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環委員會審查健保及水污法案,聚焦食安政策與問題油品追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2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會議,繼續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並針對人民請願案做出決議。會議重點在於邀請衛福部、農委會及財政部報告食品安全政策、劣質豬油事件處理及越南油品流向,委員們就部長的食安專業、食安辦公室運作、不法利得追繳、國民年金財源、以及問題油品查處進度等議題進行激烈質詢,並提出多項臨時提案要求部會限期報告。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的修正草案進行審查,討論是否對現行條文進行修改。
相關爭議
- 委員們對於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的修正意見存在分歧,經記名表決後,贊成修正的委員為少數,故兩條文維持現行規定。
- 對於是否將審查完竣的法案送交黨團協商,委員間亦有異議,經表決後決定不需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楊曜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反對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反對修正全民健康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反對修正全民健康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反對修正全民健康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反對修正全民健康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反對修正全民健康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反對修正全民健康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反對修正全民健康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反對本案提交黨團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擬具的「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環保署署長進行報告說明。
相關爭議
委員林淑芬等17人提案及委員江惠貞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顯示對第十條條文的修訂存在未解決的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相關後續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條文照委員丁守中等20人提案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的委員林淑芬等17人提案及委員江惠貞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條文照委員林淑芬等24人提案通過。
- 本22案未審及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柯蔡玉瓊君及朱志輝君分別提出的兩件人民請願案,內容均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的修正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使用有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願文書等2案因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無成為議案之必要。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四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財政部等就「食品安全問題之政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員會審查保留條文之修法方向、如何落實跨部會劣質豬油專案會議各項工作、越南油進口流向」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三)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針對當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政策討論,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員會審查保留條文的修法方向,以及如何落實跨部會劣質豬油專案會議的各項工作。
- 另一個核心議題是追蹤越南進口油品的流向,並由衛福部、農委會及財政部就此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相關爭議
