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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特定水保區劃設與管理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22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聚焦於水庫集水區內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設範圍、開發管制及對水資源與原住民權益的影響。行政院主張務實調整以利管理,然多位立委及環團擔憂此舉恐導致土地解編與水資源風險。會議決議將加強溝通,並檢視法案與國土計畫法之競合。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在於重新界定水庫集水區內「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設範圍與管理方式,以期更務實地推動水土保持計畫。
  • 討論亦涵蓋水資源保育、土地合理利用與對原住民權益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放寬管制與國土安全疑慮:行政院版本將水庫集水區「全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改為「須特別保護者」才劃定,被多位委員及環團質疑為「放寬管制」,恐犧牲國人飲水安全與國土安全,農委會則稱是「務實調整」以利管理。
  • 特定水保區定義模糊:陳怡潔委員質疑「須特別保護者」定義模糊,缺乏明確法律要件,可能導致行政裁量權過大。
  • 治理與管制策略爭議:丁守中委員質疑行政院刪除現行條文第20條、21條關於水庫集水區保護帶的規定,認為是放棄積極治理。農委會則回應是因與特定水保區管制強度重複而刪除,不影響管理。
  • 空窗期開發風險:黃偉哲委員擔憂修法通過後,在各水庫管理機關尚未重新劃定特別保護區前的「空窗期」,可能導致財團搶先開發。農委會水保局則稱現況未公告者也無特定管制,修法後管制將更嚴。
  • 溝通不足與民意反彈:多位委員普遍批評農委會修法前與環保團體、地方政府及原民會溝通不足,導致社會大眾與環保團體強烈反彈。農委會承認需加強溝通,並承諾舉辦更多公聽會。
  • 原住民權益影響:廖國棟、孔文吉委員指出修法可能大幅影響原住民保留地,但農委會未與原民會充分討論,擔憂原住民生存權受損及土地流失。
  • 修法時機與國土計畫法競合:陳怡潔、許添財委員質疑水保法修法時機不當,應待更高位階的國土計畫法立法完成後再審,避免法律衝突。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建議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費用可由水保義務人直接選定審查單位並逕自付費,以符合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精神,簡化行政作業。
  • 認為其提案較單純,未必需要與其他修正案併案審查。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修法方向是「放寬」,與當前環保食安規範趨嚴趨勢背道而馳,恐加劇水庫優氧化、影響飲水安全。
  • 批評行政院刪除水保法第20條、21條關於水庫保護帶及保安林的規定,認為是放棄積極治理。
  • 擔憂小規模農業違規罰鍰調降,恐導致清境農場等地區濫墾問題惡化。
  • 指出農委會對「假水土保持之名行土地開發之實」的防弊措施不足,要求制定通案防弊措施。
  • 反對修法為財團大開方便之門,犧牲國人健康與水庫安全。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修法是否將水源保護區開發行為管理從「原則禁止、例外許可」變成「原則許可、例外禁止」。
  • 擔憂修法可能導致205萬公頃水質水源限制區域解禁,並造成各水庫劃定保護區前的「空窗期」被財團搶進開發。
  • 要求農委會與水利署召開公聽會,並提供各水庫未來可能劃定保護區的預估面積資料,以確保修法後管制更嚴格。
  • 要求農委會保證修法通過後,政府將有更多政策工具加強管制開發行為,有效改善濫墾情形。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推動水土保持法修法的目的與困難,認為若不修法,除白河、烏山頭水庫外其他水庫將無法有效管制。
  • 批評農委會對民間及媒體報導的公聽會參與度與溝通態度不夠積極主動。
  • 強調集水區應保存者保存,應還給人民者還給人民,並要求行政院在保育與民眾權益間取得平衡。
  • 認為農委會主委應親自出席如此重要的法案審查,而非請假。
  • 建議針對水庫保護帶劃設訂定主決議,要求農委會給予人民交代。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指出環保團體反對行政院版本,特別是特定水保區劃設從「水庫集水區都屬於」改為「須特別保護者才要劃定」。
  • 質疑「須特別保護」的法律要件不明確,建議農委會將類型與要件具體化。
  • 關切水庫淤積率過高問題,擔憂修法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要求農委會提出詳細辦法與影響評估。
  • 質疑水保法修法時機不當,應待更高位階的國土計畫法完成立法後再審,避免法律衝突。
  • 批評水保局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案件未結案率高達7成,績效不佳,要求具體解決措施。
  • 建議農委會多開公聽會與專家學者、環保團體溝通,釐清問題點,尋求各界可接受的方案。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修法旨在限縮集水區範圍並解編土地,擔憂此舉為「假特定水土保持之名行土地解編之實」,可能圖利財團。
  • 強調水保問題重要性,要求政府務實檢討,並協調內政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共同研討國土安全圖資,舉辦公聽會解除外界疑慮。
  • 要求農委會提供大幸福公司向越南進口飼料油的7家未公布業者名單,以及近3年飼料用油進口狀況資料,以釐清流向與食安問題。
  • 強調食安問題對全國人民的重要性,要求農委會今日下午前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將影響預算審查。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儘速提供統一企業集團所屬飼料工廠有關飼料動物油脂的進項與產品流向調查報告,以釐清食安問題。
