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預算、利益衝突迴避法及賄選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0-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並討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聚焦於查緝地方賄選及中資介入台灣選舉之專題報告與質詢,委員們對台商包機優惠及走路工等疑慮提出質詢,要求法務部積極偵辦,並強調查賄不分政黨,以維護選舉公正性。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及附帶決議報告共4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關於「研究發展」、「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綜合計畫」及「管制考核」等預算凍結項目之報告,以及經建行政班專長轉換訓練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三)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其中第(三)案並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將「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後續處理情形提供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
  • 第(四)案,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關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服務或監督機關交易行為的禁止規定(第9條)及其違反行為的罰則(第15條)之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第9條規定與外國立法例及公司法董事忠實義務精神的差異:附帶決議指出,外國立法例無類似我國第9條規定,且公司法認為董事與公司交易未必損害公司利益,建議法務部研議放寬本條款限制,建立外部監督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九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草案第十五條,修正罰鍰金額,依交易金額區分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至1倍以下罰鍰。
  • 通過附帶決議1項:建請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是否放寬第9條限制,建立外部監督、考核機制。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請法務部就本法通盤檢討擬具修正草案後,於3個月內提報行政院函請本院審議。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審查國家安全會議函送「國家安全會議組織定位及相關法制問題研究報告」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並處理103年度預算凍結項目,同時審查國家安全會議組織定位及相關法制研究報告。
  • 預算審查聚焦於總統府非職員比例過高、員工專題研究獎勵不符撙節原則、超時加班費偏高、未落實兩公約及人權行動計畫;國家安全會議則針對借調人員比例過高、未落實CEDAW、加班費過高及未建置專屬網站等議題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總統府員工專題研究報告獎勵措施:委員質疑幾乎全數評定「入選」以上等第,且獎勵方式侷限於獎勵金,未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
  • 總統府超時加班費偏高:委員指責總統府未本緊縮原則撙節支用,尤其駕駛、技工、工友、聘用人員加班費過高,被譏為血汗總統府。
  • 總統府未落實人權公約決議:委員指出總統府連續2年未辦理兩公約及CEDAW研討會,人權諮詢委員會亦未提出落實計畫及建立監測機制,且未提出整合五項公約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 國家安全會議借調人員比例過高:委員質疑國安會借調人數佔職員比例甚高,且多人借調期間長,影響原機關人力調配,甚至有借調人員從事庶務工作長達20幾年,不符借調原則。
  • 國家安全會議未落實CEDAW:委員指出國安會未籌組專責委員會或小組推動及監督CEDAW業務,未全面落實性別人權保障。
  • 國家安全會議超時加班費遞增:委員質疑國安會加班費年年遞增且超出預算數,未撙節支出,且駕駛、技工及工友加班費居高不下,恐造成基層過勞。
  • 國家安全會議未建置專屬網站:委員批評國安會以無直接與民眾接觸業務為由未建置網站,有違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不利人民知的權利及民主參與。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非職員比例過高問題。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員工專題研究報告獎勵措施。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並控管加班費申報。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儘速落實人權公約相關決議,辦理研討會並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就借調比例過高提出檢討報告。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籌組CEDAW業務推動及監督統籌單位。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研議採行彈性上班或補休取代加班費。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針對借調人員必要性進行檢討說明。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儘速建置自屬網站,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籌組CEDAW業務推動及監督統籌單位。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加速整編檔案、掃瞄及開放查詢史料。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研擬具體「戒嚴時期史料編纂」計畫。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儘速研議將數位化成果對外開放。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研訂有效行銷策略,提升出版品銷售績效。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檢討數位化工作進度緩慢原因並加速處理。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關切司法院未提出報告,認為司法機構應統計20多年來賄選查緝與結果資料,以供改進。