- 衛福部蔣部長的食安專業背景及其擔任政務委員期間督導食安的成效受到趙天麟、江惠貞、田秋堇、陳節如、劉建國及林淑芬等多位委員質疑,被指責為「門神」且未能有效解決食安問題。
- 食安辦公室的定位與功能不明:委員質疑食安辦公室與食安會報、食藥署食品組之間職掌重疊,且其統合協調功能有限,主任蔡淑貞的任用也引發爭議。
- 不法利得追繳爭議:針對黑心廠商不法利得的追繳,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行政罰與刑事罰的適用、罰款金額及速度存在不同見解,委員要求政府應確保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
- 國民年金財源問題:多位委員質疑國民年金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衛福部向基金借款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擔憂長照保險的財源問題。
- 問題油品查處進度與標準:委員質疑衛福部對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品查察不力,以及對食用油脂業者實施GHP而非HACCP的標準過低,並對南僑、統清等大廠的油品來源與查核結果提出質疑。
- 食安法規漏洞與執行:委員指出現行食安法規寬鬆、漏洞多,且地方政府執法不力,要求修法重罰並加強中央與地方的連結。
- 資訊不透明與官員答詢:委員批評官員答詢內容模糊、迴避問題,且未能即時提供所需的數據資料,影響國會監督效率。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蔣部長對食安問題的解決信心,並要求其為過去擔任食安小組召集人期間的無作為負責。
- 指控蔣部長的學生在食品產業擔任要職,使其成為「門神」,並要求蔣部長坦承是否有違法行為。
- 批評食安辦公室成立延宕且會議紀錄內容空泛,未能有效處理食安預警。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福部食藥署預算及人力不足,難以有效處理龐大食安問題。
- 強調應將食品安全會報升級為專責獨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以脫離衛福部並進行長期追蹤。
- 建議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加強食安業務連結,避免脫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肯定蔣部長願意承擔食安重任,並呼籲教育工作者應反思人才培育中價值觀的重要性。
- 主張不法利得應全數充公並重罰,避免脫產,並要求法務部和司法院明確說明行政罰與刑事罰的效益。
- 建議政府應以大眾能理解的語言溝通,避免使用「除罪化」等易生誤解的詞彙。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蔣部長答詢跳針、迴避問題,並質疑其擔任食安小組召集人期間未能阻止黑心油事件。
- 要求蔣部長明確保證豬油事件能在月底前平息,並質疑食安辦公室人員編制與成員專業性,特別點名陳樹功曾任GMP理事與魏應充有密切關係。
- 要求衛福部明確說明頂新問題牛油的下游廠商數量與商品下架時程,並質疑駐外單位對越南油品查察延宕。
- 建議取消國外民間機構公證,改由進口國官方證明,以加強源頭管理。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為食安危機源於黑心商人及過去法律漏洞,修法應重罰以嚇阻犯罪。
- 肯定食安辦公室的協調平台功能,並支持油品分流管理及要求廠商設實驗室等措施。
- 質疑頂新集團的商業道德,並關切其在大陸的食安問題及地方政府對違法廠商的查處不力。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關切衛福部作為大部會,除食安外,醫藥、社福、健保等業務的挑戰。
- 質疑食安辦公室的協調功能,認為中央與地方、檢調與行政單位間的連結不足,導致食安事件處理緩慢。
- 建議考慮將統籌分配款作為牽制地方政府配合食安政策的工具。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會同法務部、財政部盡速計算頂新企業的不法利得並公布。
- 提醒衛福部加強伊波拉疫情防疫工作,借鑒他國經驗調整SOP。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蔣部長釐清「劣質豬油」、「餿水油」、「飼料油」的定義,並強調餿水油連做飼料油都不行。
- 質疑蔣部長的專業為食品加工而非食品安全,擔心其混淆視聽。
- 關切從越南大幸福進口的問題油品做成的飼料流向,要求農委會對已流入台灣飼料廠的1萬3千噸油品提出處理方案,並應比照歐盟標準進行檢驗。
- 指出台灣泡麵醬料重金屬含量問題,懷疑問題油品流入醬包,要求衛福部比照歐盟標準清查食用油。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蔣部長曾任行政院食安會報召集人,應為食安事件負責,不應轉任衛福部部長。
- 批評食安辦公室疊床架屋,成員多來自衛福部,且國安局8小時講習不足以應對情蒐工作。
- 擔憂蔣部長在醫療、健保、長照等非食品專業領域的領導能力。
- 質疑國民年金中央政府積欠保費,向基金借款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並對長照保險財源表示擔憂。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品流向,特別是永成公司所進3萬公噸飼料用油的查處進度,要求盡快給民眾交代。
- 質疑農委會廢除吉園圃標章的決定,認為應轉型加碼而非拿掉已建立信心的標章。
