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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預算與移民法修正案:聚焦海基會運作、人事與外籍人士權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2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省市地方政府主管收支部分,並針對海峽交流基金會103年度預算凍結案進行協商,討論海基會職責、行政中立及人事費用等爭議。會議同時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回應大法官解釋,並探討外籍配偶、傳教士子女居留權及無戶籍國民身分證取得等議題。最終,部分預算案通過,海基會預算凍結案部分解凍,移民法修正案行政院版本照案通過,委員提案則併案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省市地方政府(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等省市地方政府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主要針對歲入與歲出部分進行審核。
  • 討論各政府單位預算編列的合理性,並考量其運作需求與財政紀律。

相關爭議

部分委員對預算決議持不同意見:委員吳育昇、邱文彥、鄭天財當場聲明不同意預算減列決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育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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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倪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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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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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嘉辰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紀國棟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議瑩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偉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振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其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政則 臺灣省政府主席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源泉 臺灣省諮議會諮議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鄧振中 福建省政府主席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福建省政府原列1,000元全數減列,臺灣省諮議會10萬元及臺灣省政府20萬2,000元照列。
  • 歲出部分,臺灣省政府原列1億5,566萬1,000元全數減列,臺灣省諮議會原列7,125萬6,000元全數減列。
  • 福建省政府歲出原列1億217萬3,000元,減列6,480萬9,000元,改列為3,736萬4,000元。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儘速以書面答復。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省市地方政府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

