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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衛環委員會:勞動部業務報告與全民健保、水污法修正案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2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會議,首先聽取勞動部業務報告並通過6項臨時提案,內容涵蓋新聞業與社福機構勞檢、農業外勞政策、頂新案勞工權益、年齡及青年就業歧視等。隨後,會議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主要聚焦外籍生納保資格及保費負擔問題,但最終第9、10、27條均維持原條文,全案審查完竣出委員會,不須黨團協商。下午則開始審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通過第2條,第10條則保留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邀請勞動部陳部長雄文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勞動部就其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 本次報告涵蓋多項勞動政策與法規執行細節,並據此通過6項臨時提案,涉及勞動檢查、外籍勞工政策、勞工權益保障及就業歧視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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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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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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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節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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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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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天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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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汝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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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曜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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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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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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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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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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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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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桐豪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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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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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益民 勞動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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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五湖 勞工保險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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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為仁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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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肇熙 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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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還然 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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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貴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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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誠 綜合規劃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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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偉 勞動關係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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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發基 勞動保險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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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碧霞 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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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傳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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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志 勞動法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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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美娥 秘書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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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龍 人事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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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祥 政風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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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月女 會計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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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天賜 統計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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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秋桂 資訊處參事代理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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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田秋堇、楊玉欣、潘維剛及林淑芬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6案: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新聞供應業和新聞出版業難以認定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提出因應對策,並納入勞動檢查重點對象。
  • 通過臨時提案6案: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完成針對社會福利機構勞動檢查之檢討及解決方案。
  • 通過臨時提案6案: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我國開放農業外勞之可能來源國進行地緣、文化、外交評估,並對開放農業外勞是否衝擊製造業外勞需求及不利小農生存等問題,提出評估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6案:勞動部應針對頂新集團相關企業進行清查,確認勞工退休準備金是否足以支付未來1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之退休金總額,並監控有無不正當手段逼迫勞工自願離職,於1週內將調查結果送交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6案: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解決年齡歧視現象之辦法。
  • 通過臨時提案6案: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針對青年就業及失業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討論事項二

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兩件人民請願案皆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包括廢除第95條第1項第1款及修正第31條有關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送立法院審查的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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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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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以上2案均不成為議案,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10、27條的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外籍人士(包括外籍學生、陸生、陸配等)納入全民健保的資格、保費負擔原則(全額自付或政府補助),以及其在保險對象類別中的歸屬與保費計算方式。