  • 質疑水保法修正草案將96個水庫集水區從205萬公頃縮編到33萬公頃,擔憂大量土地釋出恐加劇水資源問題與天然災害。
  • 指出台灣是缺水國家,批評水保單位不應遷就財團開發或農民濫墾,應更嚴格限制保護區。
  • 建議水保局應好好開幾次公聽會,充分討論土地釋放比例問題,不應一意孤行。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版水保法修正案中,水庫集水區劃定、特定水保區長期計畫、保護帶刪除及委外管理等條文存在爭議。
  • 以曾文水庫淤積嚴重為例,質疑水保局對支溪清淤進度緩慢,並強調水保應以積極治理為目的。
  • 擔憂「須特別保護者」定義過於狹隘,可能導致80%以上集水區土地開放,成為財團取得土地的機會。
  • 建議水保法應先舉行公聽會,並待行政院組織重整成立環境資源部後再修法,以平衡小農需求與國土安全。
  • 質疑水保局6年600億治水預算中,第一期28億元的計畫執行不力,地方政府不知計畫內容與對口單位,要求水保局完善審查機制並與地方政府協商。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內豬油市場狀況與豬價波動,要求農委會建立長久穩定機制,兼顧養豬戶與消費者權益。
  • 要求農委會儘快公布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飼料油的流向,以消弭民眾食安疑慮。
  • 肯定農委會成立食安辦公室,但關切其人力配置是否足夠。
  • 質疑水保法第16條將「水庫集水區」限縮為「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對水資源的影響,要求農委會務實考量偏鄉民眾便利性,並承諾絕不圖利特定人士。
  • 不解為何刪除水保法第20條、21條關於積極管理的條文,擔憂水保局有推卸責任之嫌,要求說明清楚。
  • 提醒農委會吉園圃退場後,新的農產品追溯系統QR CODE務必落實完善管理,並考慮年長農民的銜接問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公民團體反對水保法修正案,擔憂水庫集水區大量土地開放,幅度達80%至92%。
  • 質疑若開放合理,過去不當管制是否應賠償地主,並擔憂簡單化開放會造成更嚴重的水土與水質污染。
  • 以台南鏡面水庫農藥污染為例,強調集水區即使管制仍有污染問題,開放後情況恐更糟。
  • 批評修法時機不對,正值地方選舉,恐淪為政治炒作,並強調水保問題需理性、客觀、科學處理。
  • 以日本、紐約水庫水質可生飲為例,對比台灣水庫污染嚴重,質疑政府未嚴格把關,反而草率開放,將導致更可怕的後果。
  • 呼籲政府不應草率通過法案,應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讓人民放心,才能解決問題。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水資源有限,水庫集水區解禁是嚴肅問題,擔憂8成以上水庫集水區從禁止開發變為可開發,後果嚴重。
  • 質疑刪除第20條水庫保護帶的規定,恐導致建商以「水岸第一排」為賣點,影響水庫安全。
  • 批評農委會修法是「放寬、放水」,而非加強保護,並質疑其以屏東平原為例說明放寬的理由不夠充分。
  • 不認同農委會「該嚴則嚴、該放寬則放寬」的行政裁量權,認為判斷準則不明確,恐導致不設防狀態。
  • 質疑農委會為何不在修法前充分舉辦公聽會,而是在面臨抗議後才承諾加強溝通。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63座水庫與原住民居住區域重疊性高,擔憂修法對原住民生存權的影響,並批評農委會未與原民會充分討論。
  • 強調原住民保留地在水庫集水區中佔比大,要求農委會尊重原住民基本法精神,加強與原民會溝通並召開簡報。
  • 質疑農委會寧願補助平地造林,卻吝於給山地造林補助,要求加速推動禁伐補償條例。
  • 關切禁伐補償條例進度與補助面積,要求農委會積極爭取財主單位支持,確保原住民權益。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農委會規劃造林禁伐補償,有2.4萬公頃提報中央支持,每公頃補助2萬元,總經費約5億元。
  • 擔憂水保法修正案中,全國山地原住民保留地有近一半(10萬9,400公頃)可能被納入特別保護區,限制原住民生計。
  • 批評農委會修法決策「閉門造車」,未與原民會充分協商,違反原住民基本法,要求農委會向原住民立委道歉。
  • 建議林務局與台東縣海端鄉公所探討嘉明湖、向陽森林遊樂區的共管機制,以協助清潔管理並照顧原住民勞工。
  • 要求農委會水保局針對霧鹿到利稻之間的大崩塌提出治理方案,並向利稻部落說明處理方式。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編列紅葉溫泉與鹿野溪整治經費,否則將對水利署預算表達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胡興華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行政院版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的修法沿革與重點,包括山坡地範圍劃定程序、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管制、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補償及農業違規罰鍰調整等。
  • 強調修法是為務實調整水庫集水區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定,解決現行「全區劃定」導致推動困難的問題,以落實治理與加強管理。
  • 回應委員對放寬管制的質疑,強調修法是希望「該嚴的地方更嚴,沒有影響的地方可以放寬」,並承諾加重特定水保區內擅自開發的罰則。
  • 針對姚文智委員提案,表示因學者專家意見不同,希望進入逐條討論再議。
  • 承諾將加強與各界溝通,舉辦更多公聽會,並檢視水保法與國土計畫法有無競合之處。
  • 說明農委會已成立食安辦公室,並正追查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飼料油流向,大部分流往飼料廠。
  • 承諾將據實向主委報告委員要求提供飼料油相關資料,並盡快提供統一企業集團的調查報告。
  • 同意將責成水保局到原民會做簡報,充分溝通修法內涵,並尊重原住民基本法精神。