討論事項二

審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決議相關專案報告說明資料 (預算凍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海基會103年度預算凍結案,主要針對人事費1,000萬元及業務費2,000萬元,要求海基會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報告調整、財務簽證、財產盤點、業務重疊區隔、網頁更新、參訪報告公開揭露、人員任用超齡與考績獎金制度、顧問言行不當等7項議題提出說明。
  • 討論海基會作為兩岸協商、交流與服務平台的角色定位、行政中立原則的遵守,以及其人事成本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海基會行政中立爭議:林董事長中森以國民黨中評會主席身分出席台商國民黨後援會,引發委員質疑其行政中立原則,尤其是在台商動員投票及提供優惠機票等事件中。
  • 海基會人事成本過高:委員質疑海基會主管薪資遠高於民間平均,且部分人員為退休後轉任,有領雙重薪俸之嫌,與社會勞工薪資成長停滯形成對比。海基會則解釋為單一薪俸,無公務員福利,實質待遇比陸委會低。
  • 海基會功能與存在必要性:委員認為陸委會與國台辦已建立常態性溝通機制,海基會協商功能弱化,應回歸外交部或裁撤。海基會則強調其在協商、交流、服務等9大類52項業務仍有存在必要。
  • 九二共識文件爭議:委員周倪安質疑海基會官網所稱「九二共識」的官方文件依據,認為其為蘇起創見,並非歷史事實。
  • 兩岸核廢料處理機制:委員質詢台電與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商談核廢料議題的法律依據與程序,質疑其是否跳過兩岸制度化協商機制,陸委會則回應初期為商業行為,若涉公權力需依協議架構。
  • 陸方官員來台行程規避監督:委員質疑國台辦鄭立中與龔清概來台期間,與我國官員進行非報備行程的會談(如頂新總部、飯店早餐會),涉及黑箱作業與黨政不分,移民署對此掌握不足。
  • 伊波拉病毒防疫作為:委員關切伊波拉疫情對兩岸往來台商的潛在風險,質疑海基會與陸委會僅止於配合衛福部,缺乏主動情資蒐集與具體防疫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肯定海基會處理兩岸事務重要性,但要求出訪報告透明化,載明參與人員和所屬單位。
  • 質疑海基會一級主管薪資過高,建議撙節開支,並要求海基會說明以釋疑。
  • 要求海基會重視並協助解決台商在大陸的民、刑事糾紛和陳情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以國民黨中評會主席身分出席台商國民黨後援會,涉嫌行政不中立及利用服務台商名義為特定政黨助選。
  • 要求海基會說明台企聯動員台商回台投票並提供優惠機票、交通工具,同時呼籲支持國民黨候選人的行為,是否逾越服務界線。
  • 質疑林董事長中森多次赴中國大陸的公務行程,是否夾帶個人或政黨活動,要求公開揭露所有參訪細節。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支持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關於行政中立的說法,認為台商團體動員投票是政治自由,只要海基會不介入即可。
  • 要求海基會蒐集並對外說明大陸台商團體支持藍綠的現況,以確保公平性。
  • 建議海基會與陸委會將霾害及環境保護列為優先會談議題,並就環評合作、即時資料共享及國土復育提出建議。
  • 關切兩岸高峰會談進度,希望海基會與海協會第11次會談能在年底前舉行,避免兩岸關係停滯或產生誤會。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詢台電與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就核廢料議題商談的法律依據,質疑其是否應遵循兩岸制度化協商機制。
  • 要求陸委會說明核廢料境外處理若涉及公權力,後續應如何比照服貿、貨貿協議進行,並要求提供書面回覆。
  • 強調核廢料議題對臺灣全體民眾尤其是原住民的重要性,要求陸委會統籌處理並與經濟部、原能會協商。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頻繁赴中國大陸參訪的實質成效,要求提供協助台商解決困難的統計數據。
  • 質疑林董事長中森在公務行程中,是否利用非海基會董事長身分進行輔選活動,違反行政中立。
  • 質疑海基會人事成本偏高,且有退休官員轉任領雙薪情況,並認為海基會權限無限擴張,應受監督。
  • 關切頂新魏應州行蹤及資產轉移問題,要求海基會啟動兩岸司法互助機制,協助了解並防範不法行為。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台辦鄭立中與龔清概來台期間,與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及其他官員進行非報備行程的會談,質疑其黑箱作業與黨政不分。
  • 要求海基會與移民署說明對陸方官員來台行程的掌握與監督機制,並對未報備行程提出檢舉,要求裁罰。
  • 質疑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以國民黨中評會主席身分參與台商後援會,違反行政中立,並要求其承諾不介入選舉。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肯定海基會的功能與其存在必要性,鼓勵林董事長中森全力以赴,避免功能萎縮被外界看輕。
  • 關切海基會大樓使用率偏低及招租困難問題,擔憂未來政府預算刪減後,海基會運作恐難維持。
  • 質疑海基會向立法院預算中心提供資料時,常以涉密為由拖延,影響預算審議監督,要求檢討改進。
  • 關切香港占中事件對兩岸交流的影響,希望兩岸和平發展大局不受個別事件影響。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在兩岸政商關係中,角色認知與轉換問題,要求其謹守行政中立,不介入選舉活動。
  • 關切伊波拉病毒對兩岸往來台商的潛在威脅,要求海基會與陸委會主動蒐集疫情情資,並採取具體防疫措施,而非僅配合衛福部。
  • 質疑頂新魏家私人飛機出入境通關流程過於簡便,擔憂不法物證或人員可能透過此方式規避查驗,要求移民署加強把關。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基會功能已從過去的談判主角轉變為服務台商與交流的配角,認為其協商功能弱化,有淪為「盲腸組織」之虞。
  • 要求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及其下屬在執行公務時,務必堅守行政中立原則,不能站在特定政黨立場。
  • 質疑陸委會施副主委在兩岸談判方面的專業背景與實務經驗,提醒其應具備主帥氣勢與高度,避免在外交禮儀上矮人一截。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海基會與陸委會對於伊波拉病毒疫情的防疫作為不足,僅止於網站公告與配合衛福部,缺乏主動情資蒐集與具體規劃。
  • 認為海基會作為兩岸往來第一線單位,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而非僅是「配合」專業機關,否則恐無存在必要。
  • 要求海基會說明其組織章程規定之「兩岸相關資訊之蒐集、研究與出版事宜」在伊波拉疫情上的具體作為。

