導致不法利得最終無法追繳。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食安會報召開頻率由每 3 個月縮短為每個月 1 次,強化即時監控能力。
  • 主張食安基金應優先用於對人體健康之長期風險評估及科學驗證研究。
  • 要求法律文字應精確,避免對小型食品業者或網購工作室造成不合理之舉證負擔。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議於刑法層次增設「危險犯」級距,避免因難以證明直接健康傷害而無法重罰。
  • 稱讚先前委員會審查進度並非杯葛,而是針對法律文字進行專業之字斟句酌。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代理部長 衛生福利部

  • 代表部內為先前提供廠商聲明稿之不當行政行為道歉,承諾會深切檢討。
  • 同意將行政院食安會報頻率縮短,並承諾針對大眾矚目案件會從重處斷。

姜郁美 代理署長 食品藥物管理署

  • 報告南王化工查核結果,表示其油脂進出料與製程比例尚屬合理範疇。
  • 說明正修正檢舉獎金辦法,針對內部員工檢舉將給予定額 10 萬至 400 萬元獎金。
  • 承諾將要求特定類別之食品業者(如油脂類)於 104 年 10 月底前全面使用電子發票。

鍾瑞蘭 參事 法務部法制司

  • 說明行政院版藉由刪除法人罰金刑,以避開一罪不兩罰之憲法爭議。
  • 解釋不法利得定性若非行政罰,則可在刑事處分外額外追繳,但需另立條文設計。

陳麗玲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指出強迫被告預付未發生之律師費在法理上有爭議,建議利用食安基金專案補助。
  • 強調損害賠償仍應具備「損害」事實,不宜僅因「之虞」即賦予鉅額賠償請求權。

呂正華 副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分廠分照之輔助執行面,考量國內 60% 為小型工廠,建議給予 3 年緩衝期。
  • 同意配合衛福部公告類別,分階段推動食品工廠與非食品工廠之分離登記。

相關後續

  • 第 5 條、第 7 條(強制設實驗室)、第 9 條(強制電子發票)及相關附帶決議修正通過。
  • 第 44 條、第 49 條、第 49 條之 1 等罰則與不法利得相關條文保留,待衛福部與法務部整合委員意見後再審。
  • 第 50 條至第 50 條之 4 關於吹哨者保護及訴訟補助條款保留,責成食藥署與司法院研議補助配套。
  • 第 10 條分廠分照條文保留,請工業局針對中小企業緩衝期之落日條款研提具體文字。
  • 第 2 條之 1 關於行政院食安辦公室與會報頻率之條文保留,待代理部長向院方確認層級後於次日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6701
卷/期/冊
103/67/1
發布日期
2014-11-05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