  • 強調執法與審判單位應由專業法官、檢察官處理食安與賄選等專業案件。
  • 質疑智慧財產法院審理食安案件的專業性,呼籲應讓真正懂食安問題的專業法官來審理。
  • 主張不法所得應充公,以解決食安問題。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查察賄選應公平對待,不分政黨。
  • 詢問海基會關於台企聯包機優惠是否為特定候選人服務,強調無條件限制、同等優惠。
  • 關切政治獻金法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不得捐款的規定,質疑某政黨候選人赴美接受捐款的合法性。
  • 指出選罷法第97條規定,拜託他人參選或退選以影響選情亦屬違法,要求法務部積極偵辦相關情資。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非職員比例過高問題。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員工專題研究報告獎勵措施。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並控管加班費申報。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儘速落實人權公約相關決議,辦理研討會並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就借調比例過高提出檢討報告。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籌組CEDAW業務推動及監督統籌單位。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研議採行彈性上班或補休取代加班費。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針對借調人員必要性進行檢討說明。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儘速建置自屬網站,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籌組CEDAW業務推動及監督統籌單位。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加速整編檔案、掃瞄及開放查詢史料。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研擬具體「戒嚴時期史料編纂」計畫。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儘速研議將數位化成果對外開放。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研訂有效行銷策略,提升出版品銷售績效。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檢討數位化工作進度緩慢原因並加速處理。
  • 質疑中國介入台灣大選的手法推陳出新,要求法務部研究各種透過團體提供優惠或間接拉票的行為。
  • 質疑台企聯協調優惠機票的動機,認為其為中國干預選舉的包裝手段,並指出其組織與中國官方的緊密關係。
  • 要求法務部對台企聯優惠票價及中國生產黨發走路工兩案,以調查MG149案的十分之一力量積極偵辦,避免選後才處理。
  • 提醒法務部關注新增政黨支持中國統一的現象,質疑其是否為規避賄選連坐罰的國民黨外圍組織,並要求研究其是否構成新的犯罪型態。
  • 關切服貿協議開放廣告服務業與市場研究業對台灣選舉公平性的影響,要求法務部研究其是否涉及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罪責。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認為台企聯總會長郭山輝以台商身分參加國民黨後援會,旨在爭取支持,並非賄選。
  • 強調賄選關鍵在於有無明確指示投票給誰或提供利益以換取支持,而非單純的鼓勵投票或提供優惠。
  • 關切檢察官辦案負荷過重,導致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不足,建議強化人力、提高效率,並檢討工作方法。
  • 建議法務部研究將部分公訴罪改為告訴乃論,以降低案件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非職員比例過高問題。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員工專題研究報告獎勵措施。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檢討並控管加班費申報。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府儘速落實人權公約相關決議,辦理研討會並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就借調比例過高提出檢討報告。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籌組CEDAW業務推動及監督統籌單位。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研議採行彈性上班或補休取代加班費。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針對借調人員必要性進行檢討說明。
  • 參與提案要求國安會儘速建置自屬網站,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籌組CEDAW業務推動及監督統籌單位。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加速整編檔案、掃瞄及開放查詢史料。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研擬具體「戒嚴時期史料編纂」計畫。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儘速研議將數位化成果對外開放。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研訂有效行銷策略,提升出版品銷售績效。