相關人員回應

林中森 海基會董事長

  • 海基會已取消特優考績獎金預算,並就朱顧問在大陸參訪爭議提出調查報告,說明無不當言行。
  • 強調海基會遵守行政中立原則,個人政黨屬性不影響公務執行,並願意接受國會監督。
  • 澄清海基會人事薪資為單一薪俸,無公務員福利,實質待遇比陸委會低,且待遇經陸委會核定,旨在延攬優秀人才。
  • 海基會工作包括協商、交流、服務三大類,共9大類52項業務,均在陸委會授權下進行,並無功能弱化。
  • 說明兩岸已簽署21項協議,並持續推動貨貿、爭端解決、互設辦事機構、避免重複課稅、環保合作、飛安合作等6項議題的協商。
  • 表示兩岸和平發展大局不受個別事件影響,兩岸協商、交流、服務工作正常進行。
  • 承諾將檢討出訪報告揭露方式,使其更易查閱,並載明參與人員和所屬單位,提升透明度。
  • 承諾將加強與台商協會聯繫,提醒其留意伊波拉病毒疫情,並以書面方式轉達防疫資訊。
  • 表示海基會對核廢料處理議題尚未做處理,若涉公權力需經政府正式授權才能簽署協議並執行。
  • 否認海基會人員參與陸配組黨或為特定政黨助選,強調海基會維持行政中立。

施惠芬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

  • 回應台電與中國核電相關商談目前屬商業行為,若涉公權力將循兩岸制度化協商機制。
  • 說明兩岸已簽訂核能安全協議,商業行為應在協議架構下運作,若涉協議外公權力事項,需另簽協議。
  • 表示陸委會經濟業務負責政策規劃,海基會負責第一線執行,兩者業務性質有區隔。
  • 說明陸委會已將公聽會意見分發各處室瞭解處理,並配合衛福部與中央疫情中心,透過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即時通報伊波拉疫情資訊。
  • 澄清國台辦龔清概來台與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會面,是為協助農民加速農產品通關,非黑箱作業或黨政不分,並承諾提供書面資料說明。
  • 強調在兩岸交流中,禮貌與立場堅定並行,稱謂不影響談判立場。

葉寧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旅遊警示機制參考美國模式,由陸委會規劃,發布新聞稿或燈號警示,如H7N9疫情及北京、新疆黃色旅遊警示。
  • 表示伊波拉等跨境傳染病由疾管署成立防治中心,透過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即時通報,並通知陸委會調整旅遊警示。
  • 回應核廢料處理非其業務範圍,但若涉公權力需簽兩岸協議,商業契約則按許可程序辦理。

李源清 海基會經貿處科長

  • 證實國台辦鄭立中參訪頂新魏家祖厝時,現場無其他官員或國民黨人員,僅其陪同。
  • 表示鄭立中僅介紹古宅細節,未談及農產品快速通關等議題,停留約半小時。

黃國瑞 海基會處長

  • 說明海基會遵照政府規定,將今年2月以後的赴大陸出國報告上網公告於海基會全球資訊網。

劉益誠 海基會主任

  • 說明海基會首次辦理財務簽證,無法與101年度比較,未來會有基礎可比較。

相關後續

  • 海基會103年度預算人事費用1,000萬元凍結案,經說明與檢討改進後,同意予以解凍。
  • 海基會103年度預算業務費2,000萬元凍結案及第三案,因2008年度起出國報告未全部上網,續凍500萬元,其餘1,500萬元解凍。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海基會、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為遵照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意旨,增訂外國人收容應符合「法官保留」原則,並落實人權公約規定,保障外國人自由遷徙權利與人身自由。
  • 討論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之停留時間限制、增列外籍人士年滿20歲子女申請居留,以及保障取得子女監護權之外籍配偶得繼續居留等議題,以符合人道與公平性考量。