相關爭議

  • 外籍生納保保費負擔:民進黨團及部分委員主張外籍生應全額自付保費,政府不應再慷健保之慨,應由外交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編列預算補助,以避免健保財務惡化。國民黨團及部分委員則認為現行由政府補助4成保費的政策已實施19年,不應驟然改變,且外籍生對健保財務影響不大,應維持國民待遇原則,或至少召開公聽會審慎討論。
  • 外籍人士分類與衝擊:修正動議提議將外籍人士另立一目,使其保費負擔與本國人有所區別,引起委員對此分類可能排除現有外籍配偶、傳教士等群體權益的疑慮,並擔憂對企業聘請的外籍經理人造成影響。
  • 健保財務困境與補助原則:多位委員質疑健保財務拮据,不應再由健保基金補助外籍人士保費,應將保險與福利切割,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然而,也有委員認為應考量國際化、人才爭奪及互惠原則,不應過於計較數千萬元的支出。
  • 修法必要性與程序:對於是否需要修法來處理外籍生保費補助問題,部分委員認為若僅是要求各部會編列預算補貼4成,則現行健保法不需修正;但主席及民進黨團認為若不修法,健保將繼續承擔此筆費用。同時,對於重大政策改變是否應召開公聽會,朝野意見分歧。
  • 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連動:內政委員會已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附帶決議要求健保法審議需一併討論,因此本次健保法修正案若無法出委員會,可能被視為阻擋陸生納保。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團修正動議第10條增訂第3目將外籍人士獨立列出,將導致外籍人士(除依親事由者)需全額自費,改變現行政府補助4成保費的政策。
  • 認為此修法茲事體大,應多花時間討論,並質疑實施19年的政策若要改變,應召開公聽會廣納社會意見。
  • 強調國民黨團支持陸生納保,但反對在修法中任意扣帽子,並主張若無共識應開公聽會或表決處理。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說明民進黨團修法是將外籍人士明確規範在一目中,使其全額自費,但國家可由各部會視需要進行補助,並非差別待遇。
  • 強調全民健保應區分本國待遇與外國待遇,且世界各國亦有差異性處理,不應讓全民健保負擔過重。
  • 提醒若健保法修正案無法出委員會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併討論,恐被視為國民黨團變相阻擋陸生納保。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許多以投資經營管理或企業內部調動名義來台的外籍人士及其眷屬,若無受僱事實卻歸入第6類第2目由健保補助,對健保財務造成負擔。
  • 主張應將外國人與本國人區分開來,學生可由教育部、僑委會編列預算補助,但企業聘請的外籍人士應由企業負責。
  • 強調健保財務拮据,不應再慷健保之慨,並指出本國受薪階級繳費多,卻要補助外籍有錢人,是不公平的。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企業聘請的外籍人士(有受僱事實)與外籍學生、大陸人士(無受僱狀態)的保費負擔差異。
  • 認為基於國民外交和吸收人才理由,補助外籍學生健保是必要的鼓勵措施。
  • 強調健保法架構中對本國籍、外國籍學生採一樣作法,並無區別,維持現行制度是近20年來的精神。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外籍生改為全額自付保費的修法動機,認為這與健保開辦以來對外籍人士採國民待遇的精神相違背。
  • 指出陸生或外籍生對健保財務並無負面影響,其所繳保費足以支應醫療費用,且醫療費用僅為保費一半左右。
  • 強調健保宗旨是社會安定與安全,不應為陸生特別區分,擔心影響國際觀感。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應在全球人才競爭中取得優勢,透過獎學金和友善政策吸引國際優秀人才,不應因短期負擔而犧牲國家競爭力。
  • 指出健保財務困境主要來自無效醫療與醫療浪費,而非外籍生保費,數千萬元的影響對整體健保規模不大。
  • 認為政府應明確表達爭取人才的價值選擇,讓國人理解外籍生是國家人力資源的貢獻而非負擔。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給付點值仍未達1比1的水平,健保財務的穩定性仍有疑慮,不應過度擴大負擔。
  • 主張台灣健保應是「台灣健保」而非「全球健保」,既然同意陸生納保,應先讓他們自費,循序漸進處理。
  • 提醒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課徵未經公聽會,卻對全國人民衝擊巨大,相比之下,要求外國人納保開公聽會是變相杯葛。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委員應著眼國家大政,開放外籍學生就讀可拯救面臨關閉的學校,帶來巨大經濟效益與國際聲望。
  • 指出大陸已讓台灣學生比照當地居民納保並補助,基於互惠原則,台灣也應讓陸生納保。
  • 主張有收入的外籍工作者可比照第一類繳費,但學生不應與其混淆,且學生醫療費用遠低於所繳保費,不應為小額費用被批不人道。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健保總額給付不足,補充保費主要由受薪階級負擔,卻被大醫院抱怨給付不足,導致醫護人員被剝削。
  • 強調健保整體財務不足,不應再補助外籍生保費,因為這會排擠到其他醫療支出,對受薪階級不公。
  • 主張第六類第二目應修法,將外國人全部自費納保,並指出外配、中配因是準本國國民,政府應予補助,不應與外來學生混淆。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主張全民健保應堅持社會保險精神,主要服務本國國民,政府不應補助外籍生保費4成,此政策應刪除。
  • 建議比照澳門、美國等國家要求學生自行購買醫療保險。
  • 強調中生保費應全額自付,不應再討論,以避免健保保費調漲引起社會不安。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外籍人士保費政策已實施19年,驟然改變恐影響其他參與者權利,且違反兩公約精神及多數國家做法。
  • 主張兩岸關係條例若能修正一個字即可解決問題,不應在此爭論,或應召開公聽會傾聽各方意見。
  • 建議停止討論,進行表決,讓事件落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主張應針對主席裁示「本案審查完竣,出委員會並送朝野協商」進行表決,避免封殺朝野協商機制。
  • 認為若不讓法案出委員會協商,將是多數暴力,且會導致原條文不准協商,留下不良議事文化。
  • 指出國民黨團對法案通過與否態度不明,若已逐條表決,案子就應出委員會送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曲同光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說明修正動議第10條第6類增訂第3目是將外籍人士獨立列出,與第27條連動後,除依親事由者,其他外籍人士將全額自費,而非排除外籍人士納保。
  • 指出現行健保法架構下,非本國籍人士在台居留滿半年即可參加保險,與本國人採相同標準,並無特別分類。
  • 說明外籍人士若有受僱事實,雇主仍需負擔保費;無工作者則歸入第6類第2目,但實務上因等待期等因素,人數不多。
  • 表示外籍生、陸生對健保財務沒有影響,其所交保費足以支應醫療費用,且醫療費用約為保費的一半。
  • 澄清教育部目前沒有補助外籍學生健保費,僑委會則補助僑生保費的一半。
  • 指出目前第6類第2目由政府補助40%,每年約6千多萬元,但這是視同本國人的補助。