李鎮洋 農委會水保局副局長

  • 澄清現行水庫集水區205萬公頃僅受一般性管制,而非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嚴格管制,修法後將能對「須特別保護者」進行更有力的管制。
  • 表示修法後將優先公告崩塌地、土石流受影響區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並可將地質敏感區納入,管制將更嚴格,有助於改善水庫淤積與濫墾問題。
  • 說明過去其他水庫集水區難以劃定為特定水保區,是因為民眾反對,修法是為務實推動長期治理計畫。
  • 回應超限利用處理案件未結案率高問題,表示全國超限利用土地總面積已大幅下降,將持續努力與地方政府合作處理剩餘案件。
  • 說明水保法第20條、21條刪除是因為與水利法、森林法中關於保護帶的規定重複,刪除後仍可維持管理強度。

謝政道 經濟部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 表示目前90幾座水庫中僅有2座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支持其他水庫如有必要也應盡快劃定,以受水保法第19條規範。
  • 承諾將與農委會共同召開公聽會,並提供各水庫未來可能劃定保護區的量的資料,避免土地炒作。
  • 說明水利署治水預算執行有完善審查機制,由地方政府提報計畫,水利署審查核定後,明確中央與地方執行比例。

黃明耀 農委會水保局局長

  • 說明目前僅白河、烏山頭水庫劃定特定水保區,其他水庫因牽涉民眾權益難以推動,修法是為務實管理。
  • 表示水土保持局在6年600億預算中分配到150億元,103年經費約18億元,104年約10億元,第一期總計28億元。
  • 承諾將與各縣市政府討論經費處理方式及水保計畫內容,並重視104年度的執行。
  • 說明水保法第20條、21條刪除後,仍可依水利法及森林法維持對水庫集水區保護帶的相關規定。
  • 承諾將在下週提出台東霧鹿到利稻大崩塌的治理方案,並向利稻部落說明。

巫瑞菊 原民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 表示原民會與各部會之間尚無溝通平台,但曾於公聽會表達意見,希望將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納入水保法修法。
  • 強調應充分注重原鄉地區居民權益。

李桃生 農委會林務局局長

  • 報告禁伐補償進度,與原民會討論後,初步估計將報院補償的敏感禁伐地區從上次的1.6萬公頃增加到2.4萬公頃,約佔原本6.5萬公頃的40%。
  • 說明每公頃補助2萬元,總經費(含行政費用)約5億元,並表示會努力爭取財主單位支持。
  • 承諾將與海端鄉公所探討嘉明湖和向陽森林遊樂區的共管機制。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 林岱樺、葉津鈴、蘇震清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一案(要求行政院調查全台自來水使用情形並估算建設經費,評估加速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之可行性),照案通過。
  • 陳怡潔、葉津鈴、丁守中及蘇震清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二案(建議待國土計畫法完成三讀後再審議本法案,並請農委會召開公聽會尋求共識),經主席修正為「請檢視本法與國土計畫法有無競合之處,並妥為處理,另建請農委會邀集專家學者與環保團體召開公聽會及座談會,尋求修法共識」後通過。
  • 蘇震清、葉津鈴、陳怡潔、黃偉哲、林岱樺、陳明文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就本案於審查會審查程序進行中須召開公聽會),無異議通過。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37001
卷/期/冊
103/70/1
發布日期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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