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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審查:聚焦採購弊端、工程品質與組織改革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22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主要討論政府採購勞動人權、重大工程延宕、不良廠商列管、工程保固期、蚊子館活化、組織再造與預算編列合理性等議題。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對工程會的職責與效能提出質疑與具體建議,行政部門則就現行措施與未來規劃進行回應。最終,多項預算提案經協商後部分凍結或照列,並通過多項決議案,要求工程會針對各項缺失提出書面報告與改進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單位預算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公共工程的規劃、審議、協調、督導、政府採購、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等業務,並檢視其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與執行成效。
  • 討論重點聚焦於提升公共工程品質與效率、精進政府採購制度、強化公共工程督導與管控、健全品質管理機制,以及應對工程產業全球化挑戰等施政方向。

相關爭議

  • 勞務採購中的勞動人權壓榨:立法委員質疑政府勞務採購契約中允許保全人員超時工作,導致過勞問題,且加班費常被惡意扣除,要求工程會制定保障勞工權益的契約範本。
  • 重大公共工程進度延宕與飛安疑慮:桃園機場南跑道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預算執行未達一半,引發立法委員對工程能否如期完工及可能造成的飛安風險的擔憂。
  • 管線共構問題與高雄氣爆教訓:立法委員質疑工程會多年來未有效推動管線共構,導致高雄氣爆等災害,認為工程會作為公共工程主管機關應主動規劃處理。
  • 不良廠商列管與最低標弊端:國登營造等多家廠商屢次出包卻遲至今年4月才被停權,立法委員批評工程會處理速度過慢,且最低標搶標導致工程品質低落與預算追加。
  • 公共工程保固期過短與維護責任:立法委員指出台灣公共工程保固期僅1年,導致廠商使用次等材料,且保固期後維護責任轉嫁發包機關,建議延長保固期以提升品質。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公正性與效率:立法委員質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身兼公司主管或律師,可能影響公正性,且調解成功率數據有美化之嫌,導致民眾不願透過該機制解決爭議。
  • 蚊子館問題與地方首長責任:立法委員批評政府興建大量蚊子館,缺乏市場評估與問責機制,建議公布核定首長姓名並扣減補助款以遏止亂象。
  • 工程產業全球化推動方案績效指標失當:工程會編列1,800萬元推動工程產業全球化,但績效指標僅以講習人數成長率和網站點閱人次為準,被立法委員批評為荒謬且無法反映實際效益。
  • 捐助中國工程師學會的利益迴避爭議:工程會每年捐助中國工程師學會300萬元,且多位工程會委員與主任委員均為該學會理事,引發立法委員質疑存在瓜田李下與利益輸送之嫌。
  • 公共工程品管標準下修:立法委員指出工程會將2,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專任品管人員的門檻放寬至5,000萬元以上,質疑此舉是放水,導致品質下降。
  • 陸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的監控不足:立法委員關切中國企業、建材大量進入台灣公共工程領域,質疑工程會對陸資廠商參與採購的盤查與監控不足,可能影響國安與工程品質。
  • 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再造與功能弱化:立法委員擔憂工程會長期處於組織再造待裁撤狀態,導致士氣低落、功能弱化,且重要稽核與列管業務預算編列過低,無法有效發揮職能。
  • 土木工程人才短缺與採購風險:高考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數大幅減少,考選部歸因於採購業務風險高、糾紛多,立法委員建議將採購業務交由法務人員處理,讓工程專業回歸工程本身。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勞務採購契約中保全人員的超時工作問題,要求工程會制定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將惡劣廠商列入黑名單。
  • 關切桃園機場南跑道工程進度嚴重延宕,可能造成飛安危險,要求工程會加強督促。
  • 提案刪減公共工程委員會捐助中國工程師學會的預算,因其藐視立法院決議且存在利益迴避問題。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氣爆後,工程會對管線共構問題仍未有具體規劃與處理。
  • 批評工程會處理不良廠商(如國登營造)的速度過慢,導致其繼續承包重大工程,並質疑最低標搶標導致預算追加及工程品質問題。
  • 提案凍結或刪減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辦費及辦公室租金預算,認為存在浪費公帑和未盡職責的問題。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道路保固期過短(1年),導致廠商使用次等材料,建議延長保固期至5年或10年以提升品質。
  • 質疑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最低價搶標導致的追加預算及官商勾結問題監管不力。
  • 提案凍結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辦費及國營事業重大工程未列管的預算,要求檢討改進。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共工程金質獎(金石獎)的鼓勵作用,指出有獲獎廠商仍發生問題,建議追回獎勵。
  • 關切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公正性,因部分委員身兼公司主管或律師,可能存在利益迴避問題。
  • 建議工程會思考如何客觀評估採最低價標或最有利標,避免公務機關因怕圖利他人而不敢採最有利標。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興建過多蚊子館,缺乏市場評估,導致浪費公帑,建議工程會應定出標準,避免隨意開發。
  • 質疑台灣對外援建交國的工程方式過於慷慨且效益不彰,與中國大陸的互惠模式相比顯得不智,建議政府應以更有智慧的方式經營國際工程。
  • 提案凍結或刪減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辦費、辦公室租金以及工程產業全球化推動方案預算,要求提供具體內容和績效評估。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工程會「提升工程產業競爭力並與國際接軌」的預算績效指標(如網頁點閱率)荒謬不合理,要求檢討。
  • 質疑工程會長期捐助中國工程師學會300萬元,且工程會卸任主委常轉任該學會理事長,存在瓜田李下及利益輸送問題,要求刪除該筆捐助。
  • 提案凍結工程產業全球化推動方案預算,要求工程會提出詳細執行規範與考核辦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憂心台灣專業倫理崩解,公共工程品質下降,質疑工程會品管法令標準下修(如專任品管人員門檻提高)。
  • 要求工程會全面盤查陸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情形,並定期公布統計與稽核結果,以防範對國安與工程品質的影響。
  • 提案凍結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辦費、辦公室租金及工程產業全球化推動方案預算,要求提出改進方案與報告。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擔憂公共工程委員會因組織再造前景不明,導致士氣低落,無法有效發揮功能。
  • 批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預算過低(300萬元),難以有效稽核全國採購弊案。
  • 建議工程會比照食安檢舉獎金制度,提高公共工程弊案檢舉獎金,以鼓勵民眾舉報豆腐渣工程。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指出高考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數大幅減少,原因在於土木工程師需處理採購業務,職場風險高,建議將採購業務交由專業法務人員負責。
  • 要求工程會公布蚊子館核定首長姓名,並實際減少地方政府的補助款以遏止蚊子館產生。
  • 批評公共工程委員會辦公室租金高達4,900萬元,建議整併後應搬遷至交通部自有空間,避免浪費公帑。