相關爭議

  • 外籍人士結婚程序僵化問題:委員段宜康指出菲律賓籍人士即使在臺灣出生並取得永久居留權,與本國籍人士結婚仍須回菲律賓辦理適婚證明,程序過於僵化且不合理,內政部與外交部承諾開會研議。
  • 無戶籍國民取得身分證門檻:委員陳其邁質疑無戶籍國民取得我國身分證的停留時間規定(7年)較外國人(5年)更嚴格,不符公平性。
  • 外籍配偶居留權保障:委員李桐豪提案保障離婚後爭取子女監護權的外籍配偶,在訴訟期間得繼續居留,避免因失去居留權影響訴訟權益。
  • 傳教士子女居留權:委員簡東明提案增列傳教士年滿20歲子女可延長依親居留至就業為止,以解決其家庭拆散問題,移民署表示已透過辦法修正放寬,但委員仍希望法律明定。
  • 生物特徵辨識系統的人權疑慮:委員周倪安質疑移民署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擔憂資料濫用、資安問題及是否會擴及本國人,要求確保資料不與警察機關通用,除非依法調閱。
  • 戶政單位疏失造成「國際人球」:委員姚文智指出因早期戶政單位行政疏失,導致部分在台出生者喪失國籍卻不知情,成為「國際人球」,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解決此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公告特定國家(如菲律賓)的結婚程序過於僵化,即使已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菲律賓籍人士,仍須回母國辦理適婚證明,造成當事人困擾。
  • 要求內政部與外交部一週內開會,研議針對特殊個案在結婚登記程序中增設但書,簡化流程。
  • 指出菲律賓假結婚案件數為0,顯示現行嚴格規定與防堵假結婚的目的已脫節,應檢討。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保障外籍配偶離婚後爭取子女監護權期間的居留權,避免因居留權喪失影響出庭應辯及工作權益。
  • 強調應基於人權及公平性考量,避免外籍配偶因一時疏忽未變更居留事由而被取消居留權。
  • 指出移民署實務上提供一年期暫時居留的做法仍有不足,應透過修法提供更穩定保障。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及第25條,主張將傳教士子女的依親或居留期間計入,協助其申請永久居留或就業。
  • 強調傳教士對臺灣社會貢獻良多,其在台出生成長的孩子對臺灣文化習俗熟悉,不應因年滿20歲就被迫離境,造成家庭拆散。
  • 呼籲基於人道立場支持修法,以協助這些在台奉獻的傳教士家庭。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建議調整無戶籍國民取得身分證的停留時間限制,使其比外國人更容易取得,以符合合理性。
  • 質疑現行規定無戶籍國民需停留7年才能取得身分證,反而比外國人停留5年更困難,不符有國籍者的基本保障。
  • 同意將其提案併入朝野協商討論,但要求協商時應有其委員共同主持。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支持強制出境之外國人因故無法離境時,暫予收容應限縮至15天,以保障人權。
  • 關切大陸偷渡來台者被收容等待遣返期間過長的問題,要求改善並輔導社團協助人權維護。
  • 建議簡化兩岸專案申請入台手續,避免不必要的約束,讓功能發揮更大效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肯定移民法修正回應大法官解釋,希望法律程序能明確化法官保留原則。
  • 提醒移民法修正與提審法可能存在法律競合或衝突,要求注意時效與通知親屬規定。
  • 支持陳其邁委員及李桐豪委員等提案,認為無國籍及新台灣之子等議題應納入考量,不應窒礙難行。
  • 質疑移民署對大陸人士來台行程的審查與掌握不足,並檢舉國台辦官員來台期間進行非報備行程,要求移民署裁罰邀請單位並禁止相關人員未來來台。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移民署人力不足導致監督不力,需委員檢舉才能查獲違規行為。
