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104年度總預算審查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及所屬機關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討論議題涵蓋財政紀律、公務人員性別平等、人權訓練、職等標準、首長宿舍租賃、退撫基金績效、高階文官培訓及檔案管理等。會議也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違憲部分進行修正,並決議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通盤檢討該法並提出全版修正草案。多項預算項目經討論後部分凍結,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的104年度預算收支,並針對多項預算項目提出凍結與附帶決議。
- 核心議題包括財政紀律的維護、公務人員制度的性別平等、人權教育訓練成效、職等標準的合理性、首長宿舍租賃資訊透明、考試委員人數適宜性、軍官轉任公職公平性、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源、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與運用績效,以及高階文官培訓成效等。
相關爭議
- 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每年7千餘萬元,卻未明文相對收入來源,遭質疑違反財政紀律。
- 公務人員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考試院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不足。
- 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成效不彰,內容抽象,建議增加實務案例探討。
- 考試院職等標準自76年未修正,導致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簡任官等文官暴增,違反組改精實原則。
- 考試院租賃首長宿舍預算書未詳實說明租用首長宿舍及租賃面積等資訊,遭質疑規避監督。
- 考試委員人數(19名)維持初始考量中國大陸幅員的員額,年度預算達6千餘萬元,立委要求評估縮減。
- 軍官轉任公職考試錄取率過高(少將轉任曾達100%),相較高普考平均個位數錄取率,顯不公平合理。
- 銓敘部編列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缺乏法源依據,且被認為是對特定族群過度照顧,有違社會公平。
- 銓敘部電腦汰換數量超逾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未說明必要性。
-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用語貶抑,且對女性生殖失能認定有年齡限制,涉性別歧視。
- 銓敘部未列管各年度舊制退撫給與溢領、追回數額,恐造成國庫損失風險。
- 高階文官訓練計畫參與度不高、訓期橫跨6個月恐影響公務、評鑑成效信度可議。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營運績效未達法定標準,致國庫待撥補數額達29億餘元,監理委員會功能遭質疑。
-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獎金支給標準過度寬鬆,未考量基金整體及中長期績效,缺乏激勵效果。
- 國發會民調報告被質疑無法中立客觀蒐集民意,且利用錯誤方式塑造民意,特別是核四公投民調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詢國發會對食安問題的管考成效,指出列管計畫未發揮作用,評分應為零分。
- 批評政府組織改造僅是「大風吹」,未有效提升效率,要求國發會檢討改進。
- 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的便當條款持保留態度,認為應明確規範以避免公務人員因小額交易受罰。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詢國發會台灣經濟戰略,認為現有政策僅是戰術,缺乏全球布局的戰略思維。
- 關切台灣在TPP、RECP等國際經貿組織中的困境,主張「先安陸,才有機會聯外」。
- 建議台灣應學習新加坡,發展成為國際創新中心,並強調避免人才流失的重要性。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在食安事件後,對外國原料來源標示與檢驗模式是否仍無改進,要求區內外管制標準一致。
- 質詢新北市捷運三環三線建設進度,特別是民生汐止線的動工爭議,要求國發會提供書面報告。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關切行政院組織改造仍有8個部會組織法未通過,對政府效能和競爭力的影響,建議延長暫行條例期限。
- 要求國發會公布中韓FTA生效後對國內產業的具體衝擊數據,強調台灣多數工業產品將受嚴重影響。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自經區衝擊影響評估不完善,且人權指標未納入中長程計畫管考,要求落實相關要點。
- 關切航空城計畫對居住權及人權的重大衝擊,要求國發會檢視交通部影響評估成效。
- 質疑國發會民調報告與實務落差大,要求提升民調客觀性與嚴謹度。
- 質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一定金額以下交易」的便當條款定義模糊,恐造成執法困難及地方亂象。
- 主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明確劃定紅線,避免成為「聖人條款」導致抓小放大、奉公守法者受困。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政策(如元旦連假調整)事前考量不周,導致進退失據。
- 指出國發會過去公布的總統政見完成率與民眾認知有落差,要求政府決策與訊息發布應更謹慎,貼近民意感受。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譴責法務部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怠惰,導致時間緊迫。
- 質疑法務部提出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版本多處不妥,特別是「便當條款」恐造成地方亂象與立委污名化。
- 主張僅修正大法官釋憲宣告違憲的第15條罰則部分,第9條則應待法務部通盤檢討並提出完整行政院版本後再審議。
- 質疑大法官釋字第716號解釋中關於第9條的論述有問題,認為其不應造成公職人員關係人交易的壟斷。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建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訂定更周延,避免公務人員因小額交易受罰。