相關人員回應

許俊逸 主任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表示已瞭解勞務採購中保全人員超時工作問題,並會糾正違反契約及法律規定的廠商,範本中已列舉勞工權益保障。
  • 針對重大工程延宕,承諾將加強查核,要求廠商提出趕工計畫,並依合約處分落後廠商。
  • 說明共同管道由內政部主管,但工程會會要求重大工程主辦單位與主管機關共同推動。
  • 表示國登營造已於今年4月停權,未來不能再投標,現有工程會加強查核。
  • 同意委員關於最低價搶標導致品質問題的指責,並表示工程會正在推動證照許可精進方案及訂定開工條件。
  • 解釋道路保固期一般為1至2年,建築物為5年,超過則屬維護合約,由主管機關負責維護。
  • 說明金石獎是鼓勵廠商的措施,若得獎後不符條件會取消資格與優待。
  • 表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若與案件有利害關係需利益迴避,且審議過程公開透明。
  • 澄清採購申訴調解案件成功率達80%是指出具調解建議成立的比例,若包含程序不合案件則比例較低。
  • 承認工程產業全球化預算績效指標有待檢討,會回去研究改進。
  • 說明捐助中國工程師學會是委辦費用,用於國際工程師互相認證,且該學會是工程領域總學會,理事長是選舉產生。
  • 承諾會研究陸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的盤查方法,並盡量做到定期公布。
  • 表示公共工程委員會士氣並未降低,會堅持到最後一天,並承諾研究提高公共工程弊案檢舉獎金的方案。
  • 對高考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數減少感到訝異,表示會教育從業人員如何避險,並推動由專業人員負責採購。
  • 說明目前蚊子館活化僅公布案件,尚未公布核定首長姓名,若有規定會辦理,並會持續在會議中要求減少補助款。
  • 證實公共工程委員會辦公室租金每年約4,900萬元,並表示組織再造後辦公場所可能由交通部安排,但交通部空間不足。

顏久榮 副主任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建議將部分決議案中的『要求』改為『建請』,以避免限制工程會彈性。
  • 解釋一些決議案的執行細節,例如修法建議不一定要限定修法。

相關後續

  • 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中,委辦費合計1,138萬7千元,經協商後凍結1/5,待工程會提出委辦經費分配合理改進方案及業務成效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中,新增的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經費1,800萬元,保留院會協商,並要求工程會提出具體計畫內容。
  • 公共工程委員會須於3個月內另行規劃確定辦公場所,並於組織改組後立即搬遷,不再續租每年近5,000萬元的辦公室。
  • 公共工程委員會須於2個月內建立指標,考核各部會針對地方政府興辦公共設施如有閒置情形者,得就所管補助型公共建設計畫酌予扣除補助款。
  • 通過多項決議案,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加強對國營事業採購的稽核、檢討永續公共工程推動障礙、訂定工程產業全球化績效評估指標、研議駐外單位協助海外商機、建立閒置公共設施評估機制、建議由法務人員協助辦理採購事項、專案查核臺北機廠遷建計畫、制定保障勞工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強化延遲付款管考、檢討PCM制度、完善勞工安全制度、公布蚊子館核定首長姓名等,並要求工程會於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報告或改進方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37001
卷/期/冊
103/70/1
發布日期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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