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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1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聚焦於黑心廠商的重刑重罰、抽象危險犯與結果犯的界線、法人罰金刑之存廢、不法利得之沒收與行政沒入、電子發票溯源、檢舉獎金發放、分廠分照以及吹哨者保護等關鍵議題。朝野立委、法務部、司法院及衛福部官員進行了長時間且激烈的辯論,最終達成多項重要共識,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其餘保留送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

核心議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面修法,聚焦於加重黑心廠商刑責與罰則、追討不法利得、落實源頭管理與資訊透明。

相關爭議

  • 法人罰金刑存廢與行政罰競合:法務部主張廢除法人罰金刑以避免與行政罰法衝突導致行政罰遭撤銷;司法院與部分委員認為應保留法人罰金刑以維持主從刑法理;民進黨團版本則主張保留。
  • 沒收與行政沒入制度:討論應透過刑事沒收或行政沒入追討法人不法所得,並處理惡意第三人脫產及保全程序的問題。
  • 抽象危險犯之適用範圍:委員主張應將多項重大違法行為納入抽象危險犯,避免受限於結果犯而無法對未造成具體危害者判刑。
  • 食品工廠分廠分照:要求從事食品製造工廠必須單獨設立,不得與非食品工廠登記同一廠址與廠房。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修法重點在於給予黑心廠商最嚴厲的重刑重罰,讓行政院有更嚴格的法律可執行。
  • 主張修法需與時間賽跑,並在朝野共識下儘速將法案送出委員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法過程應公開透明,反對過度急促將法案送出委員會而不經過充分審查。
  • 爭取將電子發票納入溯源系統,並主張增列抽象危險犯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支持公開透明審查食安法,並強調國民黨團未阻擋相關法案付委與不復議期程。
  • 主張必須嚴格落實食安規範,並對不法利得進行沒入與追討。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出應將抽象危險犯概念全面引進食安法,針對具健康風險之違法添加物納入刑罰處分。
  • 主張加工代工製造者應明確標示代工製造廠商名稱以利追溯。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出應透過行政沒入機制來迅速保全及追討不法利得,並規範得追繳惡意第三人脫產之財產。
  • 指出沒收與行政沒入的差異,強調需有確切法律依據以避免黑心廠商脫罪。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罰則與刑責過輕導致黑心事件頻傳,主張提高攙偽假冒等行為的最低刑責。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重大食安事件判刑過輕無法遏止不法,要求從源頭嚴加管控並發揮實質懲戒效果。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現行危險犯架構存有漏洞,主張將各項嚴重違法行為全面納入抽象危險犯之刑罰處分範圍。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檢舉獎金發放標準不一的問題,並主張必須賦予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即時查扣與停工的權力。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劣質豬油與飼料用油在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判時的法條適用爭議,主張明確規範違法本質。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擔憂過度嚴苛的罰則可能導致中小型食品廠倒閉或大型食品廠外移,強調應從上層管理與關稅統一著手。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支持強化沒入與保全程序,認為必須有效防止黑心廠商脫產才能達到嚇阻效果。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法人不能除罪化,否則檢察官將無法在第一時間查扣法人財產,影響打擊不法之成效。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報告行政院版修法重點,包括提高刑度、刪除法人罰金刑以解決一事兩罰及行政罰遭撤銷的問題。
  • 說明增訂法人沒收及追徵不法所得之規定,以賦予檢察官查扣法人資產之法律依據。
  • 表示支持增訂行政沒入機制,並認為行政與刑事保全程序可並存互補。

姜郁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理署長

  • 說明行政罰鍰為即時處分,查獲違規事實即可開立處分書並移送強制執行。
  • 說明大統油及塑化劑事件發生時,地方衛生局均在第一時間迅速開立高額罰鍰處分。
  • 針對飼料用油進口與分流管理機制進行說明與補充。

林調辦事處法官海洋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指出若廢除法人罰金刑,將使附麗於其上的沒收從刑失去主刑依據,違反刑法主從刑合併宣告法理。
  • 認為刪除法人罰金刑可能對偵查中及審判中案件產生免訴等不公平現象。

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建議避免同時採行行政沒入與刑事沒收等多重複數手段,以免實務適用產生困擾與漏洞。
  • 指出行政處分送達即生效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但沒入不見得比檢察官扣押快。

黃研究員文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員

  • 說明針對越南進口油品等案件,已取得官方證明文件並認定屬於非食用之飼料用油,適用攙偽假冒條款。
  • 說明有關抽象危險犯與結果犯的法條適用及檢舉查辦程序。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代理部長

  • 表示衛福部支持行政沒入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全力配合成立食安專案辦公室執行查緝工作。

呂副局長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針對食品工廠設廠登記與分廠分照規定表示同意,並說明相關工廠管理輔導法規之配合事項。

相關後續

  • 通過第十條修正條文,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並訂定緩衝期。
  • 通過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等部分條文修正。
  • 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財政部將飼料用油及工業用油交易發票列入連線系統勾稽比對,以及進口油品需逐批檢附官方證明等。
  •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一等關鍵條文保留,交由朝野協商繼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6701
卷/期/冊
103/67/1
發布日期
2014-11-0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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