  • 參與提案要求國史館檢討數位化工作進度緩慢原因並加速處理。
  • 質疑台企聯是中國官方核准的民間團體,其背後與國台辦關係密切,認為其優惠機票是賄選與中國因素合一的手段。
  • 正式檢舉中國生產黨在國軍英雄館舉辦新住民大聯盟後援會,動員中配領取1,000元走路工,認為此舉構成賄選。
  • 正式檢舉政大校友會Line群組動員設籍台北市校友赴上海參加連戰宴請台商活動為連勝文拉票,質疑其構成賄選。
  • 呼籲法務部下定決心,不分藍綠、不分政黨,以同樣標準偵辦賄選,並要求查明盧月香2008年為馬英九輔選,幫台商出機票返台投票的行為。
  • 強調台灣選舉不應受中國因素干預,對各部會報告輕描淡寫感到失望,認為政府對幽微賄選手段及中國介入選舉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台企聯並非單純台商組織,因其名譽會長為中國官方人士,且駐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為何世忠(前國台辦經濟局長)。
  • 指出台企聯與航空公司協商提供5至6折優惠機票,優惠期限為選舉期間,且國民黨黨工及台商協會會長曾公開呼籲台商回台投票給國民黨,認為此舉符合法務部定義的賄選要件。
  • 播放國民黨台商後援總會成立大會影片,證明台企聯總會長郭山輝(同時為國民黨台商後援總會總會長)曾要求各地台商協會造冊並呼籲投票給國民黨。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對台企聯優惠機票案的態度過於輕鬆,認為其選擇性宣示打擊賄選的誠意,要求法務部積極偵辦並在選前提出結果。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賄選,但對查賄過程中的檢警調人員為功績、績效或獎金而亂檢舉、未經審查即認定賄選的作法有異議。
  • 建議法務部檢討「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六點規定,即檢舉人一經起訴即可領取四分之一獎金,認為若被檢舉人最終無罪,獎金不應由檢舉人保有,以免浪費公帑並鼓勵亂檢舉。
  • 分享自身經驗,曾因發米鹽被檢舉,檢調搜索並認定為「預備賄選」,造成巨大影響,對其查賄方式深感不以為然。
  • 呼籲檢警調在偵訊過程中避免使用詐欺、威脅、恐嚇、利誘等手段,並應對處理不當、導致無罪者建立懲罰制度。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檢舉獎金制度可能導致檢舉人急於領獎、檢察官傾向起訴,即便被檢舉人最終無罪,獎金已發、績效已記,造成不公。
  • 建議法務部檢討檢舉獎金發放時機,考慮改為一審有罪後再發放較多獎金,以使國庫支出更精準,避免獎金收不回來。
  • 關切中國大陸對台灣選舉的干預,認為其透過不同手段支持特定政黨或立場,不民主的本質已明顯可見。
  • 詢問食安問題偵辦是否影響查賄人力配置,建議法務部應透過高檢署協調人力,考慮檢察官跨區支援,以確保查賄工作不受影響。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擔憂立法院的討論會讓台企聯補助機票回台投票合法化,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的「法匠」理論,認為其對中國干預台灣選舉的行為麻木不仁、縱容不處理。
  • 指出中國透過金錢、人際關係全面干預台灣選舉,台企聯機票折扣是其中重要手段,批評政府部門對此置之不理。
  • 批評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將台企聯的優惠機票行為美化為「鼓勵台商回來投票、行使公民權利」的正當行為,認為其言論一面倒向中國,是為中國干預台灣選舉合理化甚至美化。
  • 舉例說明中國透過第三國企業家捐款、補助寺廟、表演團體及虱目魚契作等方式,建立政治上友善關係,認為這些都是影響投票的生態元素。
  • 痛批政府面對中國干預台灣選舉時患有「骨質疏鬆症」,脊椎骨軟弱,呼籲法務部應將此視為議題,呼籲中國勿干預選舉,並要求台企聯避免在選舉期間做具爭議的事項。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報告與現實有落差,對宜蘭地檢署在查察賄選工作上的被動態度感到失望。
  • 控訴宜蘭地檢署檢察長及部分檢察官處理賄選案態度避重就輕,甚至有「賄選1人作證不夠,至少3人才能偵查」的說法。
  • 提供具體事證,要求法務部督導宜蘭地檢署積極查辦已按鈴申告且事證明確的賄選案件,若無力查辦應請其離開宜蘭。
  • 呼籲檢察單位應有積極作為,主動偵查、起訴賄選案,否則今年選風恐將是最差的一次,並參考陳定南抓賄選的措施。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偵組不辦重大弊案(如食安問題),卻花2年時間查辦其陳情台電、中油弊案的行為,主張廢除特偵組。
  • 關切中國介入台灣選舉,特別是台企聯介入一事,質疑其是否利用台商白手套販售便宜機票,達到介入選舉的目的。
  • 質疑台企聯總顧問及名譽會長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士,認為其鼓勵台商回台行使公民權利在邏輯上不通,且有瓜田李下之嫌。
  • 批評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將台企聯優惠機票美化為中性服務行為,並質疑為何僅在台灣選舉期間促銷,而非其他時段,認為其對中國干預台灣選舉麻木不仁。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強調查察賄選沒有顏色,一定公平對待各政黨。
  • 表示檢察官只要收到檢舉,一定會偵辦台企聯包機案,並會儘速查明、偵結,但不能限期辦案。
  • 指出政治獻金法規定未具選舉權者不得捐款,若有違反會依法究辦,但需具體情資才能查辦。
  • 說明法務部已成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並舉辦研討會,全力規劃查賄工作。
  • 表示各地檢署設有民生犯罪小組,長期規劃食安案件偵辦,並會分享經驗、強化作法。
  • 同意不法所得應充公的概念。
  • 說明賄選構成要件需有「影響投票行為的企圖」和「提供對價」,但具體認定需看個案。
  • 表示檢察官人力負荷重,但會透過提高工作效率、運用科技設備等方式改善。
  • 說明檢舉獎金制度設計有多方面考量,若檢舉人無罪後收回獎金,需修正母法,表示可檢討。
  • 表示高檢署會視各地方狀況調配查賄人力,檢察官可能跨區支援,以因應食安等重大案件影響。
  • 強調檢察官辦案公平公正,法務部不介入個案偵辦,但會行政督導地檢署積極辦理。
  • 承諾會將委員提出的宜蘭地檢署查賄消極問題轉交督導。
  • 表示特偵組調查特定高階政務官犯罪,但部長不清楚具體案件,強調不能有罪推定。
  • 宣示查察賄選將速辦速結、謹慎、避免冤枉好人、放縱壞人,並鼓勵檢舉,不分藍綠一律查辦。