  • 關切移民署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可能導致的人權疑慮,要求確保資料管理嚴謹,不被濫用或與警察機關通用,除非依法調閱。
  • 點出「臺灣地區」與「入出國及移民署」稱謂矛盾,認為國家法制有問題,並質疑中國偷渡情況嚴重,移民署應加強研究。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移民法修正案,認為其回應大法官解釋並保障外國人收容人權,應單獨處理以趕在期限前通過。
  • 支持李桐豪、簡東明委員提案,認為其基於人道立場保障外籍配偶監護權與傳教士子女居留權,符合兩公約精神,建議併入朝野協商通盤討論。
  • 關切國發會延攬海外人才政策,建議與內政部、教育單位合作,通盤規劃人才培育問題,並放寬僑生畢業後留台工作限制。
  • 提醒移民署注意網路「前世今生」等遊戲可能蒐集個人生物特徵的隱私問題,要求研究防範。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大致認同移民署修法方向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但遺憾部分委員提案未併入討論,要求國民黨黨團儘速召集協商。
  • 支持陳其邁委員關於無戶籍國民取得身分證的提案,認為現行規定比外國人更困難,不符國民不受歧視的憲法精神。
  • 質疑移民政策將年紀和階級作為評估指標不恰當,應以更開放態度思考國家所需各類型工作人口,包括藍領。
  • 指出外籍配偶因仲介偽造證件入境,被管制10年,較陸籍配偶2至5年更長,造成家庭悲劇,要求檢討修正行政命令,兼顧人道與受害者權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解決因戶政單位疏失造成當事人成為「國際人球」的特殊案例,強調其迫切性。
  • 質疑私人飛機通關流程過於簡便,擔憂黑心油事件中魏家私人飛機可能規避查驗,運送證物或人員,要求移民署加強把關,防範不法行為。
  • 再次關切伊波拉病毒對兩岸往來台商的潛在風險,要求海基會與陸委會主動掌握情資,而非僅是「提醒」或「配合」,並應將防疫作為列為優先工作,不應只顧選舉。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海基會與陸委會對於伊波拉病毒疫情的防疫作為不足,僅止於網站公告與配合衛福部,缺乏主動情資蒐集與具體規劃。
  • 認為海基會作為兩岸往來第一線單位,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而非僅是「配合」專業機關,否則恐無存在必要。
  • 要求海基會說明其組織章程規定之「兩岸相關資訊之蒐集、研究與出版事宜」在伊波拉疫情上的具體作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之前已出委員會待協商的移民法修正案,要求與本次會議通過的修正案一併協商,確保所有委員提案都能被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本次移民法修正主要為遵照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意旨,保障外國人收容人權,並回應國際人權公約要求,時效上較為急迫,希望單獨處理。
  • 同意與外交部開會研議針對菲律賓籍人士結婚程序僵化問題,看能否以個案方式或增設但書處理。
  • 贊成放寬有國籍無戶籍僑生畢業後直接留台工作,並承諾將彙整所有委員意見,在朝野協商時提出更完整的移民法修正版本。
  • 表示針對外籍配偶監護權問題,現行法規已可處理,無需修法;傳教士子女居留問題,相關辦法已修正放寬。
  • 強調移民署生物特徵辨識系統僅用於入出關身分辨證,不作他用,且與警察機關刑事資料不同,不會濫用或互通,除非依法調閱。
  • 承諾3個月內解決因戶政單位疏失導致的「國際人球」問題,並將朝解決問題方向努力。
  • 表示兩岸來往事宜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範,如有需要檢討的地方,願意討論簡化手續。