- 對於「一定金額以下不受罰」的便當條款,建議可考慮以「親等」而非金額來規範,以避免規避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管中閔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自由貿易經濟示範區不是整體戰略全部,經濟戰略包括產業結構轉型及推動創新創業。
- 表示台灣困境在於未加入TPP、RECP,政策方向是「先安陸,才有機會聯外」,以擴大國際經貿網絡。
- 認同台灣應把自己放在國際創新地圖上,吸引國際創新創業人才,不完全複製新加坡模式。
- 承認食安管考計畫仍在執行中,因最近事件,顯示仍有改進空間,評分將綜合考量各方因素。
- 承諾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的食安管制規定將與區外一致,不會有額外窗戶。
- 說明捷運北環、南環可行性已核定,民生汐止線可行性通過,綜合規劃中,共構工程已動工。
- 指出組織改造部分法案未過,影響單位工作不確定感,希望儘快通過以安定人心,並有延長暫行條例的備案。
- 坦承中韓FTA生效將對台灣許多出口主力產業(如面板、鋼鐵、石化)產生很大影響,經濟部有評估。
- 澄清自經區影響評估非「不完善」,而是有些過去不會做的部分在逐步學習改進中。
- 確認行政院已於9月26日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並生效,將落實兩公約項目。
- 回應航空城計畫衝擊,表示交通部應有考量,會向交通部請教並討論改進。
- 承認任何改變既有規定都會對某些人產生影響,並表示會將元旦連假政策的訊息帶給其他部會參考。
- 指出總統政見完成率與民眾認知落差已改善,標準更貼近一般民眾感受。
何全德 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考處處長
- 說明98年至101年加強進口食品安全列為列管計畫,包含衛福部、科技部等11個跨部會計畫。
- 指出102年重建食品藥物安全管制計畫評列乙等,103年仍在執行中,將綜合評估落實情況。
- 表示對於食安問題的評分將把進口未發現、查核追蹤未做等因素納入最終評分考量。
李武育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發處處長
- 強調國發會民調秉持專業客觀運作,已依院交辦進行食安調查,其結果對修法產生影響。
- 承諾未來問卷設計將更專業嚴謹,確保民意調查報告客觀反映事實並適用於決策。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將於103年12月26日失效,需儘速修法。
- 承認法務部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上因各界意見紛歧,處理速度過慢,表示抱歉。
- 提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修正版本,旨在放寬原則禁止的交易行為,增列5項例外情況,並要求公開身分關係。
- 解釋「一定金額以下交易」初步腹案為1萬元以下,認定方式將依契約或事實調查,長期契約算總額。
- 澄清第9條修正案僅規範「交易行為」,不包括「贈與」;公營事業因法人關係也納入關係人考量。
- 表示第9條關於「一級機關」的限制是尊重委員意見,過去版本包含直接及間接監督。
- 承認未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辦理公聽會,但有找學者專家研商。
林淑婷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716號解釋確實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宣告限期失效,第9條則要求通盤檢討。
- 表示法務部提出的第9條修正版本是列舉方式,但未來在舉證和認定事實上,法務部需更嚴謹採證。
林惠美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初步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但書條款已排除政府採購法或公平交易法部分,對是否限制在「監督所屬一級機關」建議再討論。
賴哲雄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認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作為陽光法案,旨在讓奉公守法的公務人員有足夠空間推展政務,不應成為「聖人法案」。
- 表示立法時會考慮避免「抓小放大」或透過公開程序達成非法目的的問題。
相關後續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 鑑於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第1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決議建請銓敘部應落實制(訂)定或修正法律,需增加財政負擔者須有相對收入財源之規定,以維財政紀律。
- 考試院第1項預算減列144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3億5,403萬1,000元。
- 考試院「議事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要求提出文官制度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報告後始得動支。
- 考試院「法制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要求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具體改善作法報告後始得動支。
- 考試院「施政業務及督導」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要求會同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職等標準研修進度與未來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決議請考試院於未來預算書表詳盡說明租用首長宿舍、面積等相關資訊,以利立法院預算審議。
- 考試院「考試委員人數之合適性評估」、「軍官轉任公職考試必要性與公平性檢討」等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考選部預算減列119萬9,000元,其餘照列,改列為3億3,052萬3,000元。
- 銓敘部預算減列142萬8,000元,其餘照列,改列為243億1,706萬9,000元。