林德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報告警政署已函頒「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淨化選前治安及查賄制暴暨蒐證專案計畫」,成立專案小組,拓展情報來源,主動蒐報查緝賄選。
  • 說明通保法修正後最大問題是很多與人民生命相關的案件(如自殺、失蹤)無法調閱通聯,阻礙偵辦,且監聽取得與監察目的無關的證據無法作為證據,保護了壞人。
  • 表示警政署已提出通保法修正案,並獲得法務部支持,考量實際執行狀況及社會影響。

施惠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兩岸條例規定陸資來臺投資需經許可,且有獨占、敏感性或不利經濟發展等情事得撤銷或廢止投資。
  • 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禁止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助選行為,政治獻金法亦禁止大陸地區人民捐贈政治獻金。
  • 表示大陸配偶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在臺設籍滿10年可組織政黨及從事相關政治活動,但需遵守法令規定。
  • 強調台灣是自由民主法治社會,選舉活動應依法進行,違反者將依法查處。

賴錦珖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防杜賄選循法規制度及淨化選風宣導兩方面進行,法規制度方面已多次修正選罷法,提高賄選罪刑度、增列落選頭遞補條款、政黨連坐條款、一審有罪停職規定,並追繳競選費用補貼。
  • 表示民眾民調顯示加重賄選刑責及積極查察賄選為最有效方法。
  • 指出中選會主要任務為競選活動期間與各地選舉機關及選監檢警聯繫會報,及持續防杜賄選宣導。
  • 回應外國人、大陸人及未具選舉權者皆不可捐政治獻金,但政治獻金法為內政部主管,監察院執行。

林中森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 強調海基會秉持行政中立原則,服務台商從不考慮政黨傾向。
  • 說明台企聯是服務台商的人民團體,在大陸立案,其協調航空公司提供優惠機票是為了服務台商回台行使公民權利,不分藍綠,且正值航空淡季,屬中性服務。
  • 表示台企聯聘請國台辦、海協會高層人士為榮譽顧問,旨在加強與陸方聯繫,便利對台商服務。
  • 堅信台灣人民智慧高,不會受到任何人的影響和鼓舞,能自主判斷投票。
  • 回應中國生產黨發走路工案,表示台企聯與航空公司協調優惠機票是促銷活動,薄利多銷,並非賄選。
  • 強調海基會處理兩岸事務秉持對等、尊嚴、互惠原則。
  • 表示春節期間航空公司也有促銷活動,台企聯服務台商是正常行為。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選舉有選舉法庭及專業法官審理,食安案件若進入二審可能牽涉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 解釋智慧財產法院審理食安案件是因其設計規定,只要案件有牽涉到智財案件,就由其審理。
  • 承諾司法院將朝專業法庭與專業法官方向努力,並同意不法所得應充公的概念。