- 要求財政部關務署調整稽查稅務方式,避免對下游中盤商及雜貨店追罰過重。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蔣部長從政務委員轉任部長,能否有效解決食安問題,並要求其說明職務指揮權的差異。
- 關切蔣部長的食品科技專業背景是否會成為執政包袱,或使其更能了解產業問題並推動改革。
- 支持法務部提出的刪除法人罰金刑、回歸行政罰鍰的立場,以解決一事不二罰問題,並要求司法院配合政府嚴懲黑心商人。
- 批評司法院對於行政罰與刑事罰裁罰速度和罰款重度的回答迂迴,未能回應人民對重罰的期待。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批評蔣部長對食安政策不熟悉,質疑為何食用油脂業者僅要求符合GHP而非HACCP最高標準,認為是降低標準包庇大廠。
- 建議應分階段要求市占率或資本額達一定規模的食品大廠優先納入HACCP管理,並應全廠GMP而非全廠同類產品GMP。
- 質疑統一、統清等公司在有能力自製或進口豬油的情況下,仍向強冠購油的商業行為,要求衛福部調查。
- 批評衛福部對問題油品的查處不力,未能有效讓統一、統清等相關產品下架。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關切頂新集團劣油事件,要求衛福部知會中國大陸注意頂新產品,並質疑衛福部對中國的通報內容與時程。
- 要求衛福部確保食用油、飼料油、工業用油三種油品能在11月1日起確實分流管控。
- 質疑警政署對食安警察的編制與專業能力,認為衛福部應有專責、專職的食安稽查人員,並增加預算與人員配置。
- 指出衛福部對越南油品查察延宕,未能及早行動阻止問題油品流入台灣。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過去對飼料用油缺乏檢驗與納管,導致問題油品流入,要求未來應逐批或抽批檢驗。
- 建議衛福部與消保處應大量宣導並輔導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讓不肖業者受到制裁並賠償受害者。
- 質疑國民年金中央政府不編列應負擔預算,卻向基金借款的荒謬性,認為政府信用破產。
- 要求行政機關應捍衛依法行政立場,編列應負擔的公務預算,而非向基金借貸。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蔣部長的書面報告敷衍,與一個月前內容雷同,缺乏對立法院的誠意。
- 質疑食安辦公室的定位與功能,認為其與食安會報、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功能重疊,且無實質指揮調度能力。
- 指控食安辦公室代理主任蔡淑貞曾因包庇業者而被調職,現卻升任重要職務,批評衛福部獎勵包庇、官箴不振。
- 要求蔣部長發誓未官商勾結、未當門神、未做違法事情,並質疑其對「門神」定義的迴避。
- 質疑海關與衛福部對西班牙進口豬油的統計數據差異達1600噸,要求釐清是否有人灌水或造假。
- 質疑統一、統清等公司在有能力自製或進口豬油的情況下,仍向強冠購油的商業行為,以及其產品為何未被要求下架,並批評衛福部查核不力、包庇業者。
- 質疑事務官員在多起食安事件中未受懲處,導致官箴不振,並批評蔣部長態度敷衍、擺爛,是為江宜樺內閣臨時代打。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食安問題複雜,國際間亦常發生,承諾月底前將清查資本額3千萬以上油脂大廠,保障國人用油安全。
- 承認曾擔任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食品安全推動小組召集人等職務,但政務委員僅為建議協調角色,部長則為前線指揮官。
- 衛福部已檢討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提出多項管理措施,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並透過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推動跨部會協調合作。
- 回應油品分流管制,將建立輸入油脂進口分流政策,並加強國內油品業者管制,預計11月1日起確實執行。
- 說明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將提前實施於食用油脂業者,並規劃大宗民生物資追溯追蹤,同時落實三級品管制度。
- 針對食安法修法保留條文,表示行政院已成立食安辦公室,符合委員提案意旨,建議不增設食安會報。
- 澄清「劣質豬油」與「餿水油」的區別,強調餿水油不能作為飼料油,並表示對伊波拉疫情有密切掌握與防疫措施。
- 支持法務部刪除法人罰金刑規定,回歸行政罰鍰,以解決一事不二罰問題,並強調衛福部與業者應合作而非對立。
- 承認國民年金預算不足需向基金借款,但強調會尋找財源並計算利息。
- 否認有官商勾結、當門神或做違法事情,表示心裡坦蕩蕩。
- 表示統一、統清向強冠買油是商業行為,推測與價格有關,並承諾會後提供相關數字。
曲同光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回應國民年金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問題,表示104年度已編列167億元預算補足103年度積欠款項。
- 說明國民年金每年差額約2百多億元,將持續尋覓財源,並承認暫時向國保基金借款10億元作為周轉,會支付2.775%利息。
- 澄清地方政府目前並無積欠保費,並解釋向基金借款是因款項未到位,最終會歸還。
王政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飼料用油流向,統計100年至103年9月有15家廠商進口72,593公噸,其中飼料用油脂48,000多公噸。
- 說明已完成查察4家廠商未發現流供食用情事,並將1家售予工業廠商的案例請經濟部追查。