黃智敏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專門委員

  • 表示教育部目前對外籍生、港澳生沒有補助健保費。
  • 說明陸生來台就學,學費比照私立學校收費標準,即使就讀國立大學也一樣。
  • 指出目前在台居留6個月以上的陸生約有6,000人,但因寒暑假會出境,需連續居留6個月才符合納保資格。

陳世池 僑委會處長

  • 說明目前持外國護照循僑生管道來台就讀大專院校者,健保費由衛福部補助4成(500元),僑委會負擔剩下6成的一半。
  • 指出僑委會每年對所有僑生的健保補助預算約為6千萬元。

林奏延 衛福部代理部長

  • 贊成互惠原則,但需考量各國保險體制不同。
  • 同意委員關於留學生或僑生返國後能與台灣友好合作的看法,並強調這是人才爭奪時代,應設法留才。
  • 同意委員關於健保總額下各區總額及醫院總額制度,導致實際給付點值可能低於0.9元,甚至更低。
  • 對於實施19年的外籍人士保費政策若要改變,應審慎處理,並同意召開公聽會是必要程序。

黃三桂 衛福部健保署署長

  • 說明健保點值各區域不同,最少約有0.9元,花東地區基層甚至達1.1元。
  • 指出全民健保基金成長率(226%)遠高於同期GDP(180%),且每年費用龐大,佔行政院歲出比率達34%。
  • 認為醫師收入問題看法各異,並以自身為例說明薪資水平。

相關後續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0條及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點名表決,第9條維持現行條文,第10條及第27條修正案贊成者5人、反對者8人,均維持原條文。
  • 全案審查完竣,送院會討論。
  • 經點名表決,本案不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強化水污染防治法,以遏止繞流排放、提高罰則、加重刑責,並鼓勵員工檢舉不法。核心議題包括提高罰鍰、加重刑責、追繳不法利得、鼓勵檢舉、增訂債權保全規定,以及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 會議亦聚焦於水質監測制度的強化,包括監測站設置、監測項目(如底泥、水中生物、重金屬等)、監測頻率、預警機制及管制措施應否入法,以及水污染防治費的開徵與支用項目。