相關後續

  • 總統府主管收支歲入部分,第3款規費收入、第4款財產收入、第7款其他收入皆照列。
  • 總統府主管歲出部分,第1項總統府預算9億5,490萬元照列,並通過4項決議,要求總統府檢討非職員比例、員工專題研究獎勵、加班費申報,並儘速落實人權公約決議,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 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部分,原列2億0,478萬1,000元,減列「國外旅費」35萬元,改列為2億0,443萬1,000元,並通過5項決議,要求國安會檢討借調人員比例、籌組CEDAW業務推動單位、撙節加班費、檢討借調人員必要性,並儘速建置自屬網站。
  • 國史館歲出部分,2億0,650萬元照列,並通過6項決議,要求國史館籌組CEDAW業務推動單位、加速整編史料數位化、研擬「戒嚴時期史料編纂」計畫、儘速開放數位化成果、研訂出版品行銷策略,並檢討數位化工作進度。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部分,9,811萬4,000元照列。
  •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定位及相關法制問題研究報告」案,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四

復議案

核心議題

針對先前會議決議中,銓敘部及考試院部分歲出預算凍結項目,原需向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將其改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銓敘部歲出部分凍結預算動支條件,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改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參與提案將銓敘部歲出部分凍結預算動支條件,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改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參與提案將銓敘部歲出部分凍結預算動支條件,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改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參與提案將銓敘部歲出部分凍結預算動支條件,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改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
  • 參與提案將考試院及銓敘部歲出部分凍結預算動支條件,由「提出書面報告後」改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考試院及銓敘部歲出部分凍結預算動支條件,由「提出書面報告後」改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參與提案將考試院及銓敘部歲出部分凍結預算動支條件,由「提出書面報告後」改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參與提案將考試院及銓敘部歲出部分凍結預算動支條件,由「提出書面報告後」改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關於銓敘部歲出部分凍結預算動支條件的復議案,照案通過,改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關於考試院及銓敘部歲出部分凍結預算動支條件的復議案,照案通過,改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五

提案

核心議題

  • 討論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關於台灣前途與統一的談話,以及馬總統關於馬習會的言論,質疑馬習會可能矮化台灣主權地位,牴觸國民主權原則,要求總統不得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進行馬習會。
  • 討論總統府召開食安國安會議,由國安局成立「食安預警情報會議」及「情報聯合應變中心」,質疑此舉恐有以食安之名行特務治國之實,並架空行政院食安辦公室之嫌,建議食安預警情報工作應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且不應成立無法源依據的「情報聯合應變中心」。

相關爭議

  • 馬習會是否矮化台灣主權:提案委員認為習近平談話顯示「馬習會」將矮化台灣主權地位,牴觸國民主權原則,應禁止舉行。然而,此提案未獲通過,贊成者僅1位,反對者4位。
  • 國安局介入食安預警是否為「特務治國」:提案委員質疑國安局成立食安預警情報會議及情報聯合應變中心,恐以食安之名行特務治國之實,架空行政院食安辦公室,建議改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此提案未獲通過,贊成者僅1位,反對者4位。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總統不得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進行馬習會,認為此舉將矮化台灣主權國家地位。
  • 提案建議食安預警情報工作應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且不應成立無法源依據之「情報聯合應變中心」,質疑國安局介入食安恐為特務治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不得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進行馬習會。
  • 參與提案建議食安預警情報工作應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且不應成立無法源依據之「情報聯合應變中心」。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參與提案要求總統不得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進行馬習會。
  • 參與提案建議食安預警情報工作應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且不應成立無法源依據之「情報聯合應變中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關於總統不得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進行馬習會的提案,不通過(贊成委員1位;反對委員4位)。
  • 關於食安預警情報工作應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且不應成立「情報聯合應變中心」的提案,不通過(贊成委員1位;反對委員4位)。

原始資料

公報
1037203
卷/期/冊
103/72/3
發布日期
2014-11-1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