- 指出永成油脂、永成物料及頂新公司等3家進口飼料用油脂約3.5萬公噸,刻正稽查中,將配合檢方追查流向。
- 承認過去飼料用油未納入管理,但11月1日起將實施分流管理,進口飼料用油需申請核可並抽批檢驗。
- 澄清吉園圃標章並非廢掉而是轉型,將加碼與可追溯系統勾稽,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
- 回應越南大幸福的油品處理問題,表示進威部分已封存銷毀油品,飼料部分雖檢驗合格,但已道德勸說業者不用。
饒平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報告財政部協助主管機關追蹤越南進口油脂流向,提供報關及稅籍資料,並配合司法機關調查。
- 說明關務署已公告進口油脂應註明用途,並要求進口複合用途產品報明用途代碼,預計11月1日起執行邊境分流管理政策。
- 回應委員對西班牙進口豬油數據的質疑,承諾將回去查核9月份資料,並解釋數據差異可能來自統計時間點或貨品分類細節。
歐陽漢菁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 解釋大統長基案中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差異,指出舊法時期法院無不法利得剝奪依據,罰金純屬處罰。
- 回應行政罰與刑事罰裁罰速度問題,認為若考量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裁罰不見得比法院判決快。
- 表示法院已判罰3,800萬元,重點在於不法利得的剝奪,而非罰則本身。
鍾瑞蘭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同意確保不法利得全數充公的目標。
- 解釋法務部建議以較高額的行政罰取代刑事罰的法人罰金刑,以達到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的效果,並避免「一事不二罰」爭議。
姜郁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理署長
- 回應上次會議未處理混油的臨時提案,同意向委員會報告,但請求將期限改為兩週內。
- 說明食安辦公室主要負責協調角色,執行面仍由食藥署負責,並已通報中國大陸15次關於劣質豬油事件的進展。
- 表示對問題油品的查處,只要發現產品有問題且有出口,就會通知對方國家窗口,要求下架回收。
- 確認南僑、統清等公司從西班牙進口豬油的數量與批次,並表示對強冠油槽分槽等細節會再查核報告。
蔡義猛 內政部警政署主任秘書
- 澄清警政署並未編制食安警察,而是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及刑事警察局各分隊配合食安稽查,並動員地方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協助。
- 強調警察機關僅為協助角色,強制處分權仍歸衛生主管機關所有。
馮潤蘭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
- 回應委員對越南油品查察延宕的質疑,解釋去函駐外單位至越南政府回覆需時日,但已在港口管制不准以食品名義報驗。
- 說明對南僑、統清等公司油品來源的查核,需要明確指令才能從系統中撈取資料,並確認南僑、統清的西班牙進口豬油數量。
- 承認手邊資料不全,無法即時回答強冠公司從西班牙進口豬油的數量,並解釋稽查需核對進出料、GHP等細節,耗費時間。
王心平 國安局國內處副處長
- 說明國安局針對食安問題舉辦8小時講習,分為情蒐重點、風險預警及案例探討四大部分,共170人參加。
- 強調國安局負責情蒐工作,食品專業部分非其範圍。
洪輝嵩 經濟部工業局組長
- 回應委員關於回收油品用途的質詢,表示工業局針對工業用油的部分進行管理。
洪三 法務部調辦事檢察官
- 說明檢察機關計算的是「犯罪所得」而非「不法利得」,且不法利得需扣除成本,與檢察官偵辦目的不同。
- 表示法務部無法直接計算不法利得,但檢察機關會依臺高檢決議提供扣案帳冊資料給行政機關計算,不屬於偵查不公開範圍。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說明課稅資料查核是依據法務部查核資料進行審查,所有漏稅案件會依照查獲資料調查。
陳星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
- 表示若消保官受理相關消費申訴,會比照過去案例,請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並以食管法做判決依據。
相關後續
- 衛福部需於兩週內向立法院社福暨衛環委員會,針對未處理的混油,提出流向解決辦法及處理進度。
- 衛福部需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福暨衛環委員會提出,食安會報、食安辦公室、食藥署食品組三組織之任務執掌分工方式、執行任務及業務協調方式。
- 衛福部會同法務部、財政部等相關單位,於1個月內估算出頂新企業之不法利得並公布於眾及報告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衛福部將檢討研究委員對食用油業者強制實施HACCP管理及食品大廠全廠GMP的建議,並與經濟部共同檢討GMP制度。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7101
- 卷/期/冊
- 103/71/1
- 發布日期
- 2014-11-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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