莫天虎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

  • 說明移民法修正案有時間壓力,希望儘速通過,使收容能法制化,並迫切希望101年版本也能早日通過。
  • 表示針對傳教士子女居留問題,相關辦法已於今年4月修正發布,放寬至20歲以上亦可申請居留。
  • 解釋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旨在提高辨識正確率與通關效率,不涉人權,且資料庫由移民署保管,不會與警察機關通用,除非依法調閱。
  • 承諾會了解國台辦官員來台期間的非報備行程,並請邀訪單位說明,若確有違規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許可辦法裁罰。
  • 說明私人飛機通關流程,人員需經查驗,但若無管制出境,依國人出入境自由原則放行。
  • 承諾將針對李俊俋委員檢舉的國台辦官員違規行程進行裁罰,並評估是否禁止相關人員未來來台。
  • 澄清移民署雖無法全程跟隨大陸人士來台行程,但會對有疑慮或重要性行程進行交查,並由其他國安部門協助注意。
  • 表示目前伊波拉疫情防疫工作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透過衛福部與兩岸衛福主管機關通報資訊,並提醒國人與台商注意事項。

劉邦全 外交部領務局組長

  • 同意段宜康委員對特定個案結婚程序僵化的看法,承諾帶回研究。
  • 解釋特定國家結婚需面談是為防堵假結婚,但承認此個案已具永久居留權,無假結婚必要。
  • 說明菲律賓籍人士結婚需回菲律賓辦理適婚證明,是根據菲律賓法律規定,而非駐外單位要求。

何榮村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副署長

  • 說明大陸偷渡客現由每年春節、端午、中秋前接回,合法入境者搭飛機遣返,無等待1年多情況。
  • 表示收容所內有NGO團體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收容人,並提供戶外活動時間及醫護協助。

林俊良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簡任視察

  • 說明收容所內大部分收容人因旅行文件過期、需辦理文件及機票費用,收容期間通常超過15天。
  • 解釋15天規定是行政拘留期限,超過需送法院裁定;收容所每週至少兩次戶外活動,每次30分鐘至1小時。

蘇登仁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副組長

  • 說明外國人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已於今年4月修正,放寬傳教士子女20歲以上亦可申請居留,無需就學,只要父母具居留身分即可。
  • 表示針對外籍配偶因偽造證件入境的管制期限,行政命令已修正,對已結婚生子的情況有縮短年限。

張恒裕 國發會人力發展處處長

  • 說明國發會廣納人才方向,已推動僑、外生留台評點配額機制,並將積極與各部會及社會對話,爭取共識。
  • 承諾將研究委員提出的人才培育問題,並與內政部、教育單位合作,進行通盤性規劃及修法建議。

陳子和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戶政單位已清查因早期行政疏失導致的「國際人球」案例,發現約400多人,其中200多人在國內,並已請法制單位研處,將以對當事人最有利方式處理。

林興春 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大隊長

  • 說明私人飛機通關採商務禮遇,查驗人員直接到環宇商務中心等專屬停機位置進行CIQ查驗。
  • 表示私人飛機出入境名單會在起飛前30分鐘至1小時傳送,查驗人員會抽調機動人力前往因應,確認護照符合規定且無管制出境即可放行。
  • 澄清移民署使用ABB與APIS系統進行勾稽管制,而非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並表示未發現魏家私人飛機出入異常。

葛廣薇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副組長

  • 說明移民署聯審會審查大陸人士來台行程,主要依書面資料審查,不會詳細記載早餐內容。
  • 表示若邀訪單位未事先報備變更行程,將依許可辦法裁罰。

林欣蓉 司法院法官

  • 同意李俊俋委員對第三十八條之六修正建議,即加上「至遲不得逾24小時」。
  • 建議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將「敘明」修正為「釋明」,以符合刑事訴訟法用語。
  • 建議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修正為「因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以與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配套。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吳育昇委員補充說明。
  • 行政院提案中,第三十八條之三「敘明」修正為「釋明」,第三十八條之六加上「至遲不得逾24小時」,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因收容原因消滅或無收容之必要」修正為「因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內政部與司法院均同意。
  • 陳其邁等25人、李桐豪等24人、簡東明等17人所提「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吳育昇委員補充說明。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6801
卷/期/冊
103/68/1
發布日期
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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