- 銓敘部「刪除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等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銓敘部「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之「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預算凍結二分之一,要求針對電腦汰換數量超標問題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銓敘部「人事法制及銓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要求研修職務列等標準並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要求檢討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中用語貶抑及性別歧視規定,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決議建請銓敘部再審度退撫制度修法內容及衡平各類人員退休保障,妥為規劃退休制度及財務,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決議建請銓敘部檢討改善舊制退撫給與溢領追繳未列管問題,並於3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 銓敘部「凍結郭冠英退休案」及「凍結違反行政中立案」等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凍結五分之一,要求檢討計畫成效、改善訓練計畫、縮短訓期,並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決議請保訓會發函各機關研議優先遴選女性公務員參訓及開辦女性專班,以促進性別平等。
- 決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其他訓練機關經驗,研擬修正訓練評鑑方式使其兼具信度、效度。
-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預算減列12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3億1,970萬9,000元。
- 決議請國家文官學院於1個月內啟動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程序,以避免撥用時程延宕影響公產收益。
- 決議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發揮積極性監理功能,提升基金投資績效,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 決議要求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檢討獎金制度設計之妥適性,建立賞罰分明、公平合理之績效獎金制度,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謝國樑、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及附帶決議報告共4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3年度預算凍結案的解凍報告,主要針對「研究發展」項下「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綜合計畫」及「管制考核」等預算凍結項目,以及「經建行政班專長轉換訓練」報告進行審查。
- 核心問題包括民意調查的客觀性與真實性、臺灣省政府歷史檔案的移交與保存、國營事業考成項目與經營績效的連結、以及配合組織改造的檔案移交與管理成效,並探討了人權指標納入施政計畫管考的落實情況。
相關爭議
- 國發會民調報告被質疑無法中立客觀蒐集民意,特別是核四公投民調引起爭議,報告仍強調秉持專業客觀。
- 臺灣省政府歷史檔案資料散於各處,檔案移交保存計畫被要求釐清。
- 國營事業考成項目與指標未能確切反映經營績效,導致社會質疑,被要求檢討修正。
- 原經建會組織改造後,都市計畫檔案移交不清、部分檔案被銷毀,檔案管理局督導責任受質疑。
- 人權指標納入相關機關施政計畫管考成效未明,法案人權影響評估內容簡略,被要求建立原則並落實。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解凍報告內容空泛,民調結果與實務落差大,要求提升民調客觀性與嚴謹度。
- 要求國發會將修改的規則、相關規定以及處理情形,報送委員會及委員。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建議國發會民意調查應更專業、精準,避免與民意落差,並委託更專業機構辦理。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國家發展委員會在人權指標納入施政計畫管考部分效果未明,法案人權影響評估未落實,建議建立人權影響評估原則,免流於形式。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世界競爭力下降原因及提升對策,質疑台商回台方案經濟成長成效及資金炒房問題,並關切人口結構老化、少子化對策及民生物價平抑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管中閔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103年度預算凍結案,說明民意與國情調查秉持專業客觀,無粉飾美化,並已將食安議題納入調查。
- 說明原住民族博物館籌設進度,已協調原民會分三階段進行選址、規劃及設置,並將持續追蹤管考。
- 說明國營事業考成項目已要求結合經營計畫,並納入政策因素考量,以客觀反映經營績效。
- 說明組織改造檔案移交作業,已研訂規範、辦理輔導訪視,並暫停移交範圍檔案銷毀,確保檔案保存。
李武育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發處處長
- 強調國發會民調秉持專業客觀運作,已依院交辦進行食安調查,其結果對修法產生影響。
- 承諾未來問卷設計將更專業嚴謹,確保民意調查報告客觀反映事實並適用於決策。
相關後續
- 國家發展委員會「研究發展」項下「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凍結案,經報告及詢答後准予動支。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預算凍結案,經報告及詢答後准予動支。
- 國家發展委員會「綜合計畫」及「管制考核」預算凍結案,經報告及詢答後准予動支,並要求將修改的規則、相關規定及處理情形送交尤美女委員及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建行政班專長轉換訓練報告」案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及第15條修正草案進行審查,主要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6號解釋,該解釋宣告第15條罰則違憲且限期失效,並要求通盤檢討第9條的交易限制。