相關爭議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事業」定義:丁守中委員提案增列「公司」二字,以避免公司負責人推卸責任,並與公司法規範一致。林淑芬委員則擔憂地下工廠(無公司或工廠登記)的納管問題,指出政府對非法工廠取締不力,應入法課予政府取締責任。環保署同意增列「公司」,但認為地下工廠已依自然人身分查處。
  • 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水質監測規範的詳細程度: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將水質監測的地點(取水口、河川/海域交界、事業排放口)、項目(水質、底泥、水中魚蝦貝類重金屬/化學物質/農藥)、頻率(每週至少一次)及預警/管制措施具體入法,以課予政府法定責任並避免行政怠惰。環保署及江惠貞委員則認為母法不宜過於細瑣,應授權行政機關在施行細則中規範,以保持彈性,並指出過於頻繁的監測將產生巨額經費需求。
  • 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與法源依據:林淑芬委員要求環保署立即開徵水污染防治費,排除爭議較大的畜牧業,優先徵收事業單位。環保署法規會郭執行秘書則擔憂若歲入預算科目僅編列1,000元,實際徵收金額遠超預算,恐涉刑法「公務員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罪」。林淑芬委員反駁此為胡說八道,強調法律已授權徵收,且歲入超收並非違法,批評環保署藉口規避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在水污法第2條第1項第7款「事業」定義中增列「公司」,旨在讓公司負責人無法逃避相關責任,並與已修正的公司法規範一致。
  • 指出政府在地下工廠管理上存在嚴重缺失,許多地下工廠臨時登記證一延再延,不符合法規,應加強嚴格取締。
  • 強調「公司」納入定義能更周延地杜絕公司委託地下工廠代工而規避責任的問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同意第2條「事業」定義增列「公司」可使規範更嚴密,但擔憂未登記的地下工廠仍是漏洞,要求政府課以取締非法排放的法定責任。
  • 主張水污法第10條應將水質監測的地點、項目(含底泥、水中魚蝦貝類等)、頻率及管制措施具體入法,以避免行政怠惰和規避責任。
  • 批評環保署過去對底泥和水中生物監測放任不管,管制措施不足,導致污染問題嚴重,並指出日月光事件判決凸顯水污法罰則太輕、管制鬆散。
  • 要求環保署立即開徵水污染防治費,排除畜牧業,優先徵收事業單位,批評環保署以「超徵罪」為由拒絕開徵是胡說八道,是為不作為找藉口。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針對第10條水質監測,建議母法不宜規範過細,避免掛一漏萬,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地點、項目、頻率,並定期檢討。
  • 贊成將水質監測支出納入第11條水污染防治費的支用項目。
  • 質疑環保署在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上的不作為,呼籲政府應突破預算編列與法務解釋的困境,全面處理此問題。
  • 建議第10條先行保留,並要求環保署提供現有監測站設置標準、固定與移動式監測站的規劃、以及土污法檢測結果如何與水污處勾稽等詳細資料。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對第10條內容表示擔憂,認為其授權環保署過大,如同「空白支票」,質疑修法對改善水污染問題的實質保障。
  • 支持林淑芬委員的提案精神,但擔心過於細瑣的條文可能「掛萬漏一」,建議可加入「經主管機關核定的項目」以求周延。
  • 強調母法可文字簡潔,但施行細則必須清楚交代執行細節,並能說服立委,否則無法解決「看見台灣」影片揭露的環境破壞問題。
  • 贊成停止討論第10條,暫時保留,並要求環保署將林淑芬委員及其他委員的發言要旨納入立法精神,重新擬定法條。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對水污染防治法條文的修訂不夠積極,缺乏備案與明確的修法目標,導致日月光事件判決結果不彰。
  • 質疑環保署目前的監測站數量、頻率及監控能力不足,無法有效監測到全國的污染狀況。
  • 強調林淑芬委員提出的第10條修正案非常重要,關係到食安管控,若不修正,一切檢測都是假的。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應提出一個對照版本,而非讓委員自行討論,認為行政部門應事先掌握修正案內容。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感謝委員對水污染防治法的關懷,並說明本次修法背景及重要性,特別是日月光事件後強化管理及罰則的必要性。
  • 指出本次修法重點為強化罰則、刑責、鼓勵員工揭露非法、提升罰鍰上限、追繳不法利得、鼓勵檢舉及增訂債權保全規定。
  • 同意在水污法第2條第1項第7款「事業」定義中增列「公司」二字,認為這能使規範更為明確和周全,並有利於杜絕公司委託地下工廠代工規避責任的問題。
  • 對於第10條林淑芬委員的提案,認為母法不宜規定過細,細節應在施行細則或辦法中規範,以避免法律條文冗長及掛一漏萬的問題。
  • 承諾會加強執行力,並認為第10條的監測規定有助於建構辨識和掌握污染源的能力。
  • 同意將水污染防治費的支用項目增列水質監測。
  • 承諾回去研究水污染防治費的開徵問題,並請教法學見解,將研究結果以書面回覆。

許永興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處長

  • 說明在水污法第2條第1項第7款增列「公司」之前,環保署在執行水污法管制時已將公司納入管理。
  • 對於第10條水質監測的詳細規範,認為監測位置、頻率、測項等需因地制宜,若規定過細可能掛一漏萬,且部分監測項目(如底泥、水中魚蝦貝類)已由其他法規或主管機關規範。
  • 指出若依林淑芬委員提案的監測頻率,每年監測費將高達20多億元,在未收取水污費的情況下難以因應。
  • 說明固定測站的設置需考量防汛等因素,應給予主管機關彈性。
  • 承諾會將較細的部分納入立法說明,並據此修改施行細則。
  • 說明目前已在水污法第18條規範特定事業裝置自動監測連線設施,年底將有89處完成連線,可掌控90%污染量。

郭子哲 環保署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 對於水污染防治費的開徵,擔憂若歲入預算僅編列1,000元,實際徵收金額遠超預算,恐構成刑法第129條「公務員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羅建勛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表示若有編列預算,則在徵收上沒有問題。
  • 對於水污費是否屬法條規定的入費,表示需再查證才能明確回答。

王嶽斌 環保署監測資訊處簡任技正

  • 說明全國約有967個水質測點(河川、水庫、地下水、海域),監測頻率因時空特性和變異性而異,採因地制宜原則,通常有季節性。
  • 指出目前監測採人工方式,監測後送實驗室檢驗需作業時間,自動監測部分仍在發展。
  • 表示自來水事業單位取水時需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有一定監測。

相關後續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修正案照案通過,在「事業」定義中增列「公司」二字。
  • 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修正案保留,將綜合林淑芬委員及江惠貞委員的版本,以及民間團體意見,重新研擬修正動議,並將公務員法定業務職掌入法,明確監測點原則與檢測項目。
  •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修正案通過,水污染防治費支用項目中增列「水質監測」。
  • 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6902
卷/期/冊
103/69/2
發布日期
2014-11-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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