- 核心議題聚焦於如何放寬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服務機關或受監督機關的交易限制,特別是針對政府採購、公定價格交易、公營事業政策性利用國有不動產、以及基層小額交易(如便當條款)的排除適用,同時討論如何建立公開透明機制以防範不當利益輸送,並修正第15條罰則以符合比例原則。
相關爭議
- 法務部修法進度緩慢,未及時提出行政院版草案,遭立委公開譴責立法怠惰。
- 第9條修正草案中,關於「一定金額以下交易」的「便當條款」定義模糊,委員憂心恐造成地方亂象、公務員形象受損,且可能被規避,失去利益迴避精神。
- 修法將公職人員監督範圍限縮至「所屬一級機關」,引發是否過度放寬的疑慮。
- 修法排除公營事業機構因執行國家建設等目的利用國有不動產的限制,委員質疑其與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的規範對象(公對私)不符。
- 修法允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參與公開招標或交易時主動表明身分即可,委員擔憂此舉實為「圍事」,反而導致公家機關不敢不給面子,而非真正防弊。
- 法務部未就修法辦理公聽會,學者專家意見可能未充分納入,影響修法周延性。
- 委員柯建銘主張第9條並未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應暫不修正,待法務部通盤檢討後再提出完整版本;但主席及部分委員認為大法官已訓示「儘速通盤檢討改進」,應趁此機會放寬不合時宜的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譴責法務部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怠惰,導致時間緊迫。
- 主張大法官釋字第716號解釋僅宣告第15條違憲,第9條應待法務部通盤檢討後再修,不應倉促立法。
- 質疑「便當條款」定義模糊,恐造成地方亂象及立委污名化,且「表明身分」機制可能淪為「圍事」。
- 質疑第9條修正案中關於「一級機關」的定義,以及排除公營事業交易的合理性,認為該法應規範公私之間而非公對公。
- 批評大法官對第9條的解釋有問題,不應造成少數人壟斷的說法,認為應換掉此類大法官。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提出的第9條修正版本中,概括性用語「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是否能涵蓋「贈與」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樣態。
- 質疑「一定金額以下的交易」中「一次」交易的認定標準,擔憂實務上難以界定,恐導致執法困難。
- 主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明確劃定紅線,追求廉能而非「聖人條款」,避免奉公守法者受困,而真正不廉者仍有漏洞可循。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同意修法應更周延,避免公務人員因小額金額受罰,但對「一定金額以下不受罰」的寫法表示疑慮,認為可能讓民眾不解。
- 建議可思考以「親等」而非金額來規範,以避免規避問題,並確保規範的公平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716號解釋宣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違憲,並應於103年12月26日停止適用,第9條則要求通盤檢討。
- 承認法務部在修法上處理速度過慢,表示抱歉,並解釋因各界意見紛歧難以定案。
- 提出第9條修正版本,旨在排除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公平競爭方式、公定價格交易、公營事業政策性利用國有不動產,以及一定金額以下交易等5種例外情況。
- 解釋「一定金額以下交易」初步腹案為1萬元以下,認定將依契約或事實調查,長期契約算總額。
- 說明修正案要求關係人主動表明身分,交易成立後機關對外公開,以利監督。
- 表示第9條關於「一級機關」的限制是尊重委員意見,過去版本包含直接及間接監督。
- 回應委員表示若僅修正第15條可接受,但仍希望第9條能配合實務做法明文化,以減少公務員寒蟬效應。
林淑婷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716號解釋確實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宣告限期失效,第9條則要求通盤檢討。
- 指出法務部提出的第9條修正版本是列舉方式,但未來在舉證和認定事實上,法務部需更嚴謹採證。
林惠美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初步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但書條款已排除政府採購法或公平交易法部分,對是否限制在「監督所屬一級機關」建議可再討論。
賴哲雄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認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作為陽光法案,旨在讓奉公守法的公務人員有足夠空間推展政務,不應成為「聖人法案」。
- 表示立法時會考慮避免「抓小放大」或透過公開程序達成非法目的的問題。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維持原條文,不做修正。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修正通過,將「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的「第一項」3個字拿掉,修正為「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最後一段「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句話拿掉。
- 決議請法務部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通盤檢討,擬具修正草案於3個月內提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就我國法制、民情為基礎,研議是否放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限制,建立外部監督、考核機制以利國家效能及經濟環境提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7101
- 卷/期/冊
- 103/71/1
- 發布日期
- 